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39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75006
优先权日:2014-10-31
申请(专利)号:201510303472.9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日立金属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广辉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戴金琪
国际分类号:H01B7/295,H01B7/18,C08L23/08,C08K9/06,C08K9/04,C08K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而得到的,另一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公知常识而容易得到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它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3472.9,发明名称为“电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立金属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9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其具备:
导体、
设置于所述导体的外周上的绝缘被覆层、和
设置于所述绝缘被覆层的外周上的外被层,
所述绝缘被覆层由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形成,所述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含有100质量份的基体聚合物(A)和100质量份以上且250质量份以下的无卤阻燃剂,所述基体聚合物(A)包含70质量%以上且99质量%以下的包含熔点为70℃以上100℃以下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a1)和1质量%以上且30质量%以下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55℃以下的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2),所述基体聚合物(A)含有25质量%以上且50质量%以下的来源于所述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a1)的乙酸乙烯酯成分,
所述无卤阻燃剂被硅烷处理或脂肪酸处理,
所述外被层由含有基体聚合物(B)和无卤阻燃剂的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形成,
所述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中,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所述基体聚合物(B)含有150质量份以上且220质量份以下的所述无卤阻燃剂,
所述基体聚合物(B)在所述基体聚合物(B)100质量%中,包含60质量%以上且70质量%以下的直链状低密度聚乙烯(b1)、10质量%以上且30质量%以下的熔体流动速率为100g/10min以上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b2)和10质量%以上且20质量%以下的马来酸改性聚烯烃(b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所述熔点为70℃以上100℃以下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熔体流动速率为6g/10min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缆,所述无卤阻燃剂为金属氢氧化物。”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缆,对比文件4(JP2001-206993A,公开日为2001年07月31日)公开了一种用于电线或电缆绝缘层的耐热阻燃树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酸改性聚烯烃树脂的玻璃转化温度和EVA的熔点和熔体流动速率;(2)外被层将其组成;(3)所述无卤阻燃剂经过脂肪酸处理。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5(CN101602878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6日)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对比文件3(CN1886453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7日)给出了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所述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2)由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所述马来酸改性聚烯烃(b3)由马来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这些技术特征。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其具备:
导体、
设置于所述导体的外周上的绝缘被覆层、和
设置于所述绝缘被覆层的外周上的外被层,
所述绝缘被覆层由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形成,所述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含有100质量份的基体聚合物(A)和100质量份以上且250质量份以下的无卤阻燃剂,所述基体聚合物(A)包含70质量%以上且99质量%以下的包含熔点为70℃以上100℃以下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a1)和1质量%以上且30质量%以下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55℃以下的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2),所述基体聚合物(A)含有25质量%以上且50质量%以下的来源于所述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a1)的乙酸乙烯酯成分,
所述无卤阻燃剂被硅烷处理或脂肪酸处理,
所述外被层由含有基体聚合物(B)和无卤阻燃剂的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形成,
所述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中,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所述基体聚合物(B)含有150质量份以上且220质量份以下的所述无卤阻燃剂,
所述基体聚合物(B)在所述基体聚合物(B)100质量%中,包含60质量%以上且70质量%以下的直链状低密度聚乙烯(b1)、10质量%以上且30质量%以下的熔体流动速率为100g/10min以上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b2)和10质量%以上且20质量%以下的马来酸改性聚烯烃(b3),
所述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2)由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
所述马来酸改性聚烯烃(b3)由马来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所述熔点为70℃以上100℃以下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熔体流动速率为6g/10min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缆,所述无卤阻燃剂为金属氢氧化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虽然记载了有关马来酸化聚烯烃,但是并未记载有关马来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对比文件4虽然有酸改性聚烯烃的记载,但是并没有任何有关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的记载,对比文件5没有任何有关酸改性聚烯烃的记载,因此,对比文件3-5都没有给出“所述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2)由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所述马来酸改性聚烯烃(b3)由马来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的技术启示,并且本申请的电缆绝缘被覆层和外被层具有阻燃性、耐燃料性和耐擦伤性,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所述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2)由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所述马来酸改性聚烯烃(b3)由马来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这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并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缆,其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对于包括“所述无卤阻燃剂被硅烷处理”这一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Ⅰ: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Ⅰ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基体聚合物A中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a1)的熔点为70℃以上100℃以下、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2) 