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96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500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3627.0
申请日:2016-01-29
复审请求人:广东能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芳
合议组组长:庞明娟
参审员:王远洋
国际分类号:C09J153/02,C09J157/02,C09J193/04,C09J145/00,C09J1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3627.0,名称为“一种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能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7月28日由惠州市能辉化工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2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弹性体组合物30~200份、增粘树脂40~100份、增塑剂20~70份、稳定剂0.3~5份、添加剂0.1~3份,所述弹性体组合物选自SIS/SEPS、SIS/SBS和/或SBS/SEBS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所述弹性组合物中前者与后者的质量比值在1~2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I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5%~3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EP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0%~3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B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20%~5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EB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0%~40%;
所述添加剂选自甲基三乙氧基硅烷、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N-(β-氨乙基)-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γ-(2,3-环氧丙氧)丙基硅烷、3-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和/或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所述增粘树脂选自石油树脂、松香树脂和/或萜烯树脂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塑剂选自环烷油、石蜡油、白油和/或PIB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所述稳定剂包括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所述稳定剂组成的质量比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为0.1~3:0.1~5:0.1~3。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氧剂选自硫代乙二撑双[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酯],β-十二烷基硫代丙酸季戊四醇酯,β(3,5-二叔丁基-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β(3,5-二叔丁基-羟基苯基)丙酸十八烷基醇酯,三(2,4-二叔丁基苯酚)亚磷酸酯,4-[(4,6-二辛硫基-1,3,5-三嗪-2-基)氨基]-2,6-二叔丁基苯酚和/或双(3,5-二叔丁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吸收剂选自2-(2H-苯并三唑-2-基)-4,6-二(1-甲基-1-苯基乙基)酚,2-[4,6-双(2,4-二甲基苯基)-1,3,5-三嗪-2-基]-5-(辛氧基)酚,2-(2,-羟基-5,-甲基)-笨并三唑和/或2-(2,-羟基-3,5-二[1,1-二甲苯基])-笨并三唑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稳定剂选自聚[1-(2,-羟基)-2,2,6,6-四甲基-4-羟基哌啶丁二酸酯],癸二酸双2,2,6,6-四甲基哌啶醇酯,聚-{[6-[(1,1,3,3,-四甲基丁基)-胺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哌啶基)-亚胺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哌啶基)-亚胺基]}和/或双(1,2,2,6,6-五甲基哌啶醇)-α-(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甲基-α,-丁基-丙二酸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8. 一种权利要求1~7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将20~70质量份增塑剂,0.3~5质量份稳定剂及0.1~3质量份添加剂添加到反应釜中,低速搅拌,加热到120~140℃,加入30~200质量份弹性体组合物,继续升温到130~160℃,保温高速搅拌40~120min,直到弹性体完全熔透; 第二步、加入40~100质量份增粘树脂,保温高速搅拌20~60min,待其熔解均匀,出料,得到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步和第二步的真空度为-0.05~-0.1MPa。”
