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NFC的HCE技术在住建部标准的支付设备和支付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49
决定日:2019-07-17
委内编号:1F2402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90621.X
申请日:2016-03-29
复审请求人:广东铭鸿数据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G06Q20/32,G06Q20/38,G06Q20/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现有技术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0621.X,名称为“基于NFC的HCE技术在住建部标准的支付设备和支付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铭鸿数据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使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104751330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对比文件2:CN104704520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0日;对比文件3:CN104463576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对比文件4:CN104980928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NFC的HCE技术在住建部标准的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支付项模块,用于根据外部近场数据获取当前支付项,所述外部近场数据由配置有NFC芯片的终端设备采集得到;
支付模块,用于通过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根据所述当前支付项完成支付;
支付记录上传模块,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与基于HCE技术的云支付平台联机状态下,将所述终端设备的支付记录上传至所述云支付平台,使得所述云支付平台根据所述支付记录为所述终端设备对应的账户完成扣款处理;
扣款回执转发模块,用于将来自所述云支付平台的扣款回执转发给所述SDK单元。
所述终端设备与所述云支付平台预先绑定;
所述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包括:绑定请求子单元,用于向所述云支付平台发送绑定请求;
所述云支付平台包括:
校验模块,用于将所述绑定请求中的用户数据发送至银行系统进行校验,并接收来自所述银行系统反馈的校验结果;
开户模块,用于若所述校验模块的校验结果为通过,则为所述终端设备开通对应的账户;
TOKEN生成模块,用于为所述终端设备生成对应的TOKEN并发送至所述SDK单元;
开户信息上报模块,用于向城市通卡后台系统上报所述终端设备的开户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SDK单元还包括:圈存请求子单元,用于向所述云支付平台发送圈存请求;
所述云支付平台还包括:
扣款申请模块,用于接收到所述圈存请求后,向银行系统申请扣款;
充值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银行系统反馈的扣款成功消息后,为所述终端设备对应的账户进行相应的充值处理;
反馈模块,用于所述充值模块充值处理完成后,向所述SDK单元返回圈存成功消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TOKEN生成模块具体包括:
对钥导出单元,用于从加密机中导出非对称的公钥和私钥;
公钥加密单元,用于根据预设的安全策略包将所述公钥加密,得到所述TOKEN;
加密传输单元,用于通过CA证书加密通道将所述TOKEN和所述安全策略包发送至所述SDK单元。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SDK单元还包括:支付信息加密子单元,用于在SDK单元根据所述当前支付项进行支付的过程中,采用所述TOKEN对支付信息进行加密;
所述支付信息加密子单元具体包括:
解密次级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安全策略包对所述TOKEN进行解密,并在片内操作系统的内存中获得所述公钥;
加密次级单元,用于采用所述公钥对与所述当前支付项进行的支付信息加密,直到完成支付。
5. 一种基于NFC的HCE技术在住建部标准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外部近场数据获取当前支付项,所述外部近场数据由配置有NFC芯片的终端设备采集得到;
控制所述SDK单元与所述云支付平台进行绑定,绑定操作具体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向所述云支付平台发送绑定请求;
所述云支付平台将所述绑定请求中的用户数据发送至银行系统进行校验,并接收来自所述银行系统反馈的校验结果;
若所述校验结果为通过,则所述云支付平台为所述终端设备开通对应的账户;
所述云支付平台为所述终端设备生成对应的TOKEN并发送至所述SDK单元;
所述云支付平台向城市通卡后台系统上报所述终端设备的开户信息。
通过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根据所述当前支付项完成支付;
在所述终端设备与基于HCE技术的云支付平台联机状态下,将所述终端设备的支付记录上传至所述云支付平台,使得所述云支付平台根据所述支付记录为所述终端设备对应的账户完成扣款处理;
将来自所述云支付平台的扣款回执转发给所述SDK单元。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根据所述当前支付项完成支付之前,所述支付方法还包括:
所述SDK单元向所述云支付平台发送圈存请求;
所述云支付平台接收到所述圈存请求后,向银行系统申请扣款;
