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式缸五冲程内燃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复式缸五冲程内燃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30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501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9025.6
申请日:2015-03-06
复审请求人:柯榕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彩芬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黄继嗣
国际分类号:F02B75/02(2006.01);F02B41/06(2006.01);F02B75/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的技术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9025.6,名称为“复式缸五冲程内燃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柯榕生,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7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8(即第1-3页);2017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122788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式缸五冲程内燃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座体、中心齿轮、主缸、副缸、主齿轮和副齿轮,主缸和副缸设于座体上方,中心齿轮通过动力输出轴设于座体下方,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通过主曲轴和副曲轴设于座体上,并分别与中心齿轮啮合,中心齿轮上标有从0-9的十个齿位,相邻两齿位构成一段,共十个段,每个段的角距离为36°,4-5段和9-0段为无齿段10,主齿轮和副齿轮与中心齿轮的啮合点角距离为144°,占用四个段;主齿轮和副齿轮的直径是中心齿轮的五分之一,即主齿轮和副齿轮每转一周,中心齿轮转五分之一周或两个段;主齿轮与其中五段相配合,副齿轮与另外五段相配合,主齿轮从中心齿轮的1齿位启动,副齿轮从中心齿轮的5齿位启动,主齿轮带动主活塞按进气、压缩、爆发、停顿、排气的顺序完成五个冲程;与此同时,副齿轮带动副活塞按排气、进气、压缩、爆发、停顿的顺序完成五个冲程;
主缸内设有主活塞,主活塞通过主连杆和主曲柄与主曲轴连接,主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主曲柄带动主曲轴,主曲轴则通过主齿轮带动中心齿轮,中心齿轮再带动动力输出轴,达到动力输出的目的;副缸内设有副活塞,副活塞通过副连杆和副曲柄与副曲轴连接,副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副曲柄带动副曲轴,副曲轴则通过副齿轮带动中心齿轮,中心齿轮再带动动力输出轴,达到进一步输出动力的目的;
主缸和副缸之间设有双向阀,主缸进燃气,燃气被火花塞点燃爆发后带动主活塞下行,进而通过主齿轮带动中心齿轮,爆发后的废气经双向阀进入副缸,以此作为副缸的燃气,该燃气在副缸内被高温的压缩气点燃爆发后带动副活塞下行,进而通过副齿轮带动中心齿轮;
主缸上设有喷油嘴和火花塞。”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通过主曲轴和副曲轴设于座体上,主活塞通过主连杆和主曲柄与主曲轴连接,主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主曲柄带动主曲轴,主曲轴则通过主齿轮带动中心齿轮,副活塞通过副连杆和副曲柄与副曲轴连接,副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副曲柄带动副曲轴,副曲轴则通过副齿轮带动中心齿轮。然而,采用曲轴连接连杆和曲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如下技术特征:①中心齿轮通过动力输出轴设于座体下方,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通过主曲轴和副曲轴设于座体上,并分别与中心齿轮啮合;②主缸内设有主活塞,主活塞通过主连杆和主曲柄与主曲轴连接,主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主曲柄带动主曲轴,主曲轴则通过主齿轮带动中心齿轮,中心齿轮再带动动力输出轴,达到动力输出的目的;副缸内设有副活塞,副活塞通过副连杆和副曲柄与副曲轴连接,副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副曲柄带动副曲轴,副曲轴则通过副齿轮带动中心齿轮,中心齿轮再带动动力输出轴,达到进一步输出动力的目的。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使用齿轮结构、曲轴、中心齿轮实现动力传送,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传动件、铰接机构、中心齿轮的技术方案中得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想到用曲轴的技术方案代替铰接构件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内燃机技术领域中,曲轴、曲柄、连杆配合连接的方式属于非常普遍的曲柄连杆机构技术,内燃机中将气缸的爆发力通过连杆传递给曲轴输出动力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内燃机做功的特点能够想到将铰接构件设置为曲轴,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通过