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及金属嵌件的注塑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92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53787
优先权日:2014-01-17
申请(专利)号:201410765265.0
申请日:2014-12-12
复审请求人:广州光宝移动电子部件有限公司 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晓艳
合议组组长:郑楠
参审员:王新力
国际分类号:B29C45/14,B29C45/17,B29B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不能基于现有的证据和理由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65265.0,名称为“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及金属嵌件的注塑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光宝移动电子部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a-1c、2-8;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具备预定形状的所述金属嵌件进行前处理,以使所述金属嵌件的表面清洁;
将经过前处理的所述金属嵌件进行阳极氧化处理,以在所述金属嵌件的表面形成1~8μm厚的膜层,且在所述膜层内形成孔洞;
用粘连处理剂对具有所述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使得粘连处理剂进入所述孔洞内;
将经过所述粘连处理的金属嵌件进行注塑,使得塑胶注射入所述孔洞内并通过所述粘连处理剂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
其中,所述粘连处理通过用浓度为20~50%的粘连处理剂浸泡所述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并且所述孔洞的深度为1~10μm,孔径为5~30nm,所述粘连处理剂是溶剂型热固性胶粘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处理包括对所述金属嵌件依次进行脱脂、水洗、中和、水洗、碱蚀和水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氧化处理采用浓度为10~50%的酸性溶液在15~25V的电压下进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在进行所述阳极氧化处理之后、进行所述粘连处理之前还包括对所述金属嵌件进行扩孔处理,通过扩孔处理后,所述金属嵌件与所述膜层交界的表面内凹形成与所述孔洞连通的凹孔;在所述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后,粘连处理剂进入所述凹孔内;且在进行所述注塑之后,塑胶注射入所述凹孔内并通过所述粘连处理剂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在进行所述阳极氧化处理之后、进行所述粘连处理之前还包括对所述金属嵌件的孔洞进行清洗。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孔洞用浓度为10~20%的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溶液进行清洗,并用包含浓度为30~50%的酸性物质的扩孔溶液进行扩孔处理。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脱脂用由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组成的中性除油剂进行,所述碱蚀用含碱金属的碱性溶液进行。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在进行所述粘连处理之后、注塑之前还包括对所述金属嵌件进行水洗和烘干。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在进行所述注塑之后,进一步包括对注塑产品在60~175℃的环境下进行烘烤。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层的厚度为5~7μm。
11. 一种金属嵌件的注塑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
金属嵌件,所述金属嵌件表面经过阳极氧化处理形成1~8μm厚的膜层,所述膜层内具有孔洞,且所述孔洞内充有粘连处理剂;
塑胶,所述塑胶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且塑胶部分进入所述孔洞内并通过所述粘连处理剂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
其中,所述粘连处理剂的膜厚不影响所述金属嵌件在注塑中所要求的尺寸,并且所述孔洞的深度为1~10μm,孔径为5~30nm,所述粘连处理剂是溶剂型热固性胶粘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金属嵌件的注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嵌件与所述膜层交界的表面内凹形成与所述孔洞连通的凹孔,所述凹孔内充有粘连处理剂,所述塑胶部分进入所述凹孔内并通过所述粘连处理剂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金属嵌件的注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塑胶 为PBT、PPS、PA或PCT。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金属嵌件的注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层的厚度为5~7μm。”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CN103448200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用粘连处理剂对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使得粘连处理剂进入孔洞内,然后再进行注塑,使塑胶通过粘连处理剂与金属嵌件结合;粘连处理通过用浓度为20~50%的粘连处理剂浸泡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并且孔洞的深度为1~10μm,粘连处理剂是溶剂型热固性胶粘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塑胶与金属嵌件的结合力。