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终端信息、延长待机时间及构建/切换网络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获取终端信息、延长待机时间及构建/切换网络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09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725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74412.1
申请日:2014-07-31
复审请求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姜海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W28/16,H04W8/22,H04W36/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74412.1,名称为“获取终端信息、延长待机时间及构建/切换网络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4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信系统中获取终端使用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在发给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消息中包含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所述终端类型对应所述终端的用途种类,所述终端类型包括飞行器载台、机动车载台、手持载台、半固定式载台及固定式载台;
若所述终端类型为移动性的终端,则所述终端在发给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消息中还包含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
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根据所述终端类型、或者根据所述终端类型及其剩余电能,识别所述终端的使用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终端和无线网络控制器建立无线资源控制链接时,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要求终端上报其无线访问能力;
所述终端之后发送给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所述消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向所述终端查询该终端的无线访问能力时,所述终端之后发送给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所述消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及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为扩展信元。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息为3GPP TS25.331协议所定义“UE Radio Access Capability”消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为所述消息在“Device Type”信元后扩展的第一信元,所述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为所述第一信元后扩展的第二信元。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及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为冗余信元。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基于所述终端和基站之间的空口信令向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发送所述消息。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为LTE网络、GSM网络、GPRS网络、EDGE网络、3GPP网络或CDMA2000。
10. 一种通信系统中延长终端待机时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于如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取终端使用信息;
若终端类型为移动性的终端,则网络根据所述终端类型及其剩余电能,选择对应所述终端类型及其剩余电能的资源配置方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应所述终端类型及其剩余电能的资源配置方式为:对所述终端配置DRX寻呼周期。
12. 一种通信系统中构建网络的方法,所述网络由节点组成,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于如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取终端使用信息;
使用非移动性的终端构成网络的中心节点。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使用移动性终端类型且剩余电能为第一电量的终端构成网络的中心节点;
使用移动性终端类型且剩余电能为第二电量的终端构成网络的叶子节点;所述第一电量大于第二电量。
14. 一种通信系统中切换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于如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取终端使用信息;
若终端类型为移动性的终端,则将终端切换至非封闭空间内的小区。”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917703A,其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1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根据耗电敏感程度不同,将终端类型划分为高敏感度的手持终端、一般敏感程度的数据卡和不敏感的市电供电设备,而本申请中按照终端的用途种类对终端类型进行划分,二者划分终端类型的方法不同;2、对比文件1仅给出了3种终端类型,本申请中终端类型对应终端的用途种类,由于无线网络控制器可以知晓具体化的设备类型,故可以充分根据电能信息,网络侧能够对具体的设备进行有效的配置优化,才真正能达到优化目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和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中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至11删除,将权利要求1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基于原权利要求2至9,增加分别从属于新的权利要求1、11的新从属权利要求2至9、12至19。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通信系统中构建网络的方法,所述网络由节点组成,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终端使用信息;
使用非移动性的终端构成网络的中心节点;
所述获取终端使用信息,包括:终端在发给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消息中包含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所述终端类型对应所述终端的用途种类,所述终端类型包括飞行器载台、机动车载台、手持载台、半固定式载台及固定式载台;若所述终端类型为移动性的终端,则所述终端在发给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消息中还包含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根据所述终端类型、或者根据所述终端类型及其剩余电能,识别所述终端的使用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终端使用信息,还包括:
在所述终端和无线网络控制器建立无线资源控制链接时,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要求终端上报其无线访问能力;
