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及其信号传输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及其信号传输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74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638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1951.8
申请日:2015-10-10
复审请求人:安徽新迪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彦
合议组组长:刘慧敏
参审员:邓薇
国际分类号:G08B2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1951.8,名称为“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及其信号传输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安徽新迪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856888A,公布日为2014年06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1449303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申请日2015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10,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它包括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定位系统三部分,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由传感单元(1)、转换单元(2)、控制单元(3)、通信单元(4)和供电单元(5)组成;所述的传感单元(1)、转换单元(2)、控制单元(3)、通信单元(4)都有一端与供电单元(5)相连;
所述的用户终端系统由信号接收发单元(6)和显示操作单元(7)组成,所述的显示操作单元(7)包含有报警系统;
所述的物品定位系统由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自成独立系统,安装于需要防盗的物品中;所述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设置在需要防盗的物品中,包括GPS模块、通信模块和相关外围电路;
用户终端系统和智能定位防盗主机通过无线信号进行双向通信;物品定位系统通过无线信号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和用户终端系统进行双向通信;
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系统中软件系统包括信息采集模块、数据分析模块、传感校准模块、A/D校准模块、控制校准模块、通信1校准模块、通信2校准模块、自检控制模块、互检1控制模块、互检2控制模块、自动寻址模块和显示分析模块构成的主机数据采集处理的程序模块,选择的通信模式不同,信号传输的方法不同,程序模块的调用不同;
工作步骤如下:
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后进行系统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数据采集,然后进行数据分析,保存数据,如果失窃,检测到物品信号丢失,启动GPRS,发送数据报警;如果没有失窃,进行延时,再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进行系统的步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感单元(1)的输出端连接转换单元(2)的输入端,转换单元(2)将传感单元(1)输出的信号进行放大和AD转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换单元(2)的输出端接控制单元(3)的输入端,控制单元(3)包括单片机处理器和外围电路,控制单元(3)处理来自转换单元(2)的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单元(3)的输出端连接通信单元(4)的输入端,通信单元(4)根据控制单元(3)的输出信号切换工作模式。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其特征在 于:所述的通信单元(4),它包括具有接收发信息功能的GPRS模块和外围电路,通信单元(4)通过GPRS模块与信号接收发单元(6)或与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进行通信,通信方式由所选择的通信工作模式所决定。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包括手机和/或电脑。
7. 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的信号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4种工作模式:
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手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
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
以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为核心的双组可手动-可自动的双向互动通信模式;
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定位系统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通信模式;
工作步骤如下:
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后进行系统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数据采集,然后进行数据分析,保存数据,如果失窃,检测到物品信号丢失,启动GPRS,发送数据报警;如果没有失窃,进行延时,再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进行系统的步骤。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的信号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手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用户终端系统对外有两组信号通道: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单向信号通道,物件被盗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传感单元(1)检测不到物件,传感单元(1)立即发出失窃信号到转换单元(2),转换单元(2)将失窃信号转换后,送到控制单元(3),控制单元(3)便指挥通信单元(4)向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送失窃信号,用户终端系统只接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信号,不向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发出信号;另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物品定位系统的手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用户可以在听到报警后,手动操作用户终端系统中的显示操作单元(7),信号接收发单元(6)向物品定位系统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发出查寻物品现行位置的无线传输信号,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便向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回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并启动显示操作单元(7)的显示屏显示;