所述云支付平台在接收到所述银行系统反馈的扣款成功消息后,为所述终端设备对应的账户进行相应的充值处理;
充值处理完成后,所述云支付平台向所述SDK单元返回圈存成功消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云支付平台为所述终端设备生成对应的TOKEN并发送至所述SDK单元具体包括:
所述云支付平台从加密机中导出非对称的公钥和私钥;
所述云支付平台根据预设的安全策略包将所述公钥加密,得到所述TOKEN;
所述云支付平台通过CA证书加密通道将所述TOKEN和所述安全策略包发送至所述SDK单元。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在SDK单元根据所述当前支付项进行支付的过程中,所述SDK单元采用所述TOKEN对支付信息进行加密,具体包括:
所述SDK单元根据所述安全策略包对所述TOKEN进行解密,并在片内操作系统的内存中获得所述公钥;
所述SDK单元采用所述公钥对与所述当前支付项进行的支付信息加密,直到完成支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惯用手段公开、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及惯用手段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5形成新的权利要求3,并重新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最终将权利要求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四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3未公开上述区别,且对比文件2/3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NFC的HCE技术在住建部标准的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支付项模块,用于根据外部近场数据获取当前支付项,所述外部近场数据由配置有NFC芯片的终端设备采集得到;
支付模块,用于通过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根据所述当前支付项完成支付;
支付记录上传模块,用于在所述终端设备与基于HCE技术的云支付平台联机状态下,将所述终端设备的支付记录上传至所述云支付平台,使得所述云支付平台根据所述支付记录为所述终端设备对应的账户完成扣款处理;
扣款回执转发模块,用于将来自所述云支付平台的扣款回执转发给所述SDK单元;
所述终端设备与所述云支付平台预先绑定;
所述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包括:绑定请求子单元,用于向所述云支付平台发送绑定请求;
所述云支付平台包括:
校验模块,用于将所述绑定请求中的用户数据发送至银行系统进行校验,并接收来自所述银行系统反馈的校验结果;
开户模块,用于若所述校验模块的校验结果为通过,则为所述终端设备开通对应的账户;
TOKEN生成模块,用于为所述终端设备生成对应的TOKEN并发送至所述SDK单元;
开户信息上报模块,用于向城市通卡后台系统上报所述终端设备的开户信息;
所述TOKEN生成模块具体包括:
对钥导出单元,用于从加密机中导出非对称的公钥和私钥;
公钥加密单元,用于根据预设的安全策略包将所述公钥加密,得到所述TOKEN;
加密传输单元,用于通过CA证书加密通道将所述TOKEN和所述安全策略包发送至所述SDK单元;
所述SDK单元还包括:支付信息加密子单元,用于在SDK单元根据所述当前支付项进行支付的过程中,采用所述TOKEN对支付信息进行加密;
所述支付信息加密子单元具体包括:
解密次级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安全策略包对所述TOKEN进行解密,并在片内操作系统的内存中获得所述公钥;
加密次级单元,用于采用所述公钥对与所述当前支付项进行的支付信息加密,直到完成支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SDK单元还包括:圈存请求子单元,用于向所述云支付平台发送圈存请求;
所述云支付平台还包括:
扣款申请模块,用于接收到所述圈存请求后,向银行系统申请扣款;
充值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所述银行系统反馈的扣款成功消息后,为所述终端设备对应的账户进行相应的充值处理;
反馈模块,用于所述充值模块充值处理完成后,向所述SDK单元返回圈存成功消息。
3. 一种基于NFC的HCE技术在住建部标准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外部近场数据获取当前支付项,所述外部近场数据由配置有NFC芯片的终端设备采集得到;
控制所述SDK单元与所述云支付平台进行绑定,绑定操作具体包括:
所述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向所述云支付平台发送绑定请求;
所述云支付平台将所述绑定请求中的用户数据发送至银行系统进行校验,并接收来自所述银行系统反馈的校验结果;
若所述校验结果为通过,则所述云支付平台为所述终端设备开通对应的账户;
所述云支付平台为所述终端设备生成对应的TOKEN并发送至所述SDK单元;
所述云支付平台向城市通卡后台系统上报所述终端设备的开户信息;
通过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根据所述当前支付项完成支付;
在所述终端设备与基于HCE技术的云支付平台联机状态下,将所述终端设备的支付记录上传至所述云支付平台,使得所述云支付平台根据所述支付记录为所述终端设备对应的账户完成扣款处理;
将来自所述云支付平台的扣款回执转发给所述SDK单元;
所述云支付平台为所述终端设备生成对应的TOKEN并发送至所述SDK单元具体包括:
所述云支付平台从加密机中导出非对称的公钥和私钥;
所述云支付平台根据预设的安全策略包将所述公钥加密,得到所述TOKEN;
所述云支付平台通过CA证书加密通道将所述TOKEN和所述安全策略包发送至所述SDK单元;
在SDK单元根据所述当前支付项进行支付的过程中,所述SDK单元采用所述TOKEN对支付信息进行加密,具体包括:
所述SDK单元根据所述安全策略包对所述TOKEN进行解密,并在片内操作系统的内存中获得所述公钥;
