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食物制备的冲煮单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90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62514
优先权日:2012-10-25
申请(专利)号:201380055932.X
申请日:2013-10-17
复审请求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辰
合议组组长:黄斌
参审员:刘梅
国际分类号:A47J3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5932.X、名称为“用于食物制备的冲煮单元”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4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申请人为雀巢产品技术援助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4-5、12-13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第2-15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97/43937A1,公开日期为1997年11月27日;
对比文件2:US2010/0239734A1,公开日期为2010年09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适于封装食物制备配料的冲煮单元(3),所述冲煮单元能通过连接装置(6,7,8)可释放地且防漏地连接至加压流体源(2),所述冲煮单元(3)还包括流体注入装置(19),以及至少两个腔室部件(10,11),所述腔室部件能够装配形成封闭腔室以功能性地封装所述配料,使得所述冲煮单元(3)能够在压力下将流体注入通过所述配料,以与所述配料混合,其特征在于,所述冲煮单元(3)能完全从所述加压流体源(2)拆下,并且包括用于防止所述腔室部件(10,11)拆分的锁定装置(22,23,24),所述锁定装置能够承受高于环境压力的腔室内部压力,以在所述冲煮单元(3)从流体源(2)拆下时能够克服所述内部压力而保持所述腔室封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连接装置(6、7、8)是仅一个腔室部件(10)的一部分,从而当冲煮单元(3)的另一个腔室部件(11)功能性地连接至所述流体源(2)时,所述另一个腔室部件(11)能够独立地移动和从所述流体源(2)拆下。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加压流体源(2)为食物制备机器的基部,其包括流体贮存器(4)和泵,所述泵能够通过导流管抽吸流体,所述基部可选地包括适合于加热和/或冷却所述流体的元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配料容纳在封闭胶囊(14)中、开口的胶囊中或易理包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4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腔室部件(10、11)相互铰接连接,从而能通过绕铰链(12)枢转而被装配/拆分。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5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锁定装置包括卡口机构,该卡口机构具有在一个腔室部件(10)中的钩部(22)和/或凹槽(23),所述钩部(22)和/或凹槽(23)与另一腔室部件(11)的对应的卡销(24)配合。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卡口机构能够通过将一个腔室部件相对于另一腔室部件旋转来锁定。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5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锁定装置包括磁性锁,该磁性锁具有在第一腔室部件中的至少一个磁体件,和在另一腔室部件中的至少一个对应的金属元件。
9. 根据权利要求1到5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锁定装置包括曲杆锁闭机构,该曲杆锁闭机构包括通过一轴连接的上杆和下杆,所述轴是偏心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1到5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锁定装置包括所述腔室部件的突起部,当所述腔室部件被装配成所述冲煮单元的闭合构型时,所述突起部相配合,从而形成一轴,一环形件沿着该轴可滑动地安装,所述突起部中的一个比另一个短,从而所述环形件能在下列位置之间移动:
i.第一位置,在该第一位置,环形件聚拢两个突起部,从而将所述冲煮单元锁定在闭合构型中,和
ii.第二位置,在该第二位置,所述环形件释放所述突起部中的一个,从而解锁所述冲煮单元。
11. 根据权利要求1到10中任一项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锁定装置至少部分地内置在所述连接装置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到11中任一项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冲煮单元(3)包括密封装置,该密封装置用于在所述腔室部件被装配并锁定在一起时,防止流体泄漏到所述冲煮单元外部。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密封装置包括设置在该冲煮单元的所述腔室部件(10、11)之间的界面处的O型密封圈。
14. 根据权利要求1到13中任一项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连接装置包括圆锥形孔,所述圆锥形孔适于接纳流体源的柔性软管。