所述的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这种模式中用户终端系统对外有两组信号通道的工作方式: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信号通 道,被盗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向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送失窃信号,用户终端系统只接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信号,不向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发出信号;另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物品定位系统的自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接到来自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发来的被盗信号后,自动向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发出查寻物品现行位置的信号,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便向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回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该信息通过显示操作单元(7)启动显示屏显示;此通信模式的用户终端系统包含有自动通信程序;
所述的以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为核心的双组可手动-可自动的双向互动通信模式,这种模式中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对外有两组信号通道的工作方式:一组是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与物品定位系统的自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物体被盗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控制单元(3)指挥通信单元(4)向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发出查寻物品现行位置的信号,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便向通信单元(4)发回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另一组是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与用户终端系统的可自动-可手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当物品定位系统的定位单元(8)向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发回被盗物体的坐标经纬度目标信息后,通信单元(4)自动将此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在用户终端系统的系统里,用户手动操作显示操作单元查寻物品现行位置,手动操作产生查询信号,这个查寻信号会由信号接收发单元(6)通过网络发送到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会与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进行查寻交流,返回的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再经过通信单元(4)传到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通过显示操作单元(7)的显示屏显示;
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与定位系统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通信模式,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定位系统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方式是: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与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有信号传递通道,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与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有信号传递通道,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也有信号传递通道,由此形成的信号传递通道是串联闭合的,这三条信号传递通道是双向无线传输的,其中与用户终端系统联系的信号传递方式才有手动形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的信号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以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为核心的双组可手动-可自动的双向互动通信模式,本模式下在用户终端系统的系统里,用户通过手动操作显示操作单元(7)查寻物品现行位置,产生查寻信号,查寻信号会由信号接收发单元(6)通过网络发送到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 单元(4),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会与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进行查寻交流,返回的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再经过通信单元(4)传到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通过显示操作单元(7)的显示屏显示。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的信号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该物品定位系统的定位单元(8)访问GPS定位系统,并通过GPS定位系统对物品进行坐标经纬度的定位,定位信息通过查寻访问方式送出或自动发出;
