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塑料表面的无铬酸洗液-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塑料表面的无铬酸洗液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68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45760
优先权日:2007-08-10
申请(专利)号:201410489310.4
申请日:2008-08-11
复审请求人:恩索恩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家刚
合议组组长:倪永乐
参审员:王子瑜
国际分类号:C23C18/24,C08J7/14,B44C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89310.4,名称为“用于塑料表面的无铬酸洗液”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恩索恩公司,其是申请号为200880111066.0、名称为“用于塑料表面的无铬酸洗液”的由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8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8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US6861097 B1,公开日为2005年3月1日)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2017年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准备金属化的塑料表面进行表面预处理的酸洗溶液,所述溶液包含:
锰(VII)离子;和
无机酸,其中所述无机酸为至少一种选自以下的酸:磷酸、过氧单磷酸和过氧二磷酸;
其中所述酸洗溶液基本上不含铬(VI)离子、碱金属离子及碱土金属离子,和
其中锰(VII)离子的浓度介于0.001 mol/l至0.5 mol/l之间,并且锰(VII)离子是通过氧化室从氧化态低于VII价位的锰离子得来,所述氧化态低于VII价位的锰离子的离子源包括通过添加还原剂还原或通过煮沸酸洗过程中产生的不溶解的锰(Ⅲ)磷酸盐得到的可溶的锰化合物;
其中所述酸洗溶液在55oC至80oC的操作温度保持酸洗效果超过24小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洗溶液,还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Ag、Bi、V、Mo和Cu的元素的离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酸洗溶液,包含浓度介于0.001mol/l至2.0mol/l之间的一种或多种选自Ag、Bi、V、Mo和Cu的元素的离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酸洗溶液,还包含润湿剂。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酸洗溶液,还包含去泡沫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洗溶液,其中用于氧化产生锰(VII)离子的溶液是酸性溶液。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洗溶液,其中用于氧化产生锰(VII)离子的溶液包含至少一种锰化合物作为氧化态低于VII价位的锰离子源,所述锰化合物选自:MnCO3、MnSO4、MnO、MnCl2、Mn(CH3COO)2、Mn(NO3)2、Mn2O3、MnPO4、MnO(OH)、Mn(CH3COO)3、MnF3和MnO2。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酸洗溶液,其中用于氧化产生锰(VII)离子的溶液包含至少一种选自以下的酸:磷酸、过氧单磷酸、过氧二磷酸、硫酸、过氧单硫酸和过氧二硫酸。
9. 一种用于酸洗ABS塑料表面的方法,包括: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酸性处理溶液接触待酸洗的塑料表面。
10. 一种用于酸洗ABS塑料表面的方法,包括:用权利要求8所述的酸性处理溶液接触待酸洗的塑料表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洗溶液,其中:
锰(VII)离子源提供锰(VII)离子,其浓度介于0.001 mol/l至0.5 mol/l之间;
所述酸洗溶液还包含浓度介于0.001mol/l至2.0mol/l之间的一种或多种选自Ag、Bi、V、Mo和Cu的元素的离子;和
所述酸洗溶液还包含润湿剂。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中无机酸为磷酸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3、4段,第3栏第2-4段)相比,对比文件1指出将锰离子氧化到4价或更高,但未明确公开7价锰离子以及7价锰离子的来源,然而,7价锰离子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锰的氧化态离子,因此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常规选择将锰离子具体选择为7价锰离子,并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所提供的酸洗溶液也能够达到相近的技术效果,对于其他