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状态通知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62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763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47091.8
申请日:2015-07-27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已经给出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47091.8,名称为“状态通知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WO03/037007A1,公开日为2003年05月01日;对比文件2:CN101213819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2日;对比文件3:CN203858579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1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1)和区别(2),对于区别(1),QQ联系人的状态的更改是响应于接收到服务器发送的联系人状态而更改,并非是接收联系人发送的各种消息(且该消息中包括了表明用户的当前状态是否为不方便接听来电或回复短信的状态)进行更改,即使标记联系人的状态是常用技术手段,但是,在对比文件1第二方接收到第一方发送的IM、电子邮件、SMS或WAP消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QQ联系人状态标记的方法进行结合。对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在状态改变之时进行通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通过日历事件或智能穿戴设备实时获取用户当前状态信息,并将用户当前状态信息发送到预设联系人的终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状态通知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终端,包括:
获取终端的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所述当前状态信息用以表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是否为不方便接听来电或回复短信的状态;
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送到预设联系人的终端,所述预设联系人的终端根据所述当前状态信息标记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
所述获取终端的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一种方式:
检测所述用户的日历事件,根据所述日历事件确定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
获取智能穿戴设备反馈的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与所述终端绑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终端的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用户设置的第一当前状态信息;
检测所述用户的日历事件确定所述用户的第二当前状态信息,或检测智能穿戴设备反馈的所述用户的第二当前状态信息;
将所述第二当前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一当前状态信息进行比对;
当所述第二当前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一当前状态信息不匹配时,将所述第二当前状态信息作为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通知所述用户的预设联系人,包括:
生成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回铃音;
当接收到所述预设联系人来电时,播放所述回铃音。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生成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回铃音,包括:
采集包括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的语音信息,将所述语音信息作为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回铃音。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生成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回铃音,包括:
查询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预设回铃音,将所述预设回铃音作为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回铃音。
6. 一种状态通知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终端,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终端的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所述当前状态信息用以表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是否为不方便接听来电或回复短信的状态;
通知模块,用于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通知所述用户的预设联系人;
所述通知模块包括:
发送子模块,用于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送到所述预设联系人的终端,所述预设联系人的终端根据所述当前状态信息标记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检测子模块,用于检测所述用户的日历事件;
第一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日历事件确定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
和/或,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智能穿戴设备反馈的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与所述终端绑定。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三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设置的第一当前状态信息;
第二检测子模块,用于检测所述用户的日历事件确定所述用户的第二当前状态信息,或检测智能穿戴设备反馈的所述用户的第二当前状态信息;
比对子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当前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一当前状态信息进行比对;
第二确定子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二当前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一当前状态信 息不匹配时,将所述第二当前状态信息作为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知模块包括:
