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发送器与交通工具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和相应的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发送器与交通工具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和相应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61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58527
优先权日:2013-04-23
申请(专利)号:201480023294.8
申请日:2014-03-07
复审请求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静
合议组组长:韩黎敏
参审员:段秋萍
国际分类号:G01C21/36;B60H1/00;H04H20/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3294.8,名称为“用于在发送器与交通工具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和相应的设备”的发明专利PCT申请。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3日,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0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申请人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5月03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8036586A1,公开日为2008年02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739125A,公开日为2006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710856A,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发送交通工具(10)的信息的方法,
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交通工具(10)的信息,
?将可机读形式的信息编码到文字消息(3)中,并且
?借助移动无线技术发送所述信息,
其特征在于,
将信息编码到文字消息(3)中的过程包括以超链接的形式将信息编码和将超链接嵌入所述文字消息(3)中,并且
检测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并且作为信息进行发送。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借助标准通信机构通过移动无线网络(4)发送所述文字消息(3)。
3. 一种接收用于交通工具(11)的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借助移动无线通信技术接收文字消息(3),
?将文字消息(3)解码,以便检测文字消息(3)内部的信息,并且
?向交通工具(11)发送信息,以便根据所述信息执行交通工具(11)的应用,
其中,将文字消息(3)解码的过程包括在文字消息(3)内部提取超链接和解释超链接,并且
其中,信息包括另一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另一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
4. 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借助标准通信机构通过移动无线网络(4)接收文字消息(3)。
5. 一种用于交通工具(11)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控制装置(5),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通过通信装置(1;2;6)接收文字消息,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借助通信装置(1;2;6)接收和分析形式为文字消息(3)的可机读形式的信息并且根据所述信息执行交通工具(11)的应用,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将信息以超链接的形式编码并且将所述超链接嵌入文字消息(3)中,并且
其中,信息包括另一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另一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
6. 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装置(5)附加地设计用于通过通信装置(1;2;6)发送文字消息,
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借助通信装置(1;2;6)发送形式为文字消息(3)的可机读形式的信息。
7. 按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通过执行应用改变交通工具(10)的状态。
8. 按权利要求5至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检测交通工具(10;11)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交通工具(10;11)的行驶数据并且作为形式为文字消息的信息进行发送,并且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接收和分析作为所述信息的、另一交通工具(11;10)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另一交通工具(10;11)的行驶数据。
9. 按权利要求5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设备(20)包括输出装置(9)和输入装置(8),并且
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通过输出装置(9)准备执行应用并且只在控制装置(5)检测到通过输入装置(8)对准备执行的正面确认时,才执行应用。
10. 按权利要求5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设备(20)包括信息娱乐系统(7),
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在执行应用时将信息保存在信息娱乐系统(7)中。”