由于上述区别特征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CN102215653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2日)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或3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孔洞内充有粘连处理剂,然后再进行注塑,使塑胶通过粘连处理剂与金属嵌件结合;粘连处理剂的膜厚不影响金属嵌件在注塑中所要求的尺寸,并且孔洞的深度为1~10μm;粘连处理剂是溶剂型热固性胶粘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体改塑胶与金属嵌件的结合力。由于上述区别特征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或3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2-14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如下: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从而使所述粘连处理剂粘附在所述孔洞的内壁上”,并将“热固性胶粘剂”进一步限定为“水溶性热固胶粘剂”;在独立权利要求12(原独立权利要求11)中将粘连处理剂进一步限定为水溶性热固胶粘剂;新增从属权利要求11,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
复审请求人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是两种不同的增强结合力的思路。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阳极氧化处理及盐酸处理在金属表面获得了宏观平坦,但是微观上具有更深、孔径更大的微孔,从而在后续的注射工艺中塑胶能够进入到这些微孔中,起到增强结合力的作用。对比文件3的方法中并未对金属表面进行微孔的加深或扩大处理,而是利用金属表面本身具有的微孔,辅助以TPR粘着层来加强金属与塑胶的结合力。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将其中的涂覆粘着层的步骤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方法中必然会取得改进效果的任何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该领域的认知常识,并没有动机将两种方法进行结合。
其次,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结合也难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发明是在对金属嵌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后,进一步使粘连处理剂附着在所形成的阳极氧化层的孔洞的内壁上,由此进一步加强金属嵌件与塑胶的结合力。可见本发明并不是要借助注射工艺中的压力将粘连处理剂压入孔洞,而是通过将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浸泡在粘连处理剂中,在孔洞内壁形成粘合剂层,这是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3的处理方法,是出于完全不同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3并没有相关内容的公开或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粘着层的TPR(丁苯橡胶嵌段共聚物与碳氢石油树脂合成的热塑性橡胶)溶解在溶剂中形成溶液。此外,基于TPR的性质,也不允许通过溶液和浸泡的方式获得孔洞内壁上的粘着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用粘连处理剂浸泡,从而使所述粘连处理剂粘附在所述孔洞的内壁上”,也就不能得到本发明之技术方案。此外,经过上述修改,本发明已明确限定了粘连处理剂是水溶性热固性胶粘剂,由此使本发明的粘连处理步骤更加明确地区别于对比文件3的涂覆粘着层的步骤。
第三,本发明中“粘连处理步骤”,相比于对比文件3的“涂覆粘着层”的步骤,是出于完全不同的发明构思,因而,应当作为整体考量。将该特征作为整体看待可知,本发明的粘连处理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过阳极氧化处理得到的孔洞中金属与塑胶之间的结合力。而对比文件3则是在整个金属件的表面借由粘着层作为中间层加强塑胶与金属之间的结合力。因此,在对比文件3完全不涉及阳极氧化获得微孔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对如何加强孔洞中金属与塑胶之间的结合力有所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能获得在孔洞内壁涂覆粘连剂的启示的前提下,也没有任何动机完全改换对比文件3的在金属件表面涂覆粘着层的步骤为在粘连处理剂溶液中浸泡金属嵌件的步骤。
第四,本发明的孔径并未被对比文件公开或启示。
第五,不同意关于常规技术手段的认定,驳回决定中指出,粘连处理剂的浓度是常规选择,而浸泡处理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对此持不同意见。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具备预定形状的所述金属嵌件进行前处理,以使所述金属嵌件的表面清洁;
将经过前处理的所述金属嵌件进行阳极氧化处理,以在所述金属嵌件的表面形成1~8μm厚的膜层,且在所述膜层内形成孔洞;
用粘连处理剂对具有所述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使得粘连处理剂进入所述孔洞内;
将经过所述粘连处理的金属嵌件进行注塑,使得塑胶注射入所述孔洞内并通过所述粘连处理剂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