15. 根据权利要求1到14中任一项所述的冲煮单元(3),其中,所述冲煮单元是耐水和耐清洁剂的,并且能够在介于15℃和85℃之间,优选介于18℃和70℃之间的温度下在洗碗机中洗涤,并且所述冲煮单元由下列材料制成: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碳酸酯(PC)、金属、 合金、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或其组合。”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适于封装食物制备配料的冲煮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4-5、12-1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教导本申请中的压力腔室,本申请中不是一定要与胶囊的边缘配合才能形成密封空间,而在对比文件1中,空间34仅在与胶囊配合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密封空间,而不存在胶囊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产生密封空间的。对比文件1中的所有实施例均涉及一种开放式系统,本身不允许过滤器中的压力增加至高于环境压力,容纳配料的杯体包括与外界直接接触的孔,意味着过滤器中的压力不会升高至环境压力以上,虽然对比文件1的垫圈18确保咖啡保持器1与盖4之间的液压密封,但由于通道20与外界连通,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腔室部件10、13不能形成封闭腔室,在注入热水后,腔室内部也不能产生必然高于环境压力的腔室内部压力。此外,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到分配水通过配料的注入装置。(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压力腔室可以借助于能够承受高于环境压力的腔室内部压力的锁定装置,锁定装置适合于在所述腔室和/或所述配料中的流体压力超过环境压力时,防止所述腔室部件拆分并保持该腔室封闭。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锁销8和凹部9,但没有教导这些部件能在过滤器的杯体中的压力较高时防止过滤器打开,相反通过手指容易打开锁销和凹部的操作与本申请的方案相背离,对比文件1也没有教导适配器可以在不连接到相关联的咖啡机的情况下使用,相反,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锁销和凹部仅在借助于用户的手指的情况下才能起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4-5、12-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适于封装食物制备配料的冲煮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4-5、12-1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技术特征“所述冲煮单元能通过连接装置(6,7,8)可释放地且防漏地连接至加压流体源(2)”修改为“所述冲煮单元能通过连接装置(6,7,8)可释放地且密封地连接至加压流体源(2)”;同时调整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4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书1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适于封装食物制备配料的冲煮单元(3),所述冲煮单元能通过连接装置(6,7,8)可释放地且密封地连接至加压流体源(2),所述冲煮单元(3)还包括流体注入装置(19),以及至少两个腔室部件(10,11),所述腔室部件能够装配形成封闭腔室以功能性地封装所述配料,使得所述冲煮单元(3)能够在压力下将流体注入通过所述配料,以与所述配料混合,其特征在于,所述冲煮单元(3)能完全从所述加压流体源(2)拆下,并且包括用于防止所述腔室部件(10,11)拆分的锁定装置(22,23,24),所述锁定装置能够承受高于环境压力的腔室内部压力,以在所述冲煮单元(3)从流体源(2)拆下时能够克服所述内部压力而保持所述腔室封闭,所述连接装置(6、7、8)是仅一个腔室部件(10)的一部分,从而当冲煮单元(3)的所述一个腔室部件功能性地连接至所述流体源(2)时,所述另一个腔室部件(11)能够独立地移动和从所述流体源(2)拆下。”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用于允许流体过滤通过相应的腔室的适配器,仅用作一种开放式系统,以用于流体/饮料的过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教导“1)所述冲煮单元能完全从所述加压流体源拆下”,对比文件1没有示出或教导必须连接到另一构件以实现其功能性的所述适配器也可以在不连接到相关联的咖啡机的情况下使用,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适配器接合在传统“espresso意式浓缩咖啡”机的热水分配器的下方,适配器的上部件要与热水分配器的一部分相配合来容纳热水,因此不可能完全从所述加压流体源拆下。(2)对比文件1中适配器的两个腔室部件通过铰链12始终保持在一起,并没有教导或启示“所述连接装置是仅一个腔室部件的一部分,从而当冲煮单元的所述一个腔室部件功能性地连接至所述流体源时,所述另一个腔室部件能够独立地移动和从所述流体源拆下”。而本申请的冲煮单元包括连接装置的腔室部件保持连接至流体源,另一腔室部件被移除,从而机器可以分配流体,该流体将在被连接的腔室部件下方被直接分配,而不被分配到冲煮单元的封闭腔室中,在例如冲煮单元的流体注入装置的维护或除锈周期的偶然使用中,这种非标准模式是方便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最终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以及2015年04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于封装食物制备配料的冲煮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预包装的咖啡剂量的适配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第2页第6行至第6页第14行、附图1-8):该适配器适于将一定剂量咖啡保持在咖啡机的渗滤室以产生咖啡饮料。