驳回决定中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将交通工具信息以可机读的超链接形式编码,并将超链接嵌入到文字信息中再发送;交通工具的信息还包括检测的交通工具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文字消息中嵌入可机读的交通工具信息以降低经营和装置成本。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文本信息以可机读的超链接形式编码嵌入到文字信息中并向用户显示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应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手段,将车辆导航设备的兴趣点地址请求信息,编码为可机读的超链接形式并嵌入到文字信息中,再借助无线网络向外界发送,这是显而易见的。而检测车辆的除导航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数据,并借助超链接和无线网络技术向外界发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将文字消息解码以便检测文字消息内部的信息,解码的过程包括提取超链接和解释超链接;信息包括另一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行驶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如何接收并提取文字消息中的交通工具信息。对比文件3中通过将文本信息以超链接形式发送和接收的形式,提高了信息传送效率,降低了成本,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中获得启示,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导航设备接收的包含兴趣点地址数据的文字信息为可机读的超链接形式,并通过解码获得其中所包含的导航信息以执行车辆中的导航应用程序,这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车辆之间进行数据交互,向另一车辆发送控制数据、或接收来自另一车辆的控制数据以启动自身应用程序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车辆与外界的交互通常包括与外界服务器或者外界车辆之间进行交互;从而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对比文件1中的车辆导航设备由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地址数据替换为接收外界车辆发送的地址数据,用以启动自身的导航应用程序,这是显而易见的。而当在车辆之间进行数据交互时,数据可以包括行驶路线的目的地址数据、路线上的兴趣点地址数据等行驶数据,也可以包括交通工具导航系统应用程序的配置数据。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装置将信息以超链接的形式编码并且将所述超链接嵌入文字消息中;信息包括另一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行驶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如何在文字消息中嵌入可机读的交通工具信息,并降低经营和装置成本。对比文件3中通过将文本信息以超链接形式发送和接收的形式,提高了信息传送效率,降低了成本,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中获得启示,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导航设备接收的包含兴趣点地址数据的文字信息为可机读的超链接形式,并通过解码获得其中所包含的导航信息以执行车辆中的导航应用程序,这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车辆之间进行数据交互,向另一车辆发送控制数据、或接收来自另一车辆的控制数据以启动自身应用程序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车辆与外界的交互通常包括与外界服务器或者外界车辆之间进行交互;从而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对比文件1中的车辆导航设备由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地址数据替换为接收外界车辆发送的地址数据,用以启动自身的导航应用程序,这是显而易见的。而当在车辆之间进行数据交互时,数据可以包括行驶路线的目的地址数据、路线上的兴趣点地址数据等行驶数据,也可以包括交通工具导航系统应用程序的配置数据。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检测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并且作为信息进行发送”修改为“检测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并且作为信息发送至另一交通工具,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在独立权利要求3、5中分别加入特征“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5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发送交通工具(10)的信息的方法,
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交通工具(10)的信息,
?将可机读形式的信息编码到文字消息(3)中,并且
?借助移动无线技术发送所述信息,
其特征在于,
将信息编码到文字消息(3)中的过程包括以超链接的形式将信息编码和将超链接嵌入所述文字消息(3)中,并且
检测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并且作为信息发送至另一交通工具,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
“3. 一种接收用于交通工具(11)的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借助移动无线通信技术接收文字消息(3),
?将文字消息(3)解码,以便检测文字消息(3)内部的信息,并且
?向交通工具(11)发送信息,以便根据所述信息执行交通工具(11)的应用,
其中,将文字消息(3)解码的过程包括在文字消息(3)内部提取超链接和解释超链接,并且
其中,信息包括另一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另一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
“5. 一种用于交通工具(11)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控制装置(5),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通过通信装置(1;2;6)接收文字消息,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借助通信装置(1;2;6)接收和分析形 式为文字消息(3)的可机读形式的信息并且根据所述信息执行交通工具(11)的应用,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将信息以超链接的形式编码并且将所述超链接嵌入文字消息(3)中,并且
其中,信息包括另一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另一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
