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无线电基站之间的基于TDM的资源划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两个无线电基站之间的基于TDM的资源划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19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833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1908.5
申请日:2013-01-31
复审请求人: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真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田珊
国际分类号:H04W72/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同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1908.5,名称为“两个无线电基站之间的基于TDM的资源划分”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7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即:2015年07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1-68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用户设备(UE)将与之执行双连接性的两个无线电基站(RBS)之间的基于时分复用(TDM)的资源划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形成(S210)至少两个不重叠上行链路(UL)子帧集和至少两个不重叠下行链路(DL)子帧集;以及
向每一个所述RBS排他地分配(S220)所述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高层信令以位图方式向所述UE发信号通知分配的UL子帧集和DL子帧集。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由所述RBS之一或耦合到两个所述RBS的网络节点单独执行,或由所述RBS联合执行。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所述方法由所述RBS联合执行,则通过交换所述分配的UL子帧集和DL子帧集在所述RBS之间协调所述UL子帧集和所述DL子帧集的分配。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UL和DL子帧集的所述分配基于所述UE与所述RBS之间通信链路的业务特性和/或基于由所述RBS服务的能够实现双连接性的UE的数量。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每个UL子帧集与DL子帧集捆绑以形成要分配给所述RBS中单个RBS的捆绑子帧集,其中所述UL子帧集包含用于混合自动重传请求(HARQ)过程的UL子帧,并且所述DL子帧集包含用于所述HARQ过程的DL子帧。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单个RBS在相同DL子帧集中传送DL指配、UL准许、对应于UL数据传送的HARQ确认(HARQ-ACK)反馈以及DL数据,并在相同UL子帧集中接收对应于DL数据传送的HARQ-ACK反馈以及UL数据。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UL子帧集中的UL子帧携带由所述DL子帧集中的多个DL子帧携带的DL数据的HARQ-ACK反馈。
9.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中对于频分双工(FDD)配置,所述捆绑子帧集是如下之一:
集1:{D|D=8*k, k=0, 1, 2,…}和{U|U=8*k 4, k=0, 1, 2,…};
集2:{D|D=8*k 1, k=0, 1, 2,…}和{U|U=8*k 5, k=0, 1, 2,…};
集3:{D|D=8*k 2, k=0, 1, 2,…}和{U|U=8*k 6, k=0, 1, 2,…};
集4:{D|D=8*k 3, k=0, 1, 2,…}和{U|U=8*k 7, k=0, 1, 2,…};
集5:{D|D=8*k 4, k=0, 1, 2,…}和{U|U=8*k, k=0, 1, 2,…};
集6:{D|D=8*k 5, k=0, 1, 2,…}和{U|U=8*k 1, k=0, 1, 2,…};
集7:{D|D=8*k 6, k=0, 1, 2,…}和{U|U=8*k 2, k=0, 1, 2,…};以及
集8:{D|D=8*k 7, k=0, 1, 2,…}和{U|U=8*k 3, k=0, 1, 2,…},
其中D表示DL子帧的子帧号,并且U表示UL子帧的子帧号。
10.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中对于时分双工(TDD)配置0,所述捆绑子帧集是如下之一:
集1:{D|D=X(mod(k,3)) 35*floor(k/3), k=0, 1, 2,…}和{U|U=Y(mod(k,3)) 35*floor(k/3), k=0, 1, 2,…},
其中X(0)=0, X(1)=10, X(2)=21; Y(0)=4, Y(1)=17, Y(3)=28;
集2:{D|D=X(mod(k,3)) 35*floor(k/3), k=0, 1, 2,…}和{U|U=Y(mod(k,3)) 35*floor(k/3), k=0, 1, 2,…},
其中X(0)=0, X(1)=11, X(2)=25; Y(0)=7, Y(1)=18, Y(3)=29;
集3:{D|D=X(mod(k,3)) 35*floor(k/3), k=0, 1, 2,…}和{U|U=Y(mod(k,3)) 35*floor(k/3), k=0, 1, 2,…},
其中X(0)=1, X(1)=15, X(2)=25; Y(0)=8, Y(1)=19, Y(3)=32;
集4:{D|D=X(mod(k,3)) 35*floor(k/3), k=0, 1, 2,…}和{U|U=Y(mod(k,3)) 35*floor(k/3), k=0, 1, 2,…},