其中,所述粘连处理通过用浓度为20~50%的粘连处理剂浸泡所述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从而使所述粘连处理剂粘附在所述孔洞的内壁上,并且所述孔洞的深度为1~10μm,孔径为5~30nm,所述粘连处理剂是水溶性热固性胶粘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处理包括对所述金属嵌件依次进行脱脂、水洗、中和、水洗、碱蚀和水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氧化处理采用浓度为10~50%的酸性溶液在15~25V的电压下进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在进行所述阳极氧化处理之后、进行所述粘连处理之前还包括对所述金属嵌件进行扩孔处理,通过扩孔处理后,所述金属嵌件与所述膜层交界的表面内凹形成与所述孔洞连通的凹孔;在所述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后,粘连处理剂进入所述凹孔内;且在进行所述注塑之后,塑胶注射入所述凹孔内并通过所述粘连处理剂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在进行所述阳极氧化处理之后、进行所述粘连处理之前还包括对所述金属 嵌件的孔洞进行清洗。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孔洞用浓度为10~20%的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溶液进行清洗,并用包含浓度为30~50%的酸性物质的扩孔溶液进行扩孔处理。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脱脂用由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组成的中性除油剂进行,所述碱蚀用含碱金属的碱性溶液进行。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在进行所述粘连处理之后、注塑之前还包括对所述金属嵌件进行水洗和烘干。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在进行所述注塑之后,进一步包括对注塑产品在60~175℃的环境下进行烘烤。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层的厚度为5~7μm。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物质是氯化铁溶液。
12. 一种金属嵌件的注塑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
金属嵌件,所述金属嵌件表面经过阳极氧化处理形成1~8μm厚的膜层,所述膜层内具有孔洞,且所述孔洞内壁粘着有粘连处理剂;
塑胶,所述塑胶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且塑胶部分进入所述孔洞内并通过所述粘连处理剂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
其中,所述粘连处理剂的膜厚不影响所述金属嵌件在注塑中所要求的尺寸,并且所述孔洞的深度为1~10μm,孔径为5~30nm,所述粘连处理剂是水溶性热固性胶粘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金属嵌件的注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嵌件与所述膜层交界的表面内凹形成与所述孔洞连通的凹孔,所述凹孔内充有 粘连处理剂,所述塑胶部分进入所述凹孔内并通过所述粘连处理剂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金属嵌件的注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塑胶为PBT、PPS、PA或PCT。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金属嵌件的注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层的厚度为5~7μ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金属嵌件经过阳极氧化和盐酸溶液处理后进行注塑,而经过阳极氧化的金属嵌件表面会形成孔洞,虽然没有公开粘连处理步骤,但是对比文件3给出了用粘连处理剂对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后再进行注塑的技术启示,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高塑胶与金属嵌件的结合力,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而“用粘连处理剂对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使得粘连处理剂进入孔洞内,然后再进行注塑,使塑胶通过粘连处理剂与金属嵌件结合;从而使粘连处理剂粘附在所述孔洞内壁上”,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申请人强调的区别特征割裂的问题,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具有粘连步骤的技术启示,而对于粘连剂的浓度和类型、孔洞的深度以及如何将粘连处理剂施加在金属嵌件上,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合理的调整的,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孔径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同时,对于粘连剂的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进而将其设置在20~5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为了使粘连处理剂在金属嵌件上分布均匀,而将金属嵌件浸泡在粘连处理剂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最后,氯化铁主要用于金属刻蚀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在扩孔处理中的酸性溶液采用氯化铁溶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9日提交了主动补正,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主动修改。