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气压传动控制系统的装岩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气压传动控制系统的装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62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627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6577.X
申请日:2016-06-04
复审请求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关军
合议组组长:任平平
参审员:陈刚
国际分类号:E21C35/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所起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6577.X,名称为“一种带有气压传动控制系统的装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625488A,公开日2016年06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气压传动控制系统的装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行走部分、机体部分、铲斗部分、扬斗部分和气压传动控制系统;铲斗部分安装在机体部分上,机体部分安装在行走部分上;在机体部分上安装扬斗部分,扬斗部分上的扬斗马达驱动扬斗链条使铲斗部分运动;行走部分上安装行走马达,行走马达通过齿轮减速后驱动轮胎转动,来实现机器的行走;所述扬斗马达和行走马达均为气动马达;气压传动控制系统通过管路连接控制扬斗马达和行走马达;
行走部分包括左、右行走箱,前连接板和后连接板;所述左、右行走箱的前端通过前连接板连接在一起,所述左、右行走箱的后端通过后连接板连接在一起;
左行走箱包括左行走箱体、左侧行走马达、左齿轮传动系统、左侧行走马达齿轮和左侧行走轮;左侧行走轮包括左前轮胎轴、左后轮胎轴、左前轮胎和左后轮胎;左侧行走马达安装在左行走箱体上;左齿轮传动系统安装在左行走箱体内,左齿轮传动系统的高速端是左侧行走马达齿轮,左侧行走马达齿轮安装在左侧行走马达上;左侧行走马达齿轮在左行走箱体的中间,向前后方向同时进行齿轮减速传动;左齿轮传动系统的低速端是左前轮胎轴和左后轮胎轴,左前轮胎安装在左前轮胎轴上,左后轮胎安装在左后轮胎轴上;当左侧行走马达转动时,带动左侧行走马达齿轮转动,并同时带动左前轮胎轴、左后轮胎轴以及左前轮胎、左后轮胎转动;
右行走箱包括右行走箱体、右侧行走马达、右齿轮传动系统、右侧行走马达齿轮和右侧行走轮;右侧行走轮包括右前轮胎轴、右后轮胎轴、右前轮胎和右后轮胎;右侧行走马达安装在右行走箱体上;右齿轮传动系统安装在右行走箱体内,右齿轮传动系统的高速端是右侧行走马达齿轮,右侧行走马达齿轮安装在右侧行走马达上;右侧行走马达齿轮在右行走箱体的中间,向前后方向同时进行齿轮减速传动,右齿轮传动系统的低速端是右前轮胎轴和右后轮胎轴,右前轮胎安装在右前轮胎轴上,右后轮胎安装在右后轮胎轴上;当右侧行走马达转动时,带动右侧行走马达齿轮转动,并同时带动右前轮胎轴、右后轮胎轴以及右前轮胎、右后轮胎转动;
机体部分包括工作台、靠轴、左侧板、右侧板、缓冲弹簧、导轮、左导轨面、右导轨面和半圆滚子;工作台安放在行走部分的前连接板和后连接板的上面,并用连接螺栓紧固;工作台的前端安装靠轴,靠轴是铲斗部分的起始位置的安装轴;左侧板和右侧板分别安装在工作台的左右侧,左侧板和右侧板上面安装气压传动控制系统;缓冲弹簧安装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之间,缓冲弹簧是铲斗部分运行的终点;导轮安装在工作台的尾部;左导轨面安装在工作台的左侧,右导轨面安装在工作台的右侧;左导轨面和右导轨面上安装有半圆滚子,它与左铲斗架和右铲斗架上的半圆槽相对应;
气压传动控制系统包括压缩空气气源、主供气阀、总开关、管路、行走操纵阀和扬斗转向组合操纵阀,所述扬斗转向组合操纵阀连接控制转向操纵阀和扬斗操纵阀;所述行走操纵阀和转向操纵阀均分别连接左侧前进气动控制阀、左侧后退气动控制阀、右侧前进气动控制阀和右侧后退气动控制阀;左侧前进气动控制阀和左侧后退气动控制阀连接控制左侧行走马达,左侧行走马达连接左侧行走轮;右侧前进气动控制阀和右侧后退气动控制阀连接控制右侧行走马达,右侧行走马达连接右侧行走轮;扬斗操纵阀连接控制扬斗马达,扬斗马达控制铲斗的起落;
所述行走操纵阀为三位三通手动控制阀,在行走操纵阀上设置行走操纵手柄,行走操纵手柄包括左右两个移动控制工位,行走操纵手柄左右移动能够使行走操纵阀换向接通不同的管路;
扬斗操纵阀和转向操纵阀均为三位三通手动控制阀,在扬斗转向组合操纵阀上设置扬斗转向操纵手柄,所述扬斗转向操纵手柄包括前、后、左、右四个移动控制工位,扬斗转向操纵手柄前后移动能够使扬斗操纵阀换向接通不同的管路;扬斗转向操纵手柄左右移动能够使转向操纵阀换向接通不同的管路;
左侧行走马达包括接口(P9)、接口(P8)和左侧马达消音器,接口(P9)和接口(P8)均为进气接口,当气源从接口(P9)进入左侧行走马达时,驱动左侧行走马达带动左侧行走轮前进;当气源从接口(P8)进入左侧行走马达时,驱动左侧行走马达带动左侧行走轮后退;气体从左侧马达消音器排出;
右侧行走马达包括接口(P11)、接口(P10)和右侧马达消音器,接口(P11)和接口(P10)均为进气接口,当气源从接口(P11)进入右侧行走马达时,驱动右侧行走马达带动右侧行走轮前进;当气源从接口(P10)进入右侧行走马达时,驱动右侧行走马达带动右侧行走轮后退;气体从右侧马达消音器排出;
