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过掺混药物、有机溶剂、亲脂性基质和粉末获得的粘附制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75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55631
优先权日:2012-06-20
申请(专利)号:201380031729.9
申请日:2013-06-18
复审请求人:美德阿利克斯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岩峰
合议组组长:尹婷
参审员:张志聪
国际分类号:A61K9/70,A61K31/7088,A61K38/00,A61K47/04,A61K47/12,A61K47/18,A61K47/34,A61K47/36,A61K47/38,A61P4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1729.9,名称为“通过掺混药物、有机溶剂、亲脂性基质和粉末获得的粘附制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美德阿利克斯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1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3段(即第1-25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非水贴附制剂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药物溶液、亲脂性基质和粉末,所述粉末为轻质无水硅酸,所述药物溶液由药物和有机溶剂组成,其中所述粉末的量是2-6重量%,并且所述粉末在所述药物溶液中以及在所述亲脂性基质中都是不溶的,并且所述有机溶剂是选自由乙二醇、丙二醇、1,3-丁二醇、聚乙二醇和甘油组成的组的多元醇,选自由癸二酸二乙酯、肉豆蔻酸异丙酯、碳酸丙烯酯和己二酸二异丙酯组成的组的酯,或其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溶液包含离子液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离子液体是链烷醇胺有机羧酸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有机羧酸是高级脂肪酸和具有3至7个碳原子的有机羧酸的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高级脂肪酸是具有10至22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脂肪酸。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10至22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脂肪酸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癸酸、油酸、异硬脂酸和肉豆蔻酸。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3至7个碳原子的有机羧酸是具有羟基和酮基的羧酸化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羟基和酮基的羧酸化合物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乳酸、乙酰丙酸和水杨酸。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链烷醇胺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三乙醇胺、三异丙醇胺和二异丙醇胺。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离子液体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乳酸三乙醇胺盐、乳酸三异丙醇胺盐、乙酰丙酸三乙醇胺盐、乙酰丙酸二异丙醇胺盐、癸酸三异丙醇胺盐、水杨酸三乙醇胺盐、油酸二异丙醇胺盐、异硬脂酸三乙醇胺盐、异硬脂酸二异丙醇胺盐和肉豆蔻酸二异丙醇胺盐。
11.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3至7个碳原子的有机羧酸的链烷醇胺盐的离子液体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乳酸三乙醇胺盐、乳酸三异丙醇胺盐、乙酰丙酸三乙醇胺盐、乙酰丙酸二异丙醇胺盐、水杨酸三乙醇胺盐和水杨酸三异丙醇胺盐。
12.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10至22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脂肪酸的链烷醇胺盐的离子液体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癸酸三异丙醇胺盐、癸酸三乙醇胺盐、癸酸二异丙醇胺盐、油酸二异丙醇胺盐、异硬脂酸三乙醇胺盐、异硬脂酸二异丙醇胺盐和肉豆蔻酸二异丙醇胺盐。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亲脂性基质由弹性体和亲脂性粘合剂组成,并且所述亲脂性基质的弹性体是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选自小分子医药化合物、蛋白质药物、抗原肽或核酸衍生物。”