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混合胶乳乳液和由混合胶乳乳液形成的涂料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16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46787
优先权日:2013-03-14,2013-06-07
申请(专利)号:201480014510.2
申请日:2014-03-11
复审请求人:阿克佐 诺贝尔国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华
合议组组长:高蓓蓓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C09D4/00,C08G77/00,C08F220/00,C09D18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4510.2,名称为“混合胶乳乳液和由混合胶乳乳液形成的涂料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阿克佐 诺贝尔国际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3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14日和2013年6月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9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5年9月11日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4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通过包括如下步骤的方法制备的混合胶乳乳液的涂料组合物:
a)在载体中混合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和稳定剂以形成单体乳液;以及
b)使所述单体乳液与引发剂反应以形成所述混合胶乳乳液,
其中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包含有机硅烷化合物和至少一种不为有机硅烷化合物的烯属不饱和单体并且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具有大于50%的凝胶含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有机硅烷化合物基于所述混合胶乳乳液的总固体以0.1-30%的量存在。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有机硅烷化合物包含反应性有机基团和可水解无机烷氧基硅烷。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有机硅烷化合物包括3-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3-缩水甘油氧丙基三乙氧基硅烷、3-缩水甘油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氨乙基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四甲氧基硅烷、四乙氧基硅烷、甲基三甲氧基硅烷或其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稳定剂包括十二烷基苯磺酸、二壬基萘磺酸、二壬基萘二磺酸、二(2-乙基己基)磺基琥珀酸或其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混合胶乳乳液进一步包含交联剂。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包括三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二甘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1,6-己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基酯、1,4-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羟丙基酯、(甲基)丙烯酸、乙烯基单体、丙烯酸系单体、烯丙属单体、丙烯酰胺单体、乙烯基酯、卤乙烯、乙烯基芳烃、乙烯基脂族烃单体、乙烯基烷基醚、丙烯酸系单体、1,3-丁二醇(甲基)丙烯酸酯、聚亚烷基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邻苯二甲酸二烯丙基酯、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二乙烯基苯、 二乙烯基甲苯、三乙烯基苯、二乙烯基萘或其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混合胶乳乳液使用包括酚醛树脂、脲-甲醛树脂、苯酚-甲醛树脂、苯并胍胺-甲醛树脂或其组合的交联剂形成。
9. 一种涂敷基材的方法,包括将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施加于所述基材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基材为啤酒或饮料容器的盖。
11. 一种涂有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组合物的基材。”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WO2012089747A1,公开日:2012年7月5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胶乳乳液含有有机硅化合物;(2)涂料组合物具有大于50%的凝胶含量。其中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CN102649835A,公开日:2012年8月29日)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不将胶体二氧化硅分散体与所述混合胶乳乳液共混,且单体的加料顺序是由最疏水到最亲水的顺序”,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必须包含硅溶胶,给出了相反教导。因此,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包含通过包括如下步骤的方法制备的混合胶乳乳液的涂料组合物:
a)在载体中混合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和稳定剂以形成单体乳液;以及
b)使所述单体乳液与引发剂反应以形成所述混合胶乳乳液,
