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286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56491
优先权日:2013-05-23,2013-11-22,2014-05-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02517.2
申请日:2014-05-23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LG 化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伍俊霞
合议组组长:王志宇
参审员:常莎莎
国际分类号:H01M10/04;H01M10/058;H01M10/0585;H01M2/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2517.2,名称为“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LG 化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3日、2013年11月22日、2014年05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蓄电装置,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06115718A1,公开日为2006年06月0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电极的尺寸小于隔膜;在单体堆叠部中基本单体之间相互粘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内部短路,提高电池安全性,使基本单体之间牢固堆叠连接。然而,电池中隔膜的作用是物理隔离位于隔膜两侧的正极和负极,避免内部短路,为了可靠地获得上述效果,避免电极边缘的微短路现象,设计电极的尺寸小于隔膜,以使得隔膜可以切实地分割不同极性的电极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使堆叠的电池单元之间通过粘结形成固定连接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部分被对比文件2(KR20030066960A,公开日为2003年08月14日)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简单变形或被对比文件3(US6547229B1,公开日为2003年04月15日)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权利要求4-6、11、13、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CN101002347A,公开日为2007年07月18日)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10、14、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2和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2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1、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
第一步骤,制造具有使相同数量的电极和隔膜交替地层叠而成的结构的一种基本单体;以及
第二步骤,反复层叠所述一种基本单体,来制造单体堆叠部,
所述隔膜的末端不与相邻的隔膜的末端接合,
所述一种基本单体具有使第一电极、第一隔膜、第二电极及第二隔膜依次层叠而成的四层结构,
其中所述电极的尺寸小于所述隔膜,
其中所述基本单体以使得所述隔膜在所述单体堆叠部中精密地整齐排列的方式排列,
其中在所述单体堆叠部中基本单体之间相互粘结,且
其中仅通过基本单体的层叠来形成所述电极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步骤中,所述一种基本单体包括子单体,所述子单体具有所述四层结构或使所述四层结构反复层叠而成的结构,
所述子单体分为具有互不相同的大小的至少两个组,
在所述第二步骤中,所述子单体按大小进行层叠,而在所述单体堆叠部形成多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步骤中,所述一种基本单体包括子单体,所述子单体具有所述四层结构或使所述四层结构反复层叠而成的结构,
所述子单体分为具有互不相同的几何形状的至少两个组,
在所述第二步骤中,所述子单体按几何形状进行层叠,而在所述单体堆叠部形成多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步骤中,所述电极与相邻的隔膜粘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步骤中,所述电极在与所述相邻的隔膜相向的面的整体与所述相邻的隔膜粘结。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一步骤中,所述电极通过层压而在与所述相邻的隔膜相向的面的整体与所述相邻的隔膜粘结。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本单体内所述电极与所述相邻的隔膜之间的粘结力大于所述单体堆叠部内所述基本单体之间的粘结力。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隔膜包括:
多孔性的隔膜基材;以及
多孔性的涂敷层,涂敷于所述隔膜基材的一面或两面的整体,
所述涂敷层由无机物粒子和使所述无机物粒子相互连接并固定的粘结剂聚合物的混合物形成,
所述电极借助所述涂敷层而与所述相邻的隔膜粘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无机物粒子形成填充结构,而在所述涂敷层的整体形成无机物粒子之间的间隙体积,并借助由所述无机物粒子限定的间隙体积而在所述涂敷层形成气孔结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三步骤,在所述第三步骤中,将第一辅助单体层叠于位 于所述单体堆叠部的最上侧或最下侧的电极即末端电极,
当所述末端电极为正极时,所述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负极、隔膜及正极的方式形成,
当所述末端电极为负极时,所述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及正极的方式形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辅助单体的正极包括:
集电体;以及
活性物质,仅涂敷于所述集电体的两面中的与所述基本单体相向的一面。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三步骤,在所述第三步骤中,将第二辅助单体层叠于位于所述单体堆叠部的最上侧或最下侧的隔膜即末端隔膜,
在所述基本单体中,当与所述末端隔膜相接的电极为正极时,所述第二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隔膜起依次层叠负极、隔膜及正极的方式形成,
在所述基本单体中,当与所述末端隔膜相接的电极为负极时,所述第二辅助单体由正极形成。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辅助单体的正极包括:
集电体;以及
活性物质,仅涂敷于所述集电体的两面中的与所述基本单体相向的一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三步骤,在所述第三步骤中,将第一辅助单体层叠于位于所述单体堆叠部的最上侧或最下侧的电极即末端电极,