具体修改为:删除提交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1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5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上述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不能基于现有的证据和理由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塑料结构件,包括塑料基体层(参见说明书第1页),与塑料基体层复合的金属层,与金属层为一体的具有色彩的硬质阳极氧化膜层,金属层和与之为一体的具有色彩的硬质阳极氧化膜层选用经过表面处理的具有装饰效果的阳极氧化铝合金。塑料基体层与金属层间有粘结剂底涂层,粘结剂底涂层有可改善材料表面活性的作用。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金属树脂复合体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第0010段),S1,阳极氧化:将经过前处理的金属基材通过阳极氧化得到表面含有阳极氧化膜层的金属基材,所述金属基材为铝合金或铝基材;S2,盐酸处理:将步骤S1所得含有阳极氧化膜层的金属基材浸入到盐酸处理液中处理,得到经过表面处理的金属基材,所述盐酸处理液的浓度为2wt%-20wt%;S3,注塑:将树脂组合物注塑在经过表面处理的金属基材表面,成型后得到金属树脂复合体。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塑质结合件的金属薄壳件及其制法(参见说明书摘要,具体实施方式第0037-0042段),其提供一已成型的金属薄壳件且其一表面可经过加工处理而具有装饰用外覆层;再于该金属薄壳件的未加工的金属表面上设置一层厚度约400-500μm的TPR粘着层,该TPR粘着层由丁苯嵌段共聚物与碳氢石油树脂合成的热塑性橡胶薄膜;再将该已具有TPR粘着层的金属薄壳件置入并固定在一具对应配合形状的射出成型模具的模穴内;再利用塑料射出成型工艺,于该金属薄壳件的TPR粘着层上射出成型该等塑质结合件;由此,该等塑质结合件由射出成型时射出料的压力及温度以与该TPR粘着层热熔结合成一体,并同时迫使该TPR粘着层的部分厚度如10%约40-50μm得渗透至该金属薄壳件的金属表面上既有的细凹孔中。由于TPR粘着层可在射出成型过程中渗透至该金属薄壳件的金属质内表面上既有的数个细凹孔中,并同时与塑质结合件稳固地热融密着结合成一体,故所制成具有塑质结合件的金属薄壳件的金属薄壳件与塑质结合件之间得能保持相当良好的密着性结合关系。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使金属嵌件注塑成型的方法,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至少在于:用粘连处理剂对具有所述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使得粘连处理剂进入所述孔洞内;将经过所述粘连处理的金属嵌件进行注塑,使得塑胶注射入所述孔洞内并通过所述粘连处理剂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其中,所述粘连处理通过用浓度为20~50%的粘连处理剂浸泡所述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从而使所述粘连处理剂粘附在所述孔洞的内壁上,所述粘连处理剂是水溶性热固性胶粘剂。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施加水溶性粘连处理剂来处理金属孔洞内壁,从而增强金属与树脂的表面结合强度。
对于上述区别,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3给出了用粘连处理剂对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后再进行注塑的技术启示,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高塑胶与金属嵌件的结合力,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而“用粘连处理剂对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使得粘连处理剂进入孔洞内,然后再进行注塑,使塑胶通过粘连处理剂与金属嵌件结合;从而使粘连处理剂粘附在所述孔洞内壁上”,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申请人强调的区别特征割裂的问题,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具有粘连步骤的技术启示,而对于粘连剂的浓度和类型、孔洞的深度以及如何将粘连处理剂施加在金属嵌件上,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合理的调整的,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前置意见中审查员坚持其在驳回决定中认定的理由。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是通过将通过阳极氧化处理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浸泡于水溶性粘连处理剂中,使得粘连处理剂粘附于孔洞内壁,从而加强后续注塑塑胶与金属孔洞内壁的结合强度。对比文件1仅仅是通过粘结剂将金属层与塑料基体层粘结在一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完全不同;而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2中金属表面能够形成上小下大的独特结构的孔洞,通过金属嵌件自身孔洞独特的三层立体孔洞结构,树脂可直接注塑至孔洞内,即可得到结合力好的产品(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因此,对比文件2中无需设置粘连处理剂即可实现金属嵌件与注塑树脂的牢固结合,其不存在使用粘连处理剂的技术需求和改进动机。
其次,对比文件3中的TPR粘着层具有约400-500μm的厚度,该TPR粘着层由丁苯嵌段共聚物与碳氢石油树脂合成的热塑性橡胶薄膜;该TPR粘着层厚度如10%约40-50μm得渗透至金属薄壳件的金属表面上既有的细凹孔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中的TPR粘着层施加至具有凹孔结构的金属表面后,该粘着层会将金属表面的凹孔填满,并在金属表面形成厚度约为350-460μm的TPR粘着层。即,后续注塑的塑质结合件无法再注塑进入金属嵌件的孔洞内壁中。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通过粘结处理剂处理金属孔洞,并使塑胶注射入所述孔洞内从而提高注塑塑胶与金属孔洞内壁结合强度的技术启示。