其中X(0)=5, X(1)=15, X(2)=26; Y(0)=9, Y(1)=22, Y(3)=33;
集5:{D|D=X(mod(k,3)) 35*floor(k/3), k=0, 1, 2,…}和{U|U=Y(mod(k,3)) 35*floor(k/3), k=0, 1, 2,…},
其中X(0)=5, X(1)=16, X(2)=30; Y(0)=12, Y(1)=23, Y(3)=34;
集6:{D|D=X(mod(k,3)) 35*floor(k/3), k=0, 1, 2,…}和{U|U=Y(mod(k,3)) 35*floor(k/3), k=0, 1, 2,…},
其中X(0)=6, X(1)=20, X(2)=30; Y(0)=13, Y(1)=24, Y(3)=37; 以及
集7:{D|D=X(mod(k,3)) 35*floor(k/3), k=0, 1, 2,…}和{U|U=Y(mod(k,3)) 35*floor(k/3), k=0, 1, 2,…},
其中X(0)=10, X(1)=20, X(2)=31; Y(0)=14, Y(1)=27, Y(3)=38,
其中D表示DL子帧的子帧号,并且U表示UL子帧的子帧号。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对于TDD配置1,所述捆绑子帧集是如下之一:
集1:{D|D=X(mod(k,2)) 10*floor(k/2), k=0, 1, 2,…}和
{U|U=10*k 7, k=0, 1, 2,…}, 其中X(0)=0, X(1)=1;
集2:{D|D=10*k 4, k=0, 1, 2,…}以及
{U|U=10*k 8, k=0, 1, 2,…};
集3:{D|D=X(mod(k,2)) 10*floor(k/2), k=0, 1, 2,…}和
{U|U=10*k 2, k=0, 1, 2,…}, 其中X(0)=5, X(1)=6;以及
集4:{D|D=10*k 9, k=0, 1, 2,…}和
{U|U=10*k 3, k=0, 1, 2,…},
其中D表示DL子帧的子帧号,并且U表示UL子帧的子帧号。
12.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中对于TDD配置2,所述捆绑子帧集是如下之一:
集1:{D|D=X(mod(k,4)) 10*floor(k/4), k=0, 1, 2,…}和
{U|U=10*k 7, k=0, 1, 2,…},
其中X(0)=0, X(1)=1, X(2)=3, X(3)=9; 以及
集2:{D|D=X(mod(k,4)) 10*floor(k/4), k=0, 1, 2,…}和
{U|U=10*k 4, k=0, 1, 2,…},
其中X(0)=4, X(1)=5, X(2)=6, X(3)=8,
其中D表示DL子帧的子帧号,并且U表示UL子帧的子帧号。
13.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中对于TDD配置3,所述捆绑子帧集是如下之一:
集1:{D|D=10*k, k=0, 1, 2,…}和
{U|U=10*k 4, k=0, 1, 2,…};以及
集2:{D|D=X(mod(k,5)) 10*floor(k/5), k=0, 1, 2,…}和{U|U=Y(mod(k/2)) 10*floor(k/2), k=0, 1, 2,…},
其中X(0)=1, X(1)=5, X(2)=6, X(3)=7, X(4)=8; Y(0)=2, Y(1)=3,
其中D表示DL子帧的子帧号,并且U表示UL子帧的子帧号。
14.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中对于TDD配置4,所述捆绑子帧集是如下之一:
集1:{D|D=10*k 8, k=0, 1, 2,…}和{U|U=10*k 2, k=0, 1, 2,…};以及
集2:{D|D=10*k 9, k=0, 1, 2,…}和{U|U=10*k 3, k=0, 1, 2,…},
其中D表示DL子帧的子帧号,并且U表示UL子帧的子帧号。
15.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中对于TDD配置6,所述捆绑子帧集是如下之一:
集1:{D|D=X(mod(k,2)) 25*floor(k/2), k=0, 1, 2,…}和{U|U=Y(mod(k/2)) 25*floor(k/2), k=0, 1, 2,…},
其中X(0)=0, X(1)=11; Y(0)=7, Y(1)=18;
集2:{D|D=X(mod(k,2)) 25*floor(k/2), k=0, 1, 2,…}和{U|U=Y(mod(k/2)) 25*floor(k/2), k=0, 1, 2,…},
其中X(0)=1, X(1)=15; Y(0)=8, Y(1)=22;
集3:{D|D=X(mod(k,2)) 25*floor(k/2), k=0, 1, 2,…}和{U|U=Y(mod(k/2)) 25*floor(k/2), k=0, 1, 2,…},
其中X(0)=5, X(1)=16; Y(0)=12, Y(1)=23;
集4:{D|D=X(mod(k,2)) 25*floor(k/2), k=0, 1, 2,…}和{U|U=Y(mod(k/2)) 25*floor(k/2), k=0, 1, 2,…},
其中X(0)=6, X(1)=19; Y(0)=13, Y(1)=24;
集5:{D|D=X(mod(k,2)) 25*floor(k/2), k=0, 1, 2,…}和{U|U=Y(mod(k/2)) 25*floor(k/2), k=0, 1, 2,…},
其中X(0)=9, X(1)=20; Y(0)=14, Y(1)=27; 以及
集6:{D|D=X(mod(k,2)) 25*floor(k/2), k=0, 1, 2,…}和{U|U=Y(mod(k/2)) 25*floor(k/2), k=0, 1, 2,…},
其中X(0)=10, X(1)=21; Y(0)=17, Y(1)=28,
其中D表示DL子帧的子帧号,并且U表示UL子帧的子帧号。
16. 一种适合于执行在UE将与之执行双连接性的两个RBS之间的基于TDM的资源划分的无线电网络节点(900),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包括:
子帧集形成单元(910),配置成形成至少两个不重叠UL子帧集和至少两个不重叠DL子帧集;以及
