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产科产检信息推送系统及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产科产检信息推送系统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48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583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36554.6
申请日:2017-10-10
复审请求人:广州莲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阜东
合议组组长:石志昕
参审员:韩鲜萍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36554.6,名称为“一种产科产检信息推送系统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莲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CN106650226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的区别在于:1)产检流程初始化单元用于在孕产妇建立档案后,进行所述产检流程初始化;2)产检流程设置单元设置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产检流程存储单元存储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其中,产检节点包括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为止的检查项目、挂号节点、门诊医生处、缴费处、离院回家中的任一位置;3)产检流程节点跟踪单元用于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产检节点信息,且待接收到医生端设备确认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后,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下一产检节点信息;4)所述医生端设备为供医生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所述产妇端设备为供孕产妇使用的移动智能设备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5)所述医生端设备还包括信息提醒模块,用于对接收到的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进行自动阈值判断,若超过预设阈值范围,则在所述医生端设备上进行提醒。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启动产检流程,如何设置、存储、选择产检节点,如何向产妇提供产检节点信息,以及如何及时向医生通知危险信号以便优先处理某些检查结果。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CN105005685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公开了一种医嘱执行监督管理系统,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公开了终端设备可以为手机、电脑或手环等。同时,将供医生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作为医生端设备,供医生对病情进行诊断并生成医嘱,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5)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在孕产妇建立档案后,对产检流程进行初始化;2)设置并存储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其中,产检节点包括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为止的检查项目、挂号节点、门诊医生处、缴费处、离院回家中的任一位置,医生端设备根据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确认下一个产检节点;3)向产妇端设备发送所述产检节点信息或下一产检节点信息,所述产检节点信息还包括所述产检节点的产检地点;4)对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进行自动阈值判断,若超过预设阈值范围,在所述医生端设备进行提醒。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启动产检流程,如何设置、存储、选择产检节点,如何向产妇提供产检节点信息,以及如何及时向医生通知危险信号以便优先处理某些检查结果。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医嘱执行监督管理系统,给出了利用移动终端接收并显示医嘱信息,以便于向用户提供下一步临床诊疗服务项目的指示的技术启示。同时,为了便于用户获得每次产检的检查地点等信息,将检查地点也保存在产检节点信息中,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3-4相同。参照对权利要求3-4的评述,基于类似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产科产检信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产检流程设置单元、产检流程存储单元、产检流程初始化单元、产检流程节点跟踪单元、产妇端设备和医生端设备;
所述产检流程设置单元用于供用户设置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以及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
所述产检流程存储单元存储所述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以及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
所述产检流程初始化单元用于在孕产妇建立档案后,进行所述产检流程初始化;
所述产检流程节点跟踪单元用于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产检节点信息,向所述医生端设备发送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待接收到所述医生端设备根据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确认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后,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所述下一产检节点信息;
所述医生端设备为供医生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所述产妇端设备为供孕产妇使用的移动智能设备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
所述医生端设备还包括信息提醒模块;
所述信息提醒模块对接收到的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进行自动阈值判断,若超过预设阈值范围,则在所述医生端设备上进行提醒;