当所述末端电极为正极时,所述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及负极的方式形成,
当所述末端电极为负极时,所述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正极、隔膜及负极的方式形成。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辅助单体还在所述负极的外侧包括隔膜。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三步骤,在所述第三步骤中,将第二辅助单体层叠于位于所述单体堆叠部的最上侧或最下侧的隔膜即末端隔膜,
在所述基本单体中,当与所述末端隔膜相接的电极为正极时,所述第二辅助单体由负极形成,
在所述基本单体中,当与所述末端隔膜相接的电极为负极时,所述第二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隔膜起依次层叠正极、隔膜及负极的方式形成。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辅助单体还在所述负极的外侧包括隔膜。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三步骤,在所述第三步骤中,将第二辅助单体层叠于位于所述单体堆叠部的最上侧或最下侧的隔膜即末端隔膜,
在所述基本单体中,当与所述末端隔膜相接的电极为负极时,所述第二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隔膜起依次层叠第一正极、隔膜、负极、隔膜及第二正极的方式形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辅助单体的第二正极包括:
集电体;以及
活性物质,仅涂敷于所述集电体的两面中的与所述基本单体相向的一面。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三步骤,在所述第三步骤中,将第二辅助单体层叠于位于所述单体堆叠部的最上侧或最下侧的隔膜即末端隔膜,
在所述基本单体中,当与所述末端隔膜相接的电极为正极时,所述第二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隔膜起依次层叠第一负极、隔膜、正极、隔膜及第二负极的方式形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仅通过基本单体的层叠来形成所述电极组件”以及原权利要求10,对原权利要求11-20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第一辅助单体而使正极位于末端电极侧的最外侧,从而实现有利于电池容量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
第一步骤,制造具有使相同数量的电极和隔膜交替地层叠而成的结构的一种基本单体;
第二步骤,反复层叠所述一种基本单体,来制造单体堆叠部;以及
第三步骤,将第一辅助单体层叠于位于所述单体堆叠部的最上侧的电极或最下侧的电极即末端电极上,
其中当所述末端电极为正极时,所述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负极、隔膜及正极的方式形成,并且
当所述末端电极为负极时,所述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及正极的方式形成,
所述隔膜的末端不与相邻的隔膜的末端接合,
所述一种基本单体具有使第一电极、第一隔膜、第二电极及第二隔膜依次层叠而成的四层结构,
其中所述电极的尺寸小于所述隔膜,
其中所述基本单体以使得所述隔膜在所述单体堆叠部中精密地整齐排列的方式排列,且
其中在所述单体堆叠部中基本单体之间相互粘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0段以及附图4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负极单元70作为第一辅助单元层叠于电池单元60(即单体)的堆叠部的末端电极上的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单体堆叠部的末端堆叠第一辅助单元的技术启示。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一辅助单元为正极单元,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第一辅助单元为负极单元,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正极或负极单元置于单体堆叠部的末端电极的外侧只是基于不同的考虑因素的常规选择,例如在锂电池领域中,仅从电池容量的角度考虑,负极常用的碳系(如石墨)材料的容量为超过300mAh/g,而常用的镍钴锰系以及磷酸铁锂系正极材料的容量多为不足200mAh/g,因而正极材料成为限制电池容量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优化电池容量,配置更多的正极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但另一方面,从成本考虑,碳系负极材料的成本较低,而正极材料中由于常涉及贵重金属元素以及冶炼成本等因素,导致正极材料的成本较高,因而为了高效能地利用正极材料容量,配置较多负极材料使负极材料的容量比高于正极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考虑的因素之一,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配置第一辅助单元的基础上,将正极或负极单元置于单体堆叠部的末端电极的外侧只是基于不同的普遍需求的考虑因素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与对比文件1相同,都是通过反复层叠预先制备的基本单体来实现精密的排列和简化工序(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4]段),也就是说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是相同的。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3-16所限定的电极组件的最外侧为负极,也就是说其电极组件中负极比正极多一个,此时本申请并不能实现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所声称的有利于电池容量的效果,这进一步否定了复审请求人的观点。再者,由于锂离子电极的正极为限制电池容量的主要因素,因此使正极位于末端电极的最外侧,也就是使正极的数量比负极数量多1个的设置有利于电池容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原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原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内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0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提供了“末端电极上的辅助单体”这一概念,并根据末端电极的极性来调整辅助单体的结构,使得仅与基本单体相向的一面涂敷有活性物质的正极位于最外侧,从而有利于电池的容量;对比文件1仅仅提到层叠两个或多个单电池单元,未提及辅助单体,更未提及仅一面涂敷有活性物质的正极被用在最外侧的辅助单体。(2)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首先将第一电极材料、第一隔膜材料、第二电极材料及第二隔膜材料切断,然后依次堆叠而形成四层结构的基本单体;通过该方法,可以大大提高电池之间以及各电池组件之间准确的对准水平;而且由于先切断较薄的各个电池组件,随后再进行堆叠,避免了切断中所带来的切口不整齐和单体堆叠变形的问题,同时也提高了生产效率。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
