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58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626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9293.4
申请日:2015-03-3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曾雪莲
合议组组长:刘晓华
参审员:王宏雨
国际分类号: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9293.4,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7段(即第1-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和设置在所述壳体形成的机身空间内的功能组件;
所述壳体包括散热管,与所述功能组件连接,所述散热管为由至少一个管道连接形成的闭环管道,所述散热管中注有散热流体,所述散热流体在所述散热管中循环流动;
所述功能组件处于工作状态产生热量,通过所述散热管及所述散热流体,传导所述热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管包括多根柱状管道,每根柱状管道包括:
至少两个第一合金件,每个第一合金件上开设有半径相同的弧形槽;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第一合金件连接在一起,通过至少两个弧形槽形成供所述散热流体循环流动的柱状空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管还包括至少一个立方体管道,每个立方体管道包括:
至少两个第二合金件,所述至少两个第二合金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合金件上开设有方形槽;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第二合金件连接,形成供所述散热流体循环流动的立方体空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根柱状管道和/或所述至少一个立方体管道连接,形成供所述散热流体循环流动的密闭空间。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方体空间与所述功能组件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组件和所述散热管通过柔性导热件连接,通过所述柔性导热件将所述热量传导到所述散热流体和所述散热管。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管的外表面包括至少一个柔性接触面;
所述至少一个柔性接触面与所述功能组件接触,将所述热量传导到所述散热流体和所述散热管。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管设置在所述功能组件的第一面;
所述散热管与所述壳体的内表面通过模内注塑或机械连接的方式连接;或
所述散热管与所述壳体的其它部分一体成型。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管包括第一散热管和第二散热管;
所述第一散热管设置在所述第一面;
所述第二散热管设置在与所述第一面相背的第二面。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组件设置所述握持区域内部。”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811588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
驳回决定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壳体包括散热管,散热管为由至少一个管道连接形成的闭环管道;对比文件2的热管与机壳10的内壁之间通过粘合胶50或者焊料60连接,其热管为平板热管。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和9的部分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平板热管30中的工作介质的流动方式是往返流动,而不是循环流动;(2)特征“所述散热管为由至少一个管道连接形成的闭环管道”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管中的工作介质就是循环流动的,且“往返流动”实质上也属于循环流动;特征“所述散热管为由至少一个管道连接形成的闭环管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也相同,即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包含特征“所述散热管为由至少一个管道连接形成的闭环管道”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假设评述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散热管为至少一个管道连接形成的闭环管道”删除,并新增说明书中的内容“所述功能组件设置于所述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握持部的下部区域”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10。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和设置在所述壳体形成的机身空间内的功能组件;
所述壳体包括散热管,与所述功能组件连接,所述散热管中注有散热流体,所述散热流体在所述散热管中循环流动;
所述功能组件处于工作状态产生热量,通过所述散热管及所述散热流体,传导所述热量,所述功能组件设置于所述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握持部的下部区域。”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特征“所述功能组件设置于所述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握持部的下部区域”;(2)对比文件2未公开“循环流动”。
随后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也相同,即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仅在于:“所述功能组件设置于所述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握持部的下部区域”,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为:将特征“其中,所述散热管通过柔性导热件与所述功能组件连接,或者,所述散热管通过柔性接触面与所述功能组件接触”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适应性地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6和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和设置在所述壳体形成的机身空间内的功能组件;
所述壳体包括散热管,与所述功能组件连接,所述散热管中注有散热流体,所述散热流体在所述散热管中循环流动,其中,所述散热管通过柔性导热件与所述功能组件连接,或者,所述散热管通过柔性接触面与所述功能组件接触:
所述功能组件处于工作状态产生热量,通过所述散热管及所述散热流体,传导所述热量,所述功能组件设置于所述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握持部的下部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管包括多根柱状管道,每根柱状管道包括:
至少两个第一合金件,每个第一合金件上开设有半径相同的弧形槽;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第一合金件连接在一起,通过至少两个弧形槽形成供所述散热流体循环流动的柱状空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管还包括至少一个立方体管道,每个立方体管道包括:
至少两个第二合金件,所述至少两个第二合金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合金件上开设有方形槽;
其中,所述至少两个第二合金件连接,形成供所述散热流体循环流动的立方体空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根柱状管道和/ 或所述至少一个立方体管道连接,形成供所述散热流体循环流动的密闭空间。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方体空间与所述功能组件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柔性导热件将所述热量传导到所述散热流体和所述散热管。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管的外表面包括至少一个柔性接触面;
