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光源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光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73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58809
优先权日:2014-08-15,2015-05-08
申请(专利)号:201510500032.2
申请日:2015-08-14
复审请求人:立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敏峰
合议组组长:彭予泓
参审员:杨婷
国际分类号:F21S8/00,F21V19/00,F21V23/00,F21Y115/10,F21Y10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一部分在其它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0032.2,名称为“用于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光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立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8月15日和2015年05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18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3016133A1,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1099105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1865424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一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光源装置,包含有:
第一灯条,设置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一边上,该第一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该该第一灯条包含有:
基底;
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形成于该基底上,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荧幕区域;以及
控制单元,耦接于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于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个别地控制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的亮度,该控制单元整合在该基底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特定数量的像素。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红绿蓝光(RGB)发光二极管单元,以及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前光色序式微显示面板(front-lit color sequential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或一加强色域前光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enhance color gamut front-lit color filter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些红绿蓝光发光二极管单元为长条形排列或三角形排列。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白光发光二极管单元,以及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基底为一硅基底。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另包含有:
第二灯条,设置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二边上,包含有:
基底;
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形成于该基底上,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荧幕区域;以及
控制单元,耦接于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于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个别地控制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的 亮度。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第二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另包含有:
第三灯条,设置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三边上,包含有:
基底;
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形成于该基底上,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荧幕区域;以及
控制单元,耦接于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于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个别地控制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的亮度。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第三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另包含有:
第四灯条,设置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四边上,包含有:
基底;
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形成于该基底上,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荧幕区域;以及
控制单元,耦接于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于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个别地控制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的亮度。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第四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单晶硅反射式液晶面板(liquid crystal on a silicon panel,LCoS panel)、数字微型反射镜(digital micro-mirror device panel,DMD panel)或一电子纸面板。”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一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光源装置,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光源装置应用于反射式微显示面板,即灯条位于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一边上,发光二极管单元对应的也是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屏幕区域,控制单元控制亮度所依据的是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该第一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该控制单元整合在该基底上。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光源LS对应于导光板100并位于反射式显示面板200的一边上,光线L从显示面板的上侧入射(参见说明书图2)。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进行反射式的显示,给出了一种显示方式的替代性选择并提供相应的前光照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种反射式的显示方式及其前光照明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替代该透射式显示方式的启示。并且,该反射式显示面板是大还是小(如令反射式显示面板是微显示面板)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当将对比文件3中的显示方式及照明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按显示区域控制相应的发光二极管的方案)时,则有第一灯条位于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一边上,发光二极管单元对应的也是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屏幕区域,控制单元控制亮度所依据的是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灯条的尺寸与其所对应的显示区域是对应的(参见说明书图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时也显然容易想到令灯条的尺寸依据显示面板的尺寸(被照明区域的尺寸)进行调整,这种适应性调整是在进行照明时的常规的惯用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作为具有控制单元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设置在任何部分上,无论是和其他结构(如LED结构/LED的基板)设置/整合在一起(如设置在灯条的基底上)还是分开设置,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来设置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立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其中,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红绿蓝光(RGB)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前光色序式微显示面板(front-lit color sequential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或一加强色域前光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enhance color gamut front-lit color filter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白光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删除了权利要求3、5,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红绿蓝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前光色序式微显示面板或一加强色域前光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为白光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各种发光二极管对应的液晶显示器均为透射式液晶显示器,其未公开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反射式和透射式结合的显示器,即半透半反式显示器,并非本申请所述的反射式显示面板,进而也不会公开本申请的“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相关技术特征,并且未公开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半透半反式显示器的色彩显示面板是否可以直接转用于反射式显示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得而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反射式显示装置,但未涉及本申请中的“前光色序式微显示面板”、“加强色域前光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或“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也未具体限定其光源的具体形式以及其光色。因此,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将本申请整体的技术特征进行拆分,用过多的不同类型的显示面板中的各个特征来分别比对本申请的上述特征,是不合理的。即便强硬地结合对比文件1-3也无法获得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一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光源装置,包含有:
第一灯条,设置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一边上,该第一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该该第一灯条包含有:
基底;
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形成于该基底上,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荧幕区域;以及
控制单元,耦接于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于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个别地控制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的亮度,该控制单元整合在该基底上,
其中,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红绿蓝光(RGB)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前光色序式微显示面板(front-lit color sequential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或一加强色域前光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enhance color gamut front-lit color filter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白光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特定数量的像素。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些红绿蓝光发光二极管单元为长条形排列或三角形排列。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基底为一硅基底。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另包含有:
第二灯条,设置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二边上,包含有:
基底;
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形成于该基底上,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荧幕区域;以及
控制单元,耦接于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于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个别地控制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的亮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第二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 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另包含有:
第三灯条,设置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三边上,包含有:
基底;
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形成于该基底上,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荧幕区域;以及
控制单元,耦接于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于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个别地控制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的亮度。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第三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另包含有:
第四灯条,设置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四边上,包含有:
基底;
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形成于该基底上,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荧幕区域;以及
控制单元,耦接于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于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个别地控制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的亮度。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第四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装置,其中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单晶硅反射式液晶面板(liquid crystal on a silicon panel,LCoS panel)、数字微型反射镜(digital micro-mirror device panel,DMD panel)或一电子纸面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一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光源装置,其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对于由技术特征“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红绿蓝光(RGB)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前光色序式微显示面板(front-lit color sequential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或一加强色域前光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enhance color gamut front-lit color filter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第一灯条,设置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一边上,该第一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该第一灯条包含有,基底,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形成于该基底上,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荧幕区域,以及控制单元,耦接于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于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个别地控制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的亮度,该控制单元整合在该基底上;(2)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红绿蓝光(RGB)发光二极管单元,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前光色序式微显示面板或一加强色域前光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对于由技术特征“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白光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上述的(1);(3)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白光发光二极管单元,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详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透射式液晶显示器的背光模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反射式微显示面板和透射式液晶显示器的发光原理以及光路走向完全不同,光源与液晶面板的相对位置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对比文件1中的透射式液晶显示器的背光模块转用得到对比文件3中的反射式显示装置。本申请将灯条及其具体特征以匹配的方式应用于反射式微显示面板,改善了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亮度不均匀问题。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第一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控制单元和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整合在该基底上”,而本申请基于该技术特征使得第一灯条的尺寸与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主动区域的尺寸相匹配,克服了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亮度不均匀的缺陷,并且通过控制单元和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整合在基底上,提高了集成度。(2)对比文件3是为了“避免在外界光源较弱的环境中,反射式电子书无法清楚显示画面的技术缺陷”,才开发的自带光源LS且不受外界光源限制的反射式显示装置。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利用环境光的彩色反射液晶显示器,其显然会受到环境光的限制,这恰是对比文件3所要克服的缺陷,因此对比文件3、2没有结合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一部分在其它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一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光源装置。由技术特征“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红绿蓝光(RGB)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前光色序式微显示面板(front-lit color sequential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或一加强色域前光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enhance color gamut front-lit color filter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白光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限定出了两个并列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反射式显示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2段,附图1-2):反射式显示装置,包括前光模块300(即用于反射式显示面板的光源装置),其设置于反射式显示面板200的显示面200a前方的一侧。