所述终端之后发送给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所述消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终端使用信息,还包括:在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向所述终端查询该终端的无线访问能力时,所述终端之后发送给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所述消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及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为扩展信元。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系统中的构建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息为3GPP TS25.331协议所定义“UE Radio Access Capability”消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为所述消息在“Device Type”信元后扩展的第一信元,所述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为所述第一信元后扩展的第二信元。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及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为冗余信元。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基于所述终端和基站之间的空口信令向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发送所述消息。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为LTE网络、GSM网络、GPRS网络、EDGE网络、3GPP网络或CDMA2000。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使用移动性终端类型且剩余电能为第一电量的终端构成网络的中心节点;
使用移动性终端类型且剩余电能为第二电量的终端构成网络的叶子节点;所述第一电量大于第二电量。
11. 一种通信系统中切换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终端使用信息;
若终端类型为移动性的终端,则将终端切换至非封闭空间内的小区;
所述获取终端使用信息,包括:终端在发给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消息中包含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所述终端类型对应所述终端的用途种类,所述终端类型包括飞行器载台、机动车载台、手持载台、半固定式载台及固定式载台;若所述终端类型为移动性的终端,则所述终端在发给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消息中还包含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根据所述终端类型、或者根据所述终端类型及其剩余电能,识别所述终端的使用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终端使用信息,还包括:
在所述终端和无线网络控制器建立无线资源控制链接时,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要求终端上报其无线访问能力;
所述终端之后发送给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所述消息。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终端使用信息,还包括:在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向所述终端查询该终端的无线访问能力时,所述终端之后发送给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所述消息。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及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为扩展信元。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息为3GPP TS25.331协议所定义“UE Radio Access Capability”消息。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为所述消息在“Device Type”信元后扩展的第一信元,所述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为所述第一信元后扩展的第二信元。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其终端类型的信元及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为冗余信元。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基于所述终端和基站之间的空口信令向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发送所述消息。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为LTE网络、GSM网络、GPRS网络、EDGE网络、3GPP网络或CDMA2000。”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节约终端的耗电,延长终端3G业务的实现时间,为解决上述问题,网络侧必然需要获知终端的耗电信息,这就要求终端上报的信息中,必须要包含终端的耗电信息,比如耗电敏感程度,若采用其他方式划分,则无法使得网络侧获知终端的耗电信息,即对比文件1中未给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划分终端类型并解决其他技术问题的启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网络构建,这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不同,由此导致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在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解决优化网络构建这一技术问题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解决该技术问题,更无法想到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本申请通过可以将终端类型按照用途种类的方式进行划分并上报,以达到优化网络构建的目的,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其中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2014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9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917703A,其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信系统中构建网络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3G的网络资源管理方法和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5行-第3页第12行、第4页第16行-第10页第5行):终端需要将其电源状态上报至网络侧,这里的电源状态信息可以为:终端耗电能力信息,可以为:终端耗电状态信息,也可以为终端的耗电能力信息和终端的耗电状态信息;终端耗电能力信息表示终端对耗电的敏感程度,如数据卡比手持终端(相当于手持载台)的耗电敏感程度要低一些,数据modem是市电供电,对耗电不敏感等(相当于所述终端类型对应所述终端的用途种类),所以终端的耗电能力信息可以通过终端类型来表示(相当于指示其终端类型);终端耗电状态信息揭示了终端的电量、电流等信息,如终端耗电状态信息可以包括:终端总电量信息、终端的剩余电量信息、终端的电流量信息中的任意一个,或者上述三个信息中的任意两个或者同时包括上述三个信息;携带有终端耗电能力信息的消息中,必须携带表示终端对耗电敏感程度的终端类型,并且可以携带终端的总电量信息和终端的剩余电量信息(相当于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网络侧在接收到终端上报的终端电源状态信息后,可以根据终端电源状态信息对终端占用的无线资源进行控制管理(相当于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根据所述终端类型、或者根据所述终端类型及其剩余电能,识别所述终端的使用信息)。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信系统中构建网络的方法,所述网络由节点组成,使用非移动性的终端构成网络的中心节点;b、权利要求1中的网络侧设备是无线网络控制器;c、所述终端类型还包括飞行器载台、机动车载体、半固定式载台及固定式载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作用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建稳定的网络、如何实现终端信息的获取以及如何划分终端耗电类型。
