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容器的分发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01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61084
优先权日:2009-08-19
申请(专利)号:201610259560.8
申请日:2010-06-24
复审请求人:创新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燕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B65D51/24(2006.01);B65D47/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设计,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设计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9560.8,名称为“容器的分发帽”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080036934.0的母案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创新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0年06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8月19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04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28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容器的分发帽,以将测量的材料量从所述容器分发到使用地而无需移除所述容器帽,其特征在于,所述帽包括:
固定地安装在所述容器(10)的开口上的分发控制设备(30),所述分发控制设备(30)包括:轴(31),以及安装在所述轴每端上的圆盘(32,33),每个圆盘(32,33)其上形成有第一成对的开口(32a,33a)的一个开口;以及
可旋转地安装在所述分发控制设备(30)上的盖杯(21),所述盖杯(21)具有第二成对的开口(25,26)、远端壁、外侧壁和穿过所述盖杯内部的近端壁,该外侧壁连接所述远端壁和所述近端壁的外边缘,并且位于所述分发控制设备(30)的外部,其中所述第二成对的开口的第一开口位于所述近端壁上,所述第二成对的开口的第二开口位于所述远端壁上,其中所述第一成对的开口和第二成对的开口的每一成对的开口沿着所述盖杯(21)的高度方向间隔分开;
将所述容器(10)相对其开口倒转,所述盖杯(21)旋转到第一个位置处,使所述第一成对的开口(25,32a)和第二成对的开口(32a,33a;25,26)的第一开口对齐,以允许将材料从所述容器分发到所述盖杯(21),以及所述盖杯(21)旋转到第二个位置处,使所述第一成对的开口和第二成对的开口(32a,33a;25,26)的所述第一开口离开对齐状态以便没有来自所述容器的材料能进入所述盖杯(21)并且对齐所述成对的开口的第二开口,以允许分发来自所述盖杯(21)内部的所述材料至所述使用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发帽,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杯(21)的所述近端壁(23)具有中心孔(28),该中心孔(28)围绕所述分发控制设备(30)的所述轴(31)安装以将所述盖杯(21)可旋转地安装到所述分发控制设备(30)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发帽,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成对的开口和第二成对的开口(32a,33a;25,26)中的一成对的开口(25,26)垂直对齐并且另一成对的开口(32a,33a)相对于垂直轴互相有角度地偏移。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发帽,其特征在于,其进一步包括在所述圆盘(32)上的环形缘(40),该环形缘(40)在所述盖杯(21)的所述远端壁(24)对面的所述盖杯(21)的端部向外突出,以将所述分发控制设备(30)连接到所述容器(10)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分发帽,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缘(40)围绕所述容器(10)的所述开口。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分发帽,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环形缘(40)的所述圆盘(32)覆盖所述盖杯(21)的所述近端壁(23)的表面,该表面距离所述盖杯(21)的所述远端壁(24)最远。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分发帽,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盖杯(21)旋转时,所述盖杯(21)的每个所述远端壁(24)和所述近端壁(23)的表面接合所述圆盘(32,,33)中的一个的表面。”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928052A,公开日为1909年07月13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的帽6与权利要求1中的圆盘不同,盖杯位于分发控制设备的外部,权利要求1中的分发控制设备是固定安装,盖杯是可旋转地安装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盖2和部件3形成的杯状结构(相当于盖杯)为固定的,轴9、圆盘10和帽6三者的组合(相当于分发控制设备)为旋转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现有技术没有任何启示和教导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是不可能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为了使得帽6与盖2可以相对旋转定位,帽6固定在轴9上,还通过帽6的竖直壁上的突起部7与盖2相对定位。竖直壁的作用在于更好地将帽6定位在盖2上,而简化结构部件属于本领域普遍需求,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结构进行改进,为了简化结构而取消竖直壁,使得帽6为圆盘形式,同样可以使得帽6与盖2相对旋转定位,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盖杯与分发控制设备的相对位置关系不同,对比文件1中,盖杯固定安装在容器的开口上而分发控制设备可旋转地安装在盖杯上,从而盖杯的外侧壁位于分发控制设备的内部,通过旋转分发控制设备来实现材料的分发,而本申请中,分发控制设备固定地安装在容器的开口上而盖杯可旋转地安装在分发控制设备上,盖杯的外侧壁位于分发控制设备的外部,通过旋转盖杯来实现材料的分发。