所述产检节点指一个产检过程真实可能到达的一些位置,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为止,所述产检节点,包括检查项目、挂号节点、门诊医生处、缴费处、离院回家中的任一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科产检信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产检节点信息包括所述产检节点的产检内容和产检地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科产检信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医生端设备还包括信息查询模块;
所述信息查询模块用于查询某孕产妇所在的产检节点信息,还用于查询处在某所述产检节点的孕产妇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科产检信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妇端设备还包括自助建档模块;
在所述自助建档模块自助建立产检档案,输入孕产妇基本信息。
5. 一种产科产检信息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设置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以及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
存储所述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以及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
在孕产妇建立档案后,对所述产检流程进行初始化;
向产妇端设备发送产检节点信息,向医生端设备发送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
所述医生端设备根据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确认下一个产检节点;
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所述下一产检节点信息,所述产检节点信息包括所述产检节点的产检内容和产检地点;
对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进行自动阈值判断,若超过预设阈值范围,在所述医生端设备进行提醒;
所述产检节点指一个产检过程真实可能到达的一些位置,从通知产检、到 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为止,每一个产检节点,包括检查项目、挂号节点、门诊医生处、缴费处、离院回家中的任一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产科产检信息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医生端设备查询某孕产妇所在的产检节点信息,查询处在某所述产检节点的孕产妇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产科产检信息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产妇端设备自助建立产检档案,输入孕产妇基本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医生查看患者诊疗信息的效率,对比文件2是从“医生”的角度考虑问题,考虑如何让医生便捷知道患者每个诊疗节点的状态,它解决的是“医生”的问题,因此系统向医生端设备发送产检节点信息,向患者(产妇)发送医嘱。而权利要求1是从“产妇(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解决的是“产妇”在门诊产检的等待问题,也就是产妇就诊的效率问题。因此,本申请向医生端设备发送产检结果、向产妇端(患者)设备发送产检节点信息,其目的是让医生与产妇之间沟通更加顺畅,节约等待时间,提高产检效率。由于对比文件2解决的是“医生”的问题,从本技术领域人的逻辑看,在向医生发送的诊疗节点信息中加入、存储“产检地址”类的信息对医生来说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因为医生对“产检地址”类的信息是完全知晓的,这是医生工作的地方。因此,在向医生发送的诊疗节点信息中加入、存储“产检地址”类的信息是不符合本技术领域人常规逻辑的,它不是本技术领域人常用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2的申请人北京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本技术领域技术的领导者,他没有考虑到这种问题,也没有阐述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的问题,这证明这个问题是本技术领域人不容易想到、忽略的一个问题:本技术领域人大都关注医生的需求,而忽略产妇(患者)的需求。(2)首先看看本技术领域人对“医嘱”的常规认识。有关“医嘱”的概念,百度百科的解释:医嘱就是医生根据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对病人在饮食、用药、化验等方面的指示。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分为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和备用医嘱三类。在对比文件3中也对医嘱的类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而区别技术特征中产检流程跟踪单元向产妇端设备发送下一产检节点信息,其内容是产妇在医院内产检过程中的产检内容和地址,其目的是让产妇明确后续产检节点的位置、节约等待时间,提高产检效率。这与本技术领域人理解的“医嘱”的内容及目的都不相同。本申请向产妇端设备发送的信息内容及发送目的与对比文件2、3所述“医嘱”内容及目的都不相同,也就是说明了产检流程节点跟踪单元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与对比文件2、3有关发送“医嘱”的软件单元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相应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医嘱”包含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医生可以根据诊疗对象实际身体状况,从当前显示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中,选择诊疗对象后续要进行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输入包含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医嘱请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 “医嘱”这一词语,其实质含义是提示诊疗对象相关产检计划的消息。同时,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引入了对比文件3公开的相应内容,该内容给出了利用移动终端接收并显示医生给出的消息,以便于向患者提供下一步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指示的技术启示,而该信息具体包含的内容,则是基于具体的产检流程或产检计划由应用的具体需求决定的,并不会由于信息内容的不同而导致无法使用移动终端向用户做出提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产检流程初始化单元用于在孕产妇建立档案后,进行所述产检流程初始化;产检流程设置单元设置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产检流程存储单元存储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其中,产检节点指一个产检过程真实可能到达的一些位置,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为止,包括检查项目、挂号节点、门诊医生处、缴费处、离院回家中的任一位置;2)产检流程节点跟踪单元用于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产检节点信息,且待接收到医生端设备确认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后,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下一产检节点信息;所述医生端设备为供医生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所述产妇端设备为供孕产妇使用的移动智能设备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3)所述医生端设备还包括信息提醒模块,用于对接收到的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进行自动阈值判断,若超过预设阈值范围,则在所述医生端设备上进行提醒。