复审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将信息编码到文字消息中的过程包括以超链接的形式将信息编码和将超链接嵌入所述文字消息中,检测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并且作为信息发送至另一交通工具,从而能够自动的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上述区别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2、3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将信息编码到文字消息中的过程包括以超链接的形式将信息编码和将超链接嵌入所述文字消息中,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数据交互效率。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文本信息以超链接形式编码嵌入到文字信息中并向将信息发送至另一客户端,从而能够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客户端的任意应用的技术手段,其能够提高用户之间信息交互的效率,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以超链接的形式对信息进行编码并将编码嵌入文字信息中以使得另一用户可以据此信息启动任意应用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数据交互效率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2,使得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数据以超链接形式的进行编码,解码之后根据超链接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从而改善导航设备之间的通信效率,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根据解码后的参数组自动启动任意应用程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的技术内容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将文字消息解码的过程包括在文字消息内部提取超链接和解释超链接,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信息交互效率。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文字信息内部提取超链接和解释超链接并据此启动任意应用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信息交互效率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2,使得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数据以超链接形式的进行编码,解码之后根据超链接的任意参数组启动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从而改善导航设备之间的通信效率,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根据解码后的参数组自动启动任意应用程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的技术内容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设计用于将信息以超链接的形式编码并且将所述超链接嵌入文字消息中,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6-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交通工具(10)的行驶特性或者用于设置交通工具(10)的信息娱乐系统、空调设备、发动机控制装置、变速器、巡航控制系统或者天窗的设置数据”,独立权利要求3和5中分别加入特征“其中,所述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另一交通工具(10)的行驶特性或者用于设置另一交通工具(10)的信息娱乐系统、空调设备、发动机控制装置、变速器、巡航控制系统或者天窗的设置数据”,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5为:
“1. 一种用于发送交通工具(10)的信息的方法,
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交通工具(10)的信息,
?将可机读形式的信息编码到文字消息(3)中,并且
?借助移动无线技术发送所述信息,
其特征在于,
将信息编码到文字消息(3)中的过程包括以超链接的形式将信息编码和将超链接嵌入所述文字消息(3)中,并且
检测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并且作为信息发送至另一交通工具,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
其中,所述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交通工具(10)的行驶特性或者用于设置交通工具(10)的信息娱乐系统、空调设备、发动机控制装置、变速器、巡航控制系统或者天窗的设置数据。”
“3. 一种接收用于交通工具(11)的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借助移动无线通信技术接收文字消息(3),
?将文字消息(3)解码,以便检测文字消息(3)内部的信息,并且
?向交通工具(11)发送信息,以便根据所述信息执行交通工具(11)的应用,
其中,将文字消息(3)解码的过程包括在文字消息(3)内部提取超链接和解释超链接,并且
其中,信息包括另一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另一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
其中,所述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另一交通工具(10)的行驶特性或者用于设置另一交通工具(10)的信息娱乐系统、空调设备、发动机控制装置、变速器、巡航控制系统或者天窗的设置数据。”
“5. 一种用于交通工具(11)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控制装置(5),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通过通信装置(1;2;6)接收文字消息,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借助通信装置(1;2;6)接收和分析形式为文字消息(3)的可机读形式的信息并且根据所述信息执行交通工具(11)的应用,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5)设计用于将信息以超链接的形式编码并且将所述超链接嵌入文字消息(3)中,并且
其中,信息包括另一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另一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
其中,所述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另一交通工具(10)的行驶特性或者用于设置另一交通工具(10)的信息娱乐系统、空调设备、发动机控制装置、变速器、巡航控制系统或者天窗的设置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将信息编码到文字消息中的过程包括以超链接的形式将信息编码和将超链接嵌入所述文字消息中,并且检测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并且作为信息发送至另一交通工具,从而能够自动的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其中,所述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交通工具的行驶特性或者用于设置交通工具的信息娱乐系统、空调设备、发动机控制装置、变速器、巡航控制系统或者天窗的设置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改善两个交通工具之间的通信,从而能够根据所述通信尽可能简单的使用交通工具的状态与另一交通工具的状态适配。对比文件1、3都未公开交通工具数据可以为交通工具的行驶特性或者用于设置交通工具的信息娱乐系统、空调设备、发动机控制装置、变速器、巡航控制系统或者天窗的设置数据,而且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阶段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08月16日和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发送交通工具的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个车辆导航系统之间进行交互的组交互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
