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集成压敏电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72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640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16641.X
申请日:2017-01-10
复审请求人:广东百圳君耀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万国
合议组组长:梁素平
参审员:裴亚芳
国际分类号:H01L27/02、H01L23/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所披露,并且在该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16641.X,名称为“集成压敏电阻”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百圳君耀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集成压敏电阻,其特征在于:包括压敏电阻集成芯片,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包括两颗以上的压敏电阻芯片(1),所述的两颗以上的压敏电阻芯片(1)从左到右排列,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的左、右侧以及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中每两个压敏电阻芯片(1)之间各焊接有一个电极,所有的电极的自由端位于所述集成压敏电阻的下侧,所述集成压敏电阻的外侧设有保护层(2),所述保护层将整个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以及部分电极包裹,使所述电极的自由端裸露在外。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压敏电阻,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包括左、右排列的两颗压敏电阻芯片(1),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的左、右侧以及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中两颗压敏电阻芯片(1)之间各焊接有一根针式电极(3),所述针式电极(3)的下端为自由端,所述保护层(2)将整个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以及针式电极(3)的上端包裹,使每根针式电极(3)的自由端裸露在外。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压敏电阻,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包括左、右排列的三颗压敏电阻芯片(1),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的左、右侧以及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中每两颗压敏电阻芯片(1)之间各焊接有一根针式电极(3),所述针式电极(3)的下端为自由端,所述保护层(2)将整个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以及针式电极(3)的上端包裹,使每根针式电极(3)的自由端裸露在外。
4.如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集成压敏电阻,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电阻芯片(1)为圆形、方形或多边形。
5.如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集成压敏电阻,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电阻芯片(1)的型号相同或不同。
6.如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集成压敏电阻,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层(2)的制作材料为高温涂装粉、低温涂装粉、环氧树脂或塑料。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压敏电阻,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的制作材料为裸铜、镀锡铜、镀银铜、铝或镀锡钢。”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6128666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2:US2007/0103268A1,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0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两颗以上的压敏电阻芯片从左到右排列,压敏电阻集成芯片的左、右侧以及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中每两个压敏电阻芯片之间各焊接有一个电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应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的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于2018年11月23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和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3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包括两颗以上的压敏电阻芯片(1),所述的两颗以上的压敏电阻芯片(1)从左到右排列,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的左、右侧以及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中每两个压敏电阻芯片(1)之间各焊接有一个电极”、“所述保护层将整个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以及部分电极包裹,使所述电极的自由端裸露在外”分别修改为“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包括两颗压敏电阻芯片(1),所述的两颗的压敏电阻芯片(1)从左到右排列,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的左、右侧以及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中两颗压敏电阻芯片(1)之间各焊接有一根针式电极(3)”、“所述保护层(2)将整个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以及针式电极(3)的上端包裹,使每根针式电极(3)的自由端裸露在外”,将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针式电极(3)的下端为自由端”、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的部分并列技术特征“所述保护层(2)的制作材料为高温涂装粉或者低温涂装粉”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两颗压敏电阻芯片通过两者之间的针式电极串联焊接”;删除权利要求2、3、5、6并适应性调整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集成压敏电阻,其特征在于:包括压敏电阻集成芯片,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包括两颗压敏电阻芯片(1),所述的两颗的压敏电阻芯片(1)从左到右排列,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的左、右侧以及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中两颗压敏电阻芯片(1)之间各焊接有一根针式电极(3),所述针式电极(3)的下端为自由端,所有的电极的自由端位于所述集成压敏电阻的下侧,两颗压敏电阻芯片(1)通过两者之间的针式电极(3)串联焊接;所述集成压敏电阻的外侧设有保护层(2),所述保护层(2)将整个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以及针式电极(3)的上端包裹,使每根针式电极(3)的自由端裸露在外;
所述压敏电阻芯片(1)的型号相同或不同;