所述行走操纵阀包括接口(P1)、接口(A11)和接口(A12),其中接口(P1)为进气接口,接口(A11)和接口(A12)为出气接口;接口(A11)通过管路连接左侧前进气动控制阀和右侧前进气动控制阀;接口(A12)通过管路连接左侧后退气动控制阀和右侧后退气动控制阀;
所述左侧前进气动控制阀包括接口(P4)、接口(O41)和接口(A41),其中接口(P4)为进气接口,接口(O41)和接口(A41)为出气接口;接口(A41)连接左侧行走马达的接口(P9);
所述左侧后退气动控制阀包括接口(P5)、接口(A51)和接口(O51),其中接口(P5)为进气接口,接口(A51)和接口(O51)为出气接口;接口(A51)通过管路连接左侧行走马达的接口(P8);
所述右侧前进气动控制阀包括接口(P6)、接口(O61)和接口(A61),其中接口(P6)为进气接口,接口(O61)和接口(A61)为出气接口;接口(A61)连接右侧行走马达的接口(P11);
所述右侧后退气动控制阀包括接口(P7)、接口(A71)和接口(O71),其中接口(P7)为进气接口,接口(A71)和接口(O71)为出气接口;接口(A71)通过管路连接右侧行走马达的接口(P10);
所述转向操纵阀包括接口(P2)、接口(A21)和接口(A22),其中接口(P2)为进气接口,接口(A21)和接口(A22)为出气接口;接口(A21)通过气动控制口(K4)连接左侧前进启动控制阀,接口(A21)通过气动控制口(K5)连接左侧后退气动控制阀;接口(A22)通过气动控制口(K6)连接右侧前进气动控制阀,接口(A22)通过气动控制口(K7)连接右侧后退启动控制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气压传动控制系统的装岩机,其特征在于:铲斗部分包括铲斗、左铲斗架、右铲斗架、连接杆以及左右铲斗架上的半圆槽;铲斗安装在左铲斗架和右铲斗架上;连接杆安装在左铲斗架和右铲斗架之间;扬斗部分包括扬斗马达、扬斗减速箱、齿轮减速传动和链条卷筒;齿轮减速传动安装在扬斗减速箱箱体内,扬斗马达和链条卷筒安装在扬斗减速箱上并于齿轮减速传动啮合,扬斗马达通过齿轮减速传动驱动链条卷筒转动;链条卷筒与扬斗链条的一端相连,扬斗链条的另一端连接行走部分的连接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气压传动控制系统的装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扬斗操纵阀包括接口(P3)、接口(A31)和接口(A32),其中接口(P3)为进气口,接口(A31)和接口(A32)为出气口;
扬斗马达包括接口(P13)、接口(P12)和扬斗马达消音器,接口(P13)和接口(P12)均为进气接口,当气源从接口(P13)进入扬斗马达时,扬斗马达带动铲斗扬起;当气源从接口(P12)进入扬斗马达时,扬斗马达下落。 ”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行走部分、基体部分、气动传动控制系统部分的诸多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布置,故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中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完全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采用这样的结构左右侧独立控制,操作灵活,采用压缩气体提供动力,适应恶劣工作环境,频繁启停而不影响作业寿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有气压传动控制系统的装岩机,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而行走部分结构、气压传动控制系统的结构和控制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是:行走部分涉及传动的具体结构以及一侧马达驱动一侧车轮的传动布置;工作台及其布置结构;导轮和导轨及相关结构;气动操作阀的连接和管路布置。这些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布置,故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于工程车辆来说,左右两侧分别独立驱动行走属于常见结构形式,如履带式起重机、港口用轮胎吊等;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采用压缩空气作为整个车辆的动力源,因而对比文件1同样具备上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各种有益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无需预先铺设轨道,适应各种地形作业,左右独立控制,操作灵活,不依赖电气元件;气路设计能够实现左右侧行走,转向独立或协同动作,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中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完全相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日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所起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气压传动控制系统的装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动铲斗装岩机,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包括机身