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储式煮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存储式煮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01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62242
优先权日:2012-08-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42754.7
申请日:2013-08-13
复审请求人:N&W全球自动售货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扬
合议组组长:钟德惠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F24H1/20,F24H1/22,F24H9/00,A47J31/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2754.7,名称为“存储式煮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N&W全球自动售货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申请日为2013年8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4(CN201879489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29日)、对比文件5(CN101836824A,公开日为2010年9月22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2月11日原始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2015年2月11日提交的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以及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煮水器(1;1a),所述煮水器具有单个进水口(22)和单个出水口(20),所述煮水器(1;1a)包括:
-存储式热水器,所述存储式热水器包括储水箱(2)和第一加热器(25),所述储水箱(2)具有出水口(19)以及限定所述煮水器(1;1a)的所述单个进水口(22)的进水口,所述第一加热器布置在所述储水箱(2)中,以将存储在所述储水箱中的水加热到并保持在第一温度(T1);
其特征在于,所述煮水器(1;1a)还包括:
-连续流动式热水器,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布置在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2)中,并且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包括:
中空主体(9),所述中空主体具有与所述储水箱(2)的所述出水口(19)连接的进水口(19;19、39、38)以及对所述煮水器(1;1a)的所述单个出水口(20)进行限定的出水口;
以及第二加热器(17),所述第二加热器布置在所述中空主体(9)中并能选择性地操作成将在第二加热器中流动的热水加热到高于所述第一温度(T1)的第二温度(T2),
其中,所述第一加热器围绕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和所述第二加热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煮水器,其中,所述煮水器(1)的进水口(22)和出水口(20)布置在所述煮水器(1)的同一进水侧/出水侧上;并且其中,所述储水箱(2)具有纵向轴线(3),并且所述中空主体(9)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并且所述中空主体与所述中空主体中的所述第二加热器(17)一起限定旨在被水流动通过的环形腔 室(16),所述环形腔室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并且所述环形腔室通过在所述储水箱(2)的与所述煮水器(1)的所述进水侧/出水侧相对的相对侧处形成的多个开口(19)流体地连接至所述储水箱(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煮水器,其中,所述煮水器(1a)的进水口(22)和出水口(20)布置在所述煮水器(1)的相对侧上;其中,所述储水箱(2)具有纵向轴线(3),并且所述中空主体(9)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并且所述中空主体与所述中空主体中的所述第二加热器(17)一起限定旨在被水流动通过的环形腔室(16),所述环形腔室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并且所述环形腔室通过在所述储水箱(2)的与所述煮水器(1a)的进水侧相对的相对侧处形成的多个开口(19)并通过位于所述环形腔室(16)外部且与所述环形腔室共轴的另一环形腔室(39)而流体地连接至所述储水箱(2),所述另一环形腔室由布置在所述中空主体(9)中的管状主体(34)限定并且所述另一环形腔室在内部的所述环形腔室(16)的与所述煮水器(1a)的出水侧相对的相对侧处与所述环形腔室(16)流体地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煮水器,其中,所述储水箱(2)具有:竖直的纵向轴线(3),并且所述储水箱包括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的侧壁(4);以及顶壁(5)和底壁(6),所述顶壁和所述底壁以液密的方式配合至所述侧壁(4);所述中空主体(9)为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的管状主体,并且所述中空主体被设计为限定一连结件,所述连结件连接所述侧壁(4)、所述顶壁(5)和所述底壁(6)。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其中,所述第一加热器(25)包括第一电阻器(25),所述第一电阻器具有围绕所述中空主体(9)盘绕的部分(26)。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煮水器,其中,所述第二加热器(17)包括第二电阻器(17),所述第二电阻器沿着所述中空主体(9)延伸并且延伸穿过所述环形腔室(16)。
7. 一种饮料贩卖机,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1;1a)以及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连接至所述煮水器(1;1a)以响应于热饮选择而选择性地操作所述第二加热器(17),使得要求所述煮水器(1;1a)以高于所述第一温度(T1)的温度供应水。