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非水贴附制剂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1909651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8日)公开了一种非水性外用制剂组合物,其包括溶解在具有5-20个碳原子的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中的药物或其盐(即药物溶液),“具有5-20个碳原子的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通过具有5-20个碳原子的脂肪酸和有机胺化合物之间的反应获得,并且指脂肪酸和有机胺化合物的盐和/或平衡混合物,还公开了非水性外用制剂组合物是指包括非水性化合物如药物、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和有机溶剂的组合物,作用于溶解和溶剂化簇离子组合物的有机溶剂优选是给质子溶剂和受质子溶剂的组合,给质子溶剂如乙二醇、甘油、丙二醇和1,3-亚丁基醇,受质子溶剂如癸二酸二乙酯、肉豆蔻酸异丙酯、己二酸二异丙酯、碳酸酯如异丙二醇碳酸酯,并进一步公开了包含该组合物的外用制剂贴剂,其使用粘合剂作为基质,所述的粘合剂主要由高弹体和增粘剂、软化剂、填充剂、抗氧化剂等组成,高弹体的实例可以包括:合成橡胶,如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即本申请的亲脂性基质),填充剂的实例可以包括氧化锌,氧化钛,碳酸钙,和硅酸(即本申请的粉末)(参见说明书第31-35、106、120、129、130、133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粉末为轻质无水硅酸,并具体限定了其用量;(2)权利要求1的有机溶剂中不含有离子液体,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含有离子液体。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填充剂的实例包括硅酸,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硅酸种类并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填充剂的用量。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使用离子型液体可以提高药物在溶液中的稳定性和药物的经皮吸收能力,当对稳定性和吸收要求不高时,有动机去除离子型液体,说明书没有记载不含离子型液体的粘附制剂,无法看出该制剂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2限定了离子液体,权利要求13限定了亲脂性基质,权利要求14限定了药物,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美德阿利克斯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机溶剂用于溶解和溶剂化由药物和基于脂肪酸的离子液体形成的簇离子组合物,没有教导或启示药物溶解于有机溶剂中的药物溶液。(2)本申请具体量的轻质无水硅酸的应用能够改善贴附制剂的粘附性和药物溶液的释放性质,改善药物的透皮吸收性,轻质无水硅酸不以适当的量添加时,可能产生不利作用。对比文件1以基于脂肪酸的离子液体作为溶解药物的溶剂,增强溶液中药物的稳定性,该离子液体能够通过将药物或其盐溶解于液体中形成簇离子组合物来改善药物的透皮吸收性。作为贴附制剂的实例,对比文件1表47中E848H和E847F使用高岭土(对应本申请的粉末)的量是3重量%,不是药物溶液的0.1至0.4倍;E841T粉末为5.5%重量的高岭土,不包含给予脂肪酸的离子液体,其不能改善药物的透皮吸收性,因此,药物的透皮吸收性能够通过2%-6%的量的粉末得到改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填充剂的实例可包括硅酸,没有教导或启示使用2-6重量%并且是所属药物溶液的0.1至0.4倍的轻质无水硅酸。基于使用具体用量的轻质无水硅酸具备从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显著的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非水贴附制剂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药物溶解于有机溶剂中的药物溶液、亲脂性基质和粉末,所述粉末为轻质无水硅酸,其中所述粉末的量是2-6重量%并且是所述药物溶液的0.1至0.4倍,并且所述粉末在所述药物溶液中以及在所述亲脂性基质中都是不溶的,并且所述有机溶剂是选自由乙二醇、丙二醇、1,3-丁二醇、聚乙二醇和甘油组成的组的多元醇,选自由癸二酸二乙酯、肉豆蔻酸异丙酯、碳酸丙烯酯和己二酸二异丙酯组成的组的酯,或其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溶液包含离子液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离子液体是链烷醇胺有机羧酸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有机羧酸是高级脂肪酸和具有3至7个碳原子的有机羧酸的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高级脂肪酸是具有10至22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脂肪酸。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10至22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脂肪酸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癸酸、油酸、异硬脂酸和肉豆蔻酸。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3至7个碳原子的有机羧酸是具有羟基和酮基的羧酸化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羟基和酮基的羧酸化合物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乳酸、乙酰丙酸和水杨酸。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链烷醇胺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三乙醇胺、三异丙醇胺和二异丙醇胺。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离子液体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乳酸三乙醇胺盐、乳酸三异丙醇胺盐、乙酰丙酸三乙醇胺盐、乙酰丙酸二异丙醇胺盐、癸酸三异丙醇胺盐、水杨酸三乙醇胺盐、油酸二异丙醇胺盐、异硬脂酸三乙醇胺盐、异硬脂酸二异丙醇胺盐和肉豆蔻酸二异丙醇胺盐。
11.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3至7个碳原子的有机羧酸的链烷醇胺盐的离子液体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乳酸三乙醇胺盐、乳酸三异丙醇胺盐、乙酰丙酸三乙醇胺盐、乙酰丙酸二异丙醇胺盐、水杨酸三乙醇胺盐和水杨酸三异丙醇胺盐。
