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信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61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754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01236.8
申请日:2015-12-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华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郝海燕
国际分类号:H04M3/42,H04W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01236.8,名称为“一种通信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CN201153309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1309316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8段、说明书附图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目标通信对象是实时获取自身当前所处的地理位置信息或自身电话号码对应的运营商的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发起呼叫的终端从自身或通讯网络中获取到的是事先输入的被叫终端所处时区的信息,对比文件2也只是给出根据区号获取被叫方的时间信息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不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指出本申请说明书第0086段只是记载目标通信对象检测到该通话请求,此时该目标通信对象会获取自身的通信环境信息并返回给电子设备。也就是说,本申请也仅仅记载了目标通信对象会获取自身的通信环境信息。而如何获取移动终端的通信环境信息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属于现有技术。因此,由被叫终端获取自身通信环境信息并返回给主叫终端的技术手段并不能使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中增加“实时获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 一种通信方法,包括:
检测到电子设备发起通信事件,确定所述通信事件对应的目标通信对象;
获取所述目标通信对象的通信环境信息;
基于所述通信环境信息,输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当前的通信环境;
基于所述通信环境信息,输出提示信息,包括:
当通信环境信息为目标通信对象当前的地理位置或目标通信对象的电话号码所归属的运营商信息时,确定所述目标通信对象所处时区当前的时钟时刻,并输出用于提示所述时钟时刻的提示信息;
其中,所述获取所述目标通信对象的通信环境信息,包括:
接收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发送的通信环境信息,所述通信环境信息为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在检测到所述通信事件后实时获取返回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目标通信对象的通信环境信息,包括:
从服务器获取所述目标通信对象的通信环境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发起的通信事件包括:
所述电子设备发起通话请求或所述电子设备发送消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通信环境信息,输出提示信息,包括:
当所述通信环境信息表明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当前不适宜通信时,输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当前时刻不适合对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发起所述通信事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环境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
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当前的地理位置、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当前所处的时区、所述目标通信对象的电话号码所归属的运营商以及所述目标通信对象设定的不适宜通信的时间段。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器,用于检测到电子设备发起通信事件,确定所述通信事件对应的目标通信对象;
接收器,用于获取所述目标通信对象的通信环境信息;
输出器,用于基于所述通信环境信息,输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当前的通信环境;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当所述通信环境信息为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当前的地理位置或所述目标通信对象的电话号码所归属的运营商信息时,确定所述目标通信对象所处时区当前的时钟时刻;当所述通信环境信息为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当前所处的时区时,确定所述时区当前的时钟时刻;
其中,
接收器,具体用于接收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发送的通信环境信息,所述通信环境信息为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在检测到所述通信事件后实时获取返回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器,具体用于从服务器获取所述目标通信对象的通信环境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当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发起通话请求或所述电子设备发送短消息时,确定所述通信事件对应的目标通信对象。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确定所述当所述通信环境信息是否表明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当前不适宜通信;