车辆导航系统300a、300b、300c能够同时向/从车辆网络服务器102发送/接收与在选中的成员之中运行应用程序所需的数据(例如,声音数据和用于移动电话呼叫的控制信号)一起的GPS信息及用于选择组和应用程序的控制信号。运行应用程序所需的数据经由常规移动电话通信(例如,GSM)被发送和接收,而GPS信息及用于选择组和应用程序的控制信号被利用移动电话通信中的文本消息(短信服务)发送和接收(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
图1B为示图,其说明了根据本发明第二实施例的网络化组交互系统100b。对照图1A所示的使用了车辆网络服务器102的组交互系统,图1B中的组交互系统100b被改变为对等系统,其无需使用车辆网络服务器102,就可实现无线通信。导航系统300d、300e、300f无需使用车辆网络服务器,就能够在组内的选中成员之间进行对等无线通信140、146、150。尽管也可使用其它类型的无线通信,所述无线通信优选为蜂窝通信。导航系统300d、300e、300f还能够利用在其上安装的常规全球定位系统(GPS(未示出)显示相应车辆的位置(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4段)。
图3B为框图,其说明了根据本发明第二实施例的车辆导航系统300d。图3B中的车辆导航系统300d用于图1B中的组交互系统100b。除了包括用于与其它车辆导航系统300d直接通信的对等通信模块317以外,车辆导航系统300d与图3A中描述的车辆导航系统300a相同。经由对等通信模块317发送控制数据,例如组的选择,关于成员的各种信息(例如,成员标识,移动电话号码等),以及所述车辆和组中其它车辆的GPS信息等。尽管也可以使用其它类型的通信接口,例如,IEEE 802.11 b标准通信接口,对等通信模块317优选地为短程无线电通信接口。另一方面,在选中成员之中运行的应用程序的选择,用于交互的组中成员的选择,以及实际应用程序数据(例如用于移动电话呼叫的话音数据),被利用典型的移动通信经由无线通信模块316发送和接收。图4为根据本发明一个实施例的车辆导航系统300a或300d的显示装置屏幕的图形表示。地图406显示在与触摸屏301重叠的显示装置310上。参照图4,显示地图406以指示多条道路的位置和名称。给定组的三辆汽车(汽车1,汽车2,以及汽车3)的位置也显示在地图306上(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2-3段)。
图7B为流程图,其说明了根据本发明的另一个实施例的,启动关于车辆导航系统和选中成员的选中的应用程序的步骤512b。在图7B中说明的步骤512b启动存储在车辆导航系统300d中的选中的应用程序,并因此不涉及与车辆网络服务器102的通信。这样,当车辆导航系统300d用于能够进行对等通信的组交互系统100b中时,其使用步骤512b。即,当车辆导航系统300d无需利用车辆网络服务器102,而通过短程无线电通信等直接与其它成员通信时,使用步骤512b。参照图7B,当过程继续进行(511)时,车辆导航系统300d通过通信服务供应商104经由无线通信模块316直接与选中成员建立通信(722)。然后,车辆导航系统300通过运行存储在其中的选中的应用程序,启动关于车辆导航系统300d以及选中成员的选中的应用程序,并且过程继续进行(步骤506)(参见说明书第21页第1-2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检测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或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并作为信息发送至另一交通工具,从而能够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用于设置交通工具的信息娱乐系统的设置数据。
对此,合议组认为,将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的内容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的车辆导航系统300d、300e、300f使用对等无线通信140、146、150以文本消息(短信服务)的形式发送/接收包括移动电话号码和车辆的GPS信息等的控制数据,然后将接收的车辆位置显示在显示装置上并且可以根据接收的控制数据进行移动电话呼叫和互动游戏,说明发送和接收的控制数据是可机读形式的信息。对比文件2中车辆导航系统可以根据控制数据进行互动游戏以及将GPS信息显示在地图上,而互动游戏属于交通工具的信息娱乐系统,说明控制信息中的与互动游戏相关的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用于设置交通工具的信息娱乐系统的设置数据,车辆的GPS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车辆导航系统以文本消息(短信服务)将控制数据发送至另一车辆导航系统,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检测交通工具的信息,将可机读形式的信息编码到文字消息中。对比文件2中,控制数据通过无线电通信接口进行接收和发送,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借助移动无线技术发送信息。对比文件2的车辆导航系统300d相当于另一交通工具。车辆导航系统中的其他成员即其他车辆导航系统如300e、300f经由对等通信模块317发送控制数据至车辆导航系统300d,然后车辆导航系统300d可以根据控制数据启动300d和选中成员的互动游戏程序,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检测交通工具的交通工具数据和交通工具的行驶数据并作为信息发送至另一交通工具,从而能够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用于设置交通工具的信息娱乐系统的设置数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信息编码到文字消息中的过程包括以超链接的形式将信息编码和将超链接嵌入所述文字消息中,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数据交互效率。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信息交互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图3):本发明还提供一种信息交互的方法200,请参照图3,首先,信息服务提供商40根据即时通讯运营商或者即时通讯系统的规定或提供的编码规则,将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全部定制为文本格式的信息,并对所定制出来的文本信息都设定好其属性,这些属性包括值、关键字和互联网网址,见步骤210;在步骤220,信息服务提供商40将定制好的文本信息传送给即时通讯服务器10;步骤230,即时通讯服务器10将接收到文本信息传送给各在线或提出需求的即时通讯客户端20;在步骤240,即时通讯客户端240将接收到的文本信息根据编码规则解码为超链接消息,如上所述,所述的超链接消息包括超链接及其相关信息;在步骤250,即时通讯客户端将解码后的超链接消息显示于其交互窗口。在步骤260,在用户对超链接消息进行操作后,接收用户点击超链接的请求;实际上,由于所有的信息内容都是超链接,所以用户可以很方便地用鼠标进行操作,即鼠标点击,当然也可以通过键盘或者其他外设进行操作。在步骤270,即时通讯客户端20根据用户的点击请求或者用户点击的超链接,判断该超链接的属性:步骤281,如果超链接的属性是对应互联网地址,则调用浏览器访问该相应的互联网网页(步骤291)。