12.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10至22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脂肪酸的链烷醇胺盐的离子液体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癸酸三异丙醇胺盐、癸酸三乙醇胺盐、癸酸二异丙醇胺盐、油酸二异丙醇胺盐、异硬脂酸三乙醇胺盐、异硬脂酸二异丙醇胺盐和肉豆蔻酸二异丙醇胺盐。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亲脂性基质由弹性体和亲脂性粘合剂组成,并且所述亲脂性基质的弹性体是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选自小分子医药化合物、蛋白质药物、抗原肽或核酸衍生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机溶剂”是指作用于溶解和溶剂化由药物和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形成的簇离子组合物的那些,因此,药物是溶解于有机溶剂中,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中记载了药物溶于离子溶液和有机溶剂。(2)对比文件1给出了加入硅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筛选其用量,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不同粉末量的对比试验来证明该用量的粉末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 E841T中缺少离子型液体,其记载了离子型液体提高曲马多的经皮吸收能力,即缺少离子型液体会降低药物的经皮吸收能力,本申请实施例9中没有离子型液体,加入轻质无水硅酸的贴附制剂的皮肤渗透量也少于含有结晶纤维素的实施例10。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技术效果,根据实施例可以看出,其均为采用具体种类、用量的活性成分、辅料制得的贴剂获得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粘附制剂的粘附性、药物的释放性质以及透皮吸收性与药物的性质、粘附基质的种类、贴剂中的其他辅料均密切相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非水性条件下使用离子型液体可以提高药物在溶液中的稳定性,并且使用具有5-20个碳原子的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作为溶剂可以提高该药物的经皮吸收能力,而且药物性质不同,其表现出的经皮吸收能力也不同(参见说明书第22-27段),因此,说明书实施例以及比较例中的技术效果是由具体配方的粘附制剂获得的,并非是任意配方的粘附制剂中加入限定量的轻质无水硅酸都可以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非水粘附制剂的组合物,包含组分(1)药物、离子型液体和有机溶剂的药物溶液,组分(2)亲脂性基质,组分(3)硅酸(即粉末),并公开了有机溶剂选自乙二醇、甘油、丙二醇和1,3-亚丁基醇等多元醇和选自癸二酸二乙酯、肉豆蔻酸异丙酯、己二酸二异丙酯、碳酸酯如异丙二醇碳酸酯等酯的组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0036]、[0038]、[0117]-[0120]段、[113]、[0125]、[0129]、[0130]、[0133]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限定了所述粉末为轻质无水硅酸,并限定了粉末在组合物中的重量百分比以及与药物溶液的配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制备非水粘附制剂时采用硅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取无水硅酸作为非水贴附制剂的辅料,通过具体实验来确定其具体用量,并且,根据其自身的性质,能够预期无水硅酸的加入改善所述制剂的粘附和释放特性,并通过常规实验来验证具体效果。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进一步限定离子液体、亲脂性基质和药物,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4项)。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有机溶剂”限定为“乙二醇、丙二醇、1,3-丁二醇、聚乙二醇、甘油,或其组合”。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具有下列特征:1)药物溶液不溶于亲脂性基质,或与亲脂性基质不相混溶。2)制剂包含作为粉末的轻质无水硅酸,所述粉末的量是2-6重量%并且是所述药物溶液的0.1至0.4倍。关于1),本发明限定带有羟基的特定有机溶剂,这些溶剂更不易溶解于亲脂性基质,或更不易与亲脂性基质相混溶。而通常情况下,制备贴附制剂,药物(药物溶液)与基质均匀混合,因此不会想到选择更不易溶解于亲脂性基质或更不易与亲脂性基质相混溶的溶剂。也没有动机尝试制备药物溶液与亲脂性基质分离条件下的贴剂。关于2),通过加入特定量的轻质无水硅酸形成了本申请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结构,即药物溶液被保持在轻质无水硅酸之间的缝隙中,或在轻质无水硅酸与亲脂性基质之间的空隙中,该区别的结构可以提高贴附制剂的粘附性,并能改善药物溶液的释放性能。通过使用特定量的轻质无水硅酸获得了本发明要求的效果,该效果能够得到说明书实施例的支持(例如参见表1-3和5-8)。基于对比文件1的内容,没有动机加入特定量的轻质的无水硅酸来形成区别的结构,没有教导通过本申请特定量的轻质无水硅酸获得本发明的效果。