8. 一种操作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1;1a)的方法,包括响应于热饮选择而选择性地操作所述第二加热器(17),使得要求所述煮水器(1;1a)以高于所述第一温度(T1)的温度供应水。
9. 一种饮料贩卖机中的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1;1a)的用途,所述饮料贩卖机包括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能连接至所述煮水器(1;1a)并且被构造成响应于热饮选择而选择性地操作所述第二加热器(17),使得要求所述煮水器(1;1a)以高于所述第一温度(T1)的温度供应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特征“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由以液密方式装配的两个或更多个部件形成”和“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包括管状主体,所述管状主体容纳所述第二加热器并且被装配到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的所述两个或更多个部件以便限定连接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的所述两个或更多个部件的连结件”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没有披露上述特征。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1)完全且简便地接近煮水器以用于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并且(2)提高稳固性以及对内压的抵抗性,与常规煮水器相比无需依赖很大厚度的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煮水器(1;1a),所述煮水器具有单个进水口(22)和单个出水口(20),所述煮水器(1;1a)包括:
-存储式热水器,所述存储式热水器包括储水箱(2)和第一加热器(25),所述储水箱(2)具有出水口(19)以及限定所述煮水器(1;1a)的所述单个进水口(22)的进水口,所述第一加热器布置在所述储水箱(2)中,以将存储在所述储水箱中的水加热到并保持在第一温度(T1);
其特征在于,所述煮水器(1;1a)还包括:
-连续流动式热水器,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布置在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2)中,并且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包括:
中空主体(9),所述中空主体具有与所述储水箱(2)的所述出水口(19)连接的进水口(19;19、39、38)以及对所述煮水器(1;1a)的所述单个出水口(20)进行限定的出水口;
以及第二加热器(17),所述第二加热器布置在所述中空主体(9)中并能选择性地操作成将在第二加热器中流动的热水加热到高于所述第一温度(T1)的第二温度(T2),
其中,所述第一加热器围绕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和所述第二加热器,
其中,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由以液密方式装配的两个或更多个部件形成,
其中,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包括管状主体,所述管状主体容纳所述第二加热器并且被装配到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的 所述两个或更多个部件以便限定连接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的所述两个或更多个部件的连结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检查、维护和维修,选择两个或更多部件以液密的方式装配形成储水箱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4的热罐2包括内管、外管和高功率发热管(其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其中,内管即一种管状主体,该管状主体容纳高功率发热管(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加热器),并被装配到罐体周壁、外管中间。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来看,内管被装配到罐体周壁、外管还有端部组合形成的空间。对比文件4的上述结构也具有稳固性和对内压的抵抗性,且无需依赖很大厚度的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进行了修改。答复复审通知书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煮水器(1;1a),所述煮水器具有单个进水口(22)和单个出水口(20),所述煮水器(1;1a)包括:
-存储式热水器,所述存储式热水器包括储水箱(2)和第一加热器(25),所述储水箱(2)具有出水口(19)以及限定所述煮水器(1;1a)的所述单个进水口(22)的进水口,所述第一加热器布置在所述储水箱(2)中,以将存储在所述储水箱中的水加热到并保持在第一温度(T1);
其特征在于,所述煮水器(1;1a)还包括:
-连续流动式热水器,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布置在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2)中,并且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包括:
中空主体(9),所述中空主体具有与所述储水箱(2)的所述出水口(19)连接的进水口(19;19、39、38)以及对所述煮水器(1;1a)的所述单个出水口(20)进行限定的出水口;
以及第二加热器(17),所述第二加热器布置在所述中空主体(9)中并能选择性地操作成将在第二加热器中流动的热水加热到高于所述第一温度(T1)的第二温度(T2),
其中,所述第一加热器围绕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和所述第二加热器,
其中,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由以液密方式装配的顶壁、底壁和侧壁形成,
其中,所述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包括管状主体,所述管状主体容纳所述第二加热器并且被装配到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的 所述顶壁和所述底壁以便限定连接所述存储式热水器的所述储水箱的所述顶壁、所述底壁和所述侧壁的连结件,