主曲轴和副曲轴设于座体上,主活塞通过主连杆和主曲柄与主曲轴连接,主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主曲柄带动主曲轴,主曲轴则通过主齿轮带动中心齿轮,副活塞通过副连杆和副曲柄与副曲轴连接,副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副曲柄带动副曲轴,副曲轴则通过副齿轮带动中心齿轮,这些都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通过主曲轴和副曲轴设于座体上,主活塞通过主连杆和主曲柄与主曲轴连接,主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主曲柄带动主曲轴,主曲轴则通过主齿轮带动中心齿轮,副活塞通过副连杆和副曲柄与副曲轴连接,副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副曲柄带动副曲轴,副曲轴则通过副齿轮带动中心齿轮。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首先,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区别特征①中的特征“中心齿轮通过动力输出轴设于座体下方”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对比文件1中仅仅是记载了第一连杆的一端与第一曲杆的一端铰接连接,而不是第一曲杆与传动件之间通过铰接构件连接;最后,将曲柄的一端连接连杆,另一端连接曲轴,这是本领域典型的曲柄连杆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将曲柄设置在曲轴上时,为了便于动力传递,将相应的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设置在主曲轴和副曲轴上,由此实现活塞到齿轮的动力传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如下技术特征:①中心齿轮通过动力输出轴设于座体下方,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通过主曲轴和副曲轴设于座体上,并分别与中心齿轮啮合;②主缸内设有主活塞,主活塞通过主连杆和主曲柄与主曲轴连接,主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主曲柄带动主曲轴,主曲轴则通过主齿轮带动中心齿轮,中心齿轮再带动动力输出轴,达到动力输出的目的;副缸内设有副活塞,副活塞通过副连杆和副曲柄与副曲轴连接,副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副曲柄带动副曲轴,副曲轴则通过副齿轮带动中心齿轮,中心齿轮再带动动力输出轴,达到进一步输出动力的目的。而对比文件1中主轴通过动力输出轴设置于座体下方,第一传动件和第二传动件分别通过铰接构件设置于座体上,并分别与主轴啮合,其中主缸体内设有第一活塞,第一活塞通过第一连杆和第一曲杆与铰接构件连接,第一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第一曲杆带动铰接构件,铰接构件则通过第一传动件带动主轴,主轴再带动动力输出轴,达到动力输出的目,副缸体类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使用齿轮结构、曲轴、中心齿轮实现动力传送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传动件、铰接机构、中心齿轮实现动力传送的技术方案中得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想到用曲轴的技术方案代替铰接构件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7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式缸五冲程内燃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油发动机,其实质上也是一种复式缸五冲程内燃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12):包括座体500、外周具有轮齿的主轴100(相当于中心齿轮)、主缸体310(相当于主缸)、副缸体410(相当于副缸)、第一传动件330(相当于主齿轮)和第二传动件430(相当于副齿轮),主缸体310和副缸体410设于座体500上方,主轴100通过动力输出轴120设于座体500下方,第一传动件330和第二传动件430设于座体500上,并分别与主轴100啮合,主轴100上标有从A-J的十个齿位(相当于0-9十个齿位),相邻两齿位构成一段,共十个段,每个段的角距离为36°,D-E段(相当于4-5段)和J-A段(相当于9-0段)为无齿段,第一传动件330和第二传动件430与主轴100的啮合点角距离为144°,占用四个段;第一传动件330和第二传动件430的直径是主轴100的五分之一,即第一传动件330和第二传动件430每转一周,主轴100转五分之一周或两个段;第一传动件330与A-E五段相配合,第二传动件430与F-J五段相配合,第一传动件330从主轴100的A齿位启动(相当于1齿位),第二传动件430从主轴100的E齿位启动(相当于5齿位),第一传动件330带动第一活塞320(相当于主活塞)按进气、压缩、爆发、停顿、排气的顺序完成五个冲程;与此同时,第二传动件430带动第二活塞420(相当于副活塞)按排气、进气、压缩、爆发、停顿的顺序完成五个冲程;主缸体310内设有第一活塞320,第一活塞320通过第一连杆610(相当于主连杆)和第一曲杆620(相当于主曲柄)连接,第一曲杆620传动连接第一传动件330,第一活塞320上下移动时可通过第一曲杆620带动第一传动件330转动,第一传动件330带动主轴100转动,主轴100再带动动力输出轴120转动,达到动力输出的目的;副缸体410内设有第二活塞420,第二活塞420通过第二连杆630(相当于副连杆)和第二曲杆640(相当于副曲柄)连接,第二曲杆640传动连接第二传动件430,第二活塞420上下移动时可通过第二曲杆640带动第二传动件430转动,第二传动件430带动主轴100转动,主轴100再带动动力输出轴120转动,达到进一步输出动力的目的;主缸体310和副