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螺杆月饼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螺杆月饼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00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603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2275.0
申请日:2015-11-27
复审请求人:芜湖市滨江4050早餐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蒋金燕
合议组组长:黄振山
参审员:陶凯
国际分类号:A21C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其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未给出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2275.0,名称为“一种双螺杆月饼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芜湖市滨江4050早餐工程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8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366400A,公开日为2009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 85203284U,公告日为1986年08月20日;
对比文件3:CN 202112217U,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螺杆月饼机,包括双螺杆输面系统、用于将馅料团压制成所需形状的月饼生坯的刻模成型系统和用于对馅料进行搅拌且向双螺杆输面系统中输送馅料的输馅系统,双螺杆输面系统包括主输面螺杆、穿设于主输面螺杆中的馅管、馅管帽和与馅管帽相配合的出面嘴,馅管的上端与输馅系统的输馅管连接,馅管的下端从主输面螺杆中伸出,馅管帽套设于馅管的下端,出面嘴与馅管帽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环形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双螺杆输面系统还包括位于面斗下方的主套管和设置于主套管内的内套管,所述出面嘴设置于主套管中且位于内套管下方,所述主输面螺杆插入内套管中;
所述输馅管的上端接头通过一个接管螺母实现与输送泵的泵体的出料口的连接,输馅管的下端接头通过一个中螺母与下方的馅管座连接,馅管座的中心设有让馅管穿过的通孔,馅管座用于在轴向上对馅管起到限位作用;
内套管与主套管为螺纹连接,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
所述馅管帽具有插入所述出面嘴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出面嘴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出面嘴的内圆面与馅管帽的外圆面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的环形通道;
内置段和外置段均为圆环形结构,内置段和所述外置段为同轴固定连接且外置段位于内置段下方,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且内置段的外直径为从上至下逐渐减小的,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外置段的外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的外直径大小相等;
馅管帽的长度大于出面嘴的长度,内置段的上端面与出面嘴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
所述输馅系统包括接座、馅料筒、馅绞龙和输送泵,接座固定设置于机头架的顶部,输送泵设置于接座上,馅料筒设置于输送泵上,馅绞龙设置于馅料筒内,馅绞龙是沿竖直方向设置于馅料筒内且馅绞龙用于搅拌进入馅料筒内的馅料,馅绞龙并用于将馅料推挤进输送泵内,输送泵将进入的馅料输送至下方的双螺杆输面系统中。”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双螺杆月饼机,馅管帽还具有伸出于出面嘴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外置段为圆环形结构,内置段和外置段为同轴固定连接且外置段位于内置段下方,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内置段的外直径为从上至下逐渐减小的,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外置段的外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的外直径大小相等;馅管帽的长度大于出面嘴的长度,内置段的上端面与出面嘴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本申请的输馅系统还用于对馅料进行搅拌,输馅系统包括接座、馅料筒、馅绞龙和输送泵,接座固定设置于机头架的顶部,输送泵设置于接座上,馅料筒设置于输送泵上,馅绞龙设置于馅料筒内,馅绞龙是沿竖直方向设置于馅料筒内且馅绞龙用于搅拌进入馅料筒内的馅料,馅绞龙并用于将馅料推挤进输送泵内,输送泵将进入的馅料输送至下方的双螺杆输面系统中,还包括用于将馅料团压制成所需形状的月饼生坯的刻模成形系统,输馅管的上端接头通过一个接管螺母实现与输送泵的泵体的出料口的连接,下端通过一个中螺母与馅管座连接。其中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馅管帽和输馅系统相关特征中的部分特征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输馅系统中的馅绞龙结构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中出料嘴、锥形头、螺杆推进器分别与本申请中出面嘴、馅管帽、主输面螺杆对应且功能相同;对比文件2中锥形头阻碍了面团的收缩作用最终导致形成空心面管,因此其能够阻碍面料的径向收缩。