驳回决定认为:(1)当权利要求1中弹性体组合物为SIS/SEPS时,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5086895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的区别特征在于限定了添加剂的种类。基于该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技术效果相同或相似的替代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添加剂为硅烷偶联剂,采用其中一种或多种联用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1中弹性体组合物为其他物质时,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弹性体组合物的种类不同,且限定了弹性体组合物的组成以及配比和原料中苯乙烯含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技术效果相同或相似的替代方案。对比文件2(CN104175667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公开了自粘防水卷材包含的热塑性橡胶可以为SIS、SEPS、SBS、SEBS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即给出了使用这几种材料的技术启示;其他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中的弹性体组合物为SIS/SEPS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限定了添加剂的种类以及具体工艺有所不同;权利要求8中的弹性体为其他物质时,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弹性体的种类不同,然而以上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组分添加比例不一致,且弹性组合物的嵌段含量不一致,添加剂均具有乙烯基和氨基,能与组分中弹性组合物的硅氧键结合,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减少物料转移过程造成的损耗,简化工艺,防止粘度大造成沉积等,其操作步骤并非显而易见。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添加比例和硅烷偶联剂的种类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没有记载采用特定种类的硅烷偶联剂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制备方法的改进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广东能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1中,并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4-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弹性体组合物30~200份、增粘树脂40~100份、增塑剂20~70份、稳定剂0.3~5份、添加剂0.1~3份,所述弹性体组合物选自SIS/SEPS、SIS/SBS和/或SBS/SEBS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所述弹性组合物中前者与后者的质量比值在1~2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I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5%~3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EP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0%~3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B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20%~5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EB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0%~40%;
所述添加剂选自甲基三乙氧基硅烷、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N-(β-氨乙基)-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γ-(2,3-环氧丙氧)丙基硅烷、3-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和/或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所述稳定剂包括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所述稳定剂组成的质量比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为0.1~3∶0.1~5∶0.1~3;
所述抗氧剂选自硫代乙二撑双[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酯],β-十二烷基硫代丙酸季戊四醇酯,β(3,5-二叔丁基-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β(3,5-二叔丁基-羟基苯基)丙酸十八烷基醇酯,三(2,4-二叔丁基苯酚)亚磷酸酯,4-[(4,6-二辛硫基-1,3,5-三嗪-2-基)氨基]-2,6-二叔丁基苯酚和/或双(3,5-二叔丁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所述紫外吸收剂选自2-(2H-苯并三唑-2-基)-4,6-二(1-甲基-1-苯基乙基)酚,2-[4,6-双(2,4-二甲基苯基)-1,3,5-三嗪-2-基]-5-(辛氧基)酚,2-(2,-羟基-5,-甲基)-苯并三唑和/或2-(2,-羟基-3,5-二[1,1-二甲苯基])-苯并三唑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所述光稳定剂选自聚[1-(2,-羟基)-2,2,6,6-四甲基-4-羟基哌啶丁二酸酯],癸二酸双2,2,6,6-四甲基哌啶醇酯,聚-{[6-[(1,1,3,3,-四甲基丁基)-胺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哌啶基)-亚胺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哌啶基)-亚胺基]}和/或双(1,2,2,6,6-五甲基哌啶醇)-α-(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甲基-α,-丁基-丙二酸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所述增粘树脂选自石油树脂、松香树脂和/或萜烯树脂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塑剂选自环烷油、石蜡油、白油和/或PIB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弹性体组合物30份、增粘树脂100份、增塑剂20份、稳定剂5份、添加剂1.6份;