子帧集分配单元(920),配置成向每一个所述RBS排他地分配所述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无线电网络节点(900),其中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是所述RBS之一。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无线电网络节点(900),其中所述无线电网络节点是耦合到两个所述RBS的网络节点。
19. 一种在能够实现双连接性的UE中使用的方法,包括:
接收(S1010)分配给所述UE将与之执行双连接性的RBS的UL子帧集和DL子帧集,其中相应分配给所述RBS的所述UL子帧集不重叠,并且相应分配给所述RBS的所述DL子帧集不重叠;以及
通过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UL子帧集中执行到所述RBS的传送并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DL子帧集中执行从所述RBS的接收来执行(S1020)与所述RBS的双连接性。
20. 一种能够实现双连接性的UE(1100),包括接收器(1110)、传送器(1120)、存储器(1130)和处理器(1140),其中:
所述处理器(1140)配置成控制所述接收器(1110)接收分配给所述UE将与之执行双连接性的RBS的UL子帧集和DL子帧集,其中相应分配给所述RBS的所述UL子帧集不重叠,并且相应分配给所述RBS的所述DL子帧集不重叠;
所述存储器(1130)配置成存储接收的UL子帧集和DL子帧集;以及
所述处理器(1140)进一步配置成控制所述传送器(1120)在分配给相应RBS的存储的UL子帧集中执行到所述RBS的传送并在分配给相应RBS的存储的DL子帧集中执行从所述RBS的接收。”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New Study Item Description: Small Cell enhancements for E-UTRA and E-UTRAN–Higher-layer aspects”,NTT DOCOMO,INC.,3GPP TSG-RAN Meeting#58 RP-122033,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2413573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两个无线电基站的资源划分是基于时分复用,并且形成至少两个不重叠上行链路(UL)子帧集和至少两个不重叠下行链路(DL)子帧集,向每一个所述RBS排他地分配所述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资源划分方式。限定向每一个所述RBS排他地分配所述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以及设置单元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分配给两个RBS上下行子帧集,该上下行子帧集不重叠,并且UE接收所述子帧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资源划分方式。其它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是与权利要求19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9相同的理由以及设置接收器、传送器、存储器和处理器实现产品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认定对比文件1的第4部分公开了UE具有连接到宏小区和小小区的双连接,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宏小区和小小区对应的基站必然被分配子帧集。然而在双连接中,有可能UE的上行链路只涉及宏小区的基站,而UE的下行链路只涉及小小区的基站,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的简略公开,无法想到向宏小区和小小区对应的每个基站都分配上行子帧集和下行子帧集。(2)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宏eNB和家庭eNB都使用不重叠的通信资源来进行通信,可以被用作抑制异构网络中干扰的有效方法,但会导致宏eNB和家庭eNB两者的容量下降,并可能要求宏eNB和家庭eNB之间紧密同步,即,对比文件2教导了其资源划分方法会导致容量下降,且仅适用于宏eNB和家庭eNB之间紧密同步的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资源划分方法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即:2015年07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New Study Item Description: Small Cell enhancements for E-UTRA and E-UTRAN–Higher-layer aspects”,NTT DOCOMO,INC.,3GPP TSG-RAN Meeting#58 RP-122033,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2413573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用户设备(UE)将与之执行双连接性的两个无线电基站(RBS)之间的基于时分复用(TDM)的资源划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4部分):UE具有连接到宏小区和小小区由相同载波服务的双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执行双连接的两个无线电基站的资源划分是基于时分复用,并且形成至少两个不重叠上行链路(UL)子帧集和至少两个不重叠下行链路(DL)子帧集,向每一个所述RBS排他地分配所述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和从不同RBS接收的UE实现双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过限定两个无线电基站的资源划分是基于时分复用的,具体为,形成至少两个不重叠上行链路子帧集和至少两个不重叠下行链路子帧集,向每一个RBS排他地分配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从而使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并从不同RBS接收的UE实现双连接。