其中,所述管状主体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凹槽部以分别液密地容纳所述顶壁和所述底壁从而将所述顶壁和所述底壁保持就位,
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加热器的两个端部经由设置在所述管状主体的所述两端处的相应开口伸出到所述管状主体的外部且与所述相应开口液密地紧密卡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煮水器,其中,所述煮水器(1)的进水口(22)和出水口(20)布置在所述煮水器(1)的同一进水侧/出水侧上;并且其中,所述储水箱(2)具有纵向轴线(3),并且所述中空主体(9)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并且所述中空主体与所述中空主体中的所述第二加热器(17)一起限定旨在被水流动通过的环形腔室(16),所述环形腔室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并且所述环形腔室通过在所述储水箱(2)的与所述煮水器(1)的所述进水侧/出水侧相对的相对侧处形成的多个开口(19)流体地连接至所述储水箱(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煮水器,其中,所述煮水器(1a)的进水口(22)和出水口(20)布置在所述煮水器(1)的相对侧上;其中,所述储水箱(2)具有纵向轴线(3),并且所述中空主体(9)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并且所述中空主体与所述中空主体中的所述第二加热器(17)一起限定旨在被水流动通过的环形腔室(16),所述环形腔室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并且所述环形腔室通过在所述储水箱(2)的与所述煮水器(1a)的进水侧相对的相对侧处形成的多个开口(19)并通过位于所述环形腔室(16)外部且与所述环形腔室共轴的另一环形腔室(39)而流体地连接至所述储水箱(2),所述另一环形腔室由布置在所述中空主体(9)中的管状主体(34)限定并且所述另一环形腔室在内部的所述环形腔室(16)的与所述 煮水器(1a)的出水侧相对的相对侧处与所述环形腔室(16)流体地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煮水器,其中,所述储水箱(2)具有竖直的纵向轴线(3),并且所述侧壁(4)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并且所述顶壁(5)和所述底壁(6)以液密的方式配合至所述侧壁(4);所述中空主体(9)为与所述纵向轴线(3)共轴的管状主体。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其中,所述第一加热器(25)包括第一电阻器(25),所述第一电阻器具有围绕所述中空主体(9)盘绕的部分(26)。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煮水器,其中,所述第二加热器(17)包括第二电阻器(17),所述第二电阻器沿着所述中空主体(9)延伸并且延伸穿过所述环形腔室(16)。
7. 一种饮料贩卖机,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1;
1a)以及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连接至所述煮水器(1;1a)以响应于热饮选择而选择性地操作所述第二加热器(17),使得要求所述煮水器(1;1a)以高于所述第一温度(T1)的温度供应水。
8. 一种操作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1;1a)的方法,包括响应于热饮选择而选择性地操作所述第二加热器(17),使得要求所述煮水器(1;1a)以高于所述第一温度(T1)的温度供应水。
9. 一种饮料贩卖机中的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1;1a)的用途,所述饮料贩卖机包括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能连接至所述煮水器(1;1a)并且被构造成响应于热饮选择而选择性地操 作所述第二加热器(17),使得要求所述煮水器(1;1a)以高于所述第一温度(T1)的温度供应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5年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2015年2月11日提交的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煮水器。对比文件4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双功率快速加热饮水机(相当于本申请的“煮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9]段和附图1-3):该饮水机包括热罐2,热罐2包括罐体201(相当于“储水箱”)、安装于罐体201内的低功率发热管207(相当于“第一加热器”,罐体201与发热管207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存储式热水器”)和高功率发热管204(相当于“第二加热器“);罐体201上设置有进水管208(即进水口)和出水管205(即出水口);高功率发热管204嵌套在内管203(相当于“管状主体”,管状主体容纳第二加热器)内,该内管203嵌套在外管202(相当于“中空主体”,与内管203、高功率发热管204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内,低功率发热管207置于外管202的外侧,且罐体201与外管202之间的空腔和外管202与内管203之间的空腔以及内管203与高功率发热管204之间的空腔相连通,常温水从罐体201内顶部(相当于“储水箱的出水口”)流入外管202内,流经外管202与内管203之间的空腔,从底部(相当于“中空主体的进水口”)流进内管203中,再通过出水管205流出;低功率发热管207将存储在罐体201中的水加热并维持在50℃-60℃(相当于第一温度,第一温度可以是一个温度范围),高功率发热管204在电路的控制下工作,内管203内的水被加热升温至沸腾(标准大气压下100℃沸腾,即高于第一温度的第二温度);结合图2可知,罐体201由顶壁、底壁和侧壁形成,内管203被装配连接到罐体201的顶壁和底壁。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第一加热器围绕连续流动式热水器和第二加热器;(2)储水箱由以液密方式装配的顶壁、底壁和侧壁形成;管状主体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凹槽部以分别液密地容纳所述顶壁和所述底壁从而将所述顶壁和所述底壁保持就位;第二加热器的两个端部经由设置在所述管状主体的所述两端处的相应开口伸出到所述管状主体的外部且与所述相应开口液密地紧密卡合。