所述弹性体组合物为SIS/SEPS,所述弹性组合物中两组分的SIS:SEPS质量比值在1~2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I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5%~30%,SEP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0%~30%;
所述增粘树脂为石油树脂、松香树脂和萜烯树脂组合;所述增塑剂为环烷油、石蜡油、白油和PIB的组合;
所述稳定剂包括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稳定剂组成的质量比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为1.6∶0.1∶3;
所述添加剂为甲基三乙氧基硅烷、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N-(β-氨乙基)-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γ-(2,3-环氧丙氧)丙基硅烷、3-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和/或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中的组合;
所述抗氧剂为β(3,5-二叔丁基-羟基苯基)丙酸十八烷基醇酯、三(2,4-二叔丁基苯酚)亚磷酸酯和4-[(4,6-二辛硫基-1,3,5-三嗪-2-基)氨基]-2,6-二叔丁基苯酚的组合;
所述紫外吸收剂为2-(2,-羟基-5,-甲基)-苯并三唑;
所述光稳定剂为双(1,2,2,6,6-五甲基哌啶醇)-α-(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甲基-α,-丁基-丙二酸酯。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弹性体组合物180份、增粘树脂60份、增塑剂30份、稳定剂4份、添加剂1.2份;
所述弹性体组合物为SBS/SEBS,所述弹性组合物中两组分SBS:SEBS的质量比值在1~2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B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20%~50%, SEB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0%~40%;
所述增粘树脂为萜烯树脂;
所述增塑剂为白油;
所述稳定剂包括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所述稳定剂组成的质量比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为2∶3∶1.5;
所述添加剂为γ-(2,3-环氧丙氧)丙基硅烷;
所述抗氧剂为硫代乙二撑双[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酯]和双(3,5-二叔丁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的组合;
所述紫外吸收剂为2-(2,-羟基-3,5-二[1,1-二甲苯基])-苯并三唑;
所述光稳定剂为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哌啶基)-亚胺基]}和双(1,2,2,6,6-五甲基哌啶醇)-α-(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甲基-α,-丁基-丙二酸酯的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弹性体组合物100份、增粘树脂80份、增塑剂60份、稳定剂2份、添加剂2.5份;
所述弹性体组合物为SIS/SEPS和SBS/SEBS的组合,所述弹性组合物中两组分SIS:SEPS和SBS:SEBS的质量比值在1~2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I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5%~30%,SEP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0%~30%,SB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20%~50%,SEB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0%~40%;
所述增粘树脂选自石油树脂和萜烯树脂的组合;
所述增塑剂为环烷油、白油和PIB的组合;
所述稳定剂包括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所述稳定剂组成的质量比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为1.2∶4∶1.2;
所述添加剂为3-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和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中的组合;
所述抗氧剂为β(3,5-二叔丁基-羟基苯基)丙酸十八烷基醇酯。所述紫外吸收剂为2-(2H-苯并三唑-2-基)-4,6-二(1-甲基-1-苯基乙基)酚和2-(2,-羟基-5,-甲基)-苯并三唑的组合;
所述光稳定剂为聚-{[6-[(1,1,3,3,-四甲基丁基)-胺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哌啶基)-亚胺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哌啶基)-亚胺基]}。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弹性体组合物120份、增粘树脂70份、增塑剂45份、稳定剂2.7份、添加剂1.6份;
所述弹性体组合物为SIS/SBS和SBS/SEBS的组合,所述弹性组合物中两组分SIS:SBS和SBS:SEBS的质量比值在1~20,所述弹性组合物中SI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5%~30%,SB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20%~50%,SEBS的苯乙烯质量含量为10%~40%;
所述增粘树脂选自松香树脂和萜烯树脂的组合;
所述增塑剂为环烷油、石蜡油和PIB的组合;
所述稳定剂包括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所述稳定剂组成的质量比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为1.5∶2.5∶1.5;
