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材进给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棒材进给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27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640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81559.5
申请日:2013-12-11
复审请求人:LNS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薇
合议组组长:康红艳
参审员:李晓
国际分类号:B23B13/02(2006.01);;B23B13/08(2006.01);;B23Q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81559.5,名称为“棒材进给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LNS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6月12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12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79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0(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棒材进给装置,所述棒材进给装置包括:
纵向地延伸的基座(1),
纵向地延伸的通道盖(4),所述通道盖可旋转地连接到所述基座(1),
引导部件(7),所述引导部件包括纵向地延伸的引导通道(8),
推动旗形件(12),
移动装置(13),所述移动装置被紧固到所述推动旗形件(12)的第一端部并且能够使所述推动旗形件(12)纵向地移动,
推杆(9),所述推杆能够在所述引导通道(8)内移动并被紧固到所述推动旗形件(12)的第二端部,
其中,所述通道盖(4)包括至少一个可位移部件(14、14a)以及使所述可位移部件(14、14a)相对于所述通道盖(4)致动地位移的位移装置(15、15a-d);
其中,所述通道盖(4)能在打开位置与闭合位置之间枢转,并且所述可位移部件(14、14a)能在缩回位置与延伸位置之间位移;
其中,当所述通道盖(4)处于所述闭合位置以及所述可位移部件(14、14a)处于所述延伸位置时,所述可位移部件(14、14a)闭合所述引导通道(8);以及
其中,当所述通道盖(4)处于所述闭合位置以及所述可位移部件(14、14a)处于所述缩回位置时,在所述可位移部件(14、14a)与所述引导部件(7)之间形成间隙(20),所述间隙(20)用于所述推动旗形件(12)的至少一部分的通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道盖(4)经由支架(5)连接到所述基座(1),每个支架(5)具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10),所述第一部分的端部(6)可旋转地连接到所述基座(1),所述第二部分(10)保持所述通道盖(4);以及其中,
当所述可位移部件(14、14a)处于所述延伸位置时,所述第二部分(10)的远端面(16)大致与所述可位移部件(14)的外表面(17)处于同样高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用于记录所述推动旗形件(12)的移动的检测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位移部件(14)包括多个纵向地布置的可位移部分(S1-S4),以及其中,设有多个用于使每个可位移部分(S1-S4)个别地位移的位移装置(15a-d)。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还包括多个纵向地布置的检测装置,以便记录所述推动旗形件(12)的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移装置(15、15a-d)能够被致动以响应来自所述检测装置的一个或多个信号。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移装置(15、15a-d)能够被致动以响应来自所述检测装置的一个或多个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移装置(15、15a-d)是一个或多个气压缸。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是一个或多个传感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是光电传感器或接触传感器。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的使用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当所述通道盖(4)处于所述打开位置时,将棒料(11)引入所述引导部件(7)的所述引导通道(8)中,
-致动所述通道盖(4)的所述位移装置(15)以使所述可位移部件(14)相对于所述通道盖(4)处于其延伸位置,
-使所述通道盖(4)绕所述基座(1)枢转,使得所述可位移部件(14、14a)与所述引导部件(7)接触,
-致动所述移动装置(13)以使所述推动旗形件(12)、所述推杆(9)和所述棒料(11)纵向地移动,
-致动所述位移装置(15)使得所述位移装置使所述可位移部件(14、14a)相对于所述通道盖(4)朝向所述缩回位置位移,以便当所述通道盖(4)处于所述闭合位置且所述可位移部件(14、14a)处于所述缩回位置时,使所述推动旗形件(12)的至少一部分通过形成在所述引导部件(7)与所述可位移部件(14、14a)之间的所述间隙(20)。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当使用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或使用根据从属于权利要求3时的权利要求4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时,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移装置(15、15a-d)在接收来自所述检测装置的一个或多个信号时被致动。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当使用根据权利要求4或12所述的棒材进给装置时,其特征在于,所述可位移部分(S1-S4)被顺序地位移。”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3/0159554A1,公开日为2003年08月28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道盖处于闭合位置以及可位移部件处于缩回位置时,在可位移部件与引导部件之间形成间隙。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为所属领域常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位移装置驱动可位移部件相对于通道盖朝向缩回位置位移,以便当通道盖于闭合位置且可位移部件处于缩回位置时,使推动旗形件的至少一部分在引导部件与可位移部件之间的间通过隙。