定位信息送出方式和送出地址方式如下: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进行查寻交流,并发送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给通信单元(4),通信单元(4)再传到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通过显示操作单元(7)的显示屏显示;或直接发送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给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通过显示操作单元(7)的显示屏显示。”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该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基于GPRS模块进行无线通信,智能定位防盗主机还包括转换单元,控制单元;2)还包含物品定位系统,物品定位系统由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自成独立系统,安装于需要防盗的物品中,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包括GPS模块、通信模块和相关外围电路,用户终端系统还可以发送信号,其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通过无线信号进行双向通信,物品定位系统通过无线信号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和用户终端系统进行双向通信,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系统中软件系统还包括传感校准模块、A/D校准模块、控制校准模块、通信1校准模块、通信2校准模块、自检控制模块、互检1控制模块、互检2控制模块、自动寻址模块和显示分析模块构成的主机数据采集处理的程序模块,选择的通信模式不同,信号传输的方法不同,程序模块的调用不同;3)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进行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的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防盗检测报警,若未失窃则进行延时后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系统的可靠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后进行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防盗检测报警,若未失窃则进行延时后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系统的步骤;2)该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基于GPRS模块进行无线通信,用户被告知物品被盗信息后通过手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或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进行物品定位防盗,以及以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为核心的双组可手动-可自动的双向互动通信模式,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定位系统三个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通信模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7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4和8,并重新对权利要求进行了编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和2都是对物品进行监控,但是本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和2不同,本方案是根据GPRS和GPS系统在基于本方案的具有的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系统,进行多种模式的监控,解决的是如何进行不同情况下,不同模式监控的问题,且可以自由选择。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定位监控问题,对比文件2解决的是监控物品的技术问题。(2)技术方案不同,本方案通过硬件设置和软件模块设置,通过模式的选择,有选择地选取软件进行处理,进行不同环境下的处理,且具有自查巡检的功能以及相应的信号巡检方式和顺序。对比文件中不包含本方案具有的相应控制模块,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它包括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定位系统三部分,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由传感单元(1)、转换单元(2)、控制单元(3)、通信单元(4)和供电单元(5)组成;所述的传感单元(1)、转换单元(2)、控制单元(3)、通信单元(4)都有一端与供电单元(5)相连;
所述的用户终端系统由信号接收发单元(6)和显示操作单元(7)组成,所述的显示操作单元(7)包含有报警系统;
所述的物品定位系统由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自成独立系统,安装于需要防盗的物品中;所述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设置在需要防盗的物品中,包括GPS模块、通信模块和相关外围电路;
用户终端系统和智能定位防盗主机通过无线信号进行双向通信;物品定位系统通过无线信号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和用户终端系统进行双向通信;
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系统中软件系统包括信息采集模块、数据分析模块、传感校准模块、A/D校准模块、控制校准模块、通信1校准模块、通信2校准模块、自检控制模块、互检1控制模块、互检2控制模块、自动寻址模块和显示分析模块构成的主机数据采集处理的程序模块,选择的通信模式不同,信号传输的方法不同,程序模块的调用不同;
工作步骤如下:
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后进行系统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数据采集,然后进行数据分析,保存数据,如果失窃,检测到物品信号丢失,启动GPRS,发送数据报警;如果没有失窃,进行延时,再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进行系统的步骤;
所述的传感单元(1)的输出端连接转换单元(2)的输入端,转换单元(2)将传感单元(1)输出的信号进行放大和AD转换;所述的控制单元(3)的输出端连接通信单元(4)的输入端,通信单元(4)根据控制单元(3)的输出信号切换工作模式。
5. 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的信号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4种工作模式:
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手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
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
以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为核心的双组可手动-可自动的双向互动通信模式;
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定位系统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通信模式;
工作步骤如下:
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后进行系统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数据采集,然后进行数据分析,保存数据,如果失窃,检测到物品信号丢失,启动GPRS,发送数据报警;如果没有失窃,进行延时,再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进行系统的步骤;