则所述输出器,具体用于在所述通信环境信息表明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当前不适宜通信时,输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当前时刻不适合对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发起所述通信事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修改文本,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8段、说明书附图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相同。
本申请涉及一种通信方法和电子设备,其发明目的在于在电子设备发起通信事件时,输出针对该通信事件对应的目标通信对象所处的通信环境信息,以对该电子设备的使用者进行提醒,以减少通信事件对该目标通信对象所对应的用户造成干扰,提高用户通信效果。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能够判断被叫终端所处状态的通信终端,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判断被叫终端所处状态的通信终端,判断被叫终端是否方便接听电话并提示主叫用户。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终端提示方法和装置,其可以快捷地获取本地与被叫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间的时差以及被叫方所在地的时间,并对主叫方用户进行提示,有效地解决因为不知道被叫方所在地的具体时间而对被叫方造成的打扰和不便。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的发明构思均是为了获取被叫终端的状态并提示主叫用户,以减少对被叫方造成的干扰,并达到提高通信效果的目的。具体而言: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通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判断被叫终端所处状态的通信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终端,包括依次串接的参数设置模块11、呼叫判断模块12。参数设置模块11,用于获取并设置被叫终端所处时区、被叫终端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呼叫判断模块12,用于在呼叫被叫终端时,根据参数设置模块设置的对应被叫终端所处时区、被叫终端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进行判断是否该被叫终端当前方便接听,在判断不方便接听时,向提示模块13输出该被叫终端当前不方便接听的提示信息。
呼叫判断模块12,与参数设置模块11相连,在用户呼叫被叫终端时,需要触发进行呼叫判断,根据从所述参数配置模块11读取的参数进行判断。其中,启动呼叫判断的场景可以包括如下3种:场景1:用户输入号码,开始拨号后,该呼叫判断模块12启动对被叫号码的条件判断;场景2:用户翻到电话簿上该被叫用户号码上时,该呼叫判断模块12启动判断,并给出提示。场景3:用户查看短信后,选择回呼时,此时实际等同于发起呼叫的情景,该呼叫判断模块12启动判断,并给出提示。(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到电子设备发起通信事件,确定所述通信事件对应的目标通信对象。)
参数设置模块11设置参数的方式,包括:
参数设置方式1:参数设置模块11根据用户输入的被叫终端所处时区、被叫终端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进行保存和记录,并将该两项参数与被叫终端的被叫号码相关联;参数设置方式2:预先由被叫终端的用户自行在通讯网络中设置自身所处的时区和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并记录在通讯网络中;所述参数设置模块11可定期根据被叫终端号码从通讯网络中获取被叫终端所处时区及被叫终端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并对该两项参数进行更新及保存;参数设置方式3:预先由被叫终端的用户自行在通讯网络中设置自身所处的时区和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并记录在通讯网络中;所述参数设置模块11在用户发起呼叫后,再根据被叫终端号码从通讯网络中获取被叫终端所处时区及被叫终端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获取所述目标通信对象的通信环境信息,包括目标通信对象所处的时区。)
根据另一种具体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所述终端还包括与呼叫判断模块12相连的提示模块13,用于根据呼叫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向用户发出提示:当呼叫判断模块12判断确认被叫终端当前方便接听电话时,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终端保持对被叫终端的呼叫。当呼叫判断模块12判断确认被叫终端当前不方便接听电话时,提示模块13提示发起呼叫的用户:被叫终端当前不方便接听电话,由发起呼叫的用户选择是否继续进行呼叫。其中,提示模块13的提示方式可以为图形、文字、声音等各种形式。被叫终端可能在多个时间段内不方便接听电话,作为本实用新型的通信终端的进一步改进,为被叫终端设置或保存的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可为多个,例如可以有休息、就餐、工作忙等多种时间段。呼叫判断模块12进一步从多个时间段中判断被叫终端所处的时间段。提示模块13提示发起呼叫的用户:被叫终端所处的时间段。通信终端进一步还可将设置的时间段进一步可分为:通用时间段或特定时间段;所述通用时间段,比如通常的午饭时间,休息时间,晚上10点至早上 7点之间、或非工作时间等等;所述特殊时段,针对被叫用户特定的时间段,比如临时会议,飞机上。通信终端可针对上述的多个时间段分别设置不同的提示方式,以提示用户该被叫终端当前不方便接听的原因。(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基于所述通信环境信息,输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当前的通信环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当通信环境信息为目标通信对象当前的地理位置或目标通信对象的电话号码所归属的运营商信息时,确定所述目标通信对象所处时区当前的时钟时刻,并输出用于提示所述时钟时刻的提示信息;(2)接收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发送的通信环境信息,所述通信环境信息为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在检测到所述通信事件后实时获取返回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确定目标通信对象的具体时间以及如何获取通信环境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被叫终端所处时区,并且对比文件2还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6页):步骤s101、获取被叫方所在地的时间信息;具体的,获取被叫方的电话号码的区号,根据该区号在终端数据库中获取被叫方所在地的时区信息,进而获得本地与被叫方所在地的时差;也可以直接在数据库中获取本地与被叫方所在地的时差;步骤s102、根据所述时间信息在终端界面上进行提示;具体的,可以在终端界面上显示获取的本地与被叫方所在地的时差,也可以在终端界面上显示被叫方所在地的具体时间。