所述添加剂为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所述抗氧剂为双(3,5-二叔丁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中;
所述紫外吸收剂为2-(2H-苯并三唑-2-基)-4,6-二(1-甲基-1-苯基乙基)酚、2-[4,6-双(2,4-二甲基苯基)-1,3,5-三嗪-2-基]-5-(辛氧基)酚和2-(2,-羟基-5,-甲基)-苯并三唑的组合;
所述光稳定剂为聚-{[6-[(1,1,3,3,-四甲基丁基)-胺基]1,3,5,-三嗪-2,4-二基][(2,2,6,6-四甲基哌啶基)-亚胺基]-1,6-己烷二基-[(2,2,6,6-四甲基哌啶基)-亚胺基]}。
8. 一种权利要求1~7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将20~70质量份增塑剂,0.3~5质量份稳定剂及0.1~3质量份添加剂添加到反应釜中,低速搅拌,加热到120~140℃,加入30~200质量份弹性体组合物,继续升温到130~160℃,保温高速搅拌40~120min,直到弹性体完全熔透;第二步、加入40~100质量份增粘树脂,保温高速搅拌20~60min,待其熔解均匀,出料,得到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 压敏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步和第二步的真空度为-0.05~-0.1MPa。”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选择特定种类的添加剂、抗氧剂、紫外吸收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具有优异的抗紫外线老化性能、抗热老化性能以及剥离强度高的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硅烷偶联剂、抗氧剂、紫外吸收剂的具体种类,也没有公开热熔胶中可包含受阻胺光稳定剂;无法通过常规调节得到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的种类;并且权利要求1中各种组分之间存在协同整体性,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拼凑能够得到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硅烷偶联剂、抗氧剂、紫外吸收剂以及光稳定剂的种类是本领域常用的种类,对其进行选择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并不能证明本申请采用特定种类的原料起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各组分之间存在协同作用;对于实施例的效果,对比文件1中各实施例经紫外光处理后的剥离强度优于本申请,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记载了其具有良好的耐高低温性能,由于对比文件1还含有抗氧剂和硅烷偶联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推断对比文件1热熔胶也具有良好的耐热老化性和耐水性,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4-7,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文本;并假设复审请求人将该新增的权利要求4-7删除,保留权利要求1-3、8和9,作出如下的审查意见,(1)权利要求1中包括两类技术方案,当权利要求1中弹性体组合物为SIS/SEPS时,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添加剂的种类不同;稳定剂的组成种类和配比不同。基于该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技术效果相似的热熔压敏胶。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添加剂为硅烷偶联剂,而采用其中一种或多种联用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和光稳定剂都是常用的稳定剂,对其种类的选择和用量的调整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1中弹性体组合物为其他物质时,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弹性体组合物的种类不同以及限定了其中苯乙烯的质量含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技术效果相似的热熔压敏胶。对比文件2公开了自粘防水卷材包含的热塑性橡胶可以为SIS、SEPS、SBS、SEBS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即给出了使用这几种材料的技术启示;其他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等同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②限定了加入增塑剂等原料后低速搅拌,直到弹性体完全熔透,熔融弹性体时保温高速搅拌,加入增粘树脂后保温高速搅拌,熔解均匀后再出料。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技术效果相似的压敏热熔胶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①,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区别特征②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真空度的调整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提供一种相似效果的压敏热熔胶;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添加剂、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和光稳定剂都是热熔胶中常用的助剂,其所限定的各具体种类也均是本领域上述助剂的常规类型,同时本申请没有记载对以上助剂种类的选择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给出实验数据予以证明;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各组分之间的协同作用,也没有对比实验数据证明,现有技术中同样没有这样的认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4-7,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如下:(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硅烷偶联剂和抗氧剂的