对于由技术特征“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红绿蓝光(RGB)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前光色序式微显示面板(front-lit color sequential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或一加强色域前光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enhance color gamut front-lit color filter reflective microdisplay panel)”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第一灯条,设置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第一边上,该第一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该第一灯条包含有,基底,多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形成于该基底上,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对应于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一荧幕区域,以及控制单元,耦接于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用于依据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个别地控制每一个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的亮度,该控制单元整合在该基底上;(2)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红绿蓝光(RGB)发光二极管单元,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前光色序式微显示面板或一加强色域前光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
对于由技术特征“当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白光发光二极管单元时,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上述的(1);(3)该些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为白光发光二极管单元,该反射式微显示面板为一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光源像素化以解决亮度不均匀的问题,如何形成彩色显示。
对于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基于实际的使用需求,如尺寸小型化,采用微型面板(即反射式微显示面板)和微型发光二极管单元,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背光模组及使用其的液晶显示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7、0035-0039段,附图1、4):光源模组120配置与导光板110的入光面侧;光源模组120具有水平的LED光源条122和垂直的LED光源条124,其中LED光源条122配置有多个第一LED单元DH1-DHm(从附图1可以看出,这些LED单元均设置在一基底上),LED光源条124配置有多个第二LED单元DV1-DVn,形成了由第一LED单元和第二LED单元构成的多个子区域H1V1-HmVn,如图4所示,每一列的子区域相当于第一灯条的单个发光二极管所对应于一个荧幕区域;驱动模组130(相当于控制单元)控制该些LED单元,依据所要显示的影像内容可以分别调整每个子区域H1V1-HmVn对应的第一LED单元和第二LED单元的亮度(相当于依据该些荧幕区域的亮度个别地控制每一个发光二极管单元的亮度),可以使得液晶显示器具有较高的颜色对比度(这样的结构显然能够使得照明效果更加均匀)。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分别控制发光单元以分区域调整荧幕亮度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水平和垂直两个灯条,该两个灯条分别形成了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像素化照明,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设计的需求,仅设置一个水平或垂直灯条(即第一灯条)来实现列方向或行方向的像素化照明也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期。进一步地,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使得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技术效果能够预期。此外,为了便于安装定位而将反射式显示面板的光源设置在显示面板的第一边上,以及将控制单元整合在第一灯条的基底上,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红绿蓝光发光二极管是本领域的常见光源,前光色序式微显示面板和加强色域前光彩色滤光片式微显示面板是本领域常规的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结构,通过二者的配合来实现彩色显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内部后偏振片的彩色液晶显示器,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7页,附图2)公开了:反射式彩色液晶显示器,其具有彩色滤色片矩阵,显然,该反射式彩色液晶显示器使用的是自然光,即白光。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白光光源结合彩色滤色片矩阵以实现彩色显示的技术启示。而白光发光二极管是本领域的常规白光光源。因此,根据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白光发光二极管与反射式彩色滤色片式微显示面板配合来实现彩色显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9,附图4):从附图4可以看出,对于LED光源条122或LED光源条124来说,其每个LED单元分别照亮一个列方向或行方向延伸的区域(相当于每个发光二极管都对应于一特定数量的像素)。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红绿蓝光发光二极管单元为长条形排列或三角形排列,是本领域中红绿蓝发光二极管的常规排列构型;硅是本领域中基底的常规选材。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7、9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7、0035-0039段,附图1、4):光源模组120配置与导光板110的入光面侧;光源模组120具有水平的LED光源条122和垂直的LED光源条124,其中LED光源条122(相当于第一灯条)配置有多个第一LED单元DH1-DHm,LED光源条124(相当于第二灯条或第三灯条或第四灯条)配置有多个第二LED单元DV1-DVn(从附图1可以看出,这些LED单元均设置在一基底上),形成了由第一LED单元和第二LED单元构成的多个子区域H1V1-HmVn,如图4所示,每一行的子区域相当于第二灯条或第三灯条或第四灯条的单个发光二极管所对应于一个荧幕区域)。而另外设置控制单元来控制第二灯条或第三灯条或第四灯条,以及为了便于安装定位,将第二灯条或第三灯条或第四灯条设置在面板的第二边或第三边或第四边,是本领域的常规电路控制结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7、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根据实际设计需求使得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反射式微显示面板的尺寸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和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技术效果能够预期。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8、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单晶硅反射式液晶面板、数字微型反射镜和电子纸面板都是本领域常规的反射式微显示面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光源侧置的反射式显示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光源设置位置大致相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主要区别在于:LED的控制方式,LED的光源种类及对应面板类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LED灯条中的每个LED进行控制,以控制照亮区域的亮度,即形成了像素化光源。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LED直接照射的是导光板,但像素化光源的形成并不依赖于导光板,导光板是这样的像素化光源用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透射式液晶显示器时,基于对光的出射方向的需求所设置的光学元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形成像素化光源的原理相同,灯条结构相同,技术效果相同(照明均匀),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灯条和光源控制手段来说,其显然可以应用于需要像素化光源的其他场合,而不局限于对比文件1所限定的透射式显示面板领域。具体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面对如何使得解决亮度不均匀的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像素化光源解决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3,即将对比文件3中的光源改进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灯条并采用同样的控制手段。而使得灯条和显示面板的尺寸相匹配,即灯条的尺寸可以依据显示面板的尺寸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技术效果能够预期。
(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都是反射式液晶显示装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使得被反射的白光通过彩色滤色片矩阵而转变为彩色光,也即给出了白光光源结合彩色滤色片矩阵以实现彩色显示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本身所使用的是何种光源只是对亮度有影响,并不对彩色显示的实现产生影响。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实现彩色显示的技术问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将白光和彩色滤色片矩阵的用于实现彩色显示的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3。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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