根据被叫方的号码区号在数据库中搜索出与其匹配的时差信息,并在终端上显示该时差或根据时差获知的对方所在地的具体时间,可以使主叫方更好的把握发出呼叫的时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确定所述目标通信对象所处时区当前的时钟时刻,并输出用于提示所述时钟时刻的提示信息,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此外,移动终端的地理位置以及运营商都是与时区相关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说明书中也记载了通过目标对象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及运营商信息来确定目标通信对象当前所处的时区,即地理位置信息与运营商信息也是为了确定移动终端所处时区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对比文件1中的环境信息为被叫终端的地理位置以及运营商信息,并且由此确定被叫终端所处时区及当前时刻并输出提示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页)参数设置方式3:预先由被叫终端的用户自行在通讯网络中设置自身所处的时区和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并记录在通讯网络中;所述参数设置模块11在用户发起呼叫后,再根据被叫终端号码从通讯网络中获取被叫终端所处时区及被叫终端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被叫用户预先设置通信环境信息,在检测到通信事件时从通讯网络获取的技术手段。而由主叫用户从通讯网络中获取还是目标通信对象检测到通信事件后实时获取返回是本领域常用的通信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对比文件1同时也公开了参数设置模块11可定期根据被叫终端号码从通讯网络中获取被叫终端所处时区及被叫终端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并对该两项参数进行更新及保存,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能获得实时的被叫终端的通信环境信息,与本申请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当检测到电子设备发起通信事件时,确定该通信事件对应的目标通信对象,进而接收该目标通信对象在检测到该通信事件后返回的实时获取的通信环境信息,如目标通信对象实时获取当前所处的地理位置等通信环境信息。对比文件1是通过主叫终端从网络中获取由被叫终端预先设置的环境信息,而不是通过被叫终端对当前的最新的环境信息进行实时获取获得的。因此通过本申请获取目标通信对象的通信环境信息的方式,主叫终端能够获得最准确的被叫终端所处的通信环境,从而做出最为准确的提示。而若通过对比文件1的方式,主叫终端获得的被叫终端的通信环境信息是不准确的,由此其做出的提示也是不准确的。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能想到本申请中上述技术特征,更不能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参数设置模块11可定期根据被叫终端号码从通讯网络中获取被叫终端所处时区及被叫终端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并对该两项参数进行更新及保存,因此对比文件1也能达到获得实时被叫终端的通信环境信息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说明书只是记载目标通信对象检测到该通话请求,此时该目标通信对象会获取自身的通信环境信息并返回给电子设备,并未记载其实时获取移动终端的通信环境信息与现有技术在实时获取效果上有何不同。也就是说,本申请并未体现出其声称的实时获取最新的环境信息相较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页):预先由被叫终端的用户自行在通讯网络中设置自身所处的时区和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并记录在通讯网络中;所述参数设置模块11在用户发起呼叫后,再根据被叫终端号码从通讯网络中获取被叫终端所处时区及被叫终端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即公开了从服务器获取所述目标通信对象的通信环境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用户输入号码,开始拨号后,该呼叫判断模块12启动对被叫号码的条件判断。即公开了所述电子设备发起的通信事件包括:所述电子设备发起通话请求。另外电子设备发起通话请求或所述电子设备发送消息都是常见的通信方式,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发起通话请求时进行提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发起信息时也进行提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提示模块13根据判断结果提示被叫用户是否方便接听电话。若不方便时,则提示用户当前被叫终端不方便接听,提示后,进一步提供确认,由用户确认是否继续呼叫,若是,则继续呼叫,否则,结束呼叫。若方便接听,则不必进行提示,继续呼叫即可。即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呼叫判断模块12,用于在呼叫被叫终端时,根据参数设置模块设置的对应被叫终端所处时区、被叫终端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时间段进行判断是否该被叫终端当前方便接听,在判断不方便接听时,向提示模块13输出该被叫终端当前不方便接听的提示信息。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目标通信对象所处时区以及设定不适宜通信的时间段的技术内容,并且被叫终端的地理位置以及运营商都是与时区相关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所述目标通信对象当前的地理位置以及所述目标通信对象的电话号码所归属的运营商来获取被叫端的通信环境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9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而使用各个功能模块来实现已知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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