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何种硅烷偶联剂和抗氧剂才能制备如对比文件1所述效果的热熔胶,选择具体的种类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使用的纳米二氧化钛和纳米氧化锌均为物理性紫外线吸收剂,本申请的紫外线吸收剂是苯并三唑类和三嗪类化合物,二者的起效原理和效果不同,不可相互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紫外线吸收剂是必不可少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紫外线吸收剂的成分;本申请的热熔压敏胶中还包含受阻胺类光稳定剂,对比文件1中没有添加光稳定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添加何种受阻胺光稳定剂能够使热熔胶具有优异的抗紫外老化性能、抗热老化性能和高剥离强度;(2)对比文件2没有对卷材的生产原料组分进行研究,而不同的热塑性橡胶的共聚片段不完全相同,从而其性能也有差异,并非所有种类的热塑性橡胶都能够达到本申请优异的抗紫外老化性能、热老化性能和高的剥离强度,本申请所用的弹性体组合物是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点之一;(3)各组分之间存在协同整体性,各种不同种类组分之间的配合使用才能使热熔胶具有优异的性能,是技术方案的整体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非沥青基预铺式高分子防水卷材用热熔胶及其制备方法,热熔胶按照重量份数计,其组成包括(参见说明书第6段,第17-41段,第55段):按照重量份数计包括环烷油15-25份(即权利要求1中的增塑剂),抗氧剂0.5-1份,硅烷偶联剂0.3-5份(即权利要求1中的添加剂),纳米级二氧化钛0.3-0.5份(即权利要求1中的光稳定剂),纳米级氧化锌0.3-0.5份(即权利要求1中的光稳定剂),SIS 25-28份,SEPS 3-4份,C5/C9共聚型石油树脂20-25份(即权利要求1中的增粘树脂),C5加氢石油树脂25-30份(即权利要求1中的增粘树脂);SIS中苯乙烯含量为10-30wt%,SEPS中苯乙烯的含量为30-45wt%。
其中SIS和SEPS构成权利要求1中弹性体组合物。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热熔压敏胶。
根据合议组的理解,权利要求1中包括两类技术方案,分别为:弹性体组合物为SIS/SEPS的技术方案,和弹性体组合物为其他弹性体的技术方案,分别评述如下:
①当权利要求1中弹性体组合物为SIS/SEPS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添加剂的种类不同;稳定剂的组成、种类和配比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2-4段),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的热熔压敏胶不能完全满足国标GB/T 23457对于热熔压敏胶的要求,提供一种低成本,同时满足国标要求的热熔压敏胶,并将其应用于高分子防水卷材,具有抗紫外老化性能优异、抗热老化性能良好、剥离强度高、工艺简单和成本低廉的特点。本申请通过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从而达到如下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16段):抗热老化性能优异;抗紫外线老化性能良好;剥离强度高;工艺简单;成本低廉。本申请实施例1-6制备了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并按照国标GB/T23457《预铺/湿铺防水卷材》测定了剥离强度、紫外线老化和热老化性能以及与水泥砂浆浸水后剥离强度和低温弯折性,均符合国标GB/T23457《预铺/湿铺防水卷材》规定。
对比文件1提供一种非沥青基预铺式高分子防水卷材用热熔胶及其制备方法,还提供了一种使用该非沥青基预铺式高分子防水卷材用热熔胶制备的非沥青基预铺式高分子防水卷材,达到如下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55段):具有优良的耐紫外性和耐低温性能,在-25℃下放置2h,不出现脆裂;耐高温性能好,在80℃条件下,不出现流淌,具有合适的内聚强度、初粘和剥离力,可以与基材牢固粘贴,同时也可与撒布于其表面的反应砂颗粒牢固相粘,具有非常强的防窜水、防穿刺、防泄露等功能,且耐候性能好,可大大延长防水材料的使用寿命。对比文件1实施例1-10制备了所述的热熔胶,并表征了其耐紫外性能、耐低温性能、耐高温性能和内聚强度;其中耐紫外性能的测试标准为:GB/T16777-2008《建筑防水涂料试验方法》,实施例1-10的耐紫外性能为2.3-2.8N/mm,耐低温性能检测参照GB/T23457-2009《预铺湿铺防水卷材》,在-25℃下放置2h,不出现脆裂;耐高温性能检测参照GB/T23457-2009《预铺湿铺防水卷材》,在80℃条件下,不出现流淌;内聚强度检测:在涂布量为400克/m2的情况下,检测其对HDPE片材的剥离强度,为2.8-3.5N/mm。
比较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制备的热熔压敏胶的性能可以看出,二者的实施例在耐高低温性能和剥离强度方面的测试标准相同,均符合GB/T23457-2009的要求;无法看出本申请在耐高低温性能和剥离强度方面具有较对比文件1更好的性能;在紫外线老化性能方面,二者的测试条件不同,无法直接进行比较,但是,对比文件1也关注了该性能,并符合国标的要求。因此,在紫外线老化性能、耐高低温性能和剥离强度方面,无法看出本申请具有比对比文件1更好的效果。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相似的热熔压敏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热熔压敏胶中加入硅烷偶联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种类的硅烷偶联剂,采用其中一种偶联剂或者采用多种偶联剂同时使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稳定剂,本领域公知的是,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和光稳定剂都是常用的稳定剂,选择/替换适当种类和用量的抗氧剂、紫外吸收剂和光稳定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调整得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当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体组合物为其他种类的弹性体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弹性体组合物的种类不同以及限定了其中苯乙烯的质量含量。