所述的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手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用户终端系统对外有两组信号通道: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单向信号通道,物件被盗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传感单元(1)检测不到物件,传感单元(1)立即发出失窃信号到转换单元(2),转换单元(2)将失窃信号转换后,送到控制单元(3),控制单元(3)便指挥通信单元(4)向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送失窃信号,用户终端系统只接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信号,不向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发出信号;另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物品定位系统的手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用户可以在听到报警后,手动操作用户终端系统中的显示操作单元(7),信号接收发单元(6)向物品定位系统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发出查寻物品现行位置的无线传输信号,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便向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回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并启动显示操作单元(7)的显示屏显示;
所述的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这种模式中用户终端系统对外有两组信号通道的工作方式: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信号通道,被盗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向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送失窃信号,用户终端系统只接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信号,不向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发出信号;另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物品定位系统的自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接到来自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发来的被盗信号后,自动向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发出查寻物品现行位置的信号,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 单元(8)便向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回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该信息通过显示操作单元(7)启动显示屏显示;此通信模式的用户终端系统包含有自动通信程序;
所述的以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为核心的双组可手动-可自动的双向互动通信模式,这种模式中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对外有两组信号通道的工作方式:一组是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与物品定位系统的自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物体被盗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控制单元(3)指挥通信单元(4)向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发出查寻物品现行位置的信号,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便向通信单元(4)发回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另一组是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与用户终端系统的可自动-可手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当物品定位系统的定位单元(8)向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发回被盗物体的坐标经纬度目标信息后,通信单元(4)自动将此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在用户终端系统的系统里,用户手动操作显示操作单元查寻物品现行位置,手动操作产生查询信号,这个查寻信号会由信号接收发单元(6)通过网络发送到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会与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进行查寻交流,返回的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再经过通信单元(4)传到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通过显示操作单元(7)的显示屏显示;
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与定位系统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通信模式,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定位系统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方式是: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与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有信号传递通道,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与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有信号传递通道,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也有信号传递通道,由此形成的信号传递通道是串联闭合的,这三条信号传递通道是双向无线传输的,其中与用户终端系统联系的信号传递方式才有手动形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该智能定位防盗系统是基于GPRS模块进行无线通信,智能定位防盗主机还包括传感单元、转换单元、控制单元,且各单元都有一端与供电单元相连;用户终端系统的显示操作单元包含有报警系统,物品定位系统还包括相关外围电路;(2)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系统中软件系统包括传感校准模块、A/D校准模块、自检控制模块、互检1控制模块、互检2控制模块、自动寻址模块和显示分析模块构成的主机数据采集处理的程序模块,工作步骤如下: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后进行系统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失窃判断;如果没有失窃,进行延时,再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进行系统的步骤;所述的传感单元(1)的输出端连接转换单元(2)的输入端,转换单元(2)将传感单元(1)输出的信号进行放大和AD转换;所述的控制单元(3)的输出端连接通信单元(4)的输入端,通信单元(4)根据控制单元(3)的输出信号切换工作模式。