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拨轮定位装置及用于灌装机的间歇灌装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拨轮定位装置及用于灌装机的间歇灌装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12
决定日:2019-07-18
委内编号:1F2519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0567.5
申请日:2015-09-14
复审请求人: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彦飞
合议组组长:沈彬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B65G47/8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0567.5,名称为“一种拨轮定位装置及用于灌装机的间歇灌装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4(第1-2页)、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095593Y,公告日为2008年08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2756272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1日;
对比文件3:CN101823680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拨轮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拨轮(1)的一侧设置有检测组件(2),所述拨轮(1)上设置有多个与所述检测组件(2)相匹配的检测点(3),多个检测点(3)呈环状分布在所述拨轮(1)上且与拨轮槽(11)一一对应设置;所述拨轮(1)的一侧设置有伸缩组件(4),所述拨轮(1)上设置有定位组件(5);当所述检测件检测到预设的检测点(3)时,所述伸缩组件(4)伸出与所述定位组件(5)相互配合以对拨轮(1)进行定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组件(5)包括一个以上的定位槽(51),当所述定位槽(51)为多个时,多个定位槽(51)呈环状分布在所述拨轮(1)的下端面且与所述拨轮槽(11)一一对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组件(5)包括一个以上的限位块(52),当所述限位块(52)为多个时,多个限位块(52)呈环状分布在所述拨轮(1)的下端面且与所述拨轮槽(11)一一对应。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组件(2)为接近开关,所述检测点(3)为金属点。
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组件(2)为光电传感器,所述检测点(3)为相邻拨轮槽(11)之间的拨齿。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点分布在拨轮(1)的下端面上。
7.根据权利要求2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缩组件(4)为伸缩气缸,所述伸缩气缸的伸缩端设置有顶杆,所述顶杆与所述定位槽(51)的形状相匹配。
8.一种用于灌装机的间歇灌装装置,包括拨轮(1)以及灌装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拨轮(1)上设有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所述拨轮定位装置用于对拨轮(1)进行定位以使灌装组件进行灌装。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灌装机的间歇灌装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对限位后的瓶子进行夹持固定的夹持组件(6)。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灌装机的间歇灌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组件(6)包括两块分别分布在所述灌装机进瓶轨道两侧的夹板(61),所述夹板(61)靠近进瓶轨道的一侧均设置有多个与瓶子瓶颈相匹配的半圆槽(62)。”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拨轮的一侧设置有检测组件,拨轮上设置有多个与检测组件相匹配的检测点,多个检测点呈环状分布在拨轮上且与拨轮槽一一对应设置;2)拨轮的一侧设置有伸缩组件,拨轮上设置有定位组件,当检测件检测到预设的检测点时,伸缩组件伸出与定位组件相互配合以对拨轮进行定位。其中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区别2)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由此可知,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间歇灌装装置在权利要求1-7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计数来控制停止进瓶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拨轮的一侧设置检测组件以对进瓶数量进行计算,并且当进瓶数量满足要求时控制转盘定位,且检测组件的具体结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驱动机构存在成本高、结构复杂等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相应的解决手段;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伸缩组件和定位组件配合的方式对转盘进行定位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实现对拨轮的定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使用的拨轮大多通过伺服电机进行驱动,在定位时控制伺服电机进行定位,但是由于伺服电机成本高,不利于推广。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做出的技术改进以满足最佳的技术效果,必然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施封锁自动装配机,属于锁具技术领域,而本申请则是属于医药、食品包装技术领域,两者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3、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伸缩组件与定位组件配合实现限位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仅仅公开了通过计数检测以进行拦瓶这一技术特征,上述两个特征相互独立,两者之间没有结合。4、通过接近开关对金属点的检测计数,能够对拨轮的转动角度进行监控以及定位,还能够防止运行环境中水雾或粉尘覆盖而导致检测不准确的问题。