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廓仪光闸-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轮廓仪光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97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652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97954.X
申请日:2014-12-19
复审请求人: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尉小霞
合议组组长:张苗
参审员:许静
国际分类号:G01B1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该对比文件进行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97954.X,名称为“轮廓仪光闸”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201096793Y,公告日为2008年08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轮廓仪光闸,其特征在于:包括基板(10),所述基板(10)上设有供轮廓仪出射光和/或入射光通过的门洞(11a、11b),所述基板(10)上还设有与该基板(10)板面平行的闸板(20),所述闸板(20)在基板上沿平行于基板(10)的方向往运动设置,所述门洞(11a、11b)位于闸板(20)的运动路径上;所述闸板(20)上与门洞(11a、11b)相背的一侧板面上设有用于擦拭轮廓仪镜面的擦拭单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廓仪光闸,其特征在于:所述擦拭单元与闸板(20)之间为可拆卸式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轮廓仪光闸,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10)上设有驱动电机(12),所述驱动电机(12)的主轴上连有丝杆(13),所述闸板(20)上固定设置有螺母(22),所述丝杆(13)和螺母(22)构成螺纹传动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轮廓仪光闸,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10)上与闸板(20)滑动方向平行的两条边缘设有凸条,所述闸板(20)上与闸板(20)滑动方向平行的两条边缘设有向基板(10)一侧弯折的U形翻边,所述U形翻边卡设在所述凸条上并与之构成滑动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轮廓仪光闸,其特征在于:所述擦拭单元包括两条橡胶擦条(21a、21b),两条橡胶擦条(21a、21b)随闸板(20)滑动时分别从轮廓仪的出光镜和入光镜的镜面扫过,所述橡胶擦条(21a、21b)的长度方向与闸板(20)滑动方向垂直或呈近似于垂直的夹角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轮廓仪光闸,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擦条(21a、21b)分别固定在卡板(23a、23b)上,所述卡板(23a、23b)上设有挂孔,所述挂孔与闸板(20)上设置的第一挂钩相配合,卡板(23a、23b)上远离挂孔的一端设有第二挂钩,所述第二挂钩被闸板(20)上设置的搭扣(24)锁紧。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轮廓仪光闸,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10) 上沿闸板(20)滑动方向间隔设置有行程开关(13a、13b),所述闸板(20)上设有用于触发行程开关(13a、13b)的凸块(25),行程开关(13a、13b)的触头位于凸块(25)的往复运动路径上。”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测量仪为轮廓仪。(2) 基板上还设有与该基板板面平行的闸板,沿平行于基板的方向往运动设置。(3)闸板上与门洞相背的一侧板面上设有用于擦拭轮廓仪镜面的擦拭单元。区别技术特征(1)-(2)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摆动罩体6为向上凸起的弧形板,护板17、18围合形成槽口向上的整体呈槽型的迷宫型密封槽,该迷宫型密封槽构成摆动罩体6的关闭行程终点,这样在使用时,从摆动罩体6上表面滑落的灰尘和水必然积存于该迷宫型密封槽,使得摆动罩体6无法完全闭合,从而影响其防护效果。同理,构成摆动罩体6的开启行程终点的槽内积存灰尘后也会使得摆动罩体6无法完全开启,影响遮挡照明或拍摄光线,从而影响其检测质量。而本申请中的光闸无论以何种姿态布置,沾附在闸板20邻近待检测物侧板面上的尘粒、水滴,将在闸板20开启时被门洞的内边沿刮下并下落至光闸的下方。若闸板20上仍然存在尘粒、水滴,那么,在光闸竖直布置时,即光闸实际使用时的姿态,这些尘粒、水滴将在闸板20闭合时被门洞的外边沿刮落至闸板20下方的U形翻边内,并随着闸板20的滑动被基板10上的凸条从该U形翻边形成的槽腔端部推落。在光闸水平布置时,即对比文件3使用时的姿态,这些尘粒、水滴将在闸板20闭合时被门洞的外边沿从闸板20的外边沿刮落,不会积存在光闸的任何部位。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该对比文件进行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轮廓仪光闸,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轧带钢在线表面质量检查系统用防水防尘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1-2):该装置在带钢通过时打开以便拍摄,在不过带钢时关闭以保护镜头(相当于光闸;参见说明书第1页),该装置包括固定罩体7,能罩住固定罩体上方,并由驱动装置控制的摆动罩体6,在固定罩体7和摆动罩体6之间形成非接触密封的迷宫形密封槽,固定罩体7由四块钢板焊接而成(相当于基板),钢板焊接在运输辊道下的预埋件上,形成一个上下透光四面锥形的空间(相当于基板上设有通过光的门洞),摆动罩体6是由一个与辊道辊身长度相同的钢板弯制成弧形,位于固定罩体7的上方,能罩住固定罩体7的上端,通过气缸5控制摆动罩体6的自动开闭(相当于闸板在基板上沿固定中心旋转运动设置,所述门洞位于闸板的运动路径上)。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基板上还设有与该基板板面平行的闸板,沿平行于基板的方向运动。(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轮廓仪光闸,闸板上与门洞相背的一侧板面上设有用于擦拭轮廓仪镜面的擦拭单元。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固定罩体与摆动罩体通过角度旋转的方式实现开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常见的开合的方法还包括两者的相对平行移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生产线的大小,设置基板与闸板为相对平行移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基板上还设有与该基板板面平行的闸板,沿平行于基板的方向。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审查员给出了CN102364375A、CN201220718U、CN203930302U来佐证滑动结构以及擦拭镜头是常规设置。合议组认为: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光学仪器在使用时需要对光学镜进行擦拭,以减小仪器使用过程中的检测误差,但是对比文件3中的防水防尘装置的摆动罩体6(相当于闸板)和其下表面检查系统(参见附图1)的距离较大,按照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摆动罩体6上设置擦拭单元也无法对检查系统的镜头进行擦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的摆动罩体上根本无须设置擦拭单元对检查系统的镜头进行擦拭,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没有动机在摆动罩体6上设置擦拭单元。总而言之,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想不到要在摆动罩体上设置擦拭单元。因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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