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启动产检流程,如何设置、存储、选择产检节点,如何向产妇提供产检节点信息,选择所使用的设备以及如何及时向医生通知危险信号以便优先处理某些检查结果。区别特征1)的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为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时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的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在孕产妇建立档案后,对所述产检流程进行初始化;设置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存储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其中,产检节点指一个产检过程真实可能到达的一些位置,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为止,包括检查项目、挂号节点、门诊医生处、缴费处、离院回家中的任一位置;2)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产检节点信息,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下一产检节点信息;所述产检节点信息还包括所述产检节点的产检地点;3)对接收到的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进行自动阈值判断,若超过预设阈值范围,则在所述医生端设备上进行提醒。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启动产检流程,如何设置、存储、选择产检节点,如何向产妇提供产检节点信息,产检节点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及时向医生通知危险信号以便优先处理某些检查结果。区别特征1)的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为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时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的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6-7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系统向医生端设备发送的是诊疗信息,其中“每个诊疗事件的诊疗信息还包括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中处理节点的处理状态,以及在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已完成的处理节点生成的临床数据(对应于产检结果)”(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并且对比文件2不仅仅是从“医生”的角度考虑问题,还向患者(产妇)发送医嘱(隐含公开),其中医嘱包含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对应于产检节点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0段)。同时,在医院治疗流程中,患者需要了解诊疗服务项目的地址,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向患者(产妇)发送的诊疗节点信息中加入、存储“产检地址”的信息以帮助患者(产妇)知道“产检地址”信息。对比文件2并未忽略产妇(患者)的需求,其向患者(产妇)发送了医嘱。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向产妇端设备发送医嘱,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监管终端为终端设备3( 手机、电脑或手环等),用于医嘱的查询、接收和反馈。即对比文件3也考虑了患者的需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向患者(产妇)发送医嘱,其中医嘱包含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对应于产检节点信息(产检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0段)。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也并未限定产检节点信息包括产检内容和地址。并且在医院治疗流程中,患者需要了解诊疗服务项目的地址,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患者(产妇)发送的产检节点信息中加入地址信息,让产妇明确后续产检节点的位置、节约等待时间,提高产检效率。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向产妇端设备发送医嘱,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监管终端为终端设备3( 手机、电脑或手环等),用于医嘱的查询、接收和反馈。对比文件3发送医嘱的软件单元所起的作用同样是将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特征“所述产检节点信息包括所述产检节点的产检内容和产检地点”加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5末尾所述:“中的任一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认为的对比文件2中“隐含公开”了“向患者(产妇)发送医嘱”的判断没有依据。“医嘱”是患者(产妇)与医生沟通的一个必要工具,对比文件2所述的医嘱请求、医嘱生成、医嘱输出、医嘱保存是诊疗过程的必备环节。为了完成一次诊疗过程,最终医嘱肯定会到达患者手上,这是毋庸置疑的,比如: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交给患者。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向患者(产妇)发送医嘱”的技术特征,也是可以完成一次完整诊疗过程的,也是能够解决对比文件2所提出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向患者(产妇)发送医嘱”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并不是必要的。另外,可以理解的,正因为“医嘱”是患者(产妇)与医生沟通的一个必要工具,对比文件2所述的医嘱请求、医嘱生成、医嘱输出、医嘱保存是诊疗过程的必备环节。所以,从中也不能看出对比文件2考虑了本专利申请所述的患者(产妇)需求。