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209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78734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410487306.4
申请日:2014-09-22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瑞甫
合议组组长:白坦
参审员:李美丽
国际分类号: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未给出技术启示,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87306.4,名称为“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7段(即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87346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获取交互信息中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
对所述DOI进行解析,得到DOI所标识的信息;
向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以使得客户端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客户端包括:发送方客户端和/或接收方客户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器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包括:获取发送方客户端所发送的交互信息中的DOI。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包括:
向客户端推送包含DOI所标识的信息的交互信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包括:
获取交互信息中的图片信息;
判断所述图片信息是否包括DOI;如果是,则从所述图片信息中提取出所述DOI。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包括:
向客户端推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
当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向所述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客户端推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操作入口。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交互信息包括:即时通讯中的交互信息、社交网络平台中的交互信息,或者电子邮件中的交互信息。
8. 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即时通讯客户端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
通过访问服务器以对所述DOI进行解析,得到DOI所标识的信息;
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包括:
获取交互信息中的图片信息;
判断所述图片信息是否包括DOI;如果是,则从所述图片信息中提取出所述DOI。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包括:
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
当接收到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
11. 如权利要求8~1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操作入口。
12. 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
解析单元,用于对所述DOI进行解析,得到DOI所标识的信息;
推送单元,用于向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以使得客户端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客户端包括:发送方客户端和/或接收方客户端。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发送方客户端所发送的交互信息中的DOI。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送单元,具体用于向客户端推送包含DOI所标识的信息的交互信息。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获取交互信息中的图片信息;及判断所述图片信息是否包括DOI;如果是,则从所述图片信息中提取出所述DOI。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送单元,具体用于向客户端推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及当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向所述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
17. 如权利要求12~16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送单元,还用于向客户端推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操作入口。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信息包括:即时通讯中的交互信息、社交网络平台中的交互信息,或者电子邮件中的交互信息。
19. 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
解析单元,用于通过访问服务器以对所述DOI进行解析,得到DOI所标识的信息;
展示单元,用于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及当接收到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单元,具体用于获取交互信息中的图片信息;及判断所述图片信息是否包括DOI;如果是,则从所述图片信息中提取出所述DOI。
21. 如权利要求19~20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单元,还用于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操作入口。”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获取信息、解析信息和推送给客户端均是由服务器完成的;得到推送信息的客户端包括发送方客户端和/或接收方客户端。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是即时通讯中的交互信息且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通过服务器完成解析。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11同样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2-18请求保护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装置,其中包括多种单元,分别用于实现与权利要求1-7的方法步骤相对应的功能。由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而通过具体单元实现方法步骤中的相应功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装置,其中包括多种单元,分别用于实现与权利要求10的方法步骤相对应的功能。由于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而通过具体单元实现方法步骤中的相应功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和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0和21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2中增加特征“当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和“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所述当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向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以使得客户端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包括:向客户端推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在独立权利要求8中增加特征“当接收到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和“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所述当接收到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包括: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删除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及当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向所述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将“具体”修改为“还”。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2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次修改主要在于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加入了特征“客户端发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但上述特征是本领域早有的惯用手段,例如微信好友之间发送可以发送包含二维码的图片,接收方收到图片后,微信并不会直接打开图片中二维码所对应链接,而是待用户长按图片弹出界面后,再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才会访问链接。