参见上述审查意见①的评述,通过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制备的热熔压敏胶的性能,无法看出本申请具有较对比文件1更好的技术效果,而且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以及现有技术的知识也无法看出,弹性体组合物具体类型的不同能够为本申请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与上述审查意见①相同的理由,基于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相似的热熔压敏胶。
对于弹性体的种类,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段,第17段,第22段)自粘防水卷材包含热熔压敏胶,其组成包括热塑性橡胶,增粘树脂,填充剂,抗氧剂和增塑剂,其中热塑性橡胶可以采用SIS,SEPS,SBS,SEBS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可见,SIS,SEPS,SBS,SEBS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热塑性橡胶作为制备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的基体树脂,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热塑性橡胶来代替对比文件1的SIS、SEPS,具体采用何种热塑性橡胶复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对于弹性体中苯乙烯的质量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进一步限定了热熔胶中增粘树脂和增塑剂的种类,对比文件1公开了增粘树脂为石油树脂,增塑剂为环烷油;对于权利要求2和3所限定的其他种类的增粘树脂和增塑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种类的增粘树脂和增塑剂,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高分子防水卷材热熔压敏胶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分子防水卷材用热熔胶的制备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51段)步骤1,在分散反应釜中投入环烷油和抗氧剂,开启搅拌,在高速分散的状态下,加入硅烷偶联剂、纳米级二氧化钛和纳米级氧化锌;步骤2,将步骤1得到的混合液转移至热熔胶反应釜(即公开了将增塑剂,稳定剂及添加剂添加到反应釜中),开启搅拌和加热,当釜内料温达到130℃时,投入SIS和SEPS共聚物,继续升温,保持料温在150-160℃的条件下真空搅拌;步骤3,当SIS和SEPS共聚物熔融后,加入C5/C9共聚型石油树脂和C5加氢石油树脂,130-140℃条件下抽真空搅拌30-60分钟;步骤4出料冷却定型。优选步骤2中保持料温在150-160℃的条件下真空搅拌30-60分钟。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等同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②权利要求4限定了加入增塑剂等原料后低速搅拌,直到弹性体完全熔透,熔融弹性体时保温高速搅拌,加入增粘树脂后保温高速搅拌,熔解均匀后再出料。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评述,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技术效果相似的压敏热熔胶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①,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制备方法进行常规调节,加入增塑剂等原料后低速搅拌,熔融弹性体时保温高速搅拌,直到弹性体完全熔透,加入增粘树脂后保温高速搅拌,熔解均匀后再出料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真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对真空度进行常规调节,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制备的热熔胶也具备优异的抗紫外老化性能和耐高低温性能,并且剥离强度高,用于高分子防水卷材中,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相似效果的热熔胶;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各助剂的具体种类,然而,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硅烷偶联剂和抗氧剂是热熔胶中常用的助剂,分别起到增加与无机物表面的粘接力、防止氧化的作用,对其种类的选择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没有记载对以上助剂种类的选择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实验数据证明;对于紫外线吸收剂,不管其为何种作用机理,紫外线吸收剂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均为防止热熔胶的紫外老化,其具体的种类可以相互替换;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1中的紫外线吸收剂能够起到保持其粘结性能和低温耐受性的作用;受阻胺光稳定剂是热熔胶常用的助剂,为了提高热熔胶的光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受阻胺光稳定剂,没有证据表明加入光稳定剂能够对热熔胶的抗紫外老化性能和剥离强度产生影响;(2)对于弹性体的种类,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其中的热塑性橡胶可以采用SIS等弹性体,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申请所限定的几种弹性体的性能与SIS相似,选择合适的种类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特定种类的热塑性橡胶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各组分之间的协同作用,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该技术效果,也没有对比实验数据证明。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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