5、现有技术中只存在对比文件3中直线灌装进行计数的技术方案,将直线灌装计数的具体结构直接转用到对拨轮灌装计数时,是不能满足拨轮灌装计数需求的,所以对计数结构进行改进以能够满足拨轮灌装计数需求,必然也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在定位时控制伺服电机进行定位,但是由于伺服电机成本高,不利于推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有动机到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两者都属于输送领域,实质上都是在输送过程中对转盘控制定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寻找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一定条件下转盘必须停止转动(即定位)以进行灌装,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计数来控制停止进瓶的手段,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对进瓶动作的控制,即有动机在拨轮的一侧设置检测组件以对进瓶数量进行计数,并且当检测组件检测到的进瓶数量满足要求时控制转盘定位;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伸缩组件和定位组件配合的方式对转盘进行定位的手段。(4)采用接近开关和金属点进行检测并计数在本领域中属于常用的手段。(5)直线灌装和拨轮灌装都是常用的技术,在直线灌装和拨轮灌装技术中都存在检测计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 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拨轮的一侧设置有检测组件,拨轮上设置有多个与检测组件相匹配的检测点,多个检测点呈环状分布在拨轮上且与拨轮槽一一对应设置;检测组件为接近开关,检测点为金属点;或者检测组件为光电传感器,检测点为相邻拨轮槽之间的拨齿;拨轮的一侧设置有伸缩组件,拨轮上设置有定位组件,当检测件检测到预设的检测点时,伸缩组件伸出与定位组件相互配合以对拨轮进行定位。但是以上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间歇灌装装置在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拨轮定位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改进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需要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判断是否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且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具有转盘及其定位装置,都涉及到对转盘控制定位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寻找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采用步进电机控制进瓶的技术方案存在成本高、不利推广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现有技术中去寻找控制进瓶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光电开关计数,当达到一定数量后光电开关输出信号以停止进瓶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检测装置对进瓶数量进行计数,并且当检测组件检测到的进瓶数量满足要求时控制转盘定位以停止进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以及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可以得到计数检测以使转盘停止进瓶的技术方案。4、在拨轮的适当位置上设置金属点、拨轮一侧设置接近开关来进行检测并计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5、在直线灌装和拨轮灌装技术中都存在检测计数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定位组件(5)包括一个以上的定位槽(51),当所述定位槽(51)为多个时,多个定位槽(51)呈环状分布在所述拨轮(1)的下端面且与所述拨轮槽(11)一一对应”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恰恰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到的现有技术:拨轮通过伺服电机进行驱动,但是伺服电机成本高,不利于推广。本申请实际上是针对以对比文件1为代表的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或缺陷进一步优化而得到的,该技术改进以满足最佳的技术效果,必然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且对比文件1本身也就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它形成了完整的结构,具有完备的功能,能够满足本领域的一般技术需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并没有做出进一步改进、优化的主动性。
2、合议组是先知道本申请中的伸缩限位组件,然后再找到对比文件2中与本申请中伸缩限位组件相关的转盘及定位装置,在此过程中,忽略了两者技术领域的不同,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区别。
3、合议组是先知道本申请中的计数检测,再找到对比文件3中的计数检测方案,在此过程中,忽略了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区别。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以及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计数 限位”这一技术启示,但是还需要对计数以及限位各自的具体结构以及相互配合方面进行优化设计以满足降低成本的技术需求。
4、现有技术中只存在对比文件3中直线灌装进行计数的技术方案,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任何有关针对拨轮灌装计数的技术方案,对拨轮灌装计数时的具体需求并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直线灌装计数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不能得到对拨轮进行灌装计数的技术方案,将直线灌装计数的具体结构直接转用到对拨轮灌装计数时,是不能满足拨轮灌装计数需求的,所以对计数结构进行改进以能够满足拨轮灌装计数需求,必然也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5、在本申请中,检测组件包括接近开关,检测点为金属点,金属点分布在拨轮的下端面上,通过接近开关对金属点的检测计数,能够对拨轮的转动角度进行监控以及定位;另外采用接近开关与金属点相互配合的检测方式,能够防止运行环境中水雾或粉尘覆盖而导致检测不准确的问题。