再次,对比文件3中的粘着层材料与本申请中粘连处理剂的作用机理不同。对比文件3中的TPR粘着层是由丁苯嵌段共聚物与碳氢石油树脂合成的热塑性橡胶弹性体,其可通过印刷方式或喷涂或以自动点胶涂布设备方式完成(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基于TPR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无法通过溶液和浸泡的方式施加到金属孔洞内壁上形成粘着层。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选用水溶性粘连处理剂对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浸泡,从而使粘连处理剂粘附在孔洞内壁上。对比文件1、2和3中均为公开或给出任何相关的启示,虽然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但是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有效证明上述论断。
综上,基于现有的证据和理由,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2、独立权利要求11及从属权利要求12-14。
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金属嵌件的注塑产品,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至少在于:孔洞内充有粘连处理剂,且塑胶部分进入所述孔洞内并通过所述粘连处理剂与所述金属嵌件结合,所述粘连处理剂是水溶性热固性胶粘剂。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施加水溶性粘连处理剂来处理金属孔洞内壁,从而增强金属与树脂的表面结合强度。
对于上述区别,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3给出了用粘连处理剂对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后再进行注塑的技术启示,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高塑胶与金属嵌件的结合力,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而“用粘连处理剂对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进行粘连处理,使得粘连处理剂进入孔洞内,然后再进行注塑,使塑胶通过粘连处理剂与金属嵌件结合;从而使粘连处理剂粘附在所述孔洞内壁上”,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申请人强调的区别特征割裂的问题,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具有粘连步骤的技术启示,而对于粘连剂的浓度和类型、孔洞的深度以及如何将粘连处理剂施加在金属嵌件上,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合理的调整的,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前置意见中审查员坚持其在驳回决定中认定的理由。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是通过将通过阳极氧化处理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浸泡于水溶性粘连处理剂中,使得粘连处理剂粘附于孔洞内壁,从而加强后续注塑塑胶与金属孔洞内壁的结合强度。对比文件1仅仅是通过粘结剂将金属层与塑料基体层粘结在一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完全不同;而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2中金属表面能够形成上小下大的独特结构的孔洞,通过金属嵌件自身孔洞独特的三层立体孔洞结构,树脂可直接注塑至孔洞内,即可得到结合力好的产品(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因此,对比文件2中无需设置粘连处理剂即可实现金属嵌件与注塑树脂的牢固结合,其不存在使用粘连处理剂的技术需求和改进动机。
其次,对比文件3中的TPR粘着层具有约400-500μm的厚度,该TPR粘着层由丁苯嵌段共聚物与碳氢石油树脂合成的热塑性橡胶薄膜;该TPR粘着层部分厚度如10%约40-50μm得渗透至金属薄壳件的金属表面上既有的细凹孔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中的TPR粘着层施加至具有凹孔结构的金属表面后,该粘着层会将金属表面的凹孔填满,并在金属表面形成厚度约为350-460μm的TPR粘着层。即,后续注塑的塑质结合件无法再注塑进入金属嵌件的孔洞内壁中。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使塑胶进入具有粘连处理剂的孔洞内从而提高注塑塑胶与金属孔洞内壁结合强度的技术启示。
再次,对比文件3中的粘着层材料与本申请中粘连处理剂的作用机理不同。对比文件3中的TPR粘着层是由丁苯嵌段共聚物与碳氢石油树脂合成的热塑性橡胶弹性体,其可通过印刷方式或喷涂或以自动点胶涂布设备方式完成(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基于TPR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无法通过溶液和浸泡的方式施加到金属孔洞内壁上形成粘着层。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选用水溶性粘连处理剂对具有孔洞的金属嵌件浸泡,从而使粘连处理剂粘附在孔洞内壁上。对比文件1、2和3中均为公开或给出任何相关的启示,虽然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但是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有效证明上述论断。
综上,基于现有的证据和理由,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独立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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