适配器包括翼部3,用于卡口式地连接到咖啡机的热水分配器,所述适配器包括咖啡剂量保持器1和盖子4,盖子的上部14装配到咖啡机的热水分配器上,圆形边缘15推靠在机器的垫圈16,确保机器操作期间的液压密封。剂量保持器1包括把手2,该剂量保持器1限定了容纳一定量咖啡的过滤腔室的下部,盖子4通过滑动铰链12与剂量保持器1相连接并限定出过滤腔室的上部;铰链允许剂量保持器和盖子在打开过程中避免机械干扰并在渗滤过程中保持液压密封,垫圈18确保剂量保持器和盖子之间的液压密封。铰链允许剂量保持器和盖子打开,手动装置6便于打开和关闭剂量保持器,在使用机器之前将咖啡剂量放入渗滤室中或在煮好咖啡之后移除咖啡剂量。过滤腔室30包括容器30/A,适于容纳胶囊形式的咖啡剂量,适配器的盖子4包括位于容器30/A顶部的喷嘴穿孔装置31,适于穿透容纳在腔室中的胶囊的顶部,以允许热水通过胶囊内部,位于板33上的多个浮凸件32用于穿透胶囊的膜并因此提供用于经过滤咖啡的通道,咖啡经通道20流出。手动装置6用于手动操作盖子,包括位于盖子4的杆7,在其自由端具有锁销8,当盖闭合到剂量保持器时,该锁销装配入把手2中的凹部9中。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预包装的咖啡剂量的适配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适于封装食物制备配料的冲煮单元;对比文件1中适配器包括翼部3,用于卡口式地连接到咖啡机的热水分配器,盖子的上部装配到咖啡机的热水分配器上,圆形边缘15推靠在机器的垫圈16,确保机器操作期间的液压密封,其中的翼部3、热水分配器分别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装置、加压流体源,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冲煮单元能通过连接装置可释放地且密封地连接至加压流体源,所述冲煮单元能完全从所述加压流体源拆下;对比文件1中的喷嘴穿孔装置3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流体注入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剂量保持器1限定出的容纳一定量咖啡的过滤腔室的下部腔室,以及与剂量保持器1相连接的盖子4限定出的过滤腔室的上部腔室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腔室部件,由附图1可知,翼部3是下部腔室的一部分,即公开了所述连接装置是仅一个腔室部件的一部分;对比文件1中适配器的垫圈18确保剂量保持器和盖子之间的液压密封,盖子4的喷嘴穿孔装置31穿透容纳在腔室中的胶囊的顶部,以允许热水通过胶囊内部,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腔室部件能够装配形成封闭腔室以功能性地封装所述配料,使得所述冲煮单元能够在压力下将流体注入通过所述配料,以与所述配料混合;对比文件1中的锁销8、凹部9共同构成了权利要求1中的锁定装置,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锁定装置能够承受高于环境压力的腔室内部压力,以在所述冲煮单元从流体源拆下时能够克服所述内部压力而保持所述腔室封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当冲煮单元的另一个腔室部件功能性地连接至所述流体源时,所述另一个腔室部件能够独立地移动和从所述流体源拆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冲煮单元的维修清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剂量保持器和盖子能够打开和关闭的基础上,为了方便对于腔室部分的单独维修或清洁工作,当冲煮单元的另一个腔室部件功能性地连接至所述流体源时,使得另一个腔室部件能够独立地移动和从所述流体源拆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适配器包括翼部3,用于卡口式地连接到咖啡机的热水分配器,盖子的上部装配到咖啡机的热水分配器上,图4公开了形成在剂量保持器1上部的翼部21锁定在机器的内螺纹卡口24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9行至第4页第24行、附图1-4),而卡口连接方式属于可拆卸的机械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并且,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渗滤室可与剂量保持器一起完全抽出,清洁可直接在水槽或洗碗机中进行(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3-5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冲煮单元能完全从所述加压流体源拆下”,对比文件1公开的冲煮单元能够在不连接到相关联的咖啡机的情况下使用。