生成子模块,用于生成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回铃音;
播放子模块,用于当接收到所述预设联系人来电时,播放所述回铃音。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子模块,用于采集包括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的语音信息,将所述语音信息作为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回铃音。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子模块,用于查询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预设回铃音,将所述预设回铃音作为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回铃音。
11. 一种状态通知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终端,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取终端的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所述当前状态信息用以表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是否为不方便接听来电或回复短信的状态;
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送到预设联系人的终端,所述预设联系人的终端根据所述当前状态信息标记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
所述获取终端的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一种方式:
检测所述用户的日历事件,根据所述日历事件确定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
获取智能穿戴设备反馈的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与所述终端绑定。
12.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指令,其特征在于,该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上述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由终端将当前状态信息发送到预设联系人的终端,所述预设联系人的终端根据所述当前状态信息标记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QQ联系人的状态的更改,是接收到服务器发送的联系人状态而更改,即使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QQ联系人状态标记的方法进行结合,也只能实现根据服务器发送的状态信息来标记,无法形成本申请根据终端发送的信息来标记,无需服务器来标记用户的状态以及发送用户的状态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WO03/037007A1,公开日为2003年05月01日;对比文件2:CN101213819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2日;对比文件3:CN203858579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状态通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场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页第9行至9页第10行、附图1-2):
每个用户都有一个列表,称为好友列表,包括他希望从中获得在场信息的其他用户的在场地址。好友列表由安装在用户终端中的在场客户端进行管理。当一个用户想要改变他的在场状态,他使用在场客户端提供的输入装置。在场状态可以是例如“在场”、“不在场”(即未连接到网络)或者“在场但不希望通信”。在场服务器通知从该人获取在场信息的用户。在场信息包含改变的在场状态的信息。如图1所示,在场服务网络包括3个用户,即用户A,用户B,用户C,每个用户操作一个或多个终端1,3,5,7。每个终端1,3,5,7连接到在场服务器11。每个终端1,3,5,7包括一个在场客户端13,在场客户端13负责终端中的在场功能。它包括例如用户界面和好友列表。如果用户A改变他的在场状态,并且用户B,用户C订阅了用户A的在场信息,只要用户A同意用户B,用户C接收他的在场信息,在场服务器11通知用户B,用户C。
根据本发明,终端1,3,5,7中的每个在场客户端13包括感测装置19,其适于感测影响终端的通信限制因素。例如,终端电池电量是否耗尽,终端是否进入无线电覆盖范围较差的区域,或终端是否从无线电覆盖范围较差的区域出站并准备再次通信。通信限制因素的另一个例子是,例如电话中使用的现金或信用卡是空的。感测装置19也可以感测终端中的硬件是否存在问题。例如,终端是否已被掉下以及话筒是否已经损坏,其他用户获得了关于此的信息,则他们将知道他们可以使用其他通信方法(例如电子邮件或SMS)联系该用户。在不久的将来,移动终端也可能在无线电波可能损坏电子设备的地区自动关闭,这可能是例如在医院或飞机中。然后,感测装置19可以感测到这一点并且强制在场客户端13自动向在场服务器11发送在场状态的改变。相适应的,在场客户端13还可以发送一个文本信息说明状态改变的原因。…此外,这种通信限制因素可能是由终端的制造商、支付帐单的用户的父母或由用户自己设定的时间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感测装置19感测到达到了时间限制,在场客户端13向在场服务器11发送指令以改变在场状态(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终端的状态通知方法,获取终端的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感测装置19适当地包括一个或多个阈值。感测装置19检测每个通信限制因素对应的一个阈值。将感测装置19中执行的测量的值与这些阈值进行比较,以及当超过阈值时,在场客户端13向在场服务器11发送应当改变在场状态的指令。
通常,在场信息作为预定义数据类型被发送。这可以是SIP消息中的MIME类型。然而,还可以利用例如IM(即时消息),电子邮件,SMS(短消息服务)或WAP(无线应用协议)来携带在场信息。例如,当第一方改变了在场状态时,SMS自动发送到通信中的第二方(公开了将状态信息发送给预设联系人的终端)。如上所述,当超过阈值时,自动发送该SMS。SMS是一条短信,告诉第二方第一方发生了什么(公开了当前状态信息用以表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是否为不方便接听来电或回复短信的状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其区别在于:(1)预设联系人的终端根据所述当前状态信息标记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2)获取终端的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一种方式:检测所述用户的日历事件,根据所述日历事件确定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获取智能穿戴设备反馈的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所述智能穿戴设备与所述终端绑定。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之间的沟通更加畅通以及如何获取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