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容易地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出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主要在于盖杯与分发控制设备的相对位置关系不同,然而,对比文件1中,由于盖杯2与盖6(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分发控制设备)套装在一起且都围绕中心轴安装,因此显然旋转盖杯2与盖6中的任一个均可以实现盖杯与盖间的相对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中计量管4的设置并非必须的,当未设置计量管4而是使内容物直接流入盖杯2中时,显而易见,将盖6的形成有开口12的上部圆盘及连接于上部圆盘的侧壁设置于盖杯2的内侧或外侧均可以实现通过相对旋转来进行内容物的定量分发,至于具体放置于内侧还是外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当选择将盖6的上部圆盘及连接于上部圆盘的侧壁设置于盖杯2的内侧时,此时由于盖杯2位于盖6的外侧,因此可通过旋转盖杯2而固定盖6的方式实现相对旋转。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容易地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通知书中主观地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或其部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管4和盖6的竖向壁;(2)对比文件1中,为了实现以准确的测量部分从罐中分配内容物的目的,管4在测量帽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删除测量管4;(3)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结构本质上并不相同,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可能是提供一种用于解决完成相同的技术问题的不同技术方案;(4)对比文件1的测量帽主要用于分配粉末状物质,而本申请主要用于容纳液体清洁剂,由于应用的技术领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太可能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以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容器的分发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罐的测量分发帽(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容器的分发帽),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行至第2页第16行,附图1-5):该测量分发帽用于将测量的材料量从罐分发到使用地而无需移除所述帽(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4-22行);所述帽包括固定地安装在罐1的开口上的盖杯2,盖杯2具有水平顶部(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远端壁)、穿过盖杯内部的水平分隔壁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近端壁)和连接水平顶部与水平分隔壁3的外侧壁,盖杯的水平分隔壁3和水平顶部上分别具有一个开口(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开口和第二开口),从而形成成对的开口(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成对的开口);可旋转地安装在盖杯2上的盖6(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分发控制设备),盖6包括竖直的轴9以及安装在轴9的上端的圆形水平顶壁和安装在轴9的下端的水平圆盘10(该圆形水平顶壁和水平圆盘10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两个圆盘),圆形水平顶壁上形成一开口12,水平圆盘10上形成一开口11,该开口11和开口12形成成对的开口(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成对的开口),该盖6上形成的成对的开口以及盖杯2上形成的成对的开口均沿着盖杯的高度方向间隔分开;分配材料时,将罐1相对其开口倒转,所述盖6旋转到第一个位置处(即附图2所示的位置),使盖6的水平圆盘10上的开口与盖杯2的水平分隔壁3上的开口对齐(也即公开了使所述第一成对的开口和第二成对的开口的第一开口对齐),以允许将材料从所述罐1分发到所述盖杯2,以及所述盖6旋转到第二个位置处(即附图5所示的位置),使盖6的水平圆盘10上的开口与盖杯2的水平分隔壁3上的开口离开对齐状态以便没有来自所述罐1的材料能进入所述盖杯2并且对齐盖杯2的水平顶部上的开口和盖6的圆形水平顶壁上的开口(也即公开了使所述第一成对的开口和第二成对的开口的所述第一开口离开对齐状态以便没有来自所述容器的材料能进入所述盖杯并且对齐所述成对的开口的第二开口),以允许分发来自所述盖杯2内部的材料至使用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盖杯与分发控制设备的相对位置关系不同,对比文件1中,盖杯固定安装在容器的开口上而分发控制设备可旋转地安装在盖杯上,从而盖杯的外侧壁位于分发控制设备的内部,通过旋转分发控制设备来实现材料的分发,而本申请中,分发控制设备固定地安装在容器的开口上而盖杯可旋转地安装在分发控制设备上,盖杯的外侧壁位于分发控制设备的外部,通过旋转盖杯来实现材料的分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其它方式实现盖杯与分发控制设备的相对旋转。
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盖杯2与盖6(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分发控制设备)间的相对旋转来在不移除容器帽的情况下实现内容物的定量分发,由于盖杯2与盖6都围绕中心轴9安装,因此旋转盖杯2与盖6中的任一个均可以实现盖杯与盖间的相对旋转。对比文件1中,由于在盖杯2内设置了在盖杯2的成对开口之间延伸的计量管4,因而将盖6的上下圆盘均设置于盖杯2的外侧以能够在相对旋转的过程中闭合盖杯2上的开口,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计量管4的设置并非必须的,也可以使容器中的内容物直接流入盖杯2内部以实现与盖杯2内部体积相同的固定体积的分配。当未设置计量管4而是使内容物直接流入盖杯2中时,显而易见,将盖6的形成有开口12的上部圆盘及连接于上部圆盘的侧壁设置于盖杯2的内侧也可以实现通过相对旋转来进行内容物的定量分发,此时由于盖6位于盖杯2外侧壁的内侧,因而可将盖6通过其下部圆盘固定于容器开口从而通过旋转位于其外侧的盖杯2来实现盖杯2与盖6间的相对旋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容易地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6-97行,附图2):盖杯2的水平分隔壁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近端壁)具有中心孔,该中心孔围绕盖6(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分发控制设备)的轴9安装。