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提供加油站信息的方法和信息处理装置及车载导航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34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643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66391.6
申请日:2013-12-10
复审请求人:大陆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黎敏
合议组组长:张惠军
参审员:段秋萍
国际分类号:G01C21/34,G01C2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66391.6,名称为“提供加油站信息的方法和信息处理装置及车载导航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申请人原为大陆汽车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04月22日变更为大陆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5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526362A,公开日期为2009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3312813A,公开日期为2013年09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以及于2017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供加油站信息的方法,包括:
基于所述车辆的当前剩余油量信息以及所述车辆的单位里程耗油量信息确定所述车辆的可行驶里程;
获取位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的各个可选加油站;
获取从当前位置到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预期行驶时间;
按预期行驶时间对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
向用户提供加油站相关信息,包括:向用户显示排序后的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或者按排序后的顺序,依次播报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还包括:获取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预期等候时间;以及按预期行驶和预期等候的总时间对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还包括:获取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油价;以及按预期行驶和预期等候的总时间和油价对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还包括:获取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油品评价信息;以及按预期行驶和预期等候的总时间和油品对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还包括:获取天气信息;以及基于天气信息修正从当前位置到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预期行驶时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还包括:获取用户选择加油站的喜好信息,根据喜好信息筛选排序后的所述可选加油站;
所述向用户提供加油站相关信息包括:向用户提供筛选后剩余的所述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方法是响应于车辆的当前剩余油量小于油量阈值或响应于用户命令而执行的。
8. 一种提供加油站信息的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处理模块,被配置为基于车辆的当前剩余油量信息以及所述车辆的单位里程耗油量信息确定车辆的可行驶里程;
搜索模块,被配置为获取位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的各个可选加油站;所述处理模块还被配置为获取从所述当前位置到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预期行驶时间;以及按预期行驶时间对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
呈现模块,向用户提供加油站相关信息,包括:向用户显示排序后的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或者按排序后的顺序,依次播报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还包括通讯模块;所述搜索模块还通过所述通讯模块获得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预期等候时间;以及,所述处理模块还被配置为按预期行驶和预期等候的总时间对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模块还通过所述通讯模块获得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油价;以及,所述处理模块按预期行驶和预期等候的总时间和油价对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搜索模块还通过所述通讯模块获得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油品评价信息;以及,所述处理模块按预期行驶和预期等候的总时间和油品对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呈现模块包括显示器和/或扬声器。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还包括通讯模块;所述搜索模块还通过所述通讯模块获得天气信息;以及,所述处理模块基于天气信息修正从当前位置到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预期行驶时间。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还包括输入模块,被配置为获得用户选择加油站的喜好信息;所述处理模块根据所述喜好信息筛选排序后的所述可选加油站,并通过所述呈现模块向用户提供筛选后剩余的所述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
15. 一种导航系统,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8-14中的任何一个所述的提供加油站信息的信息处理装置;
导航装置,被配置为对车辆从当前位置行驶至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路线规划和/或导航。”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获取从当前位置到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预期行驶时间;按预期行驶时间对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向用户显示排序后的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或者按排序后的顺序,依次播报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是如何提高用户体验的技术问题。