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25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567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60347.X
申请日:2014-06-12
复审请求人:广州赛奥碳纤维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玮
合议组组长:张晋
参审员:职秀娟
国际分类号:B65H49/18(2006.01),B65H59/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60347.X,名称为“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赛奥碳纤维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4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848740U,公告日为2013年04月03日;
对比文件3:CN1079786A,公开日为1993年12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由主体框架、气涨轴、电机、控制箱、张力传感器、大角度折转导丝集丝装置构成,其特征是:丝束从纱锭放卷后,到纱架二楼的张力传感器,再通过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可以有效的将散布在立体空间的丝束,恒张力、不翻转、不加捻地引导到纱架前段,并将多根丝束集中成一个丝束间距均匀的丝面;由于这个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通过至少两次折转,折转动作是使丝束两端的截面不重合,有角度偏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其特征是:从纱锭放卷的丝束,上到纱架二楼的纱锭传感器后,通过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形成丝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其特征是:所述的折转式引丝导丝装置,对丝束通过至少两次折转,折转动作是使丝束两端的截面不重合,有角度偏差,通过至少两次折转,完成对多根丝束的引导与集中,形成丝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其特征是:通过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后,多根丝束形成丝面,这个丝面可以与纱锭锭轴平行或垂直的方向,引向下一道工序。”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是一种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其包括大角度折转导丝集丝装置,张力传感器设置在纱架二楼,丝束从纱锭放卷后,到纱架二楼的张力传感器,再通过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可以有效的将散布在立体空间的丝束,恒张力、不翻转、不加捻地引导到纱架前段,并将多根丝束集中成一个丝束间均匀的丝面,由于这个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通过至少两次折转,折转动作是使丝束的两端截面不重合,有角度偏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针对带状物通过折转输送达到恒张力节约空间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并给出了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结合并进一步改进的技术启示,对于张力传感器位置的相关设置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中折转对象是丝束,而丝束在传输过程中也是呈现扁平带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丝线放丝导丝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带状物的折转装置,,折转的目的就是在有限空间内传输更多的带状物,即提高空间利用率,其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与本申请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结合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说明书的部分内容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每个纱锭的丝束上行到二楼传感器后,通过第一折转轮,把与生产线中轴线平行的方向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垂直的方向上,再通过第二折转装置,把与生产线中轴线垂直方向的丝束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平行的方向,然后丝束沿着生产线中轴平行的方向前行。上述设置可以控制丝束的前行轨迹,同时可以更紧凑地排列纱锭,节约空间,保证最优质的放卷品质,同时保证对生产线建筑空间的有效利用,降低投资成本;对比文件3中带状物导布辊和传动辊交替上下运动的技术特征无论从结构上还是效果上均与本申请存在实质性区别,对比文件3不能带来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由支撑框架、气涨轴、电机、控制箱、张力传感器、大角度折转导丝集丝装置构成,其特征是:丝束从纱锭放卷后,到纱架二楼的张力传感器,再通过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可以有效的将散布在立体空间的丝束,恒张力、不翻转、不加捻地引导到纱架前段,并将多根丝束集中成一个丝束间距均匀的丝面;由于这个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通过至少两次折转,折转动作是使丝束两端的截面不重合,有角度偏差,每个纱锭的丝束上行到二楼传感器后,通过第一折转轮,把与生产线中轴线平行的方向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垂直的方向上,再通过第二个折转装置,把与生产线中轴线垂直方向的丝束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平行的方向,然后丝束沿着生产线中轴平行的方向前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其特征是:从纱锭放卷的丝束,上到纱架二楼的纱锭传感器后,通过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形成丝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其特征是:所述的折转式引丝导丝装置,对丝束通过至少两次折转,折转动作是使丝束两端的截面不重合,有角度偏差,通过至少两次折转,完成对多根丝束的引导与集中,形成丝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其特征是:通过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后,多根丝束形成丝面,这个丝面可以与纱锭锭轴平行或垂直的方向,引向下一道工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必然也具有集丝装置,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集丝方式不同,即本申请通过折转的方式集丝;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具有多个折转装置对带状物折转的技术方案,从而达到节约空间的技术效果,丝面也是一种带状结构,对比文件3给出了折转集丝的技术启示;并且,在纤维、纱线的传输过程中,通过折转的扭转力来实现集丝和集束的技术效果在本领域中已经广泛使用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采用的是大角度折转导丝集丝装置,从而得到一种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张力传感器设置在纱架二楼,丝束从纱锭放卷后,到二楼的张力传感器,再通过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最终集中成一个丝束间距均匀的丝面;由于这个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通过至少两次折转,折转动作是使丝束两端的截面不重合,有角度偏差,每个纱锭的丝束上行到二楼传感器后,通过第一折转轮,把与生产线中轴线平行的方向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垂直的方向上,再通过第二个折转装置,把与生产线中轴线垂直方向的丝束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平行的方向,然后丝束沿着与生产线中轴平行的方向前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并提供公知常识证据“《建筑材料机械设计(二)》,史新,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33页文字说明部分及图2-6(a)”,其中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结构的折转导丝集丝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通过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整体可知,其是在面对现有技术中集丝装置体积庞大,在集丝过程中会对丝束产生损伤的技术问题时,采用了折转导丝集丝装置,达到了节约空间的同时减小对丝束损伤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集丝方式和装置不同。