底盘1(即,行走部分和机体部分)和扬斗系统(即,铲斗部分和扬斗部分),所述扬斗系统包括装岩铲斗21、铲斗架22、扬斗链条23、扬斗卷筒24(参见说明书第17段);从附图1和2可以明显看出,扬斗系统的装岩铲斗21和铲斗架22以及扬斗部分安装在机身底盘1上,机身底盘1安装在行走车轮31上;扬斗卷筒24设置于机身底盘1的作业后端,所述扬斗横轴223和所述扬斗卷筒24之间设置有所述扬斗链条23(参见说明书第17段);所述扬斗空气动力机26(扬斗马达)通过所述扬斗减速机27驱动所述扬斗卷筒24旋转,并收短所述扬斗链条23,使所述扬斗横轴223朝向所述扬斗卷筒24运动(参见说明书第21段);行走系统(即,行走部分)包括设置于所述机身底盘1底部的行走车轮31和驱动所述行走车轮31的行走空气动力机32(即,行走马达)(参见说明书第19段);行走操作阀43(即,气压传动控制系统)连接所述行走空气动力机32(参见说明书第19段);从附图2可以明显看出,行走操作阀43与行走空气动力机32之间为管路连接;从附图2可以明显看出,机身底盘1具有左右侧板,主供气阀41、扬斗操作阀42、行走操作阀43和行走空气动力机32设置在左右侧板上,其中行走空气动力机32为箱体(即,行走箱),必然具有左右两个,机身底盘1具有前后连接板,行走车轮31为四个,每个车轮具有车轴,单侧的行走空气动力机32驱动单侧车轮;安装横梁12朝向所述机身底盘1的作业前端的一侧设置有缓冲弹簧13(参见说明书第19段);从附图2可以明显看出,缓冲弹簧13安装在车体左右侧板之间,缓冲弹簧13设置在铲斗的终点;采用压缩空气作为动力源(即,压缩空气气源)(参见说明书第13段)。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中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是:(1)行走部分涉及传动的具体结构以及一侧马达驱动一侧车轮的传动布置;(2)工作台及其布置结构;(3)导轮和导轨及相关结构;(4)气动操作阀的连接和管路布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行走动力传动、工作台导轨布置、气动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马达-齿轮传动-轮轴-轮胎,这一传动链属于常见的气动驱动车轮传动结构,而左右侧分别设置驱动单元,属于工程机械中常见配置,因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工作台为工程车辆常见配置,将其放置在车厢中并与车辆侧板相连,也属于常见安装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导轨导轮为铲斗常见导向移动结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所限定的气动阀门和管路的布置,为常见气动管路布置,所采用的手柄、阀门和管路相互配合,使气动机构执行各种动作,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1附图1和2可以明显看出,铲斗部分包括铲斗21、左右铲斗架22、连接杆、半圆槽,铲斗21安装在左右铲斗架22上,连接杆安装在左右铲斗架22之间,扬斗部分包括扬斗空气动力机26(即,扬斗马达)、扬斗减速器27和扬斗卷筒24(即,链条卷筒),扬斗卷筒24安装在扬斗减速器27上,扬斗卷筒24与扬斗链条23的一端相连,扬斗链条23的另一端与扬斗横轴223(即,连接杆)相连。由此可见,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是:齿轮减速传动。该手段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齿轮减速传动为常见的齿轮箱传动结构。因此,该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限定,所限定的阀门具体结构和部件连接结构为常见马达阀门控制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本申请无需预先铺设轨道,适应各种地形作业,左右独立控制,操作灵活,不依赖电气元件;(2)气路设计能够科学的实现左右侧行走,转向独立或协同动作,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岩机采用车轮进行行走移动,左右侧单独驱动,采用空气作为行走和卷扬的动力,因而其必然具有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种种优点,如车轮行走所带来的无需铺设轨道,适应各种地形作业,如空气驱动所带来的不依赖电气元件。
对于意见(2),从对比文件1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空气动力机的数量和布置方式与本申请相同,对于左右侧独立行走,转向独立动作,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卷扬和行走的相互独立控制;对于权利要求中未被公开的气路布置的细节结构,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对这些结构所起的技术效果进行说明;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气路上设置阀门、气路进口和出口以及相应接头,都是常见的气路元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观点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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