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离心雾化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离心雾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33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607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24507.0
申请日:2017-06-30
复审请求人: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萌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孙磊
国际分类号:B05B3/02(2006.01),B05B15/04(2006.01),B05B12/08(2006.01),B05B13/02(2006.01),B05B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 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24507.0,名称为“一种离心雾化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8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6(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第1页)。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993484U,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离心雾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聚水盘、雾化盘、带动雾化盘转动的电机、将水注入到雾化盘上的供水装置、收水盘和引导风向上吹出的导流罩,所述雾化盘位于所述聚水盘内,所述聚水盘的圆周上设置有与从雾化盘周边高速射出的水相碰撞的雾化部,所述收水盘位于所述聚水盘下方,所述导流罩设置在所述收水盘下方;所述导流罩为牛头状的壳体,所述壳体包括前壁、与前壁相对的后壁、所述后壁上设置有进风口,所述前壁形成引导风向上吹出的导风板;所述前壁沿着收水盘的方向弯曲形成平滑曲面,所述前壁的内壁与所述收水盘的外壁之间形成出风腔;所述出风腔沿着朝向所述收水盘的外缘方向逐渐缩小;所述出风腔的出风口的宽度为4mm-6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雾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收水盘底部设置有回水管,所述导流罩底部设置有供所述回水管穿过的通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雾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水装置包括将水注入到雾化盘上的喷嘴,所述喷嘴的口部从内到外逐渐变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离心雾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水盘上设置有用于安装喷嘴的安装柱,所述安装柱内设置有与所述喷嘴连通的安装孔,所述喷嘴与所述安装柱的端面粘结,所述安装柱的端面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喷嘴上设置有与所述凹槽相配合的凸起。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离心雾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盘的厚度由中间到边缘缩小。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雾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水盘中央内凹形成安装槽,所述电机安装在所述安装槽内,所述电机与所述安装槽之间形成6mm-10mm间距。”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中导风的装置为导流罩,导流罩为牛头状的壳体,壳体包括前壁、与前壁相对的后壁、后壁上设置有进风口,前壁形成引导风向上吹出的导风板;前壁沿着收水盘的方向弯曲形成平滑曲面,前壁的内壁与所述收水盘的外壁之前形成出风腔;出风腔沿着朝向所述收水盘的外缘方向逐渐缩小;出风腔的出风口的宽度为4mm-6mm。但是,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收水盘6下方有引导风向上吹出的导风板7,导风板7具有增加风力和改变风向的作用,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文字记载其导风板的作用是阻止水雾在收水盘外壁凝结成水滴,防止水滴下落到地面,造成积水,但是增加风力和改变风向的导风板处在收水盘的下方,当水雾靠近收水盘的外壁时,水雾自然被导风板吹起,必然防止水滴下落到地面,造成积水;在本技术领域中,罩形的导风结构比板形的导风结构引导的风流量更大,这是公知常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认为:(1)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分别涉及导流罩、喷嘴和雾化盘的三点区别,雾化盘设计的目的在于使得其重心在旋转轴心提高平衡度,对比文件1中的导风板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中的导流罩,而喷嘴和雾化盘的设计虽然为常规设计,但起到了良好的技术效果,是对比文件1所不具有的。(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通过聚水盘与喷嘴之间通过凹槽和凸起配合,增加了两者接触面积,同时可以在该处填充足量的胶水,大大增加了聚水盘与喷嘴的水密性,提高了雾化器的使用质量以及通过电机与安装槽保持合理的间距,使吹风器具的气流能够在此间距循环,将电机表面的热量带走,降低电机温升解决了电机的散热问题。