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UE具有连接到宏小区和小小区由相同载波服务的双连接,并未公开双连接的具体构造和实现方法。并且对比文件1不涉及UE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和从不同RBS接收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中,没有动机使执行双连接的两个无线电基站采用基于时分复用的资源划分方式,即,形成至少两个不重叠上行链路子帧集和至少两个不重叠下行链路子帧集,向每一个所述RBS排他地分配所述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执行双连接的两个无线电基站采用基于时分复用的资源划分方式及具体划分方法,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也不关注于UE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和从不同RBS接收的技术问题,因此也没有给出通过形成至少两个不重叠上行链路子帧集和至少两个不重叠下行链路子帧集,向每一个所述RBS排他地分配所述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从而使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并从不同RBS接收的UE实现双连接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资源划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06]段、图5):可以在宏eNB和位于该宏eNB中的家庭eNB之间协调/划分物理资源(例如时域中的子帧,频域中的物理资源块),从而使宏eNB和家庭eNB都使用不重叠的通信资源来进行通信,该概念可以被用作抑制异构网络中干扰。可见,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上述方法是用于消除异构网络中移动终端与其所属的宏小区基站通信的上行链路/下行链路所经受的来自于其它移动终端与其所属毫微微小区基站进行通信所带来的干扰,并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UE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和从不同RBS接收的技术问题。由于对比文件2中并不涉及双连接通信,也不关注于UE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和从不同RBS接收的技术问题,因此也没有给出通过形成至少两个不重叠上行链路子帧集和至少两个不重叠下行链路子帧集,向每一个所述RBS排他地分配所述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从而使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并从不同RBS接收的UE实现双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另外,合议组认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执行双连接的两个无线电基站的资源划分基于时分复用,形成至少两个不重叠上行链路(UL)子帧集和至少两个不重叠下行链路(DL)子帧集,向每一个所述RBS排他地分配所述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向每一个所述RBS排他地分配所述不重叠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不重叠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即,使得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并从不同RBS接收的UE实现双连接,并且不存在关于互调分量的问题。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6
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适合于执行在UE将与之执行双连接性的两个无线电基站RBS之间的基于时分复用TDM的资源划分的无线电网络节点,该网络节点中包括的功能单元实现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方法,基于与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意见(1)中所述理由相类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故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7和1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9和20
独立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在能够实现双连接性的UE中使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4部分):UE具有连接到宏小区和小小区由相同载波服务的双连接。