然而该区别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提供加油站信息的信息处理装置,该装置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完全对应,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3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9-1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导航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8-14中的任何一个所述的提供加油站信息的信息处理装置以及导航装置,而关于导航装置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可行驶里程内被选中用于导航路线规划的加油站有且仅有一个,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获取位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的各个可选加油站”;(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为:如何从可行驶里程内的多个加油站中容易地选择适合的加油站,驳回决定中的“非显而易见性”未依据所认定的技术问题进行评述;(3)对比文件3的方案既未涉及距离用于对加油站排序,也未涉及任何需要向用户提供时间信息的线索,不能仅依据距离可能与预期行驶时间有关就认定有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的步骤S308中公开了查询地图中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路程距离小于或等于可行里程的加油站,其中并未强调加油站的数量是一个还是多个,而通常理解,加油站的数量取决于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预设可行里程范围内所存在的加油站的实际数量,可能为1个,也可能为多个,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和本申请的“获取位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的各个可选加油站”含义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获取从当前位置到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预期行驶时间;按预期行驶时间对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向用户提供加油站相关信息,包括:向用户显示排序后的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或者按排序后的顺序,依次播报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所述处理模块还被配置为获取从所述当前位置到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预期行驶时间;以及按预期行驶时间对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呈现模块,向用户提供加油站相关信息,包括:向用户显示排序后的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或者按排序后的顺序,依次播报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 该装置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一一对应。故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3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9-1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导航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8-14中的任何一个所述的提供加油站信息的信息处理装置以及导航装置,而关于导航装置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并未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相应评述,且由于合议组进行创造性评述时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均是合议组从对比文件中另行引述的,也不属于“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的例外情况。(2)对比文件1的步骤S308段的内容为“查询地图中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路程距离小于或等于可行里程的加油站,以为车辆前往加油站提供导航路线”,其中并未公开路程值计算后位于可行里程内的加油站的数量,也未提及提供车主选择用于导航路线规划的加油站,据此合理推得:该段方案中可行驶里程内用于被选中用于导航路线规划的加油站有且仅有1个。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的基本含义就是多个中的每一个,在权利要求1方案已明确需进行排序处理的前提下,“各个”若仅指1个明显不合常理。因此,权利要求1中“获取位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的各个可选加油站”并未被步骤S308公开。(3)权利要求1的方案本身并未涉及任何与路线规划或基于路线规划导航相关的内容,从导航方案出发来评述权利要求1方案本身就缺乏合理的关联性。(4)合议组对技术问题的认定存在偏失且后续的评述也并未准确针对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以及于2017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提供加油站信息的方法,基于车辆的当前剩余油量信息以及车辆单位里程耗油量信息确定车辆的可行驶里程,获取位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的各个可选加油站,按照预期行驶时间对各个可选加油站排序并按照排序后的顺序向用户提供加油站相关信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航系统及其导航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在车辆油箱里的油量达到预设值时,导航装置会自动开始查询地图中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路程距离小于或等于可行里程的加油站以为车辆前往加油站提供导航路线,这样车主可以及时地前往加油站加油,进而避免了车辆因没油而不能继续前行的情况的发生(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段)。导航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4页第1行,图2):步骤S300,检测车辆油箱内的剩余油量并产生剩余油量值。步骤S302,计算车辆行驶的里程数。步骤S304,根据里程数和剩余油量值的变化计算出车辆的单位里程耗油量。步骤S306,当剩余油量值达到预设值时,根据车辆的单位里程耗油量及剩余油量值(或预设值)计算出可行里程。步骤S308,查询地图中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路程距离小于或等于可行里程的加油站,以为车辆前往加油站提供导航路线。
对比文件1中上述步骤S308,查询地图中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路程距离小于或等于可行里程的加油站,其中并未强调加油站的数量是一个还是多个,而通常理解,加油站的数量取决于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预设可行里程范围内所存在的加油站的实际数量,可能为1个,也可能为多个,实际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获取位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的各个可选加油站”中的各个表示的数量也可能是1个或多个,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和本申请的上述特征含义一致,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获取位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的各个可选加油站”。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获取从当前位置到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预期行驶时间;按预期行驶时间对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向用户提供加油站相关信息,包括:向用户显示排序后的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或者按排序后的顺序,依次播报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从多个加油站中容易地选择适合的加油站,以便获得更好的加油体验。