因此也具备“不需读取时不会展示,减少流量”和“避免自动链接不安全”不安全的效果。证据可见于微信版本更新说明里的参考图片(微信 5.4 for ios 全新发布,发布时间 2014-08-14,早于本案申请日)。此外,对比文件1方案的应用场景是手机等多媒体终端(说明书第0030段),因此同样存在节省流量、手机安全性的考虑,因此可以与上述公知常识进行结合,结合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复审请求人争辩的对比文件1需要“客户端在获得二维码之后,需要通过两次解析,可得到二维码所载的电视节目信息”,实质上从说明书第0045-0047段可以看出,流程简而言之为,终端针对二维码解析,包含标识信息时得到节目信息。说明书第0007段中“本发明中,运营商(手机电视系统侧)直接将上述信息编码生成二维码供用户使用,并增加手机电视业务信息标识。如此,所使用的二维码则包括手机电视业务信息标识、SDP信息、频道ID、频道信息以及订购地址等信息”,可见,二维码中包含的是多种并列的信息(信息标识加信息本身),其中手机电视业务信息标识是用于判断二维码所含信息是否为可解析的电视节目信息,因此对二维码解析时,一次解析,即可得全部并列信息(信息标识加信息本身),含标识,系统后续利用解析出的其余信息继续处理,不含标识则不处理。但解析全过程仅存在一次。步骤2中记载的是“对获得的二维码进行解析”,即表明是对二维码中的所有信息进行解析(信息标识加信息本身),在此基础上,按照复审请求人的理解,步骤4中再对信息本身进行重复解析,不但低效且不合逻辑。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59段也明确记载了“当移动终端通过接收多媒体信息或者拍摄等方式得到二维码后,会对二维码进行解析,得到二维码原始信息,如果判断是手机电视二维码多媒体信息……”,也表明对比文件1中仅存在1次全信息解析,解析后进行判断。复审请求人的“两次解析”、“解析-判断-解析”是复审请求人仅从字面上得出的不正确理解,关于此点所展开的论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向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以使得客户端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客户端包括:发送方客户端和/或接收方客户端”修改为“向客户端推送包含所述DOI的交互信息,及向客户端推送针对所述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所述客户端在接收到所述交互信息时,在所述交互信息中的DOI的下方显示所述展示操作入口;当接收到所述客户端发送的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向所述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将独立权利要求8中的“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修改为“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包含所述DOI的交互信息,及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针对所述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所述信息交互界面在获取到所述交互信息时,在所述交互信息中的DOI的下方显示所述展示操作入口;当接收到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将独立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向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以使得客户端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客户端包括:发送方客户端和/或接收方客户端”修改为“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包含所述DOI的交互信息,及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针对所述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所述信息交互界面在获取到所述交互信息时,在所述交互信息中的DOI的下方显示所述展示操作入口;当接收到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将独立权利要求19中的特征“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及当接收到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修改为“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包含所述DOI的交互信息,及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针对所述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所述信息交互界面在获取到所述交互信息时,在所述交互信息中的DOI的下方显示所述展示操作入口;以及,当接收到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删除权利要求5、10和16,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及引用关系。此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获取交互信息中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
对所述DOI进行解析,得到DOI所标识的信息;
向客户端推送包含所述DOI的交互信息,及向客户端推送针对所述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所述客户端在接收到所述交互信息时,在所述交互信息中的DOI的下方显示所述展示操作入口;
当接收到所述客户端发送的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向所述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器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包括:获取发送方客户端所发送的交互信息中的DOI。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包括:
向客户端推送包含DOI所标识的信息的交互信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包括:
获取交互信息中的图片信息;
判断所述图片信息是否包括DOI;如果是,则从所述图片信息中提取出所述DOI。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客户端推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操作入口。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交互信息包括:即时通讯中的交互信息、社交网络平台中的交互信息,或者电子邮件中的交互信息。
7. 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即时通讯客户端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
通过访问服务器以对所述DOI进行解析,得到DOI所标识的信息;
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包含所述DOI的交互信息,及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针对所述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所述信息交互界面在获取到所述交互信息时,在所述交互信息中的DOI的下方显示所述展示操作入口;
当接收到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包括:
获取交互信息中的图片信息;
判断所述图片信息是否包括DOI;如果是,则从所述图片信息中提取出所述DOI。
9. 如权利要求7~8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操作入口。
10. 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
解析单元,用于对所述DOI进行解析,得到DOI所标识的信息;
推送单元,用于向客户端推送包含所述DOI的交互信息,及向客户端推送针对所述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所述客户端在接收到所述交互信息时,在所述交互信息中的DOI的下方显示所述展示操作入口;以及,当接收到所述客户端发送的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向所述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获取发送方客户端所发送的交互信息中的DOI。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送单元,具体用于向客户端推送包含DOI所标识的信息的交互信息。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获取交互信息中的图片信息;及判断所述图片信息是否包括DOI;如果是,则从所述图片信息中提取出所述DOI。
14. 如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送单元,还用于向客户端推送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操作入口。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信息包括:即时通讯中的交互信息、社交网络平台中的交互信息,或者电子邮件中的交互信息。
16. 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
解析单元,用于通过访问服务器以对所述DOI进行解析,得到DOI所标识的信息;
展示单元,用于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包含所述DOI的交互信息,及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针对所述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所述信息交互界面在获取到所述交互信息时,在所述交互信息中的DOI的下方显示所述展示操作入口;以及,当接收到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单元,具体用于获取交互信息中的图片信息;及判断所述图片信息是否包括DOI;如果是,则从所述图片信息中提取出所述DOI。