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接收分配给所述UE将与之执行双连接性的RBS的UL子帧集和DL子帧集,其中相应分配给所述RBS的所述UL子帧集不重叠,并且相应分配给所述RBS的所述DL子帧集不重叠;以及通过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UL子帧集中执行到所述RBS的传送并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DL子帧集中执行从所述RBS的接收来执行(S1020)与所述RBS的双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和从不同RBS接收的UE实现双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中通过接收分配给所述UE将与之执行双连接的RBS的不重叠的UL子帧集和不重叠的DL子帧集,使UE通过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UL子帧集中执行到所述RBS的传送并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DL子帧集中执行从所述RBS的接收来执行与所述RBS的双连接,解决了UE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并从不同RBS接收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UE具有连接到宏小区和小小区由相同载波服务的双连接,并未公开双连接的具体构造和实现方法。并且对比文件1不涉及UE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和从不同RBS接收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中,没有动机使执行双连接的两个无线电基站采用基于时分复用的资源划分方式,即,分配给所述UE将与之执行双连接的RBS的不重叠的UL子帧集和不重叠的DL子帧集,通过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UL子帧集中执行到所述RBS的传送并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DL子帧集中执行从所述RBS的接收来执行与所述RBS的双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中使执行双连接的两个无线电基站的资源划分方式及具体划分方法,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也不关注于UE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和从不同RBS接收的技术问题,因此也没有给出通过形成至少两个不重叠上行链路子帧集和至少两个不重叠下行链路子帧集,使UE通过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UL子帧集中执行到所述RBS的传送并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DL子帧集中执行从所述RBS的接收,从而使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并从不同RBS接收的UE实现双连接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资源划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06]段、图5):可以在宏eNB和位于该宏eNB中的家庭eNB之间协调/划分物理资源(例如时域中的子帧,频域中的物理资源块),从而使宏eNB和家庭eNB都使用不重叠的通信资源来进行通信,该概念可以被用作抑制异构网络中干扰。可见,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上述方法是用于消除异构网络中移动终端与其所属的宏小区基站通信的上行链路/下行链路所经受的来自于其它移动终端与其所属毫微微小区基站进行通信所带来的干扰,并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UE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和从不同RBS接收的技术问题。由于对比文件2中并不涉及双连接通信,也不关注于UE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和从不同RBS接收的技术问题,因此也没有给出通过使UE通过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UL子帧集中执行到所述RBS的传送并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DL子帧集中执行从所述RBS的接收,从而使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并从不同RBS接收的UE实现双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另外,合议组认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形成至少两个不重叠上行链路子帧集和至少两个不重叠下行链路子帧集,使UE通过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UL子帧集中执行到所述RBS的传送并在分配给相应RBS的所述DL子帧集中执行从所述RBS的接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向每一个所述RBS排他地分配所述不重叠U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不重叠DL子帧集中的至少一个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即,使得无法同时向不同RBS传送并从不同RBS接收的UE实现双连接,并且不存在关于互调分量的问题。可见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独立权利要求20
独立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能够实现双连接性的UE,包括接收器、传送器、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接收器、传送器、存储器和处理器用于实现权利要求19中相应的方法,基于与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意见(3)中所述理由相类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故独立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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