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1)该智能定位防盗系统是基于GPRS模块进行无线通信,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后进行系统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失窃判断;如果没有失窃,进行延时,再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进行系统的步骤;(2)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手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以及以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为核心的双组可手动-可自动的双向互动通信模式的具体工作步骤;(3)在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通信模式中,与用户终端系统联系的信号传递方式才有手动形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进行各模块之间的通信。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在第一次复审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了特征“未被盗窃的时候,信号巡检方式为,智能定位防盗主机自行启动后,向物品定位系统发出是否故障的询问,并在收到物品定位系统返回的信息后,传递给用户终端系统显示出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它包括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定位系统三部分,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由传感单元(1)、转换单元(2)、控制单元(3)、通信单元(4)和供电单元(5)组成;所述的传感单元(1)、转换单元(2)、控制单元(3)、通信单元(4)都有一端与供电单元(5)相连;
所述的用户终端系统由信号接收发单元(6)和显示操作单元(7)组成,所述的显示操作单元(7)包含有报警系统;
所述的物品定位系统由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自成独立系统,安装于需要防盗的物品中;所述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设置在需要防盗的物品中,包括GPS模块、通信模块和相关外围电路;
用户终端系统和智能定位防盗主机通过无线信号进行双向通信;物品定位系统通过无线信号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和用户终端系统进行双向通信;
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系统中软件系统包括信息采集模块、数据分析模块、传感校准模块、A/D校准模块、控制校准模块、通信1校准模块、通信2校准模块、自检控制模块、互检1控制模块、互检2控制模块、自动寻址模块和显示分析模块构成的主机数据采集处理的程序模块,选择的通信模式不同,信号传输的方法不同,程序模块的调用不同;
工作步骤如下:
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后进行系统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数据采集,然后进行数据分析,保存数据,如果失窃,检测到物品信号丢失,启动GPRS,发送数据报警;如果没有失窃,进行延时,再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进行系统的步骤;
所述的传感单元(1)的输出端连接转换单元(2)的输入端,转换单元(2)将传感单元(1)输出的信号进行放大和AD转换;所述的控制单元(3)的输出端连接通信单元(4)的输入端,通信单元(4)根据控制单元(3)的输出信号切换工作模式;
未被盗窃的时候,信号巡检方式为,智能定位防盗主机自行启动后,向物品定位系统发出是否故障的询问,并在收到物品定位系统返回的信息后,传递给用户终端系统显示出来。
5. 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的信号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4种工作模式:
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手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
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
以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为核心的双组可手动-可自动的双向互动通信模式;
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定位系统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通信模式;
工作步骤如下:
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后进行系统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数据采集,然后进行数据分析,保存数据,如果失窃,检测到物品信号丢失,启动GPRS,发送数据报警;如果没有失窃,进行延时,再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进行系统的步骤;
所述的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手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用户终端系统对外有两组信号通道: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单向信号通道,物件被盗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传感单元(1)检测不到物件,传感单元(1)立即发出失窃信号到转换单元(2),转换单元(2)将失窃信号转换后,送到控制单元(3),控制单元(3)便指挥通信单元(4)向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送失窃信号,用户终端系统只接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信号,不向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发出信号;另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物品定位系统的手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用户可以在听到报警后,手动操作用户终端系统中的显示操作单元(7),信号接收发单元(6)向物品定位系统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发出查寻物品现行位置的无线传输信号,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便向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回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并启动显示操作单元(7)的显示屏显示;
所述的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这种模式中用户终端系统对外有两组信号通道的工作方式: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信号通道,被盗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向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送失窃信号,用户终端系统只接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信号,不向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发出信号;另一组是用户终端系统与物品定位系统的自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接到来自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发来的被盗信号后,自动向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发出查寻物品现行位置的信号,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 单元(8)便向信号接收发单元(6)发回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该信息通过显示操作单元(7)启动显示屏显示;此通信模式的用户终端系统包含有自动通信程序;