对比文件1公开了查询地图中满足距离条件的加油站,以为车辆前往加油站提供导航路线,而实际上,满足条件的加油站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当满足条件的加油站为多个时,用户面临从多个加油站中容易地选择适合的加油站的问题。为了容易地选择适合的加油站,用户必然需要了解加油站信息,尤其是加油站的位置信息,此外,与位置信息相关的信息,例如从当前位置到加油站的距离、预期行驶时间等信息是用户选择加油站时经常会考虑的因素。当存在多个加油站可供选择时,如果未按照用户的关注因素进行排序,则用户不容易选择,不利于用户较好的使用体验,而现有技术中,当存在多个兴趣点时,现有的导航软件通常会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进行排序,必要时也会将多个考虑因素综合排序,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要和喜好,提高用户体验。因此,当面临从多个可选加油站中容易地选择适合的加油站的问题,且用户更关注预期行驶时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取从当前位置到各个可选加油站的预期行驶时间,按照预期行驶时间排序,并将加油站相关信息按照排序结果提供给用户,以便于用户选择合适的加油站,提高用户体验。此外,向用户提供加油站相关信息时,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显示器进行显示,除此之外,语音播报也是驾驶员驾驶时因不方便看显示器而采用的常见导航提示方式,也就是说,为便于用户获取加油站信息,无论是显示的方式还是语音播报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步骤S308段的内容为“查询地图中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路程距离小于或等于可行里程的加油站,以为车辆前往加油站提供导航路线”,其中并未公开路程值计算后位于可行里程内的加油站的数量,也未提及提供车主选择用于导航路线规划的加油站,据此合理推得:该段方案中可行驶里程内用于被选中用于导航路线规划的加油站有且仅有1个。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的基本含义就是多个中的每一个,在权利要求1方案已明确需进行排序处理的前提下,“各个”若仅指1个明显不合常理,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获取位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的各个可选加油站”。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步骤S308,查询地图中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路程距离小于或等于可行里程的加油站,以为车辆前往加油站提供导航路线,其中并未强调加油站的数量是一个还是多个,而通常理解,加油站的数量取决于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预设可行里程范围内所存在的加油站的实际数量,可能为1个,也可能为多个,虽然对比文件1中查询加油站的目的是“以为车辆前往加油站提供导航路线”,且未提及提供车主选择用于导航路线规划的加油站,但是与此同时,对比文件1也未明确排除车主需要选择的情况,更未排除加油站是多个的情况,既然未明确排除则两者皆有可能。而且当加油站是多个时,同样可以为车辆前往加油站提供导航路线,在本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广泛使用的导航软件例如百度地图中均可证明。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特征“获取位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的各个可选加油站”,首先,“各个”表示每个、所有的那些个、逐个等含义,但并不一定表示多个;其次,该特征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加油站是在可行驶里程范围内获取的,加油站的数量同样取决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所存在的加油站的实际数量,当可行驶里程范围内存在的加油站为1个时,则获取的加油站只能为1个,当可行驶里程范围内存在的加油站为多个时,则获取的加油站为多个,也就是说,本申请获取的加油站可能为1个,也可能为多个。因此,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和本申请的上述特征含义一致,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获取位于可行驶里程范围内的各个可选加油站”。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按照复审请求人的理解将本申请的“各个”理解为包含多个加油站,认定区别特征还包括本申请所获得的可选加油站的数量为多个,则由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关于排序的特征就是基于可选加油站的数量为多个的情况进行的评述,因此这样的认定也不会对本申请的创造性结论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并未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相应评述,且由于合议组进行创造性评述时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均是合议组从对比文件中另行引述的,也不属于“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的例外情况。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具体到本案,在证据方面,驳回决定中利用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否定了权利要求1-15的创造性,而合议组同样引用了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否定了权利要求1-15的创造性;关于对比文件1和3中的具体引述内容,驳回决定和合议组均引用了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7]-[0010]段,二者并无实质差异;对于对比文件1,驳回决定引用了对比文件1的摘要和说明书第2-4页,对应一较佳实施方式的导航系统;而合议组引用了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9段、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4页第1行,而附图2为一较佳实施例的流程图,其相应的文字部分记载于说明书第4页中,由此可见,复审通知书及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内容涵盖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4页的范围之内,对应的也是一较佳实施方式,而在撰写时为了便于复审请求人理解,合议组给出了所引用内容更具体的出处。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方案本身并未涉及任何与路线规划或基于路线规划导航相关的内容,从导航方案出发来评述权利要求1方案本身就缺乏合理的关联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涉及一种提供加油站信息的方法和相应信息处理装置以及一种车载导航系统,导航系统即对车辆从当前位置行驶至可选加油站进行路线规划和/或导航,虽然权利要求1仅仅涉及提供加油站信息的方法,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整体理解,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对车辆从当前位置行驶至可选加油站进行路线规划和/或导航,从导航方案出发来评述权利要求1方案符合申请本意,而且对比文件1本身即涉及一种导航方法,从对比文件1的导航方法出发判断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符合创造性的立法本意。