第一步骤,制造具有使相同数量的电极和隔膜交替地层叠而成的结构的一种基本单体;
第二步骤,反复层叠所述一种基本单体,来制造单体堆叠部;以及
第三步骤,将第一辅助单体层叠于位于所述单体堆叠部的最上侧的电极或最下侧的电极即末端电极上,
其中当所述末端电极为正极时,所述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负极、隔膜及正极的方式形成,并且
当所述末端电极为负极时,所述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及正极的方式形成,
其中,所述第一辅助单体的正极的集电体的两面中仅与所述基本单体相向的一面涂敷有活性物质,
所述隔膜的末端不与相邻的隔膜的末端接合,
所述一种基本单体具有使第一电极、第一隔膜、第二电极及第二隔膜依次层叠而成的四层结构,
其中所述电极的尺寸小于所述隔膜,
其中所述基本单体以使得所述隔膜在所述单体堆叠部中精密地整齐排列的方式排列,
其中在所述单体堆叠部中基本单体之间相互粘结,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步骤包括:准备第一电极材料(121)、第一隔膜材料(122)、第二电极材料(123)及第二隔膜材料(124);通过切割器(C1)将第一电极材料(121)切割成预定大小;通过切割器(C2)将第二电极材料(123)也切割成预定大小;在第一隔膜材料(122)上供给具有预定大小的第一电极材料(121);也在第二隔膜材料(124)上供给具有预定大小的第二电极材料(123);向层压机(L1、L2)供给所有这些材料;在层压机(L1、L2)中将第一电极材料(121)和第二电极材料(123)与第一隔膜材料(122)、第二隔膜材料(124)彼此粘结;以及通过切割器(C3)将 第一隔膜材料(122)和第二隔膜材料(124)两者切割成预定大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1,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4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US2006115718A1,公开日为2006年06月01日;
对比文件2:KR20030066960A,公开日为2003年08月14日;
对比文件3:US6547229B1,公开日为2003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4:CN101002347A,公开日为2007年07月18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5]段和图4A-5D)也公开了一种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包括:将负极20粘附于负极集电体10(二者相当于本申请的负极,可对应于第二电极),将正极40粘附于正极集电体50(二者相当于本申请的负极,可对应于第一电极),将正极、负极以及它们中间的第一隔膜30a(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隔膜)层叠在一起,将第二隔膜30b(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隔膜)粘附于负极,形成单电池单元60/80(即本申请的一种基本单体)(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第一步骤,且公开了该第一步骤包括准备第一电极材料、第一隔膜材料、第二电极材料及第二隔膜材料);堆叠2个或多个单电池单元60/80形成多电池单元65/85(相当于本申请的单体堆叠部,即公开了第二步骤);将负极单元7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辅助单体)层叠在多电池单元65的末端电极上。从图4D(5D)中可以确定,隔膜的末端不与相邻的隔膜的末端结合,各单电池单元60/80的排列使得隔膜在多电池单元65/85中精密地整齐排列。而且,结合对比文件1的上述文字部分和附图,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在制备单电池单元时,也是先将各材料用切割器切割成预定大小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步骤包括:在第一隔膜材料上供给具有预定大小的第一电极材料,在第二隔膜材料上供给具有预定大小的第二电极材料,向层压机供给所有这些材料,在层压机中将第一电极材料和第二电极材料与第一隔膜材料、第二隔膜材料彼此粘结,通过切割器将第一隔膜材料和第二隔膜材料两者切割成预定大小;(2)当末端电极为正极时,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负极、隔膜及正极的方式形成,当末端电极为负极时,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及正极的方式形成,其第一辅助单体的正极的集电体的两面中仅与基本单体相向的一面涂敷有活性物质;(3)电极的尺寸小于隔膜,在单体堆叠部中基本单体之间相互粘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组合电极材料和隔膜时,分别在一个隔膜上供给一个电极材料后再将它们一起供给到层压机,并且最后再将各隔膜切割成预定大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堆叠的多电池单元的末端电极上设置辅助单体的启示,其与对比文件1实质上的区别是本申请的正极比负极多一个,对比文件1的负极比正极多一个,而这两者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可以根据需要而定,例如为了优化电池容量而选择正极比负极多一个,为了降低成本而选择负极比正极多一个,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由于辅助单体位于整个电池的末端,其后再没有其它电极,因此为了节约考虑,仅在集电体与基本单体相向的一面上涂覆活性物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池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然而,隔膜的作用本来就是物理隔离位于其两侧的正、负极,因而设计使得电极的尺寸小于隔膜以防止隔膜收缩导致的短路现象,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且,为了使得各单电池单元形成的多电池单元的结构稳定而将各单电池单元之间相互粘结,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即,区别技术特征(3)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1.1的评述可知,单电池单元60也相当于本申请的子单体。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在第一步骤中,子单体分为具有互不相同的大小的至少两个组,在第二步骤中,子单体按大小进行层叠,在单体堆叠部形成多层。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段-第6页第6段和附图1-4、6-7)也公开了一种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包括:制造具有不同尺寸的两种或多种电极单元的层叠体,其按大小进行层叠得到不同大小的子单体,在单体堆叠部形成多层。