(2)合议组由“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患者需要了解诊疗服务项目的地址,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推断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患者(产妇)发送的产检节点信息中加入地址信息”的论断扩大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范围。对比文件2没有包括“向患者(产妇)发送医嘱”的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3所述的“医嘱”与本专利申请发送至产妇的产检地址信息的含义不相同,其发送给产妇的目的和作用也不相同。因此,由对比文件2、3的结合推断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患者(产妇)发送的产检节点信息中加入地址信息”,是没有说服力的。对比文件3所述医嘱是指监督用药、体征信息监测等,本技术领域人理解的“医嘱”也是离院之前,医生在知晓所有的产检结果后对孕妇的“告诫”,并没有向患者发送“产检地址”的“动机”。因此,由对比文件2、3的结合推断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患者(产妇)发送的产检节点信息中加入地址信息”,是没有说服力的。对比文件2涉及到与本专利相近的服务对象,但是没有包括“向患者(产妇)发送医嘱”的技术特征,也就更不可能想到在一次产检流程中向产妇发送“产检节点地址信息”。对比文件2的申请人作为本技术领域人的“领跑者”,他没有想到,那么对于本技术领域人来说这也是不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产科产检信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产检流程设置单元、产检流程存储单元、产检流程初始化单元、产检流程节点跟踪单元、产妇端设备和医生端设备;
所述产检流程设置单元用于供用户设置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以及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
所述产检流程存储单元存储所述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以及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
所述产检流程初始化单元用于在孕产妇建立档案后,进行所述产检流程初始化;
所述产检流程节点跟踪单元用于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产检节点信息,向所述医生端设备发送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待接收到所述医生端设备根据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确认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后,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所述下一产检节点信息;
所述医生端设备为供医生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所述产妇端设备为供孕产妇使用的移动智能设备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
所述产检节点信息包括所述产检节点的产检内容和产检地点;
所述医生端设备还包括信息提醒模块;
所述信息提醒模块对接收到的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进行自动阈值判断,若超过预设阈值范围,则在所述医生端设备上进行提醒;
所述产检节点指一个产检过程真实可能到达的一些位置,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为止,所述产检节点,包括检查项目、挂 号节点、门诊医生处、缴费处、离院回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科产检信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医生端设备还包括信息查询模块;
所述信息查询模块用于查询某孕产妇所在的产检节点信息,还用于查询处在某所述产检节点的孕产妇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科产检信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妇端设备还包括自助建档模块;
在所述自助建档模块自助建立产检档案,输入孕产妇基本信息。
4. 一种产科产检信息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设置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以及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
存储所述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以及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
在孕产妇建立档案后,对所述产检流程进行初始化;
向产妇端设备发送产检节点信息,向医生端设备发送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
所述医生端设备根据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确认下一个产检节点;
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所述下一产检节点信息,所述产检节点信息包括所述产检节点的产检内容和产检地点;
对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进行自动阈值判断,若超过预设阈值范围,在所述医生端设备进行提醒;
所述产检节点指一个产检过程真实可能到达的一些位置,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为止,每一个产检节点,包括检查项目、 挂号节点、门诊医生处、缴费处、离院回家。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产科产检信息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医生端设备查询某孕产妇所在的产检节点信息,查询处在某所述产检节点的孕产妇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产科产检信息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产妇端设备自助建立产检档案,输入孕产妇基本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6650226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对比文件3:CN105005685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产科产检信息推送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3],[0049]-[0142]段,附图1-10):时间轴绘制单元,用于针对诊疗对象绘制时间轴,在所述诊疗对象为孕妇的情况下,所述时间轴绘制单元具体用于:绘制包含孕早期、孕中期和孕晚期三段的时间轴,并且所述孕早期对应的时间轴部分、所述孕中期对应的时间轴部分以及孕晚期对应的时间轴部分的显示效果不同;标注单元,用于在所述时间轴上标注多个时间节点。如果时间轴上各时间节点为孕妇的孕周,那么根据孕妇的各个诊疗事件(也就是产检事件)所在孕周在时间轴上相应的时间节点处添加标签。