6、本申请提出的“计数 限位”的技术方案需要满足结构简单、成本低的技术需求,而在对比文件1、2、3等现有技术中,均没有公开本专利申请的技术需求。在现有技术中只存在计数或限位本身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将计数和限位进行结合以解决伺服电机成本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拨轮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拨轮(1)的一侧设置有检测组件(2),所述拨轮(1)上设置有多个与所述检测组件(2)相匹配的检测点(3),多个检测点(3)呈环状分布在所述拨轮(1)上且与拨轮槽(11)一一对应设置;所述拨轮(1)的一侧设置有伸缩组件(4),所述拨轮(1)上设置有定位组件(5);当所述检测件检测到预设的检测点(3)时,所述伸缩组件(4)伸出与所述定位组件(5)相互配合以对拨轮(1)进行定位;所述检测组件(2)为接近开关,所述检测点(3)为金属点;或者所述检测组件(2)为光电传感器,所述检测点(3)为相邻拨轮槽(11)之间的拨齿;,所述定位组件(5)包括一个以上的定位槽(51),当所述定位槽(51)为多个时,多个定位槽(51)呈环状分布在所述拨轮(1)的下端面且与所述拨轮槽(11)一一对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组件(5)包括一个以上的限位块(52),当所述限位块(52)为多个时,多个限位块(52)呈环状分布在所述拨轮(1)的下端面且与所述拨轮槽(11)一一对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点分布在拨轮(1)的下端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缩组件(4)为伸缩气缸,所述伸缩气缸的伸缩端设置有顶杆,所述顶杆与所述定位槽(51)的形状相匹配。
5. 一种用于灌装机的间歇灌装装置,包括拨轮(1)以及灌装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拨轮(1)上设有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所述拨轮定位装置用于对拨轮(1)进行定位以使灌装组件进行灌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灌装机的间歇灌装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对限位后的瓶子进行夹持固定的夹持组件(6)。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灌装机的间歇灌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组件(6)包括两块分别分布在所述灌装机进瓶轨道两侧的夹板(61),所述夹板(61)靠近进瓶轨道的一侧均设置有多个与瓶子瓶颈相匹配的半圆槽(62)。”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5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4(第1-2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拨轮定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灌装旋盖机,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图1)公开了该灌装旋盖机包括分度转盘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拨轮),分度转盘3由精密分割器或步进电机驱动作间歇转动(相当于公开了一种拨轮定位装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拨轮的一侧设置有检测组件,拨轮上设置有多个与检测组件相匹配的检测点,多个检测点呈环状分布在拨轮上且与拨轮槽一一对应设置;检测组件为接近开关,检测点为金属点;或者检测组件为光电传感器,检测点为相邻拨轮槽之间的拨齿;拨轮的一侧设置有伸缩组件,拨轮上设置有定位组件,当检测件检测到预设的检测点时,伸缩组件伸出与定位组件相互配合以对拨轮进行定位,定位组件包括一个以上的定位槽,当定位槽为多个时,多个定位槽呈环状分布在拨轮的下端面且与拨轮槽一一对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拨轮定位的稳定可靠性、降低成本。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设有4个灌装管针6用于对灌装工位上的瓶子进行灌装,当分度转盘3转过一定槽位时转盘停止转动以进行灌装(相当于对拨轮进行定位);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直线灌装机连续灌装控制机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16-17段,图1-2)公开了在进瓶挡瓶装置3的一侧设有检瓶光电开关2,当检瓶光电开关2检测到预定数量的瓶子时,进瓶挡瓶装置3伸出挡瓶杆以阻止进瓶,从而对处于灌装工位上的瓶子进行灌装。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光电传感器计数来控制停止进瓶,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这一启示下,为了实现对对比文件1中拨轮进瓶动作的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拨轮的一侧设置检测组件对进瓶数量进行计数,以在检测到进瓶数量满足要求时控制转盘定位。
对于拨轮上设置有多个与检测组件相匹配的检测点、多个检测点呈环状分布在拨轮上且与拨轮槽一一对应设置、且检测组件检测相匹配的检测点以进行计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检测做出的常规设置,且检测组件和检测点的具体形式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施封锁自动装配机,其中(参见说明书13-14段,图1-2)公开了:工件定位转盘6上环设有定位孔18(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定位组件,包括一个以上的定位槽),工件定位转盘6下方设置有定位销机构5(相当于本申请的伸缩组件),定位销机构5与定位孔18相匹配以对工件定位转盘6进行定位,多个定位孔18呈环状分布在转盘6的下端面且与转盘圆周上各个工位相对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伸缩组件和定位组件配合的方式对转盘进行定位以提高稳定可靠性、降低成本。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这一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而在拨轮的一侧设置伸缩组件、拨轮上设置定位组件、环设的定位槽与拨轮槽一一对应以实现任一位置的定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参见说明书13-14段,图1-2)公开了:定位组件为工件定位转盘6上环设的定位孔18(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一个以上定位槽),多个定位孔18呈环状分布在转盘6的下端面且与转盘圆周上各个工位相对应。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环设的定位槽来对转盘进行定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环设的定位槽与拨轮槽一一对应以实现任一位置的定位。