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20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644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7129.4
申请日:2015-08-10
复审请求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崇举
合议组组长:杨丽丽
参审员:徐小岭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7129.4,名称为“一种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基于显著性差异的变压器套管介损统计分析”,孙翔等,《高压电器》,第51卷第4期,第157-162页;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6日)的区别在于:(i)该方法中需确定的是数据样本的期望和标准差,并进一步根据期望和标准差计算数据样本的显著性差异阈值;(ii)μ为数据样本的期望,σ为数据样本的标准,显著性差异阈值T=μ σu1-a和/或T=μ-σu1-a。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和7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和3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设备的数据样本,所述设备来自同一总体;
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若服从,则确定所述数据样本的期望和标准差;
根据所述期望和标准差计算所述数据样本的显著性差异阈值,将所述显著性差异阈值作为所述设备的阈值;
其中,所述显著性差异阈值为T=μ σu1-a和/或T=μ-σu1-a;
其中,μ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期望,σ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标准差,u服从标准正态分布,u1-a表示标准正态分布中小于1-a的概率,a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显著性水平;
其中,所述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包括:
根据所述数据样本绘制直方图;
根据所述直方图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
若服从,则对所述数据样本进行K-S检验,根据所述K-S检验结果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
若服从,则判定所述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样本为经过绘制箱式图筛选去除极端值后的数据样本。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数据样本进行K-S检验,根据所述K-S检验结果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包括:
假设所述数据样本为正态分布,建立假设分布函数;
根据所述数据样本建立经验分布函数;
计算所述假设分布函数和所述经验分布函数间的最大偏差量;
判断所述最大偏差量是否小于K-S检验的临界值,若是,则确定所述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假设分布函数:

所述经验分布函数:

所述最大偏差量为:max{d1,d1,...di...,dn};
其中,di为第i个偏差量,

其中,μ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期望,σ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标准差,n为所述数据样本的容量,X(i)为所述样本数据的第i个次序统计量。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K-S检验的临界值D(n,β)为通过K-S检验临界值表查询得到,其中,β为K-S检验的显著性水平。
6. 一种设备阈值确定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模块、判断模块和计算模块;其中,
所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设备的数据样本,所述设备来自同一总体;
所述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若服从,则确定所述数据样本的期望和标准差;
所述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期望和标准差计算所述数据样本的显著性差异阈值,将所述显著性差异阈值作为所述设备的阈值;
其中,所述显著性差异阈值为T=μ σu1-a和/或T=μ-σu1-a;
其中,μ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期望,σ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标准差,u服从标准正态分布,u1-a表示标准正态分布中小于1-a的概率,a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显著性水平;
其中,所述判断模块包括:绘制单元、第一判断单元、第二判断单元和判定单元;其中,
所述绘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数据样本绘制直方图;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直方图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
所述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当根据所述直方图判定所述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时,对所述数据样本进行K-S检验,根据所述K-S检验结果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
所述判定单元,用于当根据所述K-S检验结果判定所述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时,判定所述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阈值确定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包括:第一建立子单元、第二建立子单元、计算子单元和判断子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建立子单元,用于假设所述数据样本为正态分布,建立假设分布函数;
所述第二建立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数据样本建立经验分布函数;
所述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所述假设分布函数和所述经验分布函数间的最大偏差量;
所述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最大偏差量是否小于K-S检验的临界值,若是,则确定所述数据样本为正态分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复审请求人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6(原独立权利要求8)中分别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数据样本为经过绘制箱式图筛选去除极端值后的数据样本”和“所述显著性差异阈值为T=μ σu1-a和/或T=μ-σu1-a;其中,μ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期望,σ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标准差,u服从标准正态分布,u1-a表示标准正态分布中小于1-a的概率,a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显著性水平”,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7。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获取设备的数据样本,所述数据样本为经过绘制箱式图筛选去除极端值后的数据样本;(2)根据所述期望和标准差计算所述数据样本的显著性差异阈值,显著性差异阈值T=μ σu1-a和/或T=μ-σu1-a。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箱式图分析可初步筛选样本中的某些与其他数据有明显偏离的取值,与权利要求1中经过绘制箱式图筛选去除极端值是不同的技术特征。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计算期望和标准差的数据是明显错误的;二者的公式虽然形式上一样,但表示的意义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设备的数据样本,所述数据样本为经过绘制箱式图筛选去除极端值后的数据样本,所述设备来自同一总体;
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若服从,则确定所述数据样本的期望和标准差;
根据所述期望和标准差计算所述数据样本的显著性差异阈值,将所述显著性差异阈值作为所述设备的阈值;所述显著性差异阈值为T=μ σu1-a和/或T=μ-σu1-a;其中,μ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期望,σ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标准差,u服从标准正态分布,u1-a表示标准正态分布中小于1-a的概率,a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显著性水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包括:
根据所述数据样本绘制直方图;
根据所述直方图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
若服从,则对所述数据样本进行K-S检验,根据所述K-S检验结果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
若服从,则判定所述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数据样本进行K-S检验,根据所述K-S检验结果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包括:
假设所述数据样本为正态分布,建立假设分布函数;
根据所述数据样本建立经验分布函数;
计算所述假设分布函数和所述经验分布函数间的最大偏差量;
判断所述最大偏差量是否小于K-S检验的临界值,若是,则确定所述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假设分布函数:

所述经验分布函数:

所述最大偏差量为:max{d1,d1,...di...,dn};
其中,di为第i个偏差量,

其中,di为第i个偏差量, 其中,μ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期望,σ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标准差,n为所述数据样本的容量,X(i)为所述样本数据的第i个次序统计量。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K-S检验的临界值D(n,β)为通过K-S检验临界值表查询得到,其中,β为K-S检验的显著性水平。
6. 一种设备阈值确定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模块、判断模块和计算模块;其中,
所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设备的数据样本,所述数据样本为经过绘制箱式图筛选去除极端值后的数据样本,所述设备来自同一总体;
所述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若服从,则确定所述数据样本的期望和标准差;
所述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期望和标准差计算所述数据样本的显著性差异阈值,将所述显著性差异阈值作为所述设备的阈值所述显著性差异阈值为T=μ σu1-a和/或T=μ-σu1-a;其中,μ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期望,σ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标准差,u服从标准正态分布,u1-a表示标准正态分布中小于1-a的概率,a为所述数据样本的显著性水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阈值确定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包括:绘制单元、第一判断单元、第二判断单元和判定单元;其中,
所述绘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数据样本绘制直方图;
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直方图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
所述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当根据所述直方图判定所述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时,对所述数据样本进行K-S检验,根据所述K-S检验结果判断所述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
所述判定单元,用于当根据所述K-S检验结果判定所述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时,判定所述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阈值确定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包括:第一建立子单元、第二建立子单元、计算子单元和判断子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建立子单元,用于假设所述数据样本为正态分布,建立假设分布函数;
所述第二建立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数据样本建立经验分布函数;
所述计算子单元,用于计算所述假设分布函数和所述经验分布函数间的最大偏差量;
所述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最大偏差量是否小于K-S检验的临界值,若是,则确定所述数据样本为正态分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该数据样本为经过绘制箱式图筛选后的数据样本,而对其确定形式是否为直接实时获取或者选取对象的性质并未做进一步限定。而上述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2)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利用样本均值和方差获得显著性差异阈值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样本的期望和标准差获得显著性差异阈值。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考虑单边时的样本显著性差异阈值上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仅考虑样本显著性差异阈值的下限或者同时考虑显著性差异阈值的上限及下限,即其阈值为μ σu1-a和/或μ-σu1-a,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电网电力变压器的安全运行,有利于隐患排查工作的进行;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设备阈值的精确度和适应性;二者没有任何联系。本申请直接从设备上读取数据,数据样本更加准确;本申请根据正态分布的期望和标准差计算数据样本的显著性差异阈值,提高设备阈值的适应性。对比文件1选取不同出厂时间、不同运行时间的套管作为样本,得到缺陷设备的范围精确度低;对比文件1通过期望和方差计算套管的显著性差异条件,公式形式一样,但意义不同,从而确定缺陷设备的范围,缩小工作人员排查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基于显著性差异的变压器套管介损统计分析”,孙翔等,《高压电器》,第51卷第4期,第157-162页;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6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显著性差异的变压器套管介损统计分析方法(相当于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57页左栏第1行至第161页左栏第14行)如下技术特征:
显著性差异分析流程包括:启动;确定数据样本(相当于获取设备的数据样本);箱式图分析,剔除极端值(相当于数据样本为经过绘制箱式图筛选去除极端值后的数据样本);直方图绘制,初步判断样本分布;进行非参数检验,判断样本分布;若样本属于正态分布,则确定样本均值和方差,计算显著性差异阈值,确定缺陷设备范围(相当于判断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若服从,则确定数据样本的统计数据;根据统计数据计算所述数据样本的显著性差异阈值,将显著性差异阈值作为设备的阈值);其中,
在样本数据范围确定时,参与统计分析的样本应来源于同一总体(相当于设备来自同一总体);
在箱式图分析时,箱式图分析可以初步筛选样本中的某些与其他数据有明显偏离的取值,这些取值可能来源于读数、录入的错误或真实存在的极端现象,分析时如果不剔除可能导致参数估计的偏离,明显偏离的极端值一般采用直接剔除的处理方法;
在显著性差异条件确定时,如样本数据K-S检验结果为正态分布,假设,即u服从标准正态分布;
样本的显著性差异按式(10)确定;
(10)
式(10)中,α表示样本的显著性水平(相当于u服从标准正态分布,u1-a表示标准正态分布中小于1-a的概率,a为数据样本的显著性水平)。
由上述对比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统计数据为期望μ和标准差σ;根据期望μ和标准差σ计算显著性差异阈值T,显著性差异阈值T=μ σu1-a和/或T=μ-σu1-a。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获取统计数据并计算阈值。
然而,期望、标准差、样本均值和方差等均属于统计学中常用的统计数据参数;期望和样本均值反映变量中所有数据取值的集中趋势或平均水平,期望通常等同于样本均值;标准差和方差反映一组数据分布的平均离散程度,标准差的算数平方为方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统计数据参数,选择期望μ和标准差σ作为统计数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见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样本均值和方差作为统计数据,按单边考虑时计算的显著性差异公式为,即获取的数据样本的值x>μ σu1-a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期望μ和标准差σ作为统计数据时,想到在获取的数据样本的劣势表现的测量值增加的情况下,显著性差异阈值T=μ σu1-a,而在获取的数据样本的劣势表现的测量值减少的情况下,其显著性差异阈值为T=μ-σu1-a是显而易见的。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58页左栏倒数第5行至第161页左栏第14行):确定数据样本,直方图绘制,初步判断样本分布,进行非参数检验K-S检验方法,判断样本分布,若样本属于正态分布,则进一步确定缺陷设备范围(相当于判断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包括:根据数据样本绘制直方图;根据直方图判断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若服从,则对数据样本进行K-S检验,根据所述K-S检验结果判断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若服从,则判定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58页左栏倒数第5行至第161页左栏第14行):样本非参数检验K-S检验过程如下,首先建立假设,H0:F(x)=F0(x),式中,F0(x)为连续性分布函数;检验真伪的统计量,式中,Fn(x)为容量是n的样本的经验分布函数;K-S检验是在样本的每个次序统计量内,求样本经验分布函数与假设的分布函数之间的偏差中最大的一个,K-S检验的检验规则为:时,拒绝原假设H0;时,接受原假设H0;其中,D(n,β)为假设检验K-S检验的临界值(相当于对数据样本进行K-S检验,根据K-S检验结果判断数据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包括:假设数据样本为正态分布,建立假设分布函数;根据数据样本建立经验分布函数;计算假设分布函数和经验分布函数间的最大偏差量;判断最大偏差量是否小于K-S检验的临界值,若是,则确定数据样本服从正态分布)。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58页左栏倒数第5行至第161页左栏第14行):样本非参数检验K-S检验过程如下,首先建立假设,H0:F(x)=F0(x),式中,F0(x)为连续性分布函数,对于正态分布F0(x)为