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55℃以下且其由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2)该电缆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绝缘被覆层的外周上的外被层;(3)该外被层的具体组分。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简单的逻辑思考和有限的试验而得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选择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给出了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启示。对于包括“所述无卤阻燃剂被脂肪酸处理”这一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Ⅱ,其与对比文件4相比,除了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之外,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4):所述无卤阻燃剂被脂肪酸处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乙烯-1-丁烯共聚物是现有技术公知的一种聚烯烃树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乙烯共聚物》,E.B.韦谢洛夫斯卡雅等著,施荤善译,烃加工出版社,1988年1月,第233-239页),其各种性能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来构成酸改性聚烯烃树脂以及选择马来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来构成马来酸改性聚烯烃树脂,这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预期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无卤阻燃剂被硅烷处理或脂肪酸处理”修改为“所述无卤阻燃剂由被硅烷处理的金属氢氧化物和脂肪酸处理的金属氢氧化物构成”,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其具备:
导体、
设置于所述导体的外周上的绝缘被覆层、和
设置于所述绝缘被覆层的外周上的外被层,
所述绝缘被覆层由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形成,所述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含有100质量份的基体聚合物(A)和100质量份以上且250质量份以下的无卤阻燃剂,所述基体聚合物(A)包含70质量%以上且99质量%以下的包含熔点为70℃以上100℃以下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a1)和1质量%以上且30质量%以下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55℃以下的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2),所述基体聚合物(A)含有25质量%以上且50质量%以下的来源于所述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a1)的乙酸乙烯酯成分,
所述无卤阻燃剂由被硅烷处理的金属氢氧化物和脂肪酸处理的金属氢氧化物构成,
所述外被层由含有基体聚合物(B)和无卤阻燃剂的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形成,
所述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中,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所述基体聚合物(B)含有150质量份以上且220质量份以下的所述无卤阻燃剂,
所述基体聚合物(B)在所述基体聚合物(B)100质量%中,包含60质量%以上且70质量%以下的直链状低密度聚乙烯(b1)、10质量%以上且30质量%以下的熔体流动速率为100g/10min以上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b2)和10质量%以上且20质量%以下的马来酸改性聚烯烃(b3),
所述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2)由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
所述马来酸改性聚烯烃(b3)由马来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所述熔点为70℃以上100℃以下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熔体流动速率为6g/10min以上。”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中提到脂肪酸金属盐等处理过的氢氧化镁由于拉伸长度变大,而拉伸强度和阻燃性极端下降,因此不优选,对比文件4中采用了硅烷表面处理过的氢氧化镁,拉伸强度和阻燃性 变大,而拉伸长度下降,因此能够较好地满足对比文件4的使用要求;而本申请采用由被硅烷处理的金属氢氧化物和脂肪酸处理的金属氢氧化物构成的无卤阻燃剂,试图实现拉伸长度、拉伸强度和阻燃性的平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4记载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无法预测并得到本申请这种采用由被硅烷处理的金属氢氧化物和脂肪酸处理的金属氢氧化物构成的无卤阻燃剂以试图实现拉伸长度、拉伸强度和阻燃性的平衡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9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而得到的,另一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公知常识而容易得到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它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三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3:CN1886453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7日;