信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诊疗对象的各诊疗事件的诊疗信息,每个诊疗对象的诊疗事件包括:已完成诊疗事件、进行中诊疗事件、已计划诊疗事件和未计划诊疗事件;每个诊疗事件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当诊疗事件为产检时,对应于产检节点信息包括产检节点的产检内容);在一次诊疗事件中,医生开具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检查单后,至少还包括:患者缴费、患者按照医生开具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检查单进行各项检查、临床数据生成和医生查看临床数据这几个处理节点,为方便医生查看某个时间节点的进展情况,每个诊疗事件的诊疗信息还包括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中处理节点的处理状态,以及在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已完成的处理节点生成的临床数据(其中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对应于一个诊疗事件流程中的节点,当诊疗事件为产检时,对于临床诊疗服务项目的设置功能对应于产检流程设置单元的功能,即用于供用户设置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另外,由于在产检过程中可对诊疗信息进行查看、显示等操作,因此其需要对相关流程的节点信息进行存储,即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产检流程存储单元,存储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
医生在终端输入查看诊疗信息请求,该请求包含诊疗对象的标识,如姓名、ID号等,终端在接收到查看诊疗信息请求后,基于该请求获取该诊疗对象的图形界面,控制显示界面显示获取到的图形界面。为方便医生查看某个时间节点的进展情况,每个诊疗事件的诊疗信息还包括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中处理节点的处理状态,以及在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已完成的处理节点生成的临床数据(该查看过程需要向医生端设备发送检查结果,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向医生端设备发送节点检查结果,当诊疗事件为产检时,其对应于产检流程节点跟踪单元向所述医生端设备发送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
医嘱生成单元,用于生成医嘱,所述医嘱包含所述医嘱请求所包含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以及医嘱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包含临床诊疗服务项目的医嘱请求,其中,由于当前显示的诊疗信息所包含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是建议诊疗对象进行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但未必是必须进行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因此医生可以根据诊疗对象的实际身体状况,从当前显示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中,选择诊疗对象后续要进行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输入包含临床诊疗服务项目的医嘱请求。基于图4所示的数据处理方法,医生可以查看建议诊疗对象进行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根据诊疗对象的实际身体状况,快速地生成相应的医嘱,并对医嘱进行输出和保存(对应于接收到医生端设备根据节点的检查结果确认下一个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当诊疗事件为产检时,其对应于接收到所述医生端设备根据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确认的下一个产检节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产检流程初始化单元用于在孕产妇建立档案后,进行所述产检流程初始化;产检流程设置单元设置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产检流程存储单元存储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其中,产检节点指一个产检过程真实可能到达的一些位置,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为止,包括检查项目、挂号节点、门诊医生处、缴费处、离院回家;2)产检流程节点跟踪单元用于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产检节点信息,且待接收到医生端设备确认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后,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下一产检节点信息;所述产检节点信息还包括所述产检节点的产检地点;所述医生端设备为供医生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所述产妇端设备为供孕产妇使用的移动智能设备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3)所述医生端设备还包括信息提醒模块,用于对接收到的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进行自动阈值判断,若超过预设阈值范围,则在所述医生端设备上进行提醒。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启动产检流程,如何设置、存储、选择产检节点,如何向产妇提供产检节点信息,选择所使用的设备以及如何及时向医生通知危险信号以便优先处理某些检查结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每个诊疗事件包括一个或多个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在一次诊疗事件中,医生开具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检查单后,至少还包括:患者缴费、患者按照医生开具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检查单进行各项检查、临床数据生成和医生查看临床数据这几个处理节点,为方便医生查看某个时间节点的进展情况,每个诊疗事件的诊疗信息还包括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中处理节点的处理状态,以及在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已完成的处理节点生成的临床数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处理节点不一定非要是检查项目,其也包括缴费节点、数据生成节点和医生查看临床数据节点等节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产检节点可贯穿包括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的全部流程。同时,对比文件2中医生生成的医嘱是选择诊疗对象后续要进行的临床服务项目,本领域中,在对诊疗对象做出下一个临床服务项目提示的同时,为了方便诊疗对象进行下一个临床服务项目,往往也会向其提供该临床服务项目对应的信息,例如该服务项目执行的位置、时间,该服务项目的执行人员,项目内容等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利用产检流程中各个项目对应的位置信息作为产检节点,通过对上述位置信息进行设置、存储、选择,向诊疗对象发送关于下一临床服务项目的相关提示。