检验真伪的统计量,式中,Fn(x)为容量是n的样本的经验分布函数,

式中,X(1),X(2),...,X(n)是样本(x1,x2,...,xn)的次序统计量,K-S检验是在样本的每个次序统计量内,求样本经验分布函数与假设的分布函数之间的偏差中最大的一个,即
K-S检验的检验规则为时,拒绝原假设H0,时,接受原假设H0,其中,D(n,β)为假设检验K-S检验的临界值(相当于假设分布函数:

所述经验分布函数:

所述最大偏差量为:max{d1,d1,...di...,dn};
其中,di为第i个偏差量,
其中,n为所述数据样本的容量,X(i)为所述样本数据的第i个次序统计量)。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而期望、标准差、样本均值、方差等均是统计学中常用的统计数据,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以样本均值和方差作为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根据实际需要以样本的期望和标准差作为统计数据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60页左栏第1-2行):D(n,β)为假设检验K-S检验的临界值,可查表获取,K-S检验的显著性水平β一般取0.05(相当于K-S检验的临界值D(n,β)为通过K-S检验临界值表查询得到,其中,β为K-S检验的显著性水平)。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关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设备阈值确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套管也属于一种设备。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本申请和对比文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宣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作为考量因素,但首先要以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之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为判断基础。
(2)关于公式及参数
期望、标准差、样本均值和方差等均属于统计学中常用的统计数据参数;期望和样本均值反映变量中所有数据取值的集中趋势或平均水平,期望通常等同于样本均值;标准差和方差反映一组数据分布的平均离散程度,标准差的算数平方为方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统计数据参数,因此选择期望和标准差代替对比文件1中样本均值和方差作为统计数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见选择,其中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160页左栏第4-12行):如样本数据K-S检验结果为正态分布,假设,即u服从标准正态分布;样本的显著性差异按式(10),确定;式(10)中,α表示样本的显著性水平。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著性差异分析按单边考虑时,其显著性差异阈值为μ σu1-a;此外,在不同的应用场景或面对不同应用对象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求取其显著性差异阈值;对于设备的平均寿命而言,由于寿命越长越好,此时关心其显著性差异阈值的下限;而对于设备的次品率而言,由于次品率越低越好,此时关心其显著性差异阈值的上限;而在通常情况下,关心的是在上下限区间内的数据,此时需同时关心显著性阈值的上限和下限。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考虑单边时的样本显著性差异阈值上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考虑样本显著性差异阈值的下限或者同时考虑显著性差异阈值的上限及下限,即其阈值为μ σu1-a和/或μ-σu1-a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的公式中个别参数的具体意义不同,但统计学主要关注于计算并统计数据的趋势和分布,因此对于互相关联的两组参数,采用相同公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相对于现有证据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针对201510487129.4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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