18. 如权利要求16~17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单元,还用于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操作入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经审查,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7346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媒体终端处理手机电视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8]-[0061]段):另外,当用户正在观看手机电视节目,希望将当前的节目信息分享及邀请朋友观看,可通过节目信息转发功能及接收触发功能来实现。由于采用二维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接收手机电视节目信息,因此,用户可非常方便的通过多媒体信息将二维码节目信息转发:当移动终端通过接收多媒体信息得到二维码后(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交互信息中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会对二维码进行解析,得到二维码原始信息,如果判断是手机电视二维码多媒体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所述DOI进行解析,得到DOI所标识的信息),则同时将二维码及电视节目频道ID值存储到数据库中,当用户希望将当前节目信息转发时,终端首先取得当前节目频道ID值,然后在数据库中查询得到当前节目的二维码。可在手机电视播放界面设置转发快捷菜单,如果用户希望将当前节目信息转发从而邀请朋友共同观看,则按下转发菜单,此时终端自动调出多媒体信息发送界面,并调出当前节目的对应二维码多媒体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DOI所标识的信息),同时屏幕显示通讯薄,用户直接选择通讯簿中朋友的名字并按确认,则包含当前电视节目信息的多媒体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交互信息)将立即发送出去。朋友接收到多媒体信息后,多媒体终端则按照上述流程进行解析及点播节目。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获取DOI由服务器完成;向客户端推送包含所述DOI的交互信息,及向客户端推送针对所述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所述客户端在接收到所述交互信息时,在所述交互信息中的DOI的下方显示所述展示操作入口;当接收到所述客户端发送的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向所述客户端推送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用户获取DOI所标识信息的效率。
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多媒体终端分享手机电视信息的效率,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采用二维码承载手机电视节目信息,希望分享手机电视节目的用户通过多媒体信息将二维码转发给朋友,朋友的移动终端接收到二维码后对其进行解析,以点播节目。而权利要求1为解决其技术问题,在客户端显示交互信息中的DOI的同时还直观地显示了展示操作入口,用户可直接通过操作展示操作入口,将DOI所标识的信息进行展示。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展示操作入口,自然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另外,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微信 5.4 for ios(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14日)已投入使用,微信好友之间可以发送包含二维码的图片,接收方收到图片后,微信并不会直接呈现图片中二维码所标识信息,而是待用户长按图片弹出菜单后,再选择其中的识别图中二维码选项,才会呈现二维码所标识信息。虽然微信 5.4 for ios涉及了包含二维码的图片(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DOI)以及识别图中二维码选项(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展示操作入口),但二者是先后呈现的,需要额外的操作步骤。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如下有益技术效果:减少用户的操作步骤,从而提高用户获取DOI所标识的信息的效率,增强用户体验。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媒体终端处理手机电视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8]-[0061]段):另外,当用户正在观看手机电视节目,希望将当前的节目信息分享及邀请朋友观看,可通过节目信息转发功能及接收触发功能来实现。由于采用二维码(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接收手机电视节目信息,因此,用户可非常方便的通过多媒体信息将二维码节目信息转发:当移动终端通过接收多媒体信息得到二维码后(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通讯客户端获取交互信息中的DOI),会对二维码进行解析,得到二维码原始信息,如果判断是手机电视二维码多媒体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对所述DOI进行解析,得到DOI所标识的信息),则同时将二维码及电视节目频道ID值存储到数据库中,当用户希望将当前节目信息转发时,终端首先取得当前节目频道ID值,然后在数据库中查询得到当前节目的二维码。可在手机电视播放界面设置转发快捷菜单,如果用户希望将当前节目信息转发从而邀请朋友共同观看,则按下转发菜单,此时终端自动调出多媒体信息发送界面,并调出当前节目的对应二维码多媒体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DOI所标识的信息),同时屏幕显示通讯薄,用户直接选择通讯簿中朋友的名字并按确认,则包含当前电视节目信息的多媒体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交互信息)将立即发送出去。朋友接收到多媒体信息后,多媒体终端则按照上述流程进行解析及点播节目。
可见,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解析由服务器完成,客户端是即时通讯客户端;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包含所述DOI的交互信息,及向信息交互界面推送针对所述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操作入口;所述信息交互界面在获取到所述交互信息时,在所述交互信息中的DOI的下方显示所述展示操作入口;当接收到针对DOI所标识信息的展示触发指令时,在信息交互界面展示DOI所标识的信息;其中,所述展示触发指令,由用户对展示操作入口的操作触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用户获取DOI所标识信息的效率。
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多媒体终端分享手机电视信息的效率,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采用二维码承载手机电视节目信息,希望分享手机电视节目的用户通过多媒体信息将二维码转发给朋友,朋友的移动终端接收到二维码后对其进行解析,以点播节目。而权利要求7为解决其技术问题,在客户端显示交互信息中的DOI的同时还直观地显示了展示操作入口,用户可直接通过操作展示操作入口,将DOI所标识的信息进行展示。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展示操作入口,自然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另外,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微信 5.4 for ios(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14日)已投入使用,微信好友之间可以发送包含二维码的图片,接收方收到图片后,微信并不会直接呈现图片中二维码所标识信息,而是待用户长按图片弹出菜单后,再选择其中的识别图中二维码选项,才会呈现二维码所标识信息。虽然微信 5.4 for ios涉及了包含二维码的图片(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的DOI)以及识别图中二维码选项(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的展示操作入口),但二者是先后呈现的,需要额外的操作步骤。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如下有益技术效果:减少用户的操作步骤,从而提高用户获取DOI所标识的信息的效率,增强用户体验。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8和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请求保护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装置,对所述处理装置包括的各个单元的限定分别为实现对应方法中所述的步骤或功能。由于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则权利要求10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在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1-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7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请求保护一种交互信息中DOI的处理装置,对所述处理装置包括的各个单元的限定分别为实现对应方法中所述的步骤或功能。由于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权利要求7的评述),则权利要求16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8.在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7和1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2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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