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固定间隙氧化锌避雷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固定间隙氧化锌避雷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56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848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44566.2
申请日:2017-04-14
复审请求人:山东莱芜电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志宇
合议组组长:王维佳
参审员:伍俊霞
国际分类号:H01C7/12;H01B17/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而且上述对比文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44566.2,名称为“一种固定间隙氧化锌避雷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莱芜电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CN 201117373Y,公开日:2008年09月17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线路绝缘子防雷过电压保护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避雷器还包括绝缘支架,避雷器本体和线路绝缘子分别设置在绝缘支架同一侧的两端,上放电电极、下放电电极分别设置在绝缘支架另外一侧的两端,下放电电极下端设有水平延长部,放电球二设置在延长部自由端。在本领域,将放电间隙设置在避雷器及绝缘子的下方以避免放电时电弧对伞裙及导线的损害,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如《配电线路雷电防护》,何金良 曾嵘 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第1版,第8.2.3节图8.6(b)所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该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上下倒置对比文件1附图所示的电压保护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动间隙球设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另一侧间隙球上同样设置水平延长部,以便于调整放电间隙的距离;对比文件2(CN203386547U,公开日:2014年01月08日)公开了一种一体化固定外串联间隙自脱离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绝缘子,与本申请一样,都是通过在避雷器本体与绝缘子下端之间设置绝缘支架以固定连接两者,同时考虑到避免放电时电弧对避雷器和绝缘子之间连接部件的损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形成放电间隙的部件设置在绝缘支架下方。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2的附图1公开了绝缘支架5上设置有多片增距翅片,其作用都是增加绝缘支架的爬电距离。而相邻增距翅片的间距以及增距翅片的高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定间隙氧化锌避雷器,包括避雷器本体、线路绝缘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绝缘支架、上放电电极及下放电电极,避雷器本体和线路绝缘子分别设置在绝缘支架同一侧的两端,上放电电极、下放电电极分别设置在绝缘支架另外一侧的两端,所述上放电电极,其上端与避雷器本体下电极连接,下端设置有放电球一,所述下放电电极,其上端与绝缘子下端相连接,下端设置有放电球二,放电球一与放电球二构成放电间隙,
上放电电极下端设有水平延长部,放电球一设置在延长部自由端;
下放电电极下端设有水平延长部,放电球二设置在延长部自由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间隙氧化锌避雷器,其特征在于,绝缘支架中部设置有至少一片增距翅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固定间隙氧化锌避雷器,其特征在于,绝缘支架中部设置有至少两片增距翅片,相邻增距翅片的间距为8-15mm。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固定间隙氧化锌避雷器,其特征在于,增距翅片的高度为15-25mm。”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放电间隙位于避雷器下方,不会对伞裙、架空导线等造成损伤;《配电线路雷电防护》的图8.6b中的放电间隙只是远离了绝缘导线,仍然位于绝缘子的中下部,并未考虑放电产生的电弧对伞裙造成的影响;对比文件2中的放电间隙的位置同样距离绝缘导线较近,且放电间隙不能调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列举的书籍文献《配电线路雷电防护》中285页图8.6(b)中形成的放电间隙已经位于避雷器本体和绝缘子的下端部处,而非位于中下部。该放电间隙的位置无论是在正常放电过程中还是在避雷器本体损坏产生续流电弧的放电过程中,均可以避免对伞裙及其他部件造成损坏,将放电间隙放置于避雷器本体和绝缘子的下部以防止伞裙造成损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动间隙球6固定在调节杆7上,通过螺纹连接至套管8,通过调整套管9与调节杆7之间的位置改变动间隙球的位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另一侧间隙球上设置水平延长部,以便于调整放电间隙的距离。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放电间隙设置能够达到复审请求人所述保证爬电距离的同时,两个放电球之间留有适当的、稳定的放电间隙的技术效果。放电间隙设置在下部及增加爬电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而且上述对比文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作为现有技术,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 201117373Y, 公开日:2008年09月17日;