对于区别(1),标记用户的当前状态是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当第一方改变了在场状态时,在场信息会发送给第二方,并且还可以发送短信告知在场状态改变的原因,在收到上述在场信息后,为了方便记忆以及更有限的沟通,在预设联系人终端上根据当前状态信息标记用户的当前状态,是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电话呼叫的回铃期间宣告在场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行至第7页最后一行):在标识了被呼叫者之后,宣告系统检索被呼叫者的在场信息,并基于该在场信息生成宣告。例如,基于在场信息的宣告可报告被呼叫者的可用性状态,可基于日历信息建议何时被呼叫者有空,可以是被呼叫者的录音等等。宣告系统然后实现该宣告的回放作为回铃音,以便在呼叫被接起之前向呼叫者提供被呼叫者的在场信息。这样,宣告系统可以在呼叫被接起之前向呼叫者提供被呼叫者的在场信息。在一个实施例中,宣告系统可允许基于在场信息来定制预宣告和后宣告处理。 作为预宣告的示例,用户可在其在场信息中指示对该用户的呼叫要被自动转发到语音邮件系统或被转发给用户而无需输出宣告。作为后宣告的示例,用户可指示在宣告被输出后,呼叫应该被终止或被转发到语音邮件系统。宣告和预宣告及后宣告处理的定制可以由用户来控制。例如,用户可以在其在场信息中指定宣告应包括关于用户何时会对电话呼叫有空的建议。宣告系统可基于对用户的日历信息的分析来提出建议。例如,如果用户的可用性状态指示用户当前处于会议中,并且用户的日历指示会议将在30分钟内结束,则宣告可建议呼叫者在30分钟后再次呼叫。宣告系统可基于呼叫者的标识进一步允许用户定制宣告。例如,对某些呼叫者的宣告可包括诸如被呼叫者当前在某个地点的会议中等详细在场信息,并可以提供被呼叫者的蜂窝电话号码。相反,对于包括哪些不能被标识的所有其他呼叫者的宣告可以简单地指示用户忙碌。宣告系统可提供一基于规则的系统,以允许用户指定关于对呼入如何播放宣告作为回铃音的规则。宣告系统可使得宣告仅在某些情况下播放,否则就播放常规的铃声。例如,用户可指定应当只有在用户忙碌时才播放宣告。当被呼叫者接起呼叫时,宣告系统可终止宣告,使得呼叫者和被呼叫者可以开始对话。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日历信息分析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给出了检测用户的日历事件,根据所述日历事件确定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控制智能终端进入静音模式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8]-[0100]段):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控制智能终端进入静音模式的系统包括分别配置了无线通讯装置的智能终端2和智能佩戴装置1(公开了智能穿戴设备),所述智能终端2和所述智能佩戴装置1进行无线通讯,所述智能佩戴装置1包括:……传感器12,用于获取佩带者的动作数据和心率;睡眠监测模块13,与所述传感器连接,用于根据所述传感器获取的动作数据和心率,判断佩带者是否处于睡眠状态;……发送模块14,与所述睡眠监测模块连接,用于若佩带者处于的睡眠状态设置了静音模式,通过所述无线通讯装置发送所述睡眠状态至所述智能终端;所述智能终端2包括:接收模块21,用于通过所述无线通讯装置接收所述智能佩戴装置发送的所述睡眠状态(公开了获取智能穿戴设备反馈的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模式切换模块22,与所述接收模块连接,用于使所述智能终端切换到静音模式。……所述智能佩戴装置为智能手表。……本实施例,可以达到通过带有睡眠监测和蓝牙功能的智能手表通过监测佩带者的睡眠状态来进行自动控制智能终端的静音模式切换(公开了智能穿戴设备与终端绑定),帮助佩带者达到在非睡眠状态时能监听电话或信息,在进入睡眠状态后又不被打扰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获取智能穿戴设备反馈的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智能穿戴设备与所述终端绑定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由用户设定提供的在场状态可能并不准确,当用户设置的当前状态信息与检测到的用户状态信息并不相同时,将实际检测到的状态信息,如检测日历事件确定或穿戴设备反馈的当前状态,作为当前状态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行至第7页最后一行):“当电话系统接收到诸如来自电话102的呼入时,它标识被呼叫者,并检索被呼叫者的在场信息。电话系统然后生成基于被呼叫者的在场信息的宣告,并将该宣告输出给呼叫者作为回铃音。”“宣告系统可基于呼叫者的标识进一步允许用户定制宣告。例如,对某些呼叫者的宣告可包括诸如被呼叫者当前在某个地点的会议中等详细在场信息,并可以提供被呼叫者的蜂窝电话号码(公开了生成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回铃音;当接收到所述预设联系人来电时,播放所述回铃音)。相反,对于包括哪些不能被标识的所有其他呼叫者的宣告可以简单地指示用户忙碌。”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行至第7页最后一行):在标识了被呼叫者之后,宣告系统检索被呼叫者的在场信息,并基于该在场信息生成宣告。例如,基于在场信息的宣告可报告被呼叫者的可用性状态(公开了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可基于日历信息建议何时被呼叫者有空,可以是被呼叫者的录音等等(公开了采集包括语音信息,将所述语音信息作为与所述用户的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回铃音)。宣告系统然后实现该宣告的回放作为回铃音,以便在呼叫被接起之前向呼叫者提供被呼叫者的在场信息。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回铃音包括的信息可以是用户的可用性状态或是用户录音,为了通知用户状态,在采集的语音信息中包括用户当前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预设与用户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预设回铃音,将其作为与用户当前状态信息对应的回铃音,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而将方法设计成产品并设计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基于以上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状态通知装置,该装置包括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的程序,而电子设备包括处理器以及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配置所述处理器执行存储的可执行指令实现已知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进一步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然而,参见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在计算机刻度存储介质上存储计算机指令执行已知方法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QQ联系人的状态的更改虽然响应于接收到服务器发送的联系人状态而更改,但是其表明标记用户的当前状态是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当第一方改变了在场状态时,在场信息会发送给第二方,并且还可以发送短信告知在场状态改变的原因,在收到上述在场信息后,为了方便记忆以及更有限的沟通,在第二方即预设联系人终端上根据当前状态信息标记第一方用户的当前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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