对于区别特征a,网络由节点组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通过终端构建网络早已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为了确保构建网络的稳定性,使用非移动性的终端构成网络的中心节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b,无线网络控制器是本领域熟知的网络侧设备,使用无线网络控制器来接收终端发送的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c,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上报终端的类型,所述终端类型为耗电敏感程度不同的终端,如数据卡、手持终端或数据Modem,而飞行器载台、机动车载台、半固定式载台以及固定式载台均为本领域常见的终端类型,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适应不同的场景需要时,将这些本领域常见的终端类型信息也上报给网络侧设备。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终端的耗电能力信息可以通过终端类型来表示”(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网络侧可以根据其接收的终端类型来确定终端是否对耗电敏感”(参见其说明书第9页第4段),即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通过划分终端类型来表示耗电能力的技术启示,且无论是终端的耗电敏感程度还是终端类型,二者实质基于同一技术常识,即不同的终端具有不同的耗电能力,可基于终端的耗电能力信息对其进行控制,本申请将终端按类型、用途分类,也是基于不同类型、用途的终端具有不同的耗电能力这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常识;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网络构建,但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使用终端作为节点构建网络早已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构建稳定的网络这一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使用非移动性的终端构成网络的中心节点。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出处同上):网络侧向终端下发电源状态上报命令(相当于网络侧要求终端上报其使用信息);终端根据其接收到的命令将其电源状态信息上报至网络侧(相当于终端之后发送给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所述消息)。此外,当终端和无线网络控制器建立无线资源控制连接时,无线网络控制器要求终端上报其无线上访能力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出处同上):网络侧向终端下发电源状态上报命令(相当于网络侧要求终端上报其使用信息);终端根据其接收到的命令将其电源状态信息上报至网络侧(相当于终端之后发送给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的所述消息)。此外,无线网络控制器为了获取终端的信息,向终端查询其无线访问能力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上报终端类型及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在移动通信领域,为实现在现有消息中携带新增信息而使用扩展信元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在移动通信领域,3GPP TS25.331协议所定义的“UE Radio Access Capability”消息是本领域熟知的终端向网络侧上报无线上访能力的消息,为实现终端向网络侧指示其终端类型以及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而使用上述消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UE Radio Access Capability”消息,在该消息中的“Device Type”信元后扩展的第一信元指示终端类型,扩展第二信元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具体出处同上):终端可以采用主动上报的方式将其电源状态的信息上报至网络侧,也可以采用被动上报的方式将其电源状态的信息上报至网络侧,当终端采用被动上报方式向网络侧上报终端耗电能力信息时,终端也可以将其耗电能力信息携带在现有的消息中,上报至网络侧,而且网络侧也可以将终端耗电能力上报的信息携带在现有的消息中,传输至终端。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指示终端类型和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携带在现有消息中传递给网络侧,而在移动通信领域中,为实现在现有消息中携带新增信息使用冗余信元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在移动通信领域,为实现终端向无线网络控制器发送消息,基于终端和基站之间的空口信令向无线网络控制器发送消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3G包含三个接入标准:WCDMA、TD-SCDMA、CDMA2000,而LTE网络、GSM网络、GPRS网络、EDGE网络、3GPP网络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移动通信网络,为实现上述网络下终端的使用信息的获取,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于上述网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在移动通信领域中,为确保构建网络的稳定性,在使用移动终端作为网络节点时,使用移动性终端类型且剩余电量较大的终端构成网络的中心节点,而剩余电量较小的移动性终端构成网络的叶子节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通信系统中切换网络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3G的网络资源管理方法和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5行-第3页第12行、第4页第16行-第10页第5行):终端需要将其电源状态上报至网络侧,这里的电源状态信息可以为:终端耗电能力信息,可以为:终端耗电状态信息,也可以为终端的耗电能力信息和终端的耗电状态信息;终端耗电能力信息表示终端对耗电的敏感程度,如数据卡比手持终端(相当于手持载台)的耗电敏感程度要低一些,数据modem是市电供电,对耗电不敏感等(相当于所述终端类型对应所述终端的用途种类),所以终端的耗电能力信息可以通过终端类型来表示(相当于指示其终端类型);终端耗电状态信息揭示了终端的电量、电流等信息,如终端耗电状态信息可以包括:终端总电量信息、终端的剩余电量信息、终端的电流量信息中的任意一个,或者上述三个信息中的任意两个或者同时包括上述三个信息;携带有终端耗电能力信息的消息中,必须携带表示终端对耗电敏感程度的终端类型,并且可以携带终端的总电量信息和终端的剩余电量信息(相当于指示终端估计的剩余电能的信元);网络侧在接收到终端上报的终端电源状态信息后,可以根据终端电源状态信息对终端占用的无线资源进行控制管理(相当于所述无线网络控制器根据所述终端类型、或者根据所述终端类型及其剩余电能,识别所述终端的使用信息)。
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信系统中切换网络的方法,若终端类型为移动性的终端,则将终端切换至非封闭空间内的小区;b、权利要求1中的网络侧设备是无线网络控制器;c、所述终端类型还包括飞行器载台、机动车载体、半固定式载台及固定式载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作用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地进行网络切换、如何实现终端信息的获取以及如何划分终端耗电类型。
对于区别特征a,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网络切换操作属于本领域熟知的操作,飞行器终端也是本领域熟知的终端类型,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稳定地进行网络切换的操作这一技术问题时,为确保切换的成功率,基于终端的移动性能来选择将终端切换至非封闭空间内的小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b,无线网络控制器是本领域熟知的网络侧设备,使用无线网络控制器来接收终端发送的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c,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上报终端的类型,所述终端类型为耗电敏感程度不同的终端,如数据卡、手持终端或数据Modem,而飞行器载台、机动车载台、半固定式载台以及固定式载台均为本领域常见的终端类型,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适应不同的场景需要时,将这些本领域常见的终端类型信息也上报给网络侧设备。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从属权利要求12-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和权利要求2-9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1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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