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可位移部件并不等同于通道的上部部件;本申请中只有当可位移部件处于缩回位置时才会形成间隙,而当可位移部件处于延伸位置时,该间隙将消失,本申请中的推动旗形件不等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舌部与块件的组合,本申请的间隙形成在引导通道8的内部位于可移动部件与引导部件之间,并且只在引导通道处于闭合位置时才会形成;2)《低压铸造》并非棒材进给领域,且对比文件1中的割槽(即间隔)是永久性且不可调整的,将文献《低压铸造》公开的技术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缺乏动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特征对比不存在问题,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设置所述割槽36时,由于割槽36的作用主要是用于舌头35穿过管件18并对舌头35进行导向的同时不能影响工件导向效果的内在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缩小割槽36尺寸使之仅用于舌头35的驱动结构通过,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则是如何实现割槽尺寸的缩小;而现有技术中《低压铸造》公开了通过气缸驱动开合型机构运动,实现开口大小调整的基础上,本申请中使“通道盖处于闭合位置以及可位移部件同时处于缩回位置状态时,在可位移部件与引导部件之间形成间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便于推动旗形件移动对其移动空间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12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棒材进给装置,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棒材进给装置的使用方法,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2页),现有技术中,棒材进给装置的通道盖和引导通道之间存在沿整个基座纵向延伸的间隙,以供驱动连接引导部件的旗形件在该间隙中通过,然而直径小的棒材可能会穿过该间隙跳出,从而导致棒材和部件的损坏以及生产中断。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采用多个可移动部件来封闭该间隙,当检测到旗形件处于纵向某位置时,开启对应该位置的可移动部件来允许旗形件通过,并在旗形件通过该位置后关闭,如此随着旗形件的前进而顺序地开启关闭可移动部件,以使得整个进给期间大部分的间隙处于关闭状态,从而防止棒材从间隙跳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棒材进给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0031]段及图1-10),其目的在于高速输送棒材并减少振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棒材进给装置包括纵向延伸的基座、纵向地延伸的通道上部12(相当于本申请的通道盖),通道上部12可旋转地与基座连接,从而在打开位置与闭合位置之间枢转;纵向地延伸的引导通道11;棒材推动件15,包括推杆16和与其长度相同的管件18,推杆16能在管件18内伸缩,管件18能够在引导通道11内移动,推杆16的尾部连接到舌头35(相当于本申请的推动旗形件)的一端,舌头35的另一端连接于块件31及链条(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装置),链条驱动块件31及舌头35纵向地移动,管件18上开有细槽36,供舌头35纵向移动以推动推杆在管件内纵向移动,推杆16上设有连接棒材13尾部的夹头17,棒材13的头部连接机床的夹头19;工作过程为:通道盖打开,将棒材13放入通道预定位置并插入推杆16的夹头17准备进入输送循环,输送的开始阶段,推杆16收缩在管件18中,管件18从通道的一端纵向移动到另一端后停止移动,此时,链条驱动块件31和舌头35带动推杆16继续纵向移动至路径终点,以此提供高速输送并减小振动。
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通道盖包括至少一个可位移部件以及使可位移部件相对于通道盖致动地位移的位移装置,可位移部件能在缩回位置与延伸位置之间位移,当通道盖处于闭合位置以及可位移部件处于延伸位置时,可位移部件闭合引导通道;当通道盖处于闭合位置以及可位移部件处于缩回位置时,在可位移部件与引导部件之间形成间隙,间隙用于推动旗形件的至少一部分的通过。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1的如下技术特征:致动所述通道盖的位移装置以使可位移部件相对于通道盖处于其延伸位置,使通道盖绕基座枢转,使得可位移部件与引导部件接触,致动位移装置使得位移装置使可位移部件相对于通道盖朝向缩回位置位移,以便当通道盖处于闭合位置且可位移部件处于缩回位置时,使推动旗形件的至少一部分通过形成在引导部件与可位移部件之间的间隙。
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棒材从间隙中跳出的技术问题,也未给出设置可移动部件开启闭合引导通道(间隙)从而防止棒材跳出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首先,其技术方案中,棒材一端被夹头17夹住,另一端被夹头19夹住,因此不存在棒材从细槽中跳出的问题;其次,细槽36(间隙)一直处于开启状态,并没有涉及利用可移动部件开启关闭该细槽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中通道上部1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通道盖,而不是本申请中的用于开启闭合间隙的可移动部件,仅在取出和放入新的棒材时会开启闭合通道上部12,通道上部12的开启闭合与间隙的形成没有任何关系。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其利用通道盖内部可移动部件在缩回位置和延伸位置之间的转换来开启和闭合棒材可能从中跳出的间隙,从而防止棒材的跳出。可见,对比文件1中即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利用上述结构来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技术内容也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可移动部件对间隙的开启和闭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证据《低压铸造》仅涉及小型简单铸件和试验场合采用的气缸驱动的开合型机构,对棒材输送中解决棒材跳出问题以及输送流程中相应的控制手段并无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会想到要解决棒材跳出的技术问题,也不会想到采用可移动部件来间歇性开启间隙的技术手段。本申请中的上述结构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效防止由于棒材跳出而导致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的有益效果。因此,仅凭对比文件1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和11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1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0、12-13同样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1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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