(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当冲煮单元的另一个腔室部件功能性地连接至所述流体源时,所述另一个腔室部件能够独立地移动和从所述流体源拆下”,其所起的作用是方便冲煮单元的维修清洁。对比文件1公开了渗滤室可与剂量保持器一起完全抽出,清洁可直接在水槽或洗碗机中进行,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剂量保持器从咖啡机上拆下以方便清洗的技术教导。并且,本申请中的上下腔室部件10、11是通过枢轴铰链12相互铰接,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盖子4通过滑动铰链12与剂量保持器1相连接,铰链允许剂量保持器和盖子打开,手动装置6便于打开和关闭剂量保持器,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下腔室部件的连接方式与本申请相同,均为铰链连接方式。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对于腔室部分的单独维修或清洁工作,当冲煮单元的另一个腔室部件功能性地连接至所述流体源时,使得另一个腔室部件能够独立地移动和从所述流体源拆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行至第18行)公开了咖啡机的热水分配器。即公开了热水分配器为咖啡机的基部,其包括流体贮存器。在此基础上,使得热水分配器包括泵,所述泵能够通过导流管抽吸流体,以及所述基部可选地包括适合于加热和/或冷却所述流体的元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至第3页第5行)公开了咖啡容纳在封闭胶囊中,而将咖啡容纳在开口的胶囊中或易理包中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行至第6页第14行)公开了盖子4通过滑动铰链12与剂量保持器1相连接,铰链允许剂量保持器和盖子打开。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至 4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9行至第4页第3行、附图1-8)公开了由锁销8、凹部9构成的锁定装置,对于锁定装置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195]段、附图5)公开了一种制备饮料或液体食物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一种锁定装置,注射盖40通过卡口连接装置55连接到胶囊保持器41,胶囊保持器41包括用于接收胶囊的腔室550,卡口连接装置55沿着螺旋形的紧固动力将注射盖连接到胶囊保持器上,卡口连接装置包括位于盖子上的一系列径向延伸的突起,其配合到承载在胶囊保持器的边缘上的一系列的钩子中,可以通过设置在盖子上侧的抓握部分61执行紧固操作。对比文件2中的卡口连接装置55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卡口机构,胶囊保持器边缘的钩子、注射盖上的径向延伸的突起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钩部和卡销。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一个腔室部件中设置钩部,在另一个腔室中设置对应卡销,形成卡口机构的技术启示,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用于实现两个腔室部件的锁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公开的冲煮单元,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一锁定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在此基础上,在一个腔室部件上设置凹槽,与另一腔室部件的对应卡销配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195]段、附图5)公开了卡口连接装置55沿着螺旋形的紧固动力将注射盖连接到胶囊保持器上。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9分别对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9行至第4页第3行、附图1-8)公开了由锁销8、凹部9构成的锁定装置的基础上,对于锁定装置的具体结构,如将所述锁定装置设置为包括磁性锁,该磁性锁具有在第一腔室部件中的至少一个磁体件,和在另一腔室部件中的至少一个对应的金属元件;或者将锁定装置设置为包括曲杆锁闭机构,该曲杆锁闭机构包括通过一轴连接的上杆和下杆,所述轴是偏心的;或者将锁定装置设置为包括所述腔室部件的突起部,当所述腔室部件被装配成所述冲煮单元的闭合构型时,所述突起部相配合,从而形成一轴,一环形件沿着该轴可滑动地安装,所述突起部中的一个比另一个短,从而所述环形件能在下列位置之间移动,使得在第一位置,环形件聚拢两个突起部,从而将所述冲煮单元锁定在闭合构型中,和在第二位置时,所述环形件释放所述突起部中的一个,从而解锁所述冲煮单元,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机械知识和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将锁定装置至少部分地内置在连接装置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置的具体结构和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至第15行、附图1-3)公开了垫圈18确保剂量保持器和盖子之间的液压密封,由附图1-3可知,该垫圈18为设置在剂量保持器和盖子之间的界面处的O型密封圈。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9行至第4页第15行、附图1-3)公开了适配器的盖子4的中心处具有孔5,允许热水从机器传递到渗滤室。在此基础上,将孔设置为适于接纳流体源的柔性软管的圆锥形孔,并将该圆锥形孔设置在连接装置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将冲煮单元设置为耐水和耐清洁剂的,并且能够在介于15℃和85℃之间,优选介于18℃和70℃之间的温度下在洗碗机中洗涤,以及将所述冲煮单元设置为由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碳酸酯(PC)、金属、合金、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或其组合的材料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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