而采用限位块代替定位槽仅是一种简单的替换,其技术效果完全可以预料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将金属点分布在拨轮下端面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就金属点分布位置所做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定位销机构5的基础上,伸缩组件采用伸缩气缸、伸缩气缸的伸缩端设置顶杆、顶杆与定位槽形状相匹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灌装机的间歇灌装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灌装旋盖机,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图1)公开了该灌装旋盖机包括分度转盘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拨轮)以及灌装组件,分度转盘3由精密分割器或步进电机驱动作间歇转动,将瓶子送入灌装工位(相当于公开了拨轮上设有拨轮定位装置,拨轮定位装置对拨轮进行定位以使灌装组件进行灌装)。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且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拨轮定位装置均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具有所述拨轮定位装置的权利要求5所述的间歇灌装装置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对定位好的瓶子进行夹持固定而设置一个夹持组件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夹持组件的具体结构,如包括两块分别分布在灌装机进瓶轨道两侧的夹板、夹板靠近进瓶轨道的一侧均设置有多个与瓶子瓶颈相匹配的半圆槽是本领域常见的夹持组件形式,采用该结构的夹持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但是,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该技术方案中通过伺服电机驱动拨轮,伺服电机存在成本高、不利于推广的问题。正是由于其存在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即到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中去寻找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即使是完整的技术方案,拥有完整的机构和完备的功能,但是其仍不可避免的可能存在某些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到现有技术中去寻找解决手段。另外,关于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改进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需要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判断是否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且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或缺陷进一步优化而得到的,就必然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2)虽然对比文件2涉及锁具技术领域,本申请涉及包装技术领域,但本申请的灌装装置中设置有转盘和转盘定位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施封锁自动装配机中同样设置有转盘和转盘定位装置,二者都具有转盘及其定位装置,都涉及到对转盘控制定位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寻找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3)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步进电机控制进瓶的技术方案存在成本高、不利推广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现有技术中去寻找其它控制进瓶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记载了当检瓶光电开关检测到预定数量的瓶子时,进瓶挡瓶装置伸出挡瓶杆以阻止进瓶。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光电开关计数,当达到一定数量后光电开关输出信号以停止进瓶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以及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 “计数 限位”的技术方案。至于计数和限位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光电开关进行计数然后限位,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伸缩组件和定位组件配合的方式对转盘进行定位的手段。
(4)在灌装领域,直线灌装和拨轮灌装都是常用的灌装形式,在直线灌装和拨轮灌装技术中都存在检测计数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实质都是通过检测进瓶数量从而控制进瓶动作;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通过计数来控制停止进瓶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有动机的在拨轮的一侧设置检测组件以对进瓶数量进行计数,并且当检测组件检测到的进瓶数量满足要求时控制转盘定位,该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5)采用接近开关和金属点进行检测并计数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在拨轮的适当位置上设置金属点、在拨轮一侧设置接近开关来进行检测并计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至于“能够防止运行环境中水雾或粉尘覆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到的技术效果。
(6)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步进电机驱动使分度盘间歇转动,而本领域所公知的,步进电机成本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现有技术中去寻找其它控制进瓶的技术方案。技术问题不一定必然源于文字记载,也就是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后,如果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确定该技术方案可以解决和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具体到本申请,虽然对比文件1-3中没有文字记载其解决了采用步进电机成本高的技术问题,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计数 限位”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没有采用步进电机,因此其解决了伺服电机成本高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2 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