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离心雾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聚水盘、雾化盘、带动雾化盘转动的电机、将水注入到雾化盘上的供水装置、收水盘和引导风向上吹出的导流罩,所述雾化盘位于所述聚水盘内,所述聚水盘的圆周上设置有与从雾化盘周边高速射出的水相碰撞的雾化部,所述收水盘位于所述聚水盘下方,所述导流罩设置在所述收水盘下方;所述导流罩为牛头状的壳体,所述壳体包括前壁、与前壁相对的后壁、所述后壁上设置有进风口,所述前壁形成引导风向上吹出的导风板;所述前壁沿着收水盘的方向弯曲形成平滑曲面,所述前壁的内壁与所述收水盘的外壁之前形成出风腔。所述出风腔沿着朝向所述收水盘的外缘方向逐渐缩小;所述出风腔的出风口的宽度为4mm-6mm;所述供水装置包括将水注入到雾化盘上的喷嘴,所述喷嘴的口部从内到外逐渐变大;所述雾化盘的厚度由中间到边缘缩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雾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收水盘底部设置有回水管,所述导流罩底部设置有供所述回水管穿过的通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雾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水盘上设置有用于安装喷嘴的安装柱,所述安装柱内设置有与所述喷嘴连通的安装孔,所述喷嘴与所述安装柱的端面粘结,所述安装柱的端面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喷嘴上设置有与所述凹槽相配合的凸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雾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水盘中央内凹形成安装槽,所述电机安装在所述安装槽内,所述电机与所述安装槽之间形成6mm-10mm间距。”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收水盘6下方设有引导风向上吹出的导风板7,其客观上起到了防止收水盘6外壁形成水滴下落到地面的作用;导流罩的壳体形状、出风腔、平滑曲面、出风口宽度等设计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导风板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常规改变;将雾化盘的厚度由中间到边缘缩小以提高平衡度是一种常规设计;将喷嘴的口部从内到外设计为逐渐变大以使得雾化效果更佳也是一种常规设计。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中导风的装置为导流罩,导流罩为牛头状的壳体,壳体包括前壁、与前壁相对的后壁、后壁上设置有进风口,前壁形成引导风向上吹出的导风板;前壁沿着收水盘的方向弯曲形成平滑曲面,前壁的内壁与收水盘的外壁之间形成出风腔;出风腔沿着朝向所述收水盘的外缘方向逐渐缩小;出风腔的出风口的宽度为4mm-6mm;2)喷嘴的口部从内到外逐渐变大,雾化盘的厚度由中间到边缘缩小。但是,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导风板位置设置及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的导流罩的导风板是一致的。对于导流罩的形状设计而言,尽管需要针对诸如出风腔、平滑曲面、出风口宽度等因素进行特殊设计,但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流体力学的相关理论,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获得的;喷嘴和雾化盘的设计为本领域常规设计,并且其组合以后,各部件依然发挥各自独立的作用,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只是各自作用的简单叠加。(2)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范畴。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和2019年07月01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两次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相同,其中将全部权利要求1-4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具体的:
(1)合并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其涉及导流罩的具体结构,通过上述结构设计,能够防止收水盘外壁凝结成水滴并下落,并且保证风力足够大,吹起水雾效果更好,上述区别并非常规的技术手段。
(2)通过聚水盘与喷嘴之间通过凹槽和凸起配合,增加了两者接触面积,可以在该处填充足量的胶水;雾化盘设计的目的在于使得其重心在旋转轴心以提高平衡度;通过电机与安装槽保持合理的间距解决了电机的散热问题,上述技术特征不是常规设置。
(3)本申请中的各个机构是相互协同进行工作的,是相辅相成、互相关联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6(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第1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2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离心雾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离心式雾化风扇的聚水盘,其也公开了一种离心雾化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2段、图1-6):
包括聚水盘1、雾化盘5、带动雾化盘5转动的制雾电机8、将水注入到雾化盘上的供水装置、收水盘6和引导风向上吹出的导风板7,雾化盘5位于聚水盘1内,聚水盘1的圆周上设置有与从雾化盘5周边高速射出的水相碰撞的雾化齿15(相当于雾化部),收水盘6位于聚水盘1下方,导风板7设置在收水盘6下方,导风板7内壁与收水盘6的外壁之间形成出风腔(参见图6);收水盘6底部设置有回流水管(相当于回水管),导风板7底部设置有供回流水管穿过的通孔(参见图6);供水装置包括将水注入到雾化盘5上的喷水嘴2(相当于喷嘴);聚水盘1上设置有用于安装喷水嘴2的喷水嘴安装座12(相当于安装柱),喷水嘴安装座12内设置有与喷水嘴2连通的安装孔,喷水嘴2与喷水嘴安装座12的端面粘结,喷水嘴安装座12的端面上设置有凹槽,喷水嘴2上设置有与凹槽相配合的凸起(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图1和图6);聚水盘1中央内凹形成安装槽,制雾电机8安装在安装槽内(参见图6)。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导风的装置为导流罩,导流罩为牛头状的壳体,壳体包括前壁、与前壁相对的后壁、后壁上设置有进风口,前壁形成引导风向上吹出的导风板;前壁沿着收水盘的方向弯曲形成平滑曲面,前壁的内壁与收水盘的外壁之间形成出风腔;出风腔沿着朝向所述收水盘的外缘方向逐渐缩小;出风腔的出风口的宽度为4mm-6mm;2)喷嘴的口部从内到外逐渐变大,雾化盘的厚度由中间到边缘缩小;3)导流罩底部设置有供回水管穿过的通孔;4)电机与安装槽之间形成6mm-10mm间距。