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有效利用空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对比文件2得到技术启示,采用具有不同大小的子单体来形成电池。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1.1的评述可知,单电池单元60也相当于本申请的子单体。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在第一步骤中,子单体分为具有互不相同的几何形状的至少两个组,在第二步骤中,子单体按几何形状进行层叠,在单体堆叠部形成多层。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2栏第37-46行和附图16)也公开了一种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其包括:制造具有不同几何形状的多种电极单元的层叠体,其按几何形状进行层叠得到具有不同几何形状的子单体,在单体堆叠部形成多层。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有效利用空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对比文件3得到技术启示,采用具有不同几何形状的子单体来形成电池。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和6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8]段)还公开了正极、负极通过层压在与相邻的隔膜30a相向的面的整体与相邻的隔膜30a粘结。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单电池单元是整个电池结构的基本产电反应单元,为了保证各单元产电反应的可靠性,使基本单体内电极与相邻隔膜之间具有较大的粘结力,例如比单体堆叠部中各基本单体之间的粘结力大的粘结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3页第3段、第9页第1段-第10页第5段、第12页第8段-第15页第4段和附图1)也公开了一种电极组件的制造方法,该电极组件的隔膜包括多孔衬底和涂覆在其上的有机/无机复合多孔薄膜(相当于本申请的涂覆层),该薄膜由无机粒子和使无机粒子相互连接并固定的粘结剂聚合物的混合物形成,该隔膜可与相邻的电极粘结为一体。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提高隔膜的耐热性以及便于电极与隔膜一体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还公开了该复合多孔薄膜的无机粒子通过粘合剂聚合物在自身之间互连和固定,无机粒子之间的空隙间体积形成微孔结构(即公开了:无机物粒子形成填充结构,而在涂覆层的整体形成无机物粒子之间的间隙体积,并借助由无机物粒子限定的间隙体积而在涂覆层形成气孔结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和附图5C)已经公开了当多电池单元85的末端为隔膜时,在其后面设有由负极集电体和负极活性物质构成的负极结构1(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辅助单体)。根据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选择正极比负极多一个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由于辅助单体位于整个电池的末端,其后再没有其它电极,因此为了节约考虑,仅在集电体与基本单体相向的一面上涂覆活性物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图4C)已经公开了当其末端电极为正极时,负极单元7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辅助单体)层叠在多电池单元65的末端电极上,其以从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及负极的方式形成。在此基础上,当末端电极为负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正极、隔膜及负极的方式形成,以保证负极比正极多一个。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为了尽量避免短路,在电极堆叠结构的最外侧电极外层叠隔膜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和附图5C)已经公开了当多电池单元85的末端为隔膜时,与隔膜相接的电极为正极,在其后面设有由负极集电体和负极活性物质构成的负极结构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辅助单体)。在此基础上,当与末端隔膜相接的电极为负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第二辅助单体以从末端隔膜起依次层叠正极、隔膜及负极的方式形成,以保证负极比正极多一个。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 引用权利要求14。为了尽量避免短路,在电极堆叠结构的最外侧电极外层叠隔膜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和18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1(参见图5D)已经公开多电池单元85的末端为隔膜。根据前面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6-18的第二辅助单体的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在多电池单元的末端正极上层叠负极单元,即对比文件1也公开“末端电极上的辅助单体”这一概念,且其也是根据末端电极的极性来确定的。其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实质上的区别是本申请的正极比负极多一个,对比文件1的负极比正极多一个,而这两者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可以根据需要而定,例如为了优化电池容量而选择正极比负极多一个,为了降低成本而选择负极比正极多一个,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由于辅助单体位于整个电池的末端,其后再没有其它电极,因此为了节约考虑,仅在集电体与基本单体相向的一面上涂覆活性物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再者,本申请权利要求12记载了“当末端电极为正极时,所述第一辅助单体以从所述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及负极的方式形成,当所述末端电极为负极时,所述第一辅助单体以所述末端电极起依次层叠隔膜、正极、隔膜及负极的方式形成”,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同,也请求保护负极在最外侧的技术方案。(2)结合对比文件1的文字部分和附图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也是先将各电极材料和隔膜材料切断后依次堆叠而形成四层结构的单电池单元,因此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是相同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