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投资仓位风险控制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投资仓位风险控制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996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600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1118.4
申请日:2015-03-02
复审请求人:常丹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申翔
合议组组长:杨洁
参审员:柳晶晶
国际分类号:G06Q4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所解决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也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效果也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1118.4,名称为“一种投资仓位风险控制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常丹明。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投资仓位风险控制方法,其解决方案所解决的问题仅仅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控制投资风险的交易策略,并不构成技术问题。上述解决方案所采用的手段本质上是金融管理领域的人为设置的风险管理方式,而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虽然采用了各种模型,而上述模型也只是基于一些不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数据所构建的一种经济模型,同样不是技术性的。上述解决方案所达到的效果,仅仅是降低投资者的金融交易风险,也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投资仓位风险控制系统,其包括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将其以计算机程序形式呈现,通过计算机实施该方法的应用软件产品。虽然其采用了计算机装置实现,然而本质同权利要求1相同,仅仅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控制投资风险的交易策略,所采用的手段本质上是金融管理领域的人为设置的风险管理方式,而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效果仅仅是降低投资者的金融交易风险,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6、8、13、15、23、25段,于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9-12、14、16-22、24、26、27段,于申请日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投资仓位风险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包括:
运用PN模型计算得到偏好系数n=L/P,以控制仓位风险幅度范围,其中,L为亏损限制,P为准确率;
运用PV模型计算得到仓位系数V0,其中,计算得到仓位系数V0的步骤包括:首先计算出合约止损幅度r=∣r0—r-︳/r0,其中r0表示合约当前价格,r 为止赢位,r-为止损位;其次计算盈亏比α=︳r —r0︳/︳r0—r-︳;再次计算出潜亏系数R0=P-(1-P)/α;最后计算出仓位系数V0=gR0/r,以控制仓位风险收益比为最优状态,其中g表示交易合约保证金比例;
运用PVN模型计算出最佳仓位值V=nV0;
根据最佳仓位值V换算得到具体合约交易手数S=VS0;其中S0表示最大可交易手数;
将得到的具体合约交易手数S值导入订单系统,以该具体合约交易手数S进行交易,以实现投资仓位风险控制。
2. 一种投资仓位风险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应用权利1所述方法,将其以计算机程序形式呈现,通过计算机实施该方法的应用软件产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权利要求中运用PVN模型计算出的最佳仓位值V的计算公式做了进一步限定,并适应性修改了说明书。复审请求人认为:经济学中存在数学规律,本申请控制仓位设置的实质在于运用数学规律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优值,其规律遵循数学法则。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投资仓位设置控制方法,
其特征为控制仓位设置过程包含以下内容:
按公式计算仓位比值V值即最佳仓位:V=nV0=Lg(αP P-1)/αrP,
其中,n=L/P,V0=gR0/r,R0=P-(1-P)/α,
L表示亏损限度,g表示交易合约保证金比例,
r表示合约止损幅度=|现价r0-止损价r-|/现价r0,
α表示盈亏比=交易合约的止赢幅度与止损幅度的比值
=|止赢价r -现价r0|/|现价r0-止损价r-|,
P表示准确率,
按照计算结果控制仓位设置。
2. 一种投资仓位设置控制装置,
其特征为,基于权利要求1,通过计算机程序实施的自动化控制仓位设置的软件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所述V值的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数据(参数)是金融市场的常用数据,例如,亏损限度、交易合约保证金比例、盈亏比、止盈价、止损价等,这些数据是依据影响股票市场的经济学因素来决定的,其属于人类基于共同制定和遵循的规则而参与金融活动所产生的数据,其投入和收回是基于人自身的意志的,其变化本质也是人为设定的。并且,经济规律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自然规律,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控制仓位,保障持仓人的投资收益,也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只是人为设定的计算法则计算最佳仓位值,其并未遵循任何自然规律,所达到的效果也是非技术性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投资仓位设置控制方法,其解决方案所解决的问题仅仅是通过控制仓位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其并不构成技术问题。上述解决方案所采用的手段本质上是金融领域人为设置的管理方式,并未遵循自然规律,也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上述解决方案所达到的效果仅仅是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其也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投资仓位设置控制装置,其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实施该方法的软件产品。