其中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包含有机硅烷化合物和至少一种不为有机硅烷化合物的烯属不饱和单体并且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具有大于50%的凝胶含量,
其中不将胶体二氧化硅分散体与所述混合胶乳乳液共混,且单体的加料顺序是由最疏水到最亲水的顺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9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该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超范围的内容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 、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特征“其中不将胶体二氧化硅分散体与所述混合胶乳乳液共混,且单体的加料顺序是由最疏水到最亲水的顺序”,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包含有机硅烷化合物;(2)涂料组合物具有大于50%的凝胶含量;(3)有机硅烷化合物基于所述混合胶乳乳液的总固体以0.1-30%的量存在。基于所述区别特征,该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用于啤酒和饮料终端用途的不含双酚A或基本不含双酚A的组合物。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有机无机杂化丙烯酸酯乳液配方中虽然包含有机硅烷化合物,但其含量远大于该申请相应含量,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降低有机硅烷化合物的量以获得更高凝胶含量的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背离该申请的教导。因此,该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包含通过包括如下步骤的方法制备的混合胶乳乳液的涂料组合物:
a)在载体中混合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和稳定剂以形成单体乳液;以及
b)使所述单体乳液与引发剂反应以形成所述混合胶乳乳液,
其中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包含有机硅烷化合物和至少一种不为有机硅烷化合物的烯属不饱和单体,
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具有大于50%的凝胶含量,并且
其中所述有机硅烷化合物基于所述混合胶乳乳液的总固体以0.1-30重量%的量存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该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5年9月11日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4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含混合胶乳乳液的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21、说明书第5页第2段) 公开了一种复合胶乳乳液及其制备得到的涂料组合物,所述复合胶乳乳液的制备方法包括:
使至少一种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包含强酸的稳定剂和引发剂在载体中聚合以形成乳液;和
使乳液与至少一种不同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聚合以制备复合胶乳乳液,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和 /或所述不同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包括三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二甘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1,6-己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1,4-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羟基丙酯、(甲基)丙烯酸、乙烯基单体、丙烯酸类单体、烯丙基单体、丙烯酰胺单体、乙烯基酯、乙烯基卤化物、乙烯基芳族烃、乙烯基脂族烃单体、乙烯基烷基醚、丙烯酸类单体、1,3-丁二醇(甲基)丙烯酸酯、聚亚烷基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二乙烯基苯、二乙烯基甲苯、三乙烯基苯、二乙烯基萘或其组合;复合胶乳乳液进一步包含交联剂,其中交联剂包括酚醛树脂、脲-甲醛、苯酚-甲醛、苯胍胺甲醛或其组合;稳定剂包含十二烷基苯磺酸;
使复合胶乳乳液与中和剂反应以形成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和/或所述不同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的单体加入顺序可以为从最疏水到最亲水的顺序,这可帮助提高抗蒸煮性、稳定胶乳颗粒并提供涂覆基材上良好的润湿和附着力。涂料组合物具有大于约35 的凝胶含量。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分包含有机硅烷化合物;(2)涂料组合物具有大于50%的凝胶含量;(3)有机硅烷化合物的含量。根据这些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涂膜的耐水性、耐候性及机械性能(如硬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8]-[0036]段)公开了一种有机无机杂化高硅含量丙烯酸酯乳液的制备方法,解决现有技术制得的硅丙乳液硅含量较低,对改善涂料的硬度、耐候性、耐水性等性能方面不足的问题,其包括如下步骤和工艺条件:
(1)硅烷偶联剂改性的硅溶胶制备:以质量份数计,将10~30份的共溶剂、0.8~3.5 份的硅烷偶联剂加到30~80份硅溶胶中,在20~50℃下搅拌反应6~24h,得到改性硅溶胶; 所述硅烷偶联剂为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γ-(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γ-缩水甘油醚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3-缩水甘油醚氧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γ-氨基丙基三乙氧基硅烷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共溶剂为异丙醇、叔丁醇、乙醇或乙二醇中的一种;