所述的以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为核心的双组可手动-可自动的双向互动通信模式,这种模式中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对外有两组信号通道的工作方式:一组是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与物品定位系统的自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物体被盗时,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控制单元(3)指挥通信单元(4)向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发出查寻物品现行位置的信号,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便向通信单元(4)发回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另一组是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与用户终端系统的可自动-可手动双向互动信号通道,当物品定位系统的定位单元(8)向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发回被盗物体的坐标经纬度目标信息后,通信单元(4)自动将此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在用户终端系统的系统里,用户手动操作显示操作单元查寻物品现行位置,手动操作产生查询信号,这个查寻信号会由信号接收发单元(6)通过网络发送到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会与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进行查寻交流,返回的带有坐标经纬度的目标信息,再经过通信单元(4)传到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通过显示操作单元(7)的显示屏显示;
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与定位系统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通信模式,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定位系统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方式是: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与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有信号传递通道,用户终端系统的信号接收发单元(6)与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有信号传递通道,物品定位系统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8)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的通信单元(4)也有信号传递通道,由此形成的信号传递通道是串联闭合的,这三条信号传递通道是双向无线传输的,其中与用户终端系统联系的信号传递方式才有手动形式;
未被盗窃的时候,信号巡检方式为,智能定位防盗主机自行启动后,向物品定位系统发出是否故障的询问,并在收到物品定位系统返回的信息后,传递给用户终端系统显示出来。”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方案的核心在于如何使用实现在不同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防盗策略和信号采集方式,综合性的可以使用不同的场景和要求,模式化设计,不需要定制化,适用性强,针对于不同场景的情况下,本方案采用和选择不同的模块和通信方式以及动作,进行相应的防盗措施,不能简单地说本方案为现有技术或常规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和2都是对物品进行监控,但是本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和2不同,本方案是根据GPRS和GPS系统在基于本方案的具有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系统,进行多种模式的监控,解决的是如何进行不同情境下,不同模式监控的问题,且可以自由选择。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定位监控问题,对比文件2解决的是监控物品,但其解决的是如何通过检测接近的人和离开的物品,且通过接触时连接或者红外探测进行物品的传输的方案进行,与本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其次技术方案不同,本方案通过硬件设置和软件模块设置,通过模式的选择,有选择地选取软件模块进行处理,进行不同环境下的处理,且具有自查巡检的功能以及相应的信号巡检方式和顺序。对比文件中并不包含本方案具有的相应控制模块,与本方案的技术方案不相同。(3)技术效果不同,本方案结合相应的选择的控制,获得不同的控制效果,在用户不同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方案进行监测,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识别,并进行巡检。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同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6-7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8年10月25日和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申请日2015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10,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监控定位系统,其中(参见说明书0017段-0023段,附图1-9)具体公开了:该系统包括监控服务器、监控终端和多模无线通讯模块三部分,其中的无线通讯模块是带有GPS功能的基于CDMA或GSM的无线通讯模块,监控服务器可与监控终端和多模无线通信模块进行无线通讯(因此其中必然包括通讯单元,且为了使监控服务器正常工作,其必然具有与监控服务器内各模块连接的供电单元),监控终端可以是手机,其可向多模无线通信模块或监控服务器发送操作指令并接收相应的处理结果(因此其中必然包括信号接收发单元,且手机必然具有显示操作单元),多模无线通信模块与目标物品绑定结合在一起,用于将物品的位置或者位移信息采用GPS卫星定位上报给监控终端和监控服务器,从附图1可以看出,监控终端和监控服务器之间可进行双向的数据交互,且由于监控终端可以为手机,其与监控服务器之间必然进行无线通讯;多模无线通讯模块与监控服务器和监控终端之间都进行发送指令和反馈指令的无线双向通信。监控终端或者监控服务器通过短消息业务向多模无线通信模块发送指令,模块收到短消息后需要根据数据交互协议对其内容做解析,判断是否为合法有效的功能指令,如为无效指令则忽略,如有效,则根据不同指令做不同的功能处理。处理完成后,模块需要根据各种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反馈数据,如通过短消息将结果反馈给手机,或者通过网络途径将结果反馈给服务器,再通过服务器反馈给手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监控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监控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终端系统,多模无线通讯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物品定位系统。