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了修改,其为全新的技术方案,驳回不符合听证原则;(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四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未记载其公开的中式面点机立式输面系统可适用于月饼制作;对比文件2中出料嘴、锥形头、螺杆推进器与本申请中出面嘴、馅管帽、主输面螺杆的设置方式和作用并不相同,其也未给出将面料自动输送机构的部件应用于输面系统中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图7示出的结构是由于垫片数量的不同而导致的,并不是刻意将锥形头设置成具有插入出料嘴的内置段和伸出出料嘴外且用于对筒形面料提供支撑的外置段的结构,且锥形头外直径从上至下逐渐减小,空心面管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径向收缩,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包子机可适用于月饼的制作,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4,也未给出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更未给出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3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3,本申请可以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驳回兼顾了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符合专利法第38条的规定;主要复审理由与答复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相同,驳回决定中已作出答复。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8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螺杆月饼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式面点机立式输面系统,其中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3):立式输面系统可生产月饼等各种包馅食品(详见说明书第11页第11行),其包括双螺杆输面系统(因此包括立式输面系统的机器相当于本申请的双螺杆月饼机)以及用于向双螺杆输面系统输送馅料的输馅系统,双螺杆输面系统包括输面螺杆2(相当于本申请的主输面螺杆)、穿设于输面螺杆2中的出馅管7(相当于本申请的馅管)、馅管帽6和与馅管帽相配合的出面嘴套管5(相当于本申请的出面嘴),出馅管7的上端与输馅系统的输馅管连接(详见附图3中传动箱11上侧部分),出馅管7的下端从输面螺杆2中伸出,馅管帽6套设于出馅管7的下端,出面嘴套管5与馅管帽6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环形通道,双螺杆输面系统还包括位于面斗1下方的出面嘴螺帽19(相当于本申请的主套管)和设置于出面嘴螺帽19内的出面主套10(相当于本申请的内套管),出面嘴套管5设置于出面嘴螺帽19中且位于出面主套10下方,输面螺杆2插入出面主套10中;
输馅管的下端接头通过一个连接结构与下方的馅管座连接,馅管座的中心设置有让出馅管7通过的通孔,馅管座在轴向上可对出馅管7起到限位作用;
出面主套10与出面嘴螺帽19为螺纹连接,出面嘴套管由出面主套10和出面嘴螺帽19夹紧固定;
出面嘴套管5的底部与馅管帽6的底部平齐(虽然附图3中显示馅管嘴6伸出出面嘴套管5的底面,但是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都明确文字记载了两者底面平齐,由此可以认定两者平齐是对比文件1中真实意思的表达),出面嘴套管5的内圆面与馅管帽6的外圆面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的环形通道。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月饼机还包括用于将馅料团压制成所需形状的月饼生坯的刻模成型系统;(2)输馅管的上端接头通过一个接管螺母实现与输送泵的泵体的出料口的连接,输馅管的下端接头和馅管座是通过一个中螺母连接;(3)馅管帽具有插入出面嘴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出面嘴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以及内置段和外置段的详细结构;馅管帽的长度大于出面嘴的长度,内置段的上端面与出面嘴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4)具体结构的输馅系统可对馅料进行搅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一方面有利于馅料进入空心面管中,另一方面可避免空心面管从环形通道中挤出后因失去支撑而收缩。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子机,其中公开了螺杆形推进器下端固定有一个锥形头2-4,料筒2-1和出料嘴2-3(相当于本申请的出面嘴)的连接处有垫片2-2,可以调整垫片2-2的数量使出料嘴2-3上下位移,从而调节出料嘴2-3与锥形头2-1的环形间隙大小,达到控制包子面料的厚薄(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3段-第17页第1段、附图1、7-9)。对比文件2中的锥形头2-4与本申请中馅管帽相比,存在以下不同:(1)本申请中的馅管帽是套设于馅管下端的结构,对比文件2中出馅部分并未设置与锥形头2-4相配合的部分;(2)虽然对比文件2的附图7中示出锥形头2-4的底端伸出出料嘴2-3,但是基于对比文件2中的文字描述推知,该设置可能是由于垫片2-2的数量设置的不同造成的,在垫片2-2设置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锥形头2-4的底端是否仍会伸出出料嘴2-3,并且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设置锥形头2-4要起到防止空心面管从环形通道挤出后失去支撑而收缩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2中锥形头2-4的结构从上到下直径逐渐减小,其与本申请中馅管帽的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而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的形状结构不同,由于锥形头2-4的结构为上大下小的圆锥形,挤出的空心面管形状会顺着圆锥形呈径向向内收缩的状态,因此采用该结构不能够实现防止空心面管从环形通道挤出后失去支撑而收缩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圆形食品成型机,其公开了出馅管310(相当于本申请的馅管)的管口水平位置高于出面管39(相当于本申请的出面嘴)管口,将出面管39上下移动,能够调整环形流道内的出面量(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12)。对比文件3中未设置馅管帽结构,其出馅管未伸出出面管,并且其也未公开出馅管为下端成圆柱面的形状结构。因此对比文件3也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另外,目前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双螺杆月饼机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利于馅料进入空心面管中、避免空心面管从环形通道中挤出后因失去支撑而收缩,从而使生产的月饼皮薄但不破、产品质量更高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将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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