缸体410之间设有双向阀200,主缸体310进燃气,燃气被火花塞312点燃爆发后带动第一活塞320下行,进而通过第一传动件330带动主轴100,爆发后的废气经双向阀200进入副缸体410,以此作为副缸体410的燃气,该燃气在副缸体410内被高温的压缩气点燃爆发后带动第二活塞420下行,进而通过第二传动件430带动主轴100;主缸体310上设有喷油嘴311和火花塞31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通过主曲轴和副曲轴设于座体上,主活塞通过主连杆和主曲柄与主曲轴连接,主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主曲柄带动主曲轴,主曲轴则通过主齿轮带动中心齿轮,副活塞通过副连杆和副曲柄与副曲轴连接,副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副曲柄带动副曲轴,副曲轴则通过副齿轮带动中心齿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曲柄与齿轮的传动连接。
然而,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记载一端与连杆铰接连接的曲杆(即曲柄)的另一端与何部件相连,以实现曲杆与传动件的传动连接,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在内燃机领域,为了将活塞和连杆的往复直线运动转换为稳定的旋转运动,以实现动力输出,将曲柄的一端连接连杆,另一端连接曲轴,这是本领域典型的曲柄连杆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将曲柄设置在曲轴上时,为了便于动力传递,将相应的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设置在主曲轴和副曲轴上,由此实现“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通过主曲轴和副曲轴设于座体上,主活塞通过主连杆和主曲柄与主曲轴连接,主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主曲柄带动主曲轴,主曲轴则通过主齿轮带动中心齿轮,副活塞通过副连杆和副曲柄与副曲轴连接,副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副曲柄带动副曲轴,副曲轴则通过副齿轮带动中心齿轮”,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如下技术特征:①中心齿轮通过动力输出轴设于座体下方,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通过主曲轴和副曲轴设于座体上,并分别与中心齿轮啮合;②主缸内设有主活塞,主活塞通过主连杆和主曲柄与主曲轴连接,主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主曲柄带动主曲轴,主曲轴则通过主齿轮带动中心齿轮,中心齿轮再带动动力输出轴,达到动力输出的目的;副缸内设有副活塞,副活塞通过副连杆和副曲柄与副曲轴连接,副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副曲柄带动副曲轴,副曲轴则通过副齿轮带动中心齿轮,中心齿轮再带动动力输出轴,达到进一步输出动力的目的。
对比文件1中主轴通过动力输出轴设置于座体下方,第一传动件和第二传动件分别通过铰接构件设置于座体上,并分别与主轴啮合,其中主缸体内设有第一活塞,第一活塞通过第一连杆和第一曲杆与铰接构件连接,第一活塞上下移动时可通过第一曲杆带动铰接构件,铰接构件则通过第一传动件带动主轴,主轴再带动动力输出轴,达到动力输出的目,副缸体类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使用齿轮结构、曲轴、中心齿轮实现动力传送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传动件、铰接机构、中心齿轮实现动力传送的技术方案中得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想到用曲轴的技术方案代替铰接构件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9、58-59段、图6-7):主轴100外周壁设有一圈轮齿,并且其通过动力输出轴120设于座体500下方,因此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区别特征①中的特征“中心齿轮通过动力输出轴设于座体下方”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其次,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3段中的记载“主缸还包括第一连杆610和第一曲杆620,第一连杆610之一端连接第一活塞320,其另一端铰接连接第一曲杆620,第一曲杆620传动连接第一传动件310”可知,对比文件1中仅仅是记载了第一连杆的一端与第一曲杆的一端铰接连接,而不是第一曲杆与传动件之间通过铰接构件连接。
最后,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记载一端与连杆铰接连接的曲杆(即曲柄)的另一端与何部件相连,以实现曲杆与传动件的传动连接,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在内燃机领域,为了将活塞和连杆的往复直线运动转换为稳定的旋转运动,以实现动力输出,将曲柄的一端连接连杆,另一端连接曲轴,这是本领域典型的曲柄连杆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内燃机学》,周龙保,第261-263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06月)。而在将曲柄设置在曲轴上时,为了便于动力传递,将相应的主齿轮和副齿轮分别设置在主曲轴和副曲轴上,由此实现活塞到齿轮的动力传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并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