对比文件4:JP2001206993A,公开日为2001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5:CN101602878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6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缆,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缆(参见说明书0004-0017段),其包括内部铜线(即导体)和设置于铜线外周上的绝缘被覆层,该绝缘被覆层由耐热难燃性树脂组合物形成,该耐热难燃性树脂组合物含有100质量份的A树脂(即基体聚合物A)和151-300质量份的阻燃剂B,阻燃剂B为氢氧化镁或氢氧化镁/氢氧化铝混合物(即无卤阻燃剂为氢氧化物),其中,A树脂包含99.5-85质量%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即a1)和0.5-15质量%的酸改性聚烯烃树脂(即a2),并且,A树脂含有25-45质量%的乙酸乙烯酯成分;此外,该耐热难燃性树脂组合物还包括1-10质量份的硅烷耦合剂(即无卤阻燃剂被硅烷处理过的氢氧化物)。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基体聚合物A中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a1)的熔点为70℃以上100℃以下、酸改性聚烯烃树脂(a2) 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55℃以下且其由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构成;(2)该电缆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绝缘被覆层的外周上的外被层;(3)该外被层的具体组分;(4)所述无卤阻燃剂由被硅烷处理的金属氢氧化物和脂肪酸处理的金属氢氧化物构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Ⅰ相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具有合适熔点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和具有合适玻璃转化温度的具体酸改性聚烯烃树脂以保证绝缘被覆层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耐燃性和耐寒性,如何更好地保护电缆的内部导体和绝缘被覆层,如何使外部保护层具有良好的耐燃性、耐油性和机械特性,以及如何使被表面处理过的金属氢氧化物无卤阻燃剂具有较平衡的各项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和酸改性聚烯烃树脂是本领域公知的材料,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熔点范围以及酸改性聚烯烃树脂的玻璃转化温度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逻辑思考和有限的试验就能够选择得到合适的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熔点范围(如70℃以上100℃以下)以及酸改性聚烯烃树脂的玻璃转化温度范围(如-55℃以下),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此外,乙烯-1-丁烯共聚物是现有技术公知的一种聚烯烃树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乙烯共聚物》,E.B.韦谢洛夫斯卡雅等著,施荤善译,烃加工出版社,1988年1月,第233-239页),其各种性能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来构成酸改性聚烯烃树脂,这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好地保护电缆的内部导体和覆盖在导体外周上的绝缘被覆层,在绝缘被覆层的外周上设置外被层从而形成电缆外部护套,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阻燃性无卤树脂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到第7页第2段),其可用于电缆涂层,包括组分1、组分2和组分3,组分1可以是由EVA和LLDPE混合形成的聚烯烃,EVA的熔体流动速度为0.05-100g/10分钟,组分2可由马来酸改性聚烯烃和LLDPE组成(组分1和组分2即基体聚合物B),组分3为无机阻燃填料(组分3即无卤阻燃剂),在实施例4公开的实施例中,组分1为28质量份(EVA与LLDPE均为14质量份,即按照1:1比例混合),组分2为7质量份,组分3为65质量份(即,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基体聚合物B,无卤阻燃剂约为185质量份);并且,组分1优选地占整个组合物的1-60质量%,组分2优选地占整个组合物的1-50质量%,组分2中的LLDPE为50-90质量%以及马来酸改性聚烯烃为10-45质量%。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由相同材料构成的电缆用阻燃性无卤树脂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种树脂组合物用作电缆的外被层,即将其形成在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被覆层外周上,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3公开的这种阻燃性无卤树脂组合物中的相应材料与本申请的外被层中相应材料的作用或功能也是相同的,因此,这些材料的具体含量(如包含60-70质量%的LLDPE、10-30质量%的EVA和10-20质量%的马来酸改性聚烯烃)以及EVA的具体熔体流动速度(如100g/10分钟以上)均是可通过简单的逻辑思考和有限的试验而选择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此外,乙烯-1-丁烯共聚物是现有技术公知的一种聚烯烃树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乙烯共聚物》,E.B.韦谢洛夫斯卡雅等著,施荤善译,烃加工出版社,1988年1月,第233-239页),其各种性能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马来酸改性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来构成马来酸改性聚烯烃树脂,这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脂肪酸金属盐等处理过的氢氧化镁的拉伸长度会变大,而拉伸强度和阻燃性会下降,用硅烷表面处理过的氢氧化镁的拉伸强度和阻燃性会变大,而拉伸长度会下降,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工程实际中,会很容易地想到可根据想要达到的性能指标来进行选择,例如,如果想要使表面处理过的氢氧化镁阻燃剂具有较大的拉伸长度,而对拉伸强度和阻燃性的要求并不高的话,可选择用脂肪酸金属盐等处理过的氢氧化镁阻燃剂,如果想要使表面处理过的氢氧化镁阻燃剂具有良好的拉伸强度和阻燃性能,而对拉伸长度的要求并不高的话,可选择用硅烷处理过的氢氧化镁阻燃剂,而如果想要在拉伸长度、拉伸强度和阻燃性方面这些性能指标上追求平衡的话(即同时具有相对较好的拉伸长度、拉伸强度和阻燃性),只需将用脂肪酸金属盐等处理过的氢氧化镁与用硅烷表面处理过的氢氧化镁进行混合并通过有限的实验来调整两者的比例即可,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熔体流动速率进行了具体的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树脂组合物,其可作为电缆绝缘用阻燃树脂组合物,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8页):该树脂组合物包括组分A、组分B和组分C,其中,组分B采用EVA560(即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其MFR=14g/min,可见,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两者的作用也是相同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答复意见,合议组认为:
(1)尽管对比文件4中提到脂肪酸金属盐等处理过的氢氧化镁的拉伸长度变大,而拉伸强度和阻燃性极端下降,因此不优选,对比文件4选择硅烷处理过的氢氧化镁,这种氢氧化镁阻燃剂具有较高的拉伸强度和阻燃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4的这种选择也是这种氢氧化镁阻燃剂特定的性能要求而做出的,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需求在其基础上对氢氧化镁阻燃剂进行改变或改进,例如: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其中的氢氧化镁阻燃剂在具有较好的拉伸强度和阻燃性时也具有较大的拉伸长度的话,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有动机对氢氧化镁阻燃剂进行进一步的改进,这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2)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脂肪酸金属盐等处理过的氢氧化镁的拉伸长度会变大,而拉伸强度和阻燃性会下降,用硅烷表面处理过的氢氧化镁的拉伸强度和阻燃性会变大,而拉伸长度会下降,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工程实际中,会很容易地想到可根据想要达到的性能指标来进行选择,例如,如果想要使表面处理过的氢氧化镁阻燃剂具有较大的拉伸长度,而对拉伸强度和阻燃性的要求并不高的话,可选择用脂肪酸金属盐等处理过的氢氧化镁阻燃剂,如果想要使表面处理过的氢氧化镁阻燃剂具有良好的拉伸强度和阻燃性能,而对拉伸长度的要求并不高的话,可选择用硅烷处理过的氢氧化镁阻燃剂,而如果想要在拉伸长度、拉伸强度和阻燃性方面这些性能指标上追求平衡的话(即同时具有相对较好的拉伸长度、拉伸强度和阻燃性),只需将用脂肪酸金属盐等处理过的氢氧化镁与用硅烷表面处理过的氢氧化镁进行混合并通过有限的实验来调整两者的比例即可,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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