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非水贴附制剂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药物溶解于有机溶剂中的药物溶液、亲脂性基质和粉末,所述粉末为轻质无水硅酸,其中所述粉末的量是2-6重量%并且是所述药物溶液的0.1至0.4倍,并且所述粉末在所述药物溶液中以及在所述亲脂性基质中都是不溶的,并且所述有机溶剂是乙二醇、丙二醇、1,3-丁二醇、聚乙二醇、甘油,或其组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4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12月1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3段(即第1-25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非水贴附制剂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药物溶解于有机溶剂中的药物溶液、亲脂性基质和粉末,所述粉末为轻质无水硅酸,其中所述粉末的量是2-6重量%并且是所述药物溶液的0.1至0.4倍,并且所述粉末在所述药物溶液中以及在所述亲脂性基质中都是不溶的,并且所述有机溶剂是乙二醇、丙二醇、1,3-丁二醇、聚乙二醇、甘油,或其组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外用制剂组合物,其包括溶解在具有5-20个碳原子的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中的药物或其盐(即药物溶液),所述外用制剂组合物是非水性外用制剂组合物,其还包括有机溶剂,“有机溶剂”是指作用于溶解和溶剂化由药物和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形成的簇离子组合物的有机溶剂,优选地,所述有机溶剂影响皮肤表面,从而提高经皮吸收能力,例如,作用于溶解和溶剂化簇离子组合物的所述有机溶剂优选是给质子溶剂和受质子溶剂的混合溶剂,给质子溶剂如乙二醇、甘油、丙二醇和1,3-亚丁基醇,受质子溶剂如癸二酸二乙酯、肉豆蔻酸异丙酯、己二酸二异丙酯、碳酸酯如异丙二醇碳酸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0036]、[0038]、[0117]-[0120]段);所述非水性外用制剂组合物是指包括非水性化合物如药物、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和有机溶剂的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3]段);在包含该组合物的贴剂中,使用粘合剂作为基质,所述的粘合剂主要由高弹体和增粘剂、软化剂、填充剂、抗氧化剂等组成,高弹体的实例可以包括:合成橡胶,如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即亲脂性基质),填充剂的实例可以包括氧化锌,氧化钛,碳酸钙,和硅酸(即粉末)(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5]、[0129]、[0130]、[013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非水粘附制剂的组合物,包含组分(1)药物、离子型液体和有机溶剂的药物溶液,组分(2)亲脂性基质,组分(3)硅酸(即粉末)。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限定有机溶剂为乙二醇、丙二醇、1,3-丁二醇、聚乙二醇和甘油,或其组合;(2)限定了所述粉末为轻质无水硅酸,并限定了粉末在组合物中的重量百分比以及与药物溶液的配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非水粘附制剂的粘附和释放特性。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机溶剂是指作用于溶解和溶剂化由药物和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形成的簇离子组合物的有机溶剂,影响皮肤表面,从而提高经皮吸收能力(参见对比文件1第[1117]段),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术语‘有机溶剂’在本发明中表示与离子液体可混溶的溶剂,其被用于制备药物溶液,其中药物溶解在于离子溶液的组合中。本发明的有机溶剂可以用作透皮吸收促进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58]段),这表明本申请有机溶剂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中有机溶剂的作用相同。因此,具体的有机溶剂种类是可以根据药物性质、离子溶液性质、皮肤吸收的要求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确定的。针对区别(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所述的轻质无水硅酸即为无水硅酸(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0]、[0055]-[0056]和实施例1)。无水硅酸属于硅酸的一种,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制备非水粘附制剂时采用硅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取具体的轻质无水硅酸作为非水贴附制剂的辅料,通过具体实验来确定其具体用量,由此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无水硅酸自身的性质客观带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无水硅酸的加入改善所述制剂的粘附和释放特性,并通过常规实验来验证具体效果。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药物溶液包含离子液体。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述离子液体是链烷醇胺有机羧酸盐,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所述有机羧酸是高级脂肪酸和具有3至7个碳原子的有机羧酸的组合,权利要求5限定所述高级脂肪酸是具有10至22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脂肪酸,权利要求6限定所述具有10至22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脂肪酸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癸酸、油酸、异硬脂酸和肉豆蔻酸,权利要求7限定所述具有3至7个碳原子的有机羧酸是具有羟基和酮基的羧酸化合物,权利要求8限定所述具有羟基和酮基的羧酸化合物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乳酸、乙酰丙酸和水杨酸,权利要求9限定所述链烷醇胺是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三乙醇胺、三异丙醇胺和二异丙醇胺,权利要求10-12进一步限定了离子液体的具体种类。