而折转导丝集丝装置与集丝板、集丝辊等结构均是本领域中常规使用的集丝装置,各集丝方式和装置所具有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在常规使用的集丝方式和装置中进行选择,例如采用折转导丝集丝装置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集丝装置,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对于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是折转导丝,但是在中间的导丝环节上存在实质的区别,导致最后的导丝集丝效果不同,本申请可以方便地实现对每根丝束的控制、引导和集中,不受纱架宽度的限制,不需要分丝梳的导向,减少了分丝梳对丝束的伤害。(2)本申请的第一折转轮和第二折转轮均设置在二楼,放卷后第一丝束接触点距离纱锭丝面距离较远,不再需要往复摆动杆辅助放丝,对丝面上相邻的丝束就不会产生摩擦,减少了对丝束的伤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16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3-17段、附图1-3):该重型驱动放卷纱架,由支撑框架1、气涨轴2、驱动电机4、控制箱、水平摆杆、导丝辊、导丝轮组成,还包括张力传感器,丝束从纱锭放卷后,到纱架二楼过渡,通过倾斜辊送回一楼集成所需丝面,可以有效的将散布在立体空间的丝束,恒张力、不翻转、不加捻地引导到设备前端(即纱架前段),将多根丝束集中成一个丝面;根据附图3可知,每个纱锭的丝束上行到二楼后,通过一导丝结构,把与生产线中轴线平行的方向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近似垂直的方向上,再通过一导丝结构,把与生产线中轴近似垂直方向的丝束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近似平行的方向,最后丝束沿着与生产线中轴垂直的方向前行。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采用的是大角度折转导丝集丝装置,从而得到一种折转式导丝集丝重型驱动放卷纱架;张力传感器设置在纱架二楼,丝束从纱锭放卷后,到二楼的张力传感器,再通过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最终集中成一个丝束间距均匀的丝面;由于这个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通过至少两次折转,折转动作是使丝束两端的截面不重合,有角度偏差,每个纱锭的丝束上行到二楼传感器后,通过第一折转轮,把与生产线中轴线平行的方向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垂直的方向上,再通过第二个折转装置,把与生产线中轴线垂直方向的丝束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平行的方向,然后丝束沿着与生产线中轴平行的方向前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地引导集中丝束。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集丝板集丝、辊子逐步集丝、折转导丝集丝装置集丝均为常规使用的集丝方式和装置(可参见《建筑材料机械设计(二)》,史新,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33页文字说明部分及图2-6(a),其中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结构的折转导丝集丝装置),各集丝方式和装置所具有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在常规使用的集丝方式和装置中进行选择,例如采用折转导丝集丝装置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集丝装置,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对于其到达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为了将纱锭排列更紧凑,节约空间,将张力传感器设置到二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调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基础上,将丝束从纱锭放卷后,到纱架二楼的张力传感器,再通过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最终将丝束集中成一个丝束间距均匀的丝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两次导向结构对丝束转向以及丝束引导路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集丝结构必然设置在导向结构的至少其中一个位置上,并且丝束的引导路径是可以根据下一步加工设备的设置位置进行适应性调整的,基于此,在采用折转导丝集丝装置时,设置通过至少两次折转,每个纱锭的丝束上行到二楼传感器后,通过第一折转轮,把与生产线中轴线平行的方向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垂直的方向上,再通过第二个折转装置,把与生产线中轴线垂直方向的丝束扭转成与生产线中轴线平行的方向,然后丝束沿着与生产线中轴平行的方向前行,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作出的常规调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采用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后使丝束两端的截面不重合,有角度偏差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将张力传感器设置在纱架二楼以及采用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丝路径的基础上,设置从纱锭放卷的丝束,上到纱架二楼的纱锭传感器后,通过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形成丝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两次导向结构对丝束进行转向最终完成对多根丝束的引导与集中形成丝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集丝结构必然设置在导向结构的至少其中一个位置上,并且根据对于丝面宽度的需求,设置折转式导丝集丝装置对丝束通过至少两次折转形成所需丝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对于折转动作使丝束两端的截面不重合,有角度偏差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3-17段、附图1-3):通过集丝后,多根丝束形成丝面,这个丝面以与纱锭锭轴垂直的方向,引向下一道工序。而丝束的引导路径的方向是可以根据下一道工序加工设备的设置位置进行适应性调整的,因此,根据使用需求,设置丝面以与纱锭锭轴平行的方向引向下一道工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与本申请基本相同的集丝路径,都是将丝束从纱锭放卷后引导到纱架二楼,通过两次转向再送回一楼,从而实现丝束的进一步引导,其采用倾斜导辊集束形成所需丝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中间导丝环节中的集丝方式和装置不同。然而,“《建筑材料机械设计(二)》,史新,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33页文字说明部分及图2-6(a)”中公开了与本申请完全相同结构的折转导丝集丝装置,上述公知证据可以证明折转导丝集丝为本领域中公知的技术手段,折转导丝集丝的集丝方式和装置所具有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采用折转导丝集丝装置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集丝装置,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对于其达到的不受纱架宽度限制、减少对丝束的伤害等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2)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两次导向结构对丝束转向,其附图3中可以明确得到进行两次转向的导向结构均设置在二楼,而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其集丝结构必然设置在导向结构的至少其中一个位置上,基于此,在采用折转导丝集丝装置时,通过至少两次折转,将第一折转轮和第二折转轮均设置在二楼是容易想到的;根据放卷后第一丝束接触点与纱锭丝面的距离合理确定是否需要往复摆动杆辅助放丝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其达到的对丝面上相邻的丝束不产生摩擦,减少对丝束的伤害等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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