通过与所述功能组件接触的所述至少一个柔性接触面将所述热量传导到所述散热流体和所述散热管。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管设置在所述功能组件的第一面;
所述散热管与所述壳体的内表面通过模内注塑或机械连接的方式连接;或
所述散热管与所述壳体的其他部分一体成型。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管包括第一散热管和第二散热管;
所述第一散热管设置在所述第一面;
所述第二散热管设置在与所述第一面相背的第二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粘合胶50”不能相当于柔性导热件,对比文件2中的“蒸发部33”不能相当于柔性接触面;(2)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特征“所述功能组件设置于所述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握持部的下部区域”,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811588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9]段,图1-2):包括机壳10(相当于壳体)、装设于机壳10内的发热电子元件20(相当于设置在壳体形成的机身空间内的功能组件)、装设于机壳10内用于散发发热电子元件20产生的热量的平板热管30(相当于散热管)以及承载发热电子元件20并提供电力的电路板40;发热电子元件20的第一表面21与平板热管30贴合连接(相当于散热管与功能组件连接);平板热管30呈板状,其包括热管壳体31、分布于热管壳体31内壁的毛细结构32和密封于平板热管30内的工作介质(相当于散热管中注有散热流体),所述热管壳体31的横截面呈矩形状密封腔体;工作时,所述平板热管30的蒸发部33与发热电子元件20通过粘合胶50相互接触而从发热电子元件20处吸收热量,由于蒸发部33受热,吸附于毛细结构32内的液态的工作介质吸热蒸发膨胀成气态,而逐渐填充于蒸气室35内,然后与冷凝部34的毛细结构32接触从而放热后冷凝转变成液态,最后回流到蒸发部33的毛细结构32以进入下一循环(相当于散热流体在散热管中循环流动,功能组件处于工作状态产生热量,通过散热管及散热流体传导所述热量)。热管壳体31包括两相对的表面,其中与发热电子元件20(相当于功能组件)贴设的表面(相当于接触面)为蒸发部33;工作时,平板热管30的蒸发部33与发热电子元件20(相当于功能组件)通过粘合胶50(相当于柔性导热件)相互接触(由于粘合胶是软的,其也可以相当于柔性接触面)而从发热电子元件20处吸收热量。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仅在于:“所述功能组件设置于所述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握持部的下部区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尽快且尽可能多的带走热量,提高散热速度。
然而,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握持部的下部区域由于受到用户手掌的握持而不利于热量向外散发,是本领域公知的容易积聚较多热量的区域,考虑到机身中的功能组件一般紧密连接导热散热最快的散热管,也就是说功能组件所在处通常也是散热管的散热核心处,为了使导热散热最快的散热管可以发挥最大散热效率,尽快且尽可能多的同时带走功能组件和握持区域的热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中的电路板上所承载的发热电子元件的设置区域进行选择,使其设置于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握持部的下部区域,以高效利用与功能组件紧密连接的导热散热最快的散热管将握持部不利于向外散发的热量尽快且尽可能多地传导至散热流体中带走,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常见的散热管形状,而通过至少两个合金件的开槽面相互配合以形成供流体循环流动的密闭柱状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形成柱体的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常见的散热管形状,而通过至少两个合金件的开槽面相互配合以形成供流体循环流动的密闭立方体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形成立方体(柱体)的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常见的多个或多种散热管连接形成闭环管道的方式,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常见的通过增大与发热元件的接触面积而提高散热效率的方式,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7]和[0018]段):热管壳体31包括两相对的表面,其中与发热电子元件20贴设的表面为蒸发部33;工作时,平板热管30的蒸发部33与发热电子元件20通过粘合胶50(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柔性导热件)相互接触(由于粘合胶是软的,其也可以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柔性接触面)而从发热电子元件20处吸收热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7]-[0019]段):热管壳体31包括两相对的表面,其中与发热电子元件20贴设的表面为蒸发部33,该蒸发部33紧贴于发热电子元件20(相当于散热管设置在功能组件的第一面);该平板热管30的冷凝部34采用焊料60焊接于该电子设备200的机壳的内壁上(相当于机械连接的方式),将平板热管30与机壳进行一体化设计(相当于一体成型),直接将机壳10作为平板热管30的冷凝部。其它特征“模内注塑”是本领域的常见工艺,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常见的通过在发热元件的两面设置散热管以进一步提高散热效率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热管壳体31包括两相对的表面,其中与发热电子元件20(相当于功能组件)贴设的表面(相当于接触面)为蒸发部33;工作时,平板热管30的蒸发部33与发热电子元件20(相当于功能组件)通过粘合胶50(相当于柔性导热件)相互接触(由于粘合胶是软的,其也可以相当于柔性接触面)而从发热电子元件20处吸收热量。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由于“粘合胶50”位于发热电子元件20和蒸发部的下表面之间,其除了具有粘合作用外,客观上也必然会对接触的热源起到传热导热的作用,并且导热胶应用于电子元件的粘接非常普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粘合胶50本身是软的,将其涂抹在蒸发部33与发热电子元件20贴设的表面,从而客观上构成接触发热电子元件的柔性接触面,此外,将与电子元件接触的表面设置为柔性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电子元件因硬接触而被划伤、磨损或损坏而采用的常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其次,尽管对比文件2未明确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所述功能组件设置于所述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握持部的下部区域”,但是由于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握持部的下部区域因受到用户手掌的握持而不利于热量向外散发,是本领域公知的容易积聚较多热量的区域,考虑到机身中的功能组件一般紧密连接导热散热最快的散热管,也就是说功能组件所在处通常也是散热管的散热核心处,为了使导热散热最快的散热管可以发挥最大散热效率,尽快且尽可能多的同时带走功能组件和握持区域的热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中的电路板上所承载的发热电子元件的设置区域进行选择,使其设置于机身空间的下部区域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握持部的下部区域,以高效利用与功能组件紧密连接的导热散热最快的散热管将握持部不利于向外散发的热量尽快且尽可能多地传导至散热流体中带走,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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