同时,为了开启产检流程,在完善孕产妇信息并在系统中建立档案后,需要对产检流程进行初始化。这些为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时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医嘱执行监督管理系统,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50]段,附图1-5):监管终端用于医嘱的查询、接收和反馈,复诊复查的医嘱记录经整合处理后再结合时钟信息生成综合提示信息发送给终端设备进行显示,以提醒用户按时执行医嘱。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移动终端接收并显示医嘱信息,以便于向用户提供下一步临床诊疗服务项目的指示的技术启示。另外,在医院治疗流程中,患者需要了解诊疗服务项目的地址,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向患者(产妇)发送的诊疗节点信息中加入、存储“产检地点”的信息以帮助患者(产妇)知道“产检地点”信息,是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终端设备可以为手机、电脑或手环(对应于移动智能设备,隐含公开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等。同时,将供医生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内安装的应用软件作为医生端设备,供医生对病情进行诊断并生成医嘱,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中,对检查结果进行存储时进行阈值判断,并利用提醒模块对超出阈值范围的结果发出警告或提示,以提醒相关人员注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诊疗对象的诊疗信息被整合成信息链的形式存储,当医生需要查看某次诊疗事件的诊疗信息时,选中时间轴上相应的标签即可查看(对应于医生端设备还包括信息查询模块,所述信息查询模块用于查询某孕产妇所在的产检节点信息(当诊疗事件为产检时))。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所查询的信息还可以包括其他信息(例如处在该节点的孕产妇信息),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出进一步限定。而利用用户终端自助输入用户基本信息以建立相关档案,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产科产检信息推送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3],[0049]-[0142]段,附图1-10):时间轴绘制单元,用于针对诊疗对象绘制时间轴,在所述诊疗对象为孕妇的情况下,所述时间轴绘制单元具体用于:绘制包含孕早期、孕中期和孕晚期三段的时间轴,并且所述孕早期对应的时间轴部分、所述孕中期对应的时间轴部分以及孕晚期对应的时间轴部分的显示效果不同;标注单元,用于在所述时间轴上标注多个时间节点。如果时间轴上各时间节点为孕妇的孕周,那么根据孕妇的各个诊疗事件(也就是产检事件)所在孕周在时间轴上相应的时间节点处添加标签。信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诊疗对象的各诊疗事件的诊疗信息,每个诊疗对象的诊疗事件包括:已完成诊疗事件、进行中诊疗事件、已计划诊疗事件和未计划诊疗事件;每个诊疗事件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当诊疗事件为产检时,对应于产检节点信息包括产检节点的产检内容);在一次诊疗事件中,医生开具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检查单后,至少还包括:患者缴费、患者按照医生开具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检查单进行各项检查、临床数据生成和医生查看临床数据这几个处理节点,为方便医生查看某个时间节点的进展情况,每个诊疗事件的诊疗信息还包括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中处理节点的处理状态,以及在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已完成的处理节点生成的临床数据(其中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对应于一个诊疗事件流程中的节点,当诊疗事件为产检时,对于临床诊疗服务项目的设置对应于设置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另外,由于在产检过程中可对诊疗信息进行查看、显示等操作,因此其需要对相关流程的节点信息进行存储,即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存储产检流程的若干个产检节点信息);
医生在终端输入查看诊疗信息请求,该请求包含诊疗对象的标识,如姓名、ID号等,终端在接收到查看诊疗信息请求后,基于该请求获取该诊疗对象的图形界面,控制显示界面显示获取到的图形界面。为方便医生查看某个时间节点的进展情况,每个诊疗事件的诊疗信息还包括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中处理节点的处理状态,以及在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已完成的处理节点生成的临床数据(该查看过程需要向医生端设备发送检查结果,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向医生端设备发送节点检查结果,当诊疗事件为产检时,其对应于向所述医生端设备发送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
医嘱生成单元,用于生成医嘱,所述医嘱包含所述医嘱请求所包含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以及医嘱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包含临床诊疗服务项目的医嘱请求,其中,由于当前显示的诊疗信息所包含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是建议诊疗对象进行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但未必是必须进行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因此医生可以根据诊疗对象的实际身体状况,从当前显示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中,选择诊疗对象后续要进行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输入包含临床诊疗服务项目的医嘱请求。基于图4所示的数据处理方法,医生可以查看建议诊疗对象进行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根据诊疗对象的实际身体状况,快速地生成相应的医嘱,并对医嘱进行输出和保存(对应于医生端设备根据节点的检查结果确认下一个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当诊疗事件为产检时,其对应于医生端设备根据所述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确认下一个产检节点)。