多模无线通信模块与目标物品绑定结合在一起,用于将物品的位置或者位移信息采用GPS卫星定位上报给监控终端和监控服务器,由此相当于物品定位系统有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自成独立系统,安装于需要防盗的物品中,其中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设置在需要防盗的物品中,包括GPS模块、通信模块。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监控终端或者监控服务器通过短消息业务向多模无线通信模块发送指令,模块收到短消息后需要根据数据交互协议对其内容做解析,判断是否为合法有效的功能指令,如为无效指令则忽略,如有效,则根据不同指令做不同的功能处理。处理完成后,模块需要根据各种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反馈数据,如通过短消息将结果反馈给手机,或者通过网络途径将结果反馈给服务器,再通过服务器反馈给手机,其中的软件系统必然包括信息采集模块、数据分析模块、控制校准模块、通信1校准模块、通信2校准模块,且其中选择的通信模式不同,信号传输的方法不同,程序模块的调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该智能定位防盗系统是基于GPRS模块进行无线通信,智能定位防盗主机还包括传感单元、转换单元、控制单元,且各单元都有一端与供电单元相连;用户终端系统的显示操作单元包含有报警系统,物品定位系统还包括相关外围电路;(2)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系统中软件系统包括传感校准模块、A/D校准模块、自检控制模块、互检1控制模块、互检2控制模块、自动寻址模块和显示分析模块构成的主机数据采集处理的程序模块,工作步骤如下: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后进行系统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失窃判断;如果没有失窃,进行延时,再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进行系统的步骤;所述的传感单元(1)的输出端连接转换单元(2)的输入端,转换单元(2)将传感单元(1)输出的信号进行放大和AD转换;所述的控制单元(3)的输出端连接通信单元(4)的输入端,通信单元(4)根据控制单元(3)的输出信号切换工作模式;(3)未被盗窃时候,信号巡检方式为,智能定位防盗主机自行启动后,向物品定位系统发出是否故障的询问,并在收到物品定位系统返回的信息后,传递给用户终端系统显示出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各模块之间的通信,如何检测物品被盗以及如何报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无线通讯模块是带有GPS功能的基于CDMA或GSM的无线通讯模块,且GSM、CDMA,GPRS等都是常用的无线通信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讯模块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GPRS通讯方式进行无线通信。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保护和展示销售物品的系统和方法,其中(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8页第1段,第9页第3段,附图1,1B)公开了该系统包括被保护物品2、监控和警报装置4(相当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移动电话4B(相当于用户终端),监控和警报装置4上包括非接触式近程式传感器7A(相当于传感单元),其处于被保护物品2附近,物品上包括射频识别电路(相当于相关外围电路),其与近程式传感器相互作用,当物品被移动超过一定距离,这种行为被评估为盗窃,监控和警报装置通过发生器4A(相当于通信单元)提供无线信号到用户的移动电话4B上,以警告个人盗窃行为在进行(相当于用户终端由信号接收发单元和显示操作单元组成,显示操作单元包含有报警系统),同时该信号还提供被偷窃物品的识别以及在商店中它的位置(因此必定包括物品定位系统,且定位系统中包括定位模块和通信模块以及相关外围电路)。要使监控和警报装置4正常工作,其必然存在与各模块相连的供电单元。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属于监控防盗领域,以上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同,都是智能定位主机通过传感单元监测物品是否被盗,然后通过通信单元将被盗信息发送到用户终端,以提醒用户物品被盗。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此外在监控防盗领域,采用控制器作为核心处理单元与各模块相连,并用于各模块的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同时设置转换单元将传感数据处理转换成控制单元方便处理的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设备进行初始化,初始化之后对系统采用自检控制模块进行自检,自检没有问题之后再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对失窃情况进行判断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如果没有失窃则进行延时,再循环上述步骤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且在监控防盗领域,采用控制单元作为核心处理单元,常用于数据处理以及对各模块的控制,因此将传感单元的输出端连接转换单元的输入端,转换单元将传感单元输出的信号进行放大和AD转换处理,转换为控制单元方便处理的数据,由控制单元进行处理,然后将处理后的数据经由通信单元输出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传感单元连接转换单元,转换单元对信号进行放大和AD转换,控制单元连接通信单元,通信单元根据控制单元输出的信号切换工作模式是常用的检测控制电路的电路连接模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监控防盗领域,自动巡检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当物品未被盗时,采用信号巡检的方式自查,并询问系统是否故障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当收到系统返回的信息时,通过用户终端显示从而通知用户知晓,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及其信号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也提供了一种基于CDMA或者GSM和GPS的定位防盗系统以及上述无线通信模块的信号传输方法,而GPRS、CDMA和GSM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无线通信模块,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采用现有的通讯手段和定位技术,通过硬件和软件模块的设置实现物品的定位和防盗,对比文件1实际上与本申请一样,也是通过硬件设置和软件模块设置,通过模式的选择,有选择地选取软件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而在系统初始化后对系统进行自检以及采用巡检的方式检测是否故障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3)本申请能实现贵重物品的防盗,增加了防盗系统的通用性和多样性以及即时的定位功能。