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盖杯可旋转地安装到分发控制设备上,然而其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出的(具体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6-97行,附图2):盖杯2上形成的成对的开口垂直对齐并且盖6上形成的成对的开口相对于垂直轴互相有角度地偏移。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6引用在前权利要求,其中进一步限定了“环形缘”。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盖6通过其下部圆盘固定于容器开口从而通过旋转位于其外侧的盖杯2来实现盖杯2与盖6间的相对旋转(具体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为将盖6的下部圆盘固定于容器开口,需在下部圆盘上设置相应的连接部件,而通过设置于下部圆盘上且围绕容易开口的环形缘将下部圆盘固定于容器开口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当采用环形缘时,由于环形缘需设置在下部圆盘下侧以能够在下部圆盘和容器开口之间形成连接,因而使环形缘形成为在盖杯2的水平顶部(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远端壁)对面的盖杯的端部向外突出,使环形缘的圆盘覆盖盖杯2的水平分隔壁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近端壁)的表面且该表面距离所述盖杯2的所述水平顶部最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得出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略计量管4并将盖杯2设置于盖6外侧进而通过旋转盖杯2来实现盖杯2与盖6间的相对旋转(具体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此时,在盖杯旋转时盖杯的每个远端壁和近端壁的表面接合盖6的圆盘中的一个的表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得出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通知书中主观地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或其部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管4和盖6的竖向壁;(2)对比文件1中,为了实现以准确的测量部分从罐中分配内容物的目的,管4在测量帽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删除测量管4;(3)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结构本质上并不相同,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可能是提供一种用于解决完成相同的技术问题的不同技术方案;(4)对比文件1的测量帽主要用于分配粉末状物质,而本申请主要用于容纳液体清洁剂,由于应用的技术领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太可能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通知书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评述时已经针对“计量管4”这一区别进行了评述,并未改变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盖6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分发控制设备,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于分发控制设备采用的是开放式的表述方式,即分发控制设备包括轴以及安装在轴每端上的圆盘,因而并未排除分发控制设备上还具有其它结构的情况,因而在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评述时未提及对比文件1中盖6上的竖直壁,而并非删除了盖6的竖向壁。
(2)对比文件1中即便是去掉计量管4,也仍然可以实现准确测量的目的,此时分发材料的量取决于盖杯2的内部体积,可以实现与盖杯2内部体积相同的固定体积的分配,因此,该计量管4的设置并非必须的,当期望分配的量小于盖杯2的内部体积时,可以设置计量管4,而当期望分配的量与盖杯2的内部体积相同时,则可以省略计量管4。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的分配需求,可以容易地选择设置或不设置计量管4,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用于在不移除帽的情况下将测量的材料量从容器分发到使用地,其技术方案的实质都是通过盖杯与分发控制设备的相对旋转来实现其上对应开口的对齐或错开,从而实现将测量的材料量从容器经帽分发到使用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盖杯与分发控制设备的相对位置关系不同,对比文件1中,盖杯固定安装在容器的开口上而分发控制设备可旋转地安装在盖杯上,从而盖杯的外侧壁位于分发控制设备的内部,通过旋转分发控制设备来实现材料的分发,而本申请中,分发控制设备固定地安装在容器的开口上而盖杯可旋转地安装在分发控制设备上,盖杯的外侧壁位于分发控制设备的外部,通过旋转盖杯来实现材料的分发。然而,对比文件1中,由于盖杯2与盖6(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分发控制设备)套装在一起且都围绕中心轴安装,因此显然旋转盖杯2与盖6中的任一个均可以实现盖杯与盖间的相对旋转。对比文件1中,由于在盖杯2内设置了在盖杯2的成对开口之间延伸的计量管4,因而需将盖6的上下圆盘均设置于盖杯2的外侧以能够在相对旋转的过程中闭合盖杯2上的开口,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计量管4的设置并非必须的,也可以使容器中的内容物直接流入盖杯2内部以实现与盖杯2内部体积相同的固定体积的分配。当未设置计量管4而是使内容物直接流入盖杯2中时,显而易见,将盖6的形成有开口12的上部圆盘及连接于上部圆盘的侧壁设置于盖杯2的内侧或外侧均可以实现通过相对旋转来进行内容物的定量分发,至于具体放置于内侧还是外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这仅仅是一种常规的位置选择。当选择将盖6的上部圆盘及连接于上部圆盘的侧壁设置于盖杯2的内侧时,此时由于盖杯2位于盖6的外侧,因此可通过旋转盖杯2而固定盖6的方式实现相对旋转。
(4)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段的记载,容器10中容纳的材料通常是液体,但也可以是固体,如粉末、珠状物、薄片、颗粒等。可见,本申请并非仅用于分配液体,而是旨在用于液体、粉末、颗粒等多种物质的分配,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实质上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用于粉末或类似物分配的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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