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在孕产妇建立档案后,对所述产检流程进行初始化;设置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存储每个产检节点可能的下一个产检节点,其中,产检节点指一个产检过程真实可能到达的一些位置,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为止,包括检查项目、挂号节点、门诊医生处、缴费处、离院回家;2)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产检节点信息,向所述产妇端设备发送下一产检节点信息;所述产检节点信息还包括所述产检节点的产检地点;3)对接收到的产检节点的检查结果进行自动阈值判断,若超过预设阈值范围,则在所述医生端设备上进行提醒。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启动产检流程,如何设置、存储、选择产检节点,如何向产妇提供产检节点信息,产检节点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及时向医生通知危险信号以便优先处理某些检查结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每个诊疗事件包括一个或多个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在一次诊疗事件中,医生开具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检查单后,至少还包括:患者缴费、患者按照医生开具的临床诊疗服务项目检查单进行各项检查、临床数据生成和医生查看临床数据这几个处理节点,为方便医生查看某个时间节点的进展情况,每个诊疗事件的诊疗信息还包括临床诊疗服务项目中处理节点的处理状态,以及在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已完成的处理节点生成的临床数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处理节点不一定非要是检查项目,其也包括缴费节点、数据生成节点和医生查看临床数据节点等节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产检节点可贯穿包括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的全部流程。同时,对比文件2中医生生成的医嘱是选择诊疗对象后续要进行的临床服务项目,本领域中,在对诊疗对象做出下一个临床服务项目提示的同时,为了方便诊疗对象进行下一个临床服务项目,往往也会向其提供该临床服务项目对应的信息,例如该服务项目执行的位置、时间,该服务项目的执行人员,项目内容等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利用产检流程中各个项目对应的位置信息作为产检节点,通过对上述位置信息进行设置、存储、选择,向诊疗对象发送关于下一临床服务项目的相关提示。同时,为了开启产检流程,在完善孕产妇信息并在系统中建立档案后,需要对产检流程进行初始化。这些为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时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医嘱执行监督管理系统,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50]段,附图1-5):监管终端用于医嘱的查询、接收和反馈,复诊复查的医嘱记录经整合处理后再结合时钟信息生成综合提示信息发送给终端设备进行显示,以提醒用户按时执行医嘱。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移动终端接收并显示医嘱信息,以便于向用户提供下一步临床诊疗服务项目的指示的技术启示。另外,在医院治疗流程中,患者需要了解诊疗服务项目的地址,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向患者(产妇)发送的诊疗节点信息中加入、存储“产检地点”的信息以帮助患者(产妇)知道“产检地点”信息,是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中,对检查结果进行存储时进行阈值判断,并利用提醒模块对超出阈值范围的结果发出警告或提示,以提醒相关人员注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诊疗对象的诊疗信息被整合成信息链的形式存储,当医生需要查看某次诊疗事件的诊疗信息时,选中时间轴上相应的标签即可查看(对应于医生端设备还包括信息查询模块,所述信息查询模块用于查询某孕产妇所在的产检节点信息(当诊疗事件为产检时))。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所查询的信息还可以包括其他信息(例如处在该节点的孕产妇信息),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做出进一步限定。而利用用户终端自助输入用户基本信息以建立相关档案,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复审通知书中已经指出,对比文件2不仅仅是从“医生”的角度考虑问题,还向患者(产妇)发送医嘱(隐含公开),其中医嘱包含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对应于产检节点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0段)。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为了完成一次诊疗过程,最终医嘱肯定会到达患者手上,比如: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交给患者。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向患者(产妇)发送医嘱。对比文件2所没有公开的是具体的发送方式为向产妇端设备发送医嘱,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监管终端为终端设备3( 手机、电脑或手环等),用于医嘱的查询、接收和反馈。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关发送医嘱具体方式的技术启示。
(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不仅仅是从“医生”的角度考虑问题,还向患者(产妇)发送医嘱(隐含公开),其中医嘱包含临床诊疗服务项目(对应于产检节点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0段)。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处理节点不一定非要是检查项目,其也包括缴费节点、数据生成节点和医生查看临床数据节点等节点(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产检节点可贯穿包括从通知产检、到达医院、一直到完成产检、离开医院的全部流程。同时,对比文件2中医生生成的医嘱是选择诊疗对象后续要进行的临床服务项目(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0段)。本领域中,在对诊疗对象做出下一个临床服务项目提示的同时,为了方便诊疗对象进行下一个临床服务项目,往往也会向其提供该临床服务项目对应的信息,例如该服务项目执行的位置、时间,该服务项目的执行人员,项目内容等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向患者(产妇)发送的产检节点信息中加入地址信息,让产妇明确后续产检节点的位置、节约等待时间,提高产检效率。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向产妇端设备发送医嘱,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监管终端为终端设备3( 手机、电脑或手环等),用于医嘱的查询、接收和反馈。对比文件3发送医嘱的软件单元所起的作用同样是将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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