虽然该权利要求采用了计算机装置实现,但是其本质同权利要求1相同,仅仅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控制仓位的管理方式,所采用的手段本质上是金融领域人为设置的管理方式,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效果仅仅是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经济规律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自然规律,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控制仓位以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其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为基于最佳仓位值V的计算公式得出相应结果,其仅仅是通过人为设定的计算法则确定最佳仓位值,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数据参数是金融市场的常用数据参数,如亏损限度、交易合约保证金比例、盈亏比、止盈价、止损价等,这些数据参数是依据影响股票市场的经济学因素决定的,属于人类基于共同制定和遵循的规则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产生的数据,是基于人的意志人为设定的,并未遵循自然规律;而且所达到的效果也是非技术性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为投资仓位设置方法和投资仓位设置的自动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方案解决了如何提高仓位品质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得到最优百分比,并通过计算机辅助将该比值转化为具体合约交易手数,利用科学理性的数学计算,防止了人为情绪的干扰,达到了提高仓位品质的技术效果。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投资仓位设置方法,其特征为仓位设置过程包含:
计算仓位百分比如下:
V=nV0=Lg(αP P-1)/αrP,
其中,n=L/P,V0=gR0/r,R0=P-(1-P)/α,
L表示亏损限度,g表示交易合约保证金比例,
r表示合约止损幅度=|现价r0-止损价r-|/现价r0,
α表示盈亏比=交易合约的止赢幅度与止损幅度的比值
=|止赢价r -现价r0|/|现价r0-止损价r-|,
P表示准确率,
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计算,同时将上述仓位百分比转化为具体合约的交易手数。
2. 一种投资仓位设置的自动装置,其特征为,
基于权利要求1的自动化仓位设置的软件模块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2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1-17段,于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6、8、20、23、25段,于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7、9、10、18、19、21、22、24、26、27段,于申请日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所解决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也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效果也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投资仓位设置方法,其解决方案是仓位值V的计算方法,并根据得到的V值转化为具体合约的交易手数。
上述解决方案所解决的问题仅仅是通过设置仓位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其并不构成技术问题。
上述解决方案所采用的手段是基于计算公式V=nV0,将偏好系数n=L/P,仓位系数V0=gR0/r,潜亏系数R0=P-(1-P)/α代入计算得出仓位值V,并转化为交易手数,上述计算公式中涉及的数据参数是金融市场的常用数据参数,这些数据参数是依据影响股票市场的经济学因素决定的,属于人类基于共同制定和遵循的规则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产生的数据,是基于人的意志人为设定的。虽然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计算,但上述解决方案所采用的手段本质上是金融领域人为设置的管理方式,并未遵循自然规律,也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上述解决方案所达到的效果实质上仅仅是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其也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2款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仓位设置的自动装置,其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实施该方法的软件产品,本质与权利要求1相同,仅仅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仓位设置的管理方式,所采用的手段本质上是金融领域人为设置的管理方式,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效果实质上仅仅是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主要观点是: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方案解决了如何提高仓位品质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得到最优百分比,并通过计算机辅助将该比值转化为具体合约交易手数,利用科学理性的数学计算,防止了人为情绪的干扰,达到了提高仓位品质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设置仓位以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其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为基于仓位值的计算公式得出相应结果,虽然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计算,但其仅仅是通过人为设定的计算法则确定最佳仓位值并转化为交易手数,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数据参数是金融市场的常用数据参数,如亏损限度、交易合约保证金比例、盈亏比、止盈价、止损价等,这些数据参数是依据影响股票市场的经济学因素决定的,属于人类基于共同制定和遵循的规则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产生的数据,是基于人的意志人为设定的,并未遵循自然规律;而且所达到的效果也是非技术性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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