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低功率发热管207在外管202和高功率发热管204的外部,从附图3可以看出发热管207采用了部分围绕内管203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设计需要,选择螺旋盘绕或完全围绕的方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对应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虽然没有明确公开罐体201由以液密方式装配的多个部件形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储水箱通常都是由多个部件采用液密方式装配而成,至于管的两端设置凹槽与罐体的顶壁和底壁液密连接,加热器的两端经由管的两端开口伸出到外部并与开口液密地紧密卡合,这些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惯用的液密装配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9]段和附图1-3):结合图2可知,罐体201具有纵向轴线,并且外管202(相当于中空主体)与该纵向轴线共轴,并且外管202与外管202中的高功率发热管204一起限定旨在被水流动通过的环形腔室,环形腔室与纵向轴线共轴,环形腔室通过在罐体201的与热罐2的进水侧相对的相对侧处形成的环形开口,并通过位于环形腔室外部且与环形腔室共轴的另一环形腔室而流动地连接至罐体201,另一环形腔室由布置在外管202中的内管203限定,并且另一环形腔室在与热罐2的出水侧相对的相对侧与环形腔室流动连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中“煮水器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布置在煮水器的同一进水侧(或相对侧);出水侧上以及进水侧相对侧处设置多个开口”没有被对比文件4公开,然而进水口和出水口设置在同一侧或者不同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4连通罐体201的是一条环形开口,而将一条环形开口变成圆周方向的多个开口属于一种常规变形。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9]段和附图1-3):结合图2可知,罐体201具有竖直的纵向轴线,侧壁与纵向轴线共轴,外管202(相当于“中空主体”)为与纵向轴线共轴的管状主体;而顶壁和底壁以液密的方式配合至侧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低功率发热管207(相当于“电阻器”)在外管202和高功率发热管204的外部,从附图3可以看出发热管207采用了部分围绕内管203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设计需要,选择螺旋盘绕或完全围绕的方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或3。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9]段和附图1-3):高功率发热管204(相当于“电阻器”)沿着外管202延伸并且延伸穿过内管203与高功率发热管204之间形成的环形腔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或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饮料贩卖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双功率快速加热饮水机(相当于本申请的“煮水器”),由对比文件4的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隐含公开了该饮水机包括控制单元,控制单元能连接至煮水器并且被构造成响应于热饮选择而选择性地操作第二加热器,使得要求煮水器以高于第一温度的温度供应水。将对比文件4的快速即热饮水机用于饮料贩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煮水器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操作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双功率快速加热饮水机,并相应公开了其操作方法,即响应于热饮选择而选择性地操作第二加热器,使得要求煮水器以高于第一温度的温度供应水。基于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饮料贩卖机中的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的用途。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双功率快速加热饮水机,将对比文件4的快速加热饮水机用于饮料贩卖(即得到饮料贩卖机中煮水器的用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基于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煮水器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通过限定“管状主体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凹槽部分以分别液密地容纳顶壁和底壁从而将顶壁和底壁保持就位”这样的布置方式,能够借助于管状主体来实现顶壁和底壁的连接以确保整体结构的稳定性。本申请中第二加热器不仅在两端都延伸出管状主体以与相应的端子进行配合,而且还在两端处被管状主体的两端液密地卡合住,从而使第二加热器稳固地保持在管状主体中。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无论是“设置凹槽”还是“液密地卡合”都是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储水箱必然具有防漏水结构,而为了便于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储水箱通常都是由多个部件采用液密方式装配而成,如对比文件4中的高功率发热管与罐体201底部连接处设置有密封圈211,显然也是采用液密的方式装配而成;对比文件4中高功率发热管204一端伸出外管202,而将高功率发热管两端均伸出外管并与该两端处液密卡合只是简单的改变,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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