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避免产生凝结水滴;2)如何提高雾化效果;3)在何处设置供回水管穿过的通孔;4)如何对电机进行更好的散热。
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离心式雾化风扇在工作过程中,部分水雾会在收水盘的外壁上凝结成水滴,存在收水盘外沿积雾、滴水等缺点,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放置于收水盘6下方的用于增加风力和改变风向的导风板7,同时,该导风板7的还实现了阻止水雾在收水盘6外壁凝结成水滴,防止水滴下落到底面造成积水的技术效果,因为当水雾靠近收水盘6的外壁时,水雾自然被导风板7所引导的风吹起,阻止水雾在收水盘外壁凝结成水滴,进而实现了防止水滴下落到底面避免造成积水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导流罩是由相对的前壁和后壁组成的壳体,该壳体设置为牛头状是本领域的常见形状,其前壁形成引导风向上吹出的导风板,该导风板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导风板7的设置位置和设置目的相同,都是设置在收水盘下方并且引导风向上吹出,并且都是由其内壁与收水盘的外壁之间形成出风腔,其后壁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该壳体通过其顶部固定到收水盘上而容易想到的,后壁上设置进风口是为了使得风通过的必然选择;为了增大风量,减少风阻,设置前壁沿着收水盘的方向弯曲形成平滑曲面,以及出风腔沿着朝向收水盘的外缘方向逐渐缩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出风腔的出风口的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喷嘴口部从内到外逐渐变大,即喇叭状的出水口是本领域出水口的常见结构,其对水流的扩散和减速作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设置,将雾化盘的厚度由中间到边缘缩小以将雾化盘的重心稳定在其中间部分来提高雾化盘的平衡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导流罩底部设置供回流水管穿过的通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导风板7底部设置有供回流水管穿过的通孔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对电机进行散热,在电机与安装槽之间形成间距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该间距的具体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1)合并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导流罩与对比文件1中的导风板存在具体结构的不同,但是,就导风板的作用而言,雾化器在工作过程中,部分水雾在收水盘的外壁上凝结成水滴,存在收水盘外沿积雾、滴水的问题,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文字记载,但在对比文件1中,导风板7放置于收水盘6下方,当水雾靠近收水盘6的外壁时,水雾自然被导风板7吹起,因此客观上起到了阻止水雾在收水盘外壁凝结成水滴,防止水滴下落到底面,避免造成积水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导流罩是一致的。对于导流罩的形状设计而言,尽管需要针对诸如出风腔、平滑曲面、出风口宽度等因素进行特殊设计,但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流体力学的相关理论,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获得的,其增大风力,起到更好的吹起水雾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2)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水盘1上设置有用于安装喷水嘴2的喷水嘴安装座12(相当于安装柱),喷水嘴安装座12内设置有与喷水嘴2连通的安装孔,喷水嘴2与喷水嘴安装座12的端面粘结,喷水嘴安装座12的端面上设置有凹槽,喷水嘴2上设置有与凹槽相配合的凸起(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图1和图6)”,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能实现“聚水盘与喷嘴之间通过凹槽和凸起配合,增加了两者接触面积,同时可以在该处填充足量的胶水,大大增加了聚水盘与喷嘴的水密性,提高了雾化器的使用质量”的技术效果;将雾化盘的厚度由中间到边缘缩小以将雾化盘的重心稳定在其中间部分来提高雾化盘的平衡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聚水盘1中央内凹形成安装槽,制雾电机8安装在安装槽内(参见图6)”,而电机与安装槽的间距显然需要根据电机的散热和整体结构尺寸进行适应性设计。
(3)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各机构(例如导流罩、雾化盘、电机)组合以后,各机构依然发挥各自独立的作用,互相之间并没有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只是各自作用的简单叠加,并没有产生新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6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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