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5-20个碳原子的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通过具有5-20个碳原子的脂肪酸和有机胺化合物之间的反应获得,并且指脂肪酸和有机胺化合物的盐和/或平衡混合物;具有5-20的碳原子的脂肪酸的实例可以包括:具有5-10个碳原子的中级脂肪酸,如癸酸,辛酸,和癸酸;和具有11-20个碳原子的饱和的或不饱和高级脂肪酸,如月桂酸,肉豆蔻酸,棕榈酸,硬脂酸,异硬脂酸,和油酸;其优选的实例可以包括癸酸,肉豆蔻酸,异硬脂酸,和油酸(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06]段);“有机胺化合物”是通过与具有5个以上碳原子的脂肪酸反应形成所述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的有机碱;其更优选的实例可以包括二乙醇胺,三乙醇胺,二异丙醇胺,和三异丙醇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09]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离子液体中链烷醇胺的结构和有机羧酸中高级脂肪酸的结构,并公开了具体的结构基团。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在所述制剂中“有机溶剂”是指作用于溶解和溶剂化由药物和基于脂肪酸的离子型液体形成的簇离子组合物的那些;有机溶剂包括有机酸,有机酸的实例可以包括乳酸、水杨酸、乙酰丙酸(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17]-[0119])。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溶解离子液体的有机溶剂中包括有机酸。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外用制剂组合物还包括有机酸(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4]段)并且术语“有机酸”的实例可以包括乳酸、水杨酸、乙酰丙酸等(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21]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离子液体增加有机酸类成分以增加溶解效果。根据酸碱反应原理,当离子液体中含有有机酸时,其可与链烷醇胺发生反应生成盐,并且能够根据具体有机酸的种类预期其生成权利要求10-12中限定的离子液体的具体种类。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1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所述亲脂性基质由弹性体和亲脂性粘合剂组成,并且所述亲脂性基质的弹性体是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贴剂中使用粘合剂作为基质,所述的粘合剂主要由高弹体和增粘剂、软化剂、填充剂、抗氧化剂等的组成,高弹体的实例可以包括: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29]-[0130]段),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所述药物选自小分子医药化合物、蛋白质药物、抗原肽或核酸衍生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药物为酸性药物或碱性药物,实例可以包括吲哚美辛、酮洛芬、利多卡因、托哌酮(即小分子医药化合物)等(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8]-[0089]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制剂需求等因素,选用其他类型例如蛋白质药物、抗原肽或核酸衍生物作为活性药物,并通过常规实验验证制剂的释放特性。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关于有机溶剂种类的选择。如前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有机溶剂与对比文件1有机溶剂的作用均为溶解药物和离子液体、促进透皮吸收,因此,有机溶剂的具体种类是可以根据药物和液体溶液的性质、透皮吸收的要求等因素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有机溶剂与亲脂性基质不相混溶的性质,是具体有机溶剂选择之后客观带来的效果,并且根据本申请背景技术的记载,对比文件1的非水贴附制剂的药物溶液与亲脂性基质基本上是分离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0002]-[0009]段),这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特点1)相同。(2)关于轻质无水硅酸及其用量的选择。如前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非水贴附制剂中使用硅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取具体的轻质无水硅酸作为非水贴附制剂的辅料,并通过具体实验来确定其具体用量,由此产生的制剂结构特点是无水硅酸自身的性质客观带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无水硅酸的加入改善所述制剂的粘附和释放特性,并通过常规实验来验证具体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4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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