(2)有机无机杂化丙烯酸酯乳液的合成:以质量份数计,其原料的配方组成为:
去离子水55-80份
改性硅溶胶20-70份
丙烯酸酯类单体15-40份
甲基丙烯酸0.01-1.5份
乳化剂0.1-2.5份
引发剂0.02-1.5份
碳酸氢钠0.01-1.0份
其制备方法为:
a、按硅丙乳液配方质量计,将占配方去离子水总质量2~10%的去离子水,占乳化剂总质量5~30%的乳化剂混合,溶解均匀后,匀速滴加占丙烯酸酯类单体总质量10~35%的丙烯酸酯类单体,滴加完毕后,搅拌进行核单体预乳化,制得预乳化的核单体;
b、将占配方去离子水总质量5~25%的去离子水,占乳化剂总质量30~70%的乳化剂混合,溶解均匀后,匀速滴加占丙烯酸酯类总质量50~90%的丙烯酸酯类单体及甲基丙烯酸,滴加完毕后,搅拌进行壳层单体预乳化,制得预乳化的壳层单体;
c、将配方中的引发剂溶于占去离子水总质量10~40%的去离子水中;
d、在反应器中加入配方中的改性硅溶胶和含羟基的功能性单体、剩余的去离子水、剩余的乳化剂以及碳酸氢钠作为釜液,搅拌均匀后升温至60~80℃,保温20~40min后,升温至85~95℃,同时滴加所述预乳化的核单体和占步骤c总质量20~50%的引发剂水溶液,保温反应30~60min,即制得核乳液;保持温度85~95℃,同时滴加所述预乳化的壳层单体和步骤c中剩余引发剂水溶液,保温反应2~4h,最后冷却降温至40℃以下,调节pH值至7~8,得到稳定的有机无机杂化高硅含量丙烯酸酯乳液;以SiO2计,有机无机杂化高硅含量丙烯酸酯乳液中硅的质量含量为20~25%;
所述丙烯酸酯类单体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羟乙酯和N-羟甲基丙烯酰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
所述乳化剂为复配乳化剂,为阴离子型乳化剂和非离子型乳化剂以(1~2)∶1的质量比进行复配,其中阴离子型乳化剂选用可聚合性的烯丙氧基壬基酚醚及其磺化物系列,非离子型乳化剂选用脂肪醇聚氧乙烯醚、OP系列和吐温系列中的一种;所述引发剂为过硫酸钾、过硫酸铵或过硫酸钠。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硅烷偶联剂改性的硅溶胶(即有机硅烷化合物)可与烯属不饱和单体反应得到稳定的乳液,并且其作用与权利要求1相同,都是为了改善涂料的硬度、耐候性、耐水性等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有机硅烷化合物与烯属不饱和单体反应从而改善涂料相应性能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5-1行)还公开了高固体含量用于内部易开盖应用,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加入有机硅烷化合物可以进一步增加涂料的固含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涂料的固含量进行调整,并且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如增加有机硅烷化合物、烯属不饱和单体的含量,增加胶乳的粒度等提高其固含量,从而提高凝胶含量,具体的凝胶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所期望的涂料的硬度、耐水性、耐候性等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有机硅烷化合物的含量进行调整,并且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得到合适的含量。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有机硅烷化合物的组成进行了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外,对比文件2未公开的有机硅烷化合物也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稳定剂、交联剂、烯属不饱和单体的组成进行了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权利要求3和13,说明书第9页第3段),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8、10
独立权利要求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21)公开了一种复合胶乳乳液及其制备得到的涂料组合物,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涂覆基质的方法,其包括:
a)制备涂料组合物;和b)将涂料组合物施涂于基质上。
其中基质为铝基质,具体为啤酒或饮料容器的易开盖。
权利要求8或1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根据这些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涂膜的耐水性、耐候性及机械性能(如硬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1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9
从属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基材进行了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权利要求8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公开有机硅烷化合物基于乳液总固体的含量,并且由于其实施例中给出的原料含量并未排除所包含的溶剂,从而无法通过其实施例中给出的各组分用量计算得出该含量,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仅给出计算结果,未给出计算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复审请求人计算得到的这些含量范围是否是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毫无疑义的导出的,进而复审请求人由此得出的对比文件2给出相反启示的结论也不能成立。此外,由该申请说明书实施例来看(参见说明书第[0110]-[0111]段),在其他组分含量相同的情况下,实施例3的有机硅烷化合物(MPS)含量比实施例2高,其凝胶含量也高于实施例2,同样实施例5的有机硅烷化合物(MPS)含量比实施例4高,其凝胶含量也高于实施例4,即对于该申请,也无法得出降低有机硅烷化合物的量能够获得更高凝胶含量的结论。因此,复审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0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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