所述保护层(2)的制作材料为高温涂装粉或者低温涂装粉。”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的两颗的压敏电阻芯片从左到右排列,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的左、右侧以及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中两颗压敏电阻芯片之间各焊接有一根针式电极,两颗压敏电阻芯片通过两者之间的针式电极串联焊接”;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保护层的制作材料为高温涂装粉或者低温涂装粉”。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中各电极均为针式结构且针式结构的电极具有体积小的优点,中间的针式电极直接与两侧的压敏电阻芯片的电极端焊接以实现两个压敏电阻芯片串联焊接,而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相邻压敏电阻元件实质是通过两个银端电极以及中间电极片实现连接,对比文件1的连接结构相比于本申请更加复杂且体积大;而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压敏电阻芯片排列布局方式,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特殊的针式电极结构。因此,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压敏电阻芯片的排列方式是从左到右排列,电极为针式电极,即两颗压敏电阻芯片从左到右排列,压敏电阻集成芯片的左、右侧以及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中两颗压敏电阻芯片之间各焊接有一根针式电极;(2)压敏电阻芯片的型号相同或不同;保护层的制作材料为高温涂装粉或低温涂装粉。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所述集成压敏电阻的外侧设有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将整个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以及针式电极的上端包裹,使每根针式电极的自由端裸露在外;(b)所述压敏电阻芯片的型号相同或不同;所述保护层的制作材料为高温涂装粉或者低温涂装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复审通知书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所述的两颗的压敏电阻芯片从左到右排列,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的左、右侧以及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中两颗压敏电阻芯片之间各焊接有一根针式电极,两颗压敏电阻芯片通过两者之间的针式电极串联焊接”,即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特殊的针式电极结构。此外,保护层的制作材料为高温涂装粉或者低温涂装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3。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一种集成压敏电阻,其特征在于:包括压敏电阻集成芯片,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包括两颗压敏电阻芯片(1),所述的两颗的压敏电阻芯片(1)从左到右排列,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的左、右侧以及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中两颗压敏电阻芯片(1)之间各焊接有一根针式电极(3),所述针式电极(3)的下端为自由端,所有的电极的自由端位于所述集成压敏电阻的下侧,两颗压敏电阻芯片(1)通过两者之间的针式电极(3)串联焊接;
所述集成压敏电阻的外侧设有保护层(2),所述保护层(2)将整个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以及针式电极(3)的上端包裹,使每根针式电极(3)的自由端裸露在外;
所述压敏电阻芯片(1)的型号相同或不同;
所述保护层(2)的制作材料为高温涂装粉或者低温涂装粉;
所述压敏电阻芯片(1)为圆形、方形或多边形;
所述电极的制作材料为裸铜、镀锡铜、镀银铜、铝或镀锡钢。”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虽然也是采用焊接的方式来实现两个压敏电阻芯片的串联,但是其中间的第二电极、第三电极是通过第二引出端来焊接连接,该结构明显很复杂且体积更大。2、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与本申请相同的串联焊接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所披露,并且在该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6128666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2:US2007/0103268A1,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集成压敏电阻。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集成压敏电阻,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3]段,附图4):集成压敏电阻包括压敏电阻集成芯片,压敏电阻集成芯片包括压敏电阻41、42,压敏电阻41、42从左到右排列;在压敏电阻41两侧设置有第一电极44、第二电极45,在压敏电阻42两侧设置有第三电极46、第四电极47;压敏电阻41与第一电极44、第二电极45形成第一压敏电阻芯片,压敏电阻42与第三电极46、第四电极47形成第二压敏电阻芯片,且上述两颗压敏电阻芯片从左到右排列;第一引出端4a(即左侧针式电极)与第一电极44焊接连接,第二引出端4b(即中间针式电极)与第二电极45、第三电极46焊接连接,第三引出端4c(即右侧针式电极)与第四电极47焊接连接;引出端4a、4b、4c的下端为自由端,引出端4a、4b、4c的自由端位于集成压敏电阻的下侧,两颗压敏电阻芯片通过两者之间的第二引出端4b 串联焊接;陶瓷层可以形成为圆盘形、方形等形状(方形为多边形的其中一种)。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a)所述集成压敏电阻的外侧设有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将整个所述压敏电阻集成芯片以及针式电极的上端包裹,使每根针式电极的自由端裸露在外;(b)所述压敏电阻芯片的型号相同或不同;所述保护层的制作材料为高温涂装粉或者低温涂装粉;(c)所述电极的制作材料为裸铜、镀锡铜、镀银铜、铝或镀锡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影响电路连接的情况下使集成压敏电阻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使集成压敏电阻适应不同的应用场景;提高电极的导电率。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脚直插式塑料封装压敏电阻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2]段,附图1-3):压敏电阻器包括:塑料封装层12(即保护层),其包覆在所述压敏电阻器外侧,6个电极片的引脚1B,2B,3B,4B,5B,6B引出塑料封装层12之外。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a)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不影响电路连接的情况下使集成压敏电阻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即对比文件1给出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b),为了使集成压敏电阻适应不同的应用场景而将压敏电阻芯片的型号设计为相同或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压敏电阻由环氧粉末涂覆并封装以形成绝缘”(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塑料封装层12”(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而高温涂装粉或者低温涂装粉也是用于替代环氧树脂或塑料的常见的保护层的制作材料,即保护层的制作材料为高温涂装粉或者低温涂装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引出端13通常为镀锡铜。由此可见,“镀锡铜”的并列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部分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提高电极的导电率。对于其它材料,如裸铜、镀银铜、铝或镀锡钢,也是常见的电极的制作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压敏电阻41与第一电极44、第二电极45形成第一压敏电阻芯片,压敏电阻42与第三电极46、第四电极47形成第二压敏电阻芯片”,并且“第二引出端4b(即中间针式电极)与第二电极45、第三电极46焊接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3]段,附图4),即“第二电极45”是第一压敏电阻芯片的一部分且“第三电极46”是第二压敏电阻芯片的一部分,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两颗压敏电阻芯片( 1 )通过两者之间的针式电极(3) 串联焊接”;对比文件2中两个压敏电阻芯片的连接方式与本申请中两个压敏电阻芯片的连接方式相同,不存在区别。即,本申请也是通过在压敏电阻芯片两侧设置电极端并通过所述电极端焊接以实现两个压敏电阻芯片串联焊接,故而上述结构与对比文件2中两个压敏电阻芯片的连接的结构相同。(2)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串联焊接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是否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串联焊接结构不影响对本申请创造性的判断。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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