根据对比文件3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信息服务提供商40根据即时通讯运营商或者即时通讯系统的规定或提供的编码规则,将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全部定制为文本格式的信息,并对所定制出来的文本信息都设定好其属性,即时通讯客户端240将接收到的文本信息根据编码规则解码为超链接消息,说明信息服务提供商40是以超链接的形式将信息编码并将超链接嵌入文字消息中。即时通讯客户端将解码后的超链接消息显示于其交互窗口,然后用户对超链接消息进行操作后,进行如调用浏览器访问相应的互联网网页的操作。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文本信息以超链接形式编码嵌入到文字信息中并向将信息发送至另一客户端,从而能够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客户端的任意应用的技术手段,其能够提高用户之间信息交互的效率。而本申请之所以以超链接的形式对信息进行编码并将编码嵌入文字信息中,也是为了提高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的效率,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以超链接的形式对信息进行编码并将编码嵌入文字信息中以使得另一用户可以据此信息启动任意应用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数据交互效率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2,使得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数据以超链接形式的进行编码,解码之后根据超链接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另一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从而改善导航设备之间的通信效率,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根据解码后的参数组自动启动任意应用程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的技术内容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特征“所述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交通工具(10)的行驶特性或者用于设置交通工具(10)的空调设备、发动机控制装置、变速器、巡航控制系统或者天窗的设置数据”还限定了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但上述特征对于交通工具数据的限定属于交通领域的常规技术概念,并不能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的影响,因此,上述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同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如图1所示,移动设备12和HFT14配备有符合Bluetooth SIG, Inc等建立的蓝牙无线数据通信标准和协议的射频(“RF”)收发器(未示出),以允许通信和传输两台设备之间的消息。在优选实施例中,移动设备12和HFT14还配备有拨号网络(DUN)简档,其提供使用蓝牙连接访问因特网和其他拨号服务的标准,以及支持SMS命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认识到,移动设备12还可以通过其他通信方法建立无线因特网连接,例如通过码分多址(“CDMA”)蜂窝网络的宽带接入。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接收用于交通工具的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将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进行比较可知,车辆导航系统300d、300e、300f经由对等通信模块进行控制数据的发送和接收,其中,控制数据是文本消息(短信服务)的形式,对等通信模块可以是无线电通信接口,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借助移动无线通信技术接收文字消息。车辆导航系统接收控制数据之后,可以将其他车辆的位置显示在其显示装置上,并进行启动自身和选中成员的互动游戏程序,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将文字信息解码,以便检测文字消息内部的信息。车辆导航系统300d相当于交通工具,其他车辆导航系统300e、300f相当于另一交通工具,车辆导航系统300d经由对等通信模块317发送和接收其他车辆导航系统300e、300f的控制数据,例如组的选择,关于成员的各种信息(例如,成员标识,移动电话号码等),以及所述车辆和组中其它车辆的GPS信息等,然后车辆导航系统300d可以根据控制数据启动300d和选中成员的互动游戏程序,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向交通工具发送信息,以便根据所述信息执行交通工具的应用。互动游戏属于交通工具的信息娱乐系统,与互动游戏相关的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用于设置另一交通工具的信息娱乐系统的交通工具数据,GPS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行驶数据。
因此,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将文字消息解码的过程包括在文字消息内部提取超链接和解释超链接,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信息交互效率。
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中,即时通讯客户端240将接收到的文本信息根据编码规则解码为超链接消息,然后,用户根据超链接属性启动访问浏览器等操作,公开了将文字消息解码的过程包括在文字消息内部提取超链接和解释超链接,从而能够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客户端的任意应用,给出了在文字信息内部提取超链接和解释超链接并据此启动任意应用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信息交互效率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2,使得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数据以超链接形式的进行编码,解码之后根据超链接的任意参数组启动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从而改善导航设备之间的通信效率,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根据解码后的参数组自动启动任意应用程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的技术内容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特征“所述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