对比文件2:CN 203386547U, 公开日:2014年01月08日。
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固定间隙氧化锌避雷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17行、第2页第11行-第4页最后一行,附图1)公开了一种线路绝缘子防雷过电压保护器,包括静间隙球5(相当于本申请放电球二)、动间隙球6(相当于本申请放电球一)、限流元件13和支柱板1,所述两间隙球之间留有间隙,所述静间隙球设有用于同绝缘导线连接的连接装置。所述保护器主体(即避雷器本体)的上端同所述动间隙球通过动间隙球的可调支架(相当于本申请的上放电电极)连接,下端固定安装在所述支柱板上。所述静间隙球和动间隙球通常均为球形。所述保护器主体主要包括绝缘外壳14,所述绝缘外壳采用复合材料制成,设有用于容纳所述限流元件的空腔,外壳的两端分别固定安装有上安装杆12和下安装杆15,所述上安装杆和下安装杆的里端分别与所述限流元件的上下两端连接,外端均设有螺纹,通过安装杆分别与所述支柱板、所述动间隙球的可调支架紧固在一起。所述静间隙球的连接装置通常是抱箍4(相当于本申请的下放电电极),以简化结构并方便安装。通常,静间隙球安装后应位于绝缘导线3上方。安装后,保护器主体和绝缘子分别位于支柱板同侧的两端。所述动间隙球的可调支架可以包括相互配合的套管8和调节杆7,所述调节杆的一端连接所述动间隙球(即公开了上放电电极下端设有水平延长部,放电球一设置在延长部自由端),通过改变调节杆露在套管外面的长度改变动间隙球的前后位置,所述调节杆用于连接动间隙球的一端固定有一个螺母,所述动间隙球上设有与该螺母螺合的短螺杆,由此实现动间隙球同调节杆之间的连接;上述支柱板包括位于上面的导电板和位于下面的采用非导电材料的安装板(即相应于本申请中的绝缘支架)。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下放电电极下端设有水平延长部,放电球二设置在延长部自由端;2)避雷器本体和线路绝缘子分别设置在绝缘支架同一侧的两端,上放电电极、下放电电极分别设置在绝缘支架另外一侧的两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调整放电间隙的距离;2)如何避免放电时产生的电弧对产品造成损害。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改变调节杆露在套管外面的长度改变动间隙球的前后位置,即给出了采用水平延长部来调节放电间隙距离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在另一侧间隙球上同样设置水平延长部,以便于调整放电间隙的距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25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一体化固定外串联间隙自脱离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绝缘子,包括穿刺夹线金具1、绝缘导线2、高压电极引弧棒3、支柱绝缘子4、绝缘支架5、横担6、金属氧化物避雷器7、脱离器8和接地导线9;所述穿刺夹线金具1设置于支柱绝缘子4的顶端,支柱绝缘子4的底端固定在横担6上,穿刺夹线金具1夹持绝缘导线2,高压电极引弧棒3和穿刺夹线金具1相连,绝缘支架5和高压电极引弧棒3平行,绝缘支架5分别连接支柱绝缘子4和金属氧化物避雷器7,金属氧化物避雷器7的顶端设有半圆球电极71,半圆球电极71和高压电极引弧棒3(二者即放电电极)形成固定外串联放电间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半圆球电极71和高压电极引弧棒3及其放电间隙、避雷器本体和绝缘子均位于绝缘支架的同侧,而本申请的避雷器本体和线路绝缘子与放电电极分别位于绝缘支架的两侧,即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使放电间隙位于绝缘支架另一侧以远离上述部件的技术启示。对于公知常识证据:《配电线路雷电防护》,何金良 曾嵘 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第1版,第8.2.3节图8.6(b),其放电间隙虽然位于绝缘子和避雷器本体的下部,但仍然是靠近二者设置的,并非如本申请那样设置在绝缘支架另一侧,以实现真正远离上述部件,仍然存在导致避雷器等部件损害的风险,而且上述公知常识证据中也未给出使放电间隙远离主要部件以避免损害的技术启示。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能够带来避免放电时产生的电弧对产品造成损害的有益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具备创造性。
对原审查部门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将放电间隙设置在绝缘支架的另一侧,实质目的是使放电间隙远离避雷器本体、绝缘子等部件,从而避免放电时损伤上述部件,而现有技术中的放电电极均是直接从避雷器本体、绝缘子直接引出或与之直接接触,三者均邻近设置且位于支架同侧,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放电电极置于支架另一侧,以使放电间隙远离避雷器本体、绝缘子的技术启示,将放电电极、避雷器本体、绝缘子设置在支架不同侧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7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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