所述SDK单元采用所述公钥对与所述当前支付项进行的支付信息加密,直到完成支付。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根据所述当前支付项完成支付之前,所述支付方法还包括:
所述SDK单元向所述云支付平台发送圈存请求;
所述云支付平台接收到所述圈存请求后,向银行系统申请扣款;
所述云支付平台在接收到所述银行系统反馈的扣款成功消息后,为所述终端设备对应的账户进行相应的充值处理;
充值处理完成后,所述云支付平台向所述SDK单元返回圈存成功消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751330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4704520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4463576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4:CN104980928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NFC技术在住建部标准的支付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支付方法和智能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1):智能设备包括:近距离无线通讯NFC芯片、NFC芯片所属的智能设备自带的安全单元(相当于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近距离无线通讯NFC芯片获取触碰付款中的当前优先支付项的名称(相当于根据外部近场数据获取当前支付项,所述外部近场数据由配置有NFC芯片的终端设备采集得到)。NFC芯片确定与所述优先支付项的名称对应的安全单元,所述安全单元为所述NFC芯片所属的智能设备自带的安全单元;所述NFC芯片关闭自身与除确定的安全单元之外的安全单元之间的通路,并与所述优先支付项的名称对应的安全单元保持连接,通过保持的连接进行支付(相当于通过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根据所述当前支付项完成支付)。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在所述终端设备与基于HCE技术的云支付平台联机状态下,将所述终端设备的支付记录上传至所述云支付平台,使得所述云支付平台根据所述支付记录为所述终端设备对应的账户完成扣款处理;将来自所述云支付平台的扣款回执转发给所述SDK单元;终端设备或者SDK单元与云支付平台预先绑定;终端设备上的SDK单元向所述云支付平台发送绑定请求;将所述绑定请求中的用户数据发送至银行系统进行校验,并接收来自所述银行系统反馈的校验结果;若所述校验模块的校验结果为通过,则为所述终端设备开通对应的账户;为所述终端设备生成对应的TOKEN并发送至所述SDK单元;向城市通卡后台系统上报所述终端设备的开户信息。②TOKEN生成模块及其包括的对钥导出、公钥加密、加密传输单元。③SDK单元及其包括的支付信息加密子单元、解密次级单元、加密次级单元。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为如何进行扣款和开户及对信息进行加密解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在商户的电子收款机处的支付的基于云的支付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0019]、[0055]-[0064]段),图2和3中描述了会员ID的结账(相当于扣款)程序。如图1所示,移动终端和云支付装置通过网络连接(相当于所述终端设备与云支付平台联机)。用户的智能手机或者其他便携设备中安装的云支付应用(相当于SDK单元)与云支付服务进行连接,其中用户已经预先注册其支付凭证例如借记卡、信用卡或银行账号(相当于开户模块,为所述终端设备开通对应的账户)。即用户必须向云支付服务注册一次,经由在其智能手机上安装的云支付应用,用户将其支付凭证交给云支付服务(相当于终端设备或SDK单元与所述云支付平台预先绑定,向所述云支付平台发送绑定请求)。云支付服务将通知在用户的智能手机上的云支付应用,并且请求应付金额的确认(相当于支付记录)。一旦云支付服务已经接收确认,云支付服务将获取来自银行的支付授权,并且通过消息确认向电子收银机的支付(相当于在所述终端设备与云支付平台联机状态下,将所述终端设备的支付记录上传至所述云支付平台,使得所述云支付平台根据所述支付记录为所述终端设备对应的账户完成扣款处理);云支付服务将获取来自银行的支付授权。云支付应用将触发用户经由其智能手机确认应付金额,一旦用户已经确定金额,云支付服务使用存储的支付凭证(相当于用户数据)从银行获取针对确认的支付金额的支付授权(相当于发送至银行系统进行校验),并且确认向电子收款机的支付(相当于云支付平台将所述绑定请求中的用户数据发送至银行系统进行校验,并接收来自所述银行系统反馈的校验结果)。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云支付平台完成扣款和校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在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还公开:随着智能设备中安卓操作系统的发展,在Android4.4中引入了HCE(host card emulation,主机卡模拟)单元,智能设备只要带NFC芯片就可以实现卡模拟。引入HCE单元后,存在三种支付方式:……第三种,通过智能设备中的NFC芯片和智能设备中的HCE单元之间的支付通路实现支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HCE技术为带有NFC功能的Android手机实现安全支付的内容。并且,基于HCE技术的云支付已经在现有技术中广泛使用,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将来自云支付平台的扣款回执转发给Android手机的SDK单元,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在与银行的校验通过之后再为终端开通账户并将开户信息向城市通卡后台系统上报从而进行报备,这是银行在实现电子交易支付过程中的惯用手段。为手机等终端设备生成对应的TOKEN并发送至SDK单元从而保证信息安全,这也是计算机网络中惯用的安全操作手段。