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无机酸可为磷酸、硫酸等基础上,能够想到可以使用过氧单磷酸、过氧二磷酸等常见氧化性无机酸,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化学镀方法,教导如何在塑料表面蚀刻和沉积金属,而本申请涉及准备一种要被金属化的塑料表面,两者截然不同;(2)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酸性溶液所实现的效果是基于对比文件1中的机理,本申请的溶液具有高比重(即水相对较少),其氧化性物种为锰络合物本身,而不是锰络合物本身产生的氢氧根离子,此两者在发明构思上并不相同;(3)按对比文件1的方式直接添加7价锰化合物进行本发明的氧化,根本行不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从最开始就添加7价锰离子,不需要采用本申请提出的添加7价锰离子的方式;(4)不仅仅是特定的锰离子种类,还有得到7价锰离子的特定方法,都使申请人取得了出乎意料的发明效果,且对比文件1仅仅记载了使用4价或更高价锰离子,没有教导或建议使用7价锰离子,也没有教导或建议得到7价锰离子的特定方法,4价或更高价锰离子的公开应理解为偶然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在ABS等塑料表面进行金属化之前的表面预处理,即公开了一种金属化塑料表面的预处理酸洗液,而7价锰离子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锰的氧化态离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7价锰离子的来源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蚀刻就是在沉积金属(化学镀)前对塑料表面的预处理,本申请同样是对塑料表面进行处理,然后涂覆金属,都涉及对塑料表面的预处理;(2)尽管对比文件1提及了羟基侵蚀聚合物表面,但对比文件1同时也说明导致表面处理的主要反应还未被完全理解(参见说明书第5栏23-34行,第3栏62行-第4栏2行),至于本申请,申请文件中也未记载具体明确的反应机理,复审请求人认为是基于高比重溶液和锰络合物本身的结论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从发明构思角度看,本申请是通过电化学氧化方法获得含高价态锰离子的溶液实现对塑料表面的处理,对比文件1同样是通过电化学氧化的方法获得高价态金属离子例如锰离子来实现对塑料表面的处理,构思相同;(3)对比文件1完全未提及直接添加7价锰离子,也不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相反,对比文件1是通过电化学氧化方法由低价离子获得高价离子,这与本申请获得高价锰离子的思路是一致的;(4)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通过电化学氧化的方法得到4价或更高价锰离子,因此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4价或更高价锰离子的使用,而且公开了得到其的方法;其次,现有技术中使用7价锰离子用于塑料表面处理是已知的(参见说明书第3栏9-17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具体选择7价锰离子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最后,基于对比文件1客观公开的事实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4价或更高价锰离子的公开为偶然公开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涉及准备一种要被金属化的塑料表面,对比文件1教导在塑料表面上蚀刻和化学镀金属的方法,二者是非常不同的方法;(2)本申请中,利用了电化学产生的锰(VII),而不是锰(IV)的氧化盐或氢氧根离子,对比文件1提出的蚀刻机理是不可信的,本申请的溶液具有高比重(即水相对较少),其氧化物种为锰络合物本身;(3)本申请使用各种磷酸或硫酸,并未描述或建议使用硝酸;(4)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与用于准备用于电镀的塑料的方法相关;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准备金属化的塑料表面进行表面预处理的酸洗溶液,所述溶液包含:
锰(VII)离子;和
无机酸,其中所述无机酸为至少一种选自以下的酸:磷酸、过氧单磷酸和过氧二磷酸;
其中所述酸洗溶液基本上不含铬(VI)离子、碱金属离子及碱土金属离子,和
其中锰(VII)离子的浓度介于0.001 mol/l至0.5 mol/l之间,并且锰(VII)离子是通过氧化室从氧化态低于VII价位的锰离子得来,所述氧化态低于VII价位的锰离子的离子源包括通过添加还原剂还原或通过煮沸酸洗过程中产生的不溶解的锰(Ⅲ)磷酸盐得到的可溶的锰化合物;