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对技术问题的认定存在偏失且后续的评述也并未准确针对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是密切关联的,依据区别特征为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技术问题是技术问题的确定方式之一,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能够使驾驶员从多个加油站中选择适合的加油站,获得更好的加油体验,因此,将其作为技术问题并无不妥。如前评述过程中提到例如“便于用户选择合适的加油站,提高用户体验”,与技术问题直接相关,并无实质分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3-4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车载终端的加油站智能推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智能服务平台传输至车载智能终端内的加油站信息包括加油站位置信息、当日油价、用户好评率信息、油品质量信息,当前距离或当前等候加油的车辆数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使用户更方便选择合适的加油站,使用户有更好的体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油价、油品、当前距离或当前等候加油的车辆数据等加油站信息提供给用户以便用户选择合适的加油站的启示。而去加油站加油花费的总时间也是用户通常会考虑的因素之一,该总时间包括预期行驶时间和预期等候时间等;且如审查意见1所述,现有技术中,当存在多个兴趣点时,现有的导航软件通常会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进行排序,必要时也会将多个考虑因素综合排序,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要和喜好,提高用户体验。因此,当用户更关注花费的总时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取从当前位置到各个可选加油站的预期行驶时间和可选加油站的预期等候时间,按照二者的总时间进行排序;当用户除了关注预期行驶时间和预期等候时间的总时间之外,还关注油价/油品信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获取各个可选加油站的油价/油品信息,按照预期行驶时间和预期等候时间的总时间和油价/油品综合排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同等距离下预期行驶时间与车速直接相关,而车速常常受到交通状况、天气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基于此,通过天气信息修正预期行驶时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4任一项做了进一步的限定。选择加油站时,用户通常是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喜好进行选择。现有技术中,当选项过多时,用户通常也会输入一些条件进行筛选,仅将筛选后剩余的信息进行排序,这种筛选方式常用于各种导航或购物软件,因此在选择合适的加油站时使用这种筛选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3页第2-6段):油量检测模块22,用于检测车辆的剩余油量,产生剩余油量值,并在剩余油量值达到预设值时产生触发信号;导航装置28在接收到触发信号后,可自动开始导航(即响应于车辆的当前剩余油量等于油量阈值),也可以在车主确认(即响应于用户命令)后才开始导航。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提供加油站信息的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航系统及其导航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在车辆油箱里的油量达到预设值时,导航装置会自动开始查询地图中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路程距离小于或等于可行里程的加油站以为车辆前往加油站提供导航路线,这样车主可以及时地前往加油站加油,进而避免了车辆因没油而不能继续前行的情况的发生(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段)。导航系统包括(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6段):可行里程计算模块27(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油量检测模块22提供的剩余油量值及车辆的单位里程耗油量计算出车辆的可行里程。导航装置28,用于响应触发信号,查询地图中距离当前车辆所在地的路程距离小于或等于可行里程的加油站,以为车辆前往加油站提供导航路线。例如,导航装置28查找地图中的各加油站,并计算车辆在地图中所在的位置到各加油站的路程值,然后选择小于或等于可行里程的路程值所对应的加油站,并产生导航路线来指导车辆前往加油站加油。
可见,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所述处理模块还被配置为获取从所述当前位置到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的预期行驶时间;以及按预期行驶时间对各个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排序;呈现模块,向用户提供加油站相关信息,包括:向用户显示排序后的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或者按排序后的顺序,依次播报各可选加油站的相关信息。
该装置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一一对应。故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特征也不能给本申请权利要求8带来创造性的影响。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9,13-14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10-11对权利要求9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上述装置权利要求9-11,13-1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和方法权利要求2-4,5-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故参见对权利要求2-4,5-6的评述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1,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显示器和扬声器均是本领域中向用户提供信息的常规设备,呈现模块包括显示器和/或扬声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导航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8-14中的任何一个所述的提供加油站信息的信息处理装置,和导航装置,被配置为对车辆从当前位置行驶至所述可选加油站进行路线规划和/或导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航系统,并公开了如前所述的特征,其中导航装置28为车辆前往加油站提供导航路线;且如前所述,权利要求8-1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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