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其被对比文件3公开如下(参见其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0039]-[0048]段): 一种NFC移动支付的通信方法,移动终端和收款终端均具有NFC模块。收款终端利用NFC模块实现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 收款终端将订单传送给移动终端。收单机构在收款终端中存放一对非对称算法的公私钥(相当于非对称的公钥和私钥)。商户终端收到“Hello”消息后向移动终端回执消息二,其内容包含商户终端公钥。移动终端App生成一个过程密钥,并使用商户终端公钥加密过程密钥。移动终端App向商户终端发送消息三,消息内容包括使用商户终端公钥加密的过程密钥。商户终端收到消息三,首先使用商户终端私钥对加密的过程密钥进行解密,得到过程密钥明文,之后商户终端与移动终端之间使用该会话ID的所有消息通信均使用本过程密钥对消息进行加密。可见,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移动终端对过程密钥加密后传输到商户终端的方式,这与权利要求1中的云支付将公钥加密后传输到SDK单元的发明构思是一致的。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对支付过程加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均属于NFC支付的相同领域,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从加密机中导出密钥是惯用手段。而特征“根据预设的安全策略包将所述公钥加密”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其权利要求1):第一设备使用获得的第一公钥预算值加密第一设备的非对称加密公钥,第一公钥预算值为使用预设算法,第一设备将加密后的非对称加密公钥发送给第二设备。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公钥加密后发送到其它设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加密后得到TOKEN并通过CA证书加密通道将TOKEN和安全策略包发送至Android手机的SDK单元,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其被对比文件3公开如下(参见其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0039]-[0048]段):商户终端收到“Hello”消息后向移动终端回执消息二,其内容包含商户终端公钥。移动终端App生成一个过程密钥,并使用商户终端公钥加密过程密钥。移动终端App向商户终端发送消息三,消息内容包括使用商户终端公钥加密的过程密钥。商户终端收到消息三,首先使用商户终端私钥对加密的过程密钥进行解密,得到过程密钥明文,之后商户终端与移动终端之间使用该会话ID的所有消息通信均使用本过程密钥对消息进行加密。可见,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移动终端对加密后的过程密钥解密后使用该过程密钥对消息进行加密的方式,这与权利要求1中的对TOKEN中的公钥解密后使用该公钥对支付信息进行加密的发明构思是一致的。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对支付过程加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均属于NFC支付的相同领域,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采用安全策略包对TOKEN进行解密并在片内操作系统的内存中获得公钥,这种利用相同的预定密钥(即安全策略包)对信息加密后同样用其对相同信息进行解密,属于本领域惯用的加密和解密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在对比文件3、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基于NFC的HCE技术在住建部标准的支付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中的支付设备组成部分的功能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圈存请求子单元及圈存请求、云支付平台还包括扣款申请、充值、反馈模块及相应处理。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完成支付前,发送圈存请求、向银行系统申请扣款、扣款成功后为账户充值、以及返回圈存成功的反馈消息均是实现支付系统过程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四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没有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SDK单元用于根据当前支付项完成支付相关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安全单元也可以完成安全支付的相关功能,二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云支付方法及校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用户信息经过银行的校验通过后再为相应用户终端开通账户并将开户信息向相应的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报备,属于电子交易支付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理由参见本通知书的评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均涉及移动支付,属于相同领域,存在相应的结合技术启示。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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