另一交通工具(10)的行驶特性或者用于设置另一交通工具(10)的空调设备、发动机控制装置、变速器、巡航控制系统或者天窗的设置数据”还限定了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但上述特征对于交通工具数据的限定属于交通领域的常规技术概念,并不能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的影响,因此,上述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同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交通工具的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其中,对比文件2的车辆导航系统300d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用于交通工具的设备,如图3B所示,处理器306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控制装置,对等通信模块317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通信装置。车辆导航系统300d经由对等通信模块317发送和接收以文本消息(短信服务)形式的控制数据,控制数据包括例如组的选择,关于成员的各种信息(例如,成员标识,移动电话号码等),以及所述车辆和组中其它车辆的GPS信息等,然后将其他车辆的GPS位置显示在其显示装置上,并根据控制数据启动互动游戏等应用,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通过通信装置接收文字消息,接收和分析形式为文字消息的可机读形式的信息并且根据所述信息执行交通工具的应用。互动游戏属于交通工具的信息娱乐系统,与互动游戏有关的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用于设置另一交通工具的信息娱乐系统的交通工具数据,GPS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行驶数据。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设计用于将信息以超链接的形式编码并且将所述超链接嵌入文字消息中,从而能够自动地以同样保存在超链接中的任意参数组启动交通工具的任意应用。
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如前所述,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特征“所述交通工具数据理解为另一交通工具(10)的行驶特性或者用于设置另一交通工具(10)的空调设备、发动机控制装置、变速器、巡航控制系统或者天窗的设置数据”还限定了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但上述特征对于交通工具数据的限定属于交通领域的常规技术概念,并不能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的影响,因此,上述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同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5,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车辆导航系统300a、300b、300c能够同时向/从车辆网络服务器102发送/接收与在选中的成员之中运行应用程序所需的数据(例如,声音数据和用于移动电话呼叫的控制信号)一起的GPS信息及用于选择组和应用程序的控制信号。运行应用程序所需的数据经由常规移动电话通信(例如,GSM)被发送和接收,而GPS信息及用于选择组和应用程序的控制信号被利用移动电话通信中的文本消息(短信服务)发送和接收。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或6,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1页第2段):车辆导航系统300a、300d接收来自用户的应用程序的选择(511)。参照图7B,当过程继续进行(511)时,车辆导航系统300d通过通信服务供应商104经由无线通信模块316直接与选中成员建立通信(722 )。然后,车辆导航系统300通过运行存储在其中的选中的应用程序,启动关于车辆导航系统300d以及选中成员的选中的应用程序,并且过程继续进行(步骤506)。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7,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第16页第2-3段、说明书第21页第2段):车辆导航系统300a、300b、300c能够同时向/从车辆网络服务器102发送/接收与在选中的成员之中运行应用程序所需的数据(例如,声音数据和用于移动电话呼叫的控制信号)一起的GPS信息及用于选择组和应用程序的控制信号。运行应用程序所需的数据经由常规移动电话通信(例如,GSM)被发送和接收,而GPS信息及用于选择组和应用程序的控制信号被利用移动电话通信中的文本消息(短信服务)发送和接收。经由对等通信模块317发送控制数据,例如组的选择,关于成员的各种信息(例如,成员标识,移动电话号码等),以及所述车辆和组中其它车辆的GPS信息等。参照图7B,当过程继续进行(511)时,车辆导航系统300d通过通信服务供应商104经由无线通信模块316直接与选中成员建立通信(722 )。然后,车辆导航系统300通过运行存储在其中的选中的应用程序,启动关于车辆导航系统300d以及选中成员的选中的应用程序,并且过程继续进行(步骤506)。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8,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3段、第21页第2段):触摸屏301与显示装置310重叠,以向用户提供在交互式显示器上输入命令和数据的能力。在实际使用中,车辆导航系统300的用户通过触摸地图406上与所需汽车相对应的图标,在组中选择一辆或多辆希望与之交互的汽车,并通过触摸对应于应用程序列表404中的所需应用程序的图标,来选择将要启动的关于组中成员的应用程序。参照图7B,当过程继续进行(511)时,车辆导航系统300d通过通信服务供应商104经由无线通信模块316直接与选中成员建立通信(722 )。然后,车辆导航系统300通过运行存储在其中的选中的应用程序,启动关于车辆导航系统300d以及选中成员的选中的应用程序,并且过程继续进行(步骤506)。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5-9,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3段,第14页第3段):参照图3A,车辆导航系统300a包括触摸屏301,GPS模块302输入装置304,语音识别/合成模块305,处理器306存储装置308,显示装置310,无线通信模块316,以及总线318。存储装置308作为处理器306的工作存储器,并且也存储车辆导航系统300a所使用的各种信息。存储装置308包括组数据模块320,O/S(操作系统)模块322,组建立模块324,以及应用程序模块326。O/S模块322为车辆网络服务器102存储操作系统或引导序列。组数据模块320存储所有组信息,例如,组成员列表,组成员标识,等等。组建立模块324存储用于根据图6A和6B中描述的方法建立成员组的指令和程序。应用程序模块326存储各种用于与组的选中成员进行交互的应用程序,例如,移动电话应用程序,游戏应用程序等。应用程序模块326还存储用于确定和显示车辆导航系统300a的位置的GPS应用和关联地图信息。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0项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