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控制器、控制系统、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29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707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57802.1
申请日:2015-11-0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奋
合议组组长:陈春晖
参审员:李艳琴
国际分类号:F24F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所披露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时,有动机引入区别特征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57802.1,名称为“一种控制器、控制系统、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512159A,公开日为2014年1月15日)、对比文件2(CN202094932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6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8年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器(1),以及与控制器(1)无线通讯的控制设备(2),所述控制器(1)设置在受控部件上;
所述控制器(1)包括处理器(101)和第一无线通讯模块(102),且处理器(101)和第一无线通讯模块(102)集成设置在同一电路板(103)上;
还包括与控制器(1)通讯连接的数据采集装置(4),所述数据采集装置(4)用于检测受控部件的工作状态,所述数据采集装置(4)包括环境温度传感器;
所述控制设备(2)为具有第二无线通讯模块的智能终端,所述智能终端为手机或电脑;
所述控制设备(2)与控制器(1)通过第一无线通讯模块(102)和第二无线通讯模块之间的通讯进行数据传输;
所述第一无线通讯模块(102)和第二无线通讯模块均与无线路由装置连接,并通过无线路由装置进行数据交换;
所述无线路由装置为无线路由器或具有无线路由功能的电子设备;
所述第一无线通讯模块(102)和第二无线通讯模块为FM模块或GPS模块。
2. 一种空调器,包括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室内机内设置有控制器(1),所述控制器(1)包括处理器(101)和第一无线通讯模块(102),且处理器(101)和第一无线通讯模块(102)集成设置在同一电路板(103)上;
负载(3),以及用于检测负载(3)工作状态的数据采集装置(4),所述负载(3)和数据采集装置(4)均与控制器(1)电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2)和区别特征(3)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2)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删除,未修改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使用FM模块和GPS模块进行无线通讯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1月6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9年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所披露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时,有动机引入区别特征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47段、图1-3)一种空调控制系统,空调包括第一控制器12(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器),与第一控制器12无线通讯的控制终端(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设备),第一控制器12设置在空调1(相当于本申请的受控部件)上;第一控制器12必然包括处理器,第一控制器12包括第一无线通讯接口1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无线通讯模块);第一无线通讯接口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至少之一:WiFi接口、蓝牙接口、ZigBee接口。控制终端2为具有无线通讯模块的智能终端,智能终端例如为手机。第一无线通讯接口还包括第二发送装置106,用于每隔预定时长向一个或多个控制终端发送通知消息,其中,该通知消息中携带有空调当前的运行状态信息。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6-72段):控制终端2包括第二无线通讯接口2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无线通讯模块),第二无线通讯接口20还包括:用于响应用户操作,产生与用户操作对应的控制指令的第二控制器以及用于接收来自于一个或多个空调的当前运行状态信息的第五接收装置206。当多个控制终端需要与空调进行数据交互时,这些控制终端的无线通讯接口与建立连接的空调的无线通讯接口将按照通讯协议的约定,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即空调的无线通讯接口将空调的实时运行状态反馈给控制终端的无线通讯接口,控制终端的无线通讯接口接收后将数据包传输给控制终端的控制器,进行数据处理并保存处理后的数据信息,并且通过设置的刷新功能显示该信息;控制终端的无线通讯接口将用户的控制指令发送给空调的无线通讯接口,空调的无线通讯接口接收后将数据包传输给空调的控制器进行数据处理,并执行指令(控制终端2与第一控制器12通过第一无线通讯接口10和第二无线通讯接口20之间的通讯进行数据传输)。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2-43段公开了,控制装置包括无线路由器,控制终端与空调建立连接后,用户可以设置空调与路由器建立连接,经由路由器接受来自一个或多个控制终端的控制指令。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7段及附图3也公开了,在客户端模式下,控制终端通过路由器进行中转,再与空调中无线通讯接口建立连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处理器和第一无线通讯模块集成设置在同一电路板上;(2)还包括与控制器通讯连接的数据采集装置,所述数据采集装置用于检测受控部件的工作状态,所述数据采集装置包括环境温度传感器;(3)所述第一无线通讯模块和第二无线通讯模块为FM模块或GPS模块。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GSM网络的远程监控终端,即为一种控制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20段、图1):一种基于GSM网络的远程监控终端,包括工业控制级微功耗单片机CPU(相当于处理器)、无线通讯模块DTU等,并集成在同一电路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控制器的处理器与无线通讯模块集成在同一电路板,其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提高控制器的集成度、节省处理器与无线通讯模块之间的连接线,易于装配,虽然对比文件2是用于农业信息化或无人值守的机房等领域的远程监控终端,而对比文件1用于空调领域,但控制器的处理器与无线通讯模块之间通过连接线连接导致的装配繁琐的技术问题不是空调领域所特有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限于从空调领域寻求技术启示,有动机从其他领域所使用的控制器的装配上寻求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第一控制器12和第一无线通讯接口10集成在同一电路板上。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2段描述了控制终端与空调进行数据交换和处理的过程,并指出通过数据交互及控制,使得空调的运行状态与控制终端在参数和控制上保持一致。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空调控制器控制检测空调运行状态信息并将其传送给控制终端的技术启示。空调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使得房间内的温度保持在一定参数值,环境温度是其最基本的控制参数之一(运行状态信息)。通常,用户通过空调的控制终端可以选择空调的运行模式及期望获得的温度值即环境温度参数,为了保证空调的基本运行参数即室内环境温度达到控制终端设定的参数值,需要在室内设置与控制器通讯连接的测温部件,而环境温度传感器是最常用的测温部件之一。因此,该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无线通讯接口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至少之一:WiFi接口、蓝牙接口、ZigBee接口。公知的无线通讯方式包括WiFi模块、FM模块和GPS模块等。这些通讯方式各有特点,WiFi即无线网,其通过无线电波来连网,传输较稳定,速度较快,是在智能家电等领域使用非常广泛的一种无线网络传输技术。FM即调频,一般指调频广播,同时也是一种调制方式,在一定短波范围内可以做为业余电台、太空或人造卫星通讯应用,但其会受波段限制。而GPS是全球定位系统的简称,通常用于位置定位和导航,GPS属于卫星定位技术,其在户外露天位置的定位精度较高,但容易受天气和位置(例如地下车库、高架桥下等)的影响。使用方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可以选择或替换具体的无线通讯方式。相比WiFi模块等,使用FM模块和GPS模块进行无线通讯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WiFi模块通用性较高,容易受到附近其他用户的影响,出现数据传输的延迟,而FM模块和GPS模块专用性强,一般不受影响,有利于实现实时通讯。因此,使用FM模块和GPS模块进行无线通讯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FM模块只能在短波范围内使用,受到波段限制,而GPS模块通常用于定位和导航,二者作为无线通讯模块使用时均存在一定局限性,智能家电领域例如空调系统通常使用的无线通讯模式为WiFi、蓝牙等。并且FM模块和GPS模块作为已投入使用数十年的现有技术,其无线通讯方式和功能已为公众所公知,使用方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使用上述通讯方式中任一种均属于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能被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1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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