实际上对比文件1也实现了各类物品防盗,同时能及时报警定位,达到跟踪物品,寻回丢失物品的效果,因此本申请达到的技术效果实际与对比文件1一致,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不予接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转换单元的输出端连接控制单元的输入端,控制单元处理来自转换单元的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控制单元包括单片机处理器和外围电路是本领域常用的电路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17段-0023段,附图7-9)公开了多模无线通讯模块(相当于通信单元)包括具有接收发信息功能的CDMA无线通信模块,用户丢失了物品时,通过手机向无线通讯模块发送定位要求,模块接收到后将采用GPS卫星定位将定位数据通过无线网络反馈给手机。由此可见通信单元通过通信模块与信号接收发单元或与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进行通信。由于CDMA和GPRS都是常用的无线通信方式,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CDMA无线通信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GPRS模块,且通信方式由选择的通信工作模式决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中公开了监控终端可以是静止的PC,也可以是具有便携性的手机、PDA等设备,此外采用手机和电脑作为信号接收发单元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GPRS和GPS的智能定位防盗系统的信号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监控定位方法,其中(参见说明书0020段,图3)公开了在物品意外丢失的情况下,由手机触发定位要求系统图,此时模块不和服务器交互,用户由于特殊情况丢失了物品,通过手机向无线通讯模块发送定位要求,模块接收到后将采用GPS卫星定位将定位数据通过无线网络反馈给手机(相当于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手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22段,图5)公开了物品意外丢失时,由服务器触发定位要求,此时模块不和手机交互,用户在意外丢失物品后,通过服务器向无线通信模块发送定位要求,模块收到并处理后,将结果反馈给服务器,服务器在收到数据后向用户终端推送丢失物品的位置信息(相当于以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为核心的双组可手动-可自动的双向互动通信模式),以及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1、附图7)公开的监控服务器(相当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多模无线通讯模块(相当于物品定位系统)以及监控终端(相当于用户终端系统)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通信模式,监控服务器的通信单元与监控终端的信号接收发单元有信号传递通道,监控终端的信号接收发单元与多模无线通信模块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有信号传递通道,多模无线通信模块的具有通信功能的定位单元与监控服务器的通信单元也有信号传递通道,由此形成的信号传递通道是串联闭合的,这三条信号传递通道是双向无线传输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权5引用了权1):(1)该智能定位防盗系统是基于GPRS模块进行无线通信,首先进行设备初始化,初始化后进行系统自检,对需要防盗的物品进行自检,探测到物品信号,则确认自检没问题,自检后进行失窃判断;如果没有失窃,进行延时,再进行设备初始化循环进行系统的步骤;(2)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手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以及以智能定位防盗主机为核心的双组可手动-可自动的双向互动通信模式的具体工作步骤;(3)在三个组成部分串联闭合的信号传递通信模式中,与用户终端系统联系的信号传递方式才有手动形式;(4)未被盗窃时候,信号巡检方式为,智能定位防盗主机自行启动后,向物品定位系统发出是否故障的询问,并在收到物品定位系统返回的信息后,传递给用户终端系统显示出来。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进行各模块之间的通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无线通讯模块是带有GPS功能的基于CDMA或GSM的无线通讯模块,且GSM、CDMA,GPRS等都是常用的无线通信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讯模块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GPRS通讯方式进行无线通信。此外,对设备进行初始化,初始化之后对系统采用自检控制模块进行自检,自检没有问题之后再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对失窃情况进行判断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如果没有失窃进行延时,再循环上述步骤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手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且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包括防盗主机、用户终端和物品定位系统的定位防盗系统,其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主机判断物品是否丢失,用户或主机启动物品定位,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通信模式,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以用户终端系统为核心的双组单向与自动双向互动通信模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各通信模式的具体工作步骤是本领域技术常规的通信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选择的通信模式设置上述通讯步骤,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智能定位防盗主机、用户终端系统、物品与定位系统三个部分组成的串联闭合信号传递通信模式,用户终端与用户相连,只在用户终端系统联系的信号端设置手动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监控防盗领域,自动巡检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当物品未被盗时,采用信号巡检的方式自查,并询问系统是否故障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当收到系统返回的信息时,通过用户终端显示从而通知用户知晓,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附图5)中公开了:物品意外丢失时,由服务器触发定位要求,此时模块不和手机交互,用户在意外丢失物品后,通过服务器向无线通信模块发送定位要求,模块收到并处理后,将结果反馈给服务器,服务器在收到数据后向用户终端推送丢失物品的位置信息。在此基础上由用户通过主机触发定位也属于本领域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此外在手机终端接收到物品的GPS定位信息后通过显示屏直观地显示出来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3段,附图5-6)公开了:用户在意外丢失物品后,通过服务器向无线通讯模块发送定位要求,模块收到后采用GPS定位并将结果反馈给服务器(相当于定位信息通过查询访问方式送出),服务器在收到数据后向一个或多个手机终端推送丢失物品的位置信息;此外,模块收到并处理后,还将结果直接推送给相关联的各个手机。模块还可实现自动触发机制,一旦物品被盗,能自动开启定位追踪,将地理位置主动推送到监控终端或监控服务器(相当于定位消息自动送出)。而在手机终端接收到物品的GPS定位信息后通过显示屏直观地显示出来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