其中所述酸洗溶液在55oC至80oC的操作温度保持酸洗效果超过24小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洗溶液,还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Ag、Bi、V、Mo和Cu的元素的离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酸洗溶液,包含浓度介于0.001mol/l至2.0mol/l之间的一种或多种选自Ag、Bi、V、Mo和Cu的元素的离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酸洗溶液,还包含润湿剂。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酸洗溶液,还包含去泡沫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洗溶液,其中用于氧化产生锰(VII)离子的溶液是酸性溶液。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洗溶液,其中用于氧化产生锰(VII)离子的溶液包含至少一种锰化合物作为氧化态低于VII价位的锰离子源,所述锰化合物选自:MnCO3、MnSO4、MnO、MnCl2、Mn(CH3COO)2、Mn(NO3)2、Mn2O3、MnPO4、MnO(OH)、Mn(CH3COO)3、MnF3和MnO2。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酸洗溶液,其中用于氧化产生锰(VII)离子的溶液包含至少一种选自以下的酸:磷酸、过氧单磷酸、过氧二磷酸、硫酸、过氧单硫酸和过氧二硫酸。
9. 一种用于酸洗ABS塑料表面的方法,包括: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酸性处理溶液接触待酸洗的塑料表面。
10. 一种用于酸洗ABS塑料表面的方法,包括:用权利要求8所述的酸性处理溶液接触待酸洗的塑料表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洗溶液,其中:
锰(VII)离子源提供锰(VII)离子,其浓度介于0.001 mol/l至0.5 mol/l之间;
所述酸洗溶液还包含浓度介于0.001mol/l至2.0mol/l之间的一种或多种选自Ag、Bi、V、Mo和Cu的元素的离子;和
所述酸洗溶液还包含润湿剂。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洗溶液,其中用于氧化产生锰(VII)离子的溶液包含至少一种锰化合物作为氧化态低于VII价位的锰离子源,所述锰化合物选自:MnCO3、MnSO4、MnO、MnCl2、Mn(CH3COO)2、Mn(NO3)2、Mn2O3、MnPO4、MnO(OH)、Mn(CH3COO)3、MnF3和其混合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适用
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07年8月10日,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2、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12,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7年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准备金属化的塑料表面进行表面预处理的酸洗溶液,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化学镀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56行、第2栏64行-第3栏61行,第4栏18行-第5栏22行):该方法涉及在ABS等塑料表面进行金属化之前的表面处理,使衬底形貌化,该表面处理不使用传统的铬酸溶液,而是使用金属活化剂处理溶液,通过电化学方法或其他相关技术产生金属离子,这些金属离子称为金属活化剂离子,其中包括Ag2 和/或锰(IV)或更高价离子等;优选电化学方法,在无机酸溶液(硫酸、磷酸、硝酸等或其组合)中将相应的金属盐通过电化学氧化产生更高价金属离子,金属盐例如为硝酸银、硫酸锰等,这些被氧化的金属活化剂在水中产生活性氢氧基,其可以侵蚀聚合物表面,形成理想的坑状形貌,从而提高后续的金属附着力,并且这些金属活化剂处理溶液可以通过诸如电化学方法再生,从而降低面临的水处理问题,是传统使用的铬酸和碱金属高锰酸盐的替代技术方案;溶液中氧化性离子的浓度为0.01-2.0 mol/L、优选为0.1-1mol/L(与权利要求1的浓度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氧化金属活性离子是通过电池中的电化学反应得到的(由于得到的是价态升高的被氧化的金属离子,因此其在电化学反应的过程中必然发生氧化反应,即从较低的价态被氧化至较高的价态)。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用于在准备金属化的塑料表面进行表面预处理的酸洗溶液,且上述酸洗溶液不含铬离子、碱金属离子及碱土金属离子。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金属活化剂处理溶液的使用温度为30-80℃,优选40-50或60℃(参见说明书第5栏45-54行)。
对于权利要求1中无机酸为磷酸的技术方案,将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二者采用了相同的制备方法来制备塑料表面预处理的酸洗溶液,即对包含低价态锰的无机酸溶液通过电化学方法将其中的低价态的锰离子氧化至高价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指出包含7价锰离子以及氧化态低于VII价位的锰离子的离子源包括通过添加还原剂还原或通过煮沸酸洗过程中产生的不溶解锰(III)磷酸盐得到的可溶锰化合物;(2)限定了酸洗溶液效果。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锰离子的具体价位和离子源以实现酸洗液的充分利用。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电化学氧化方法产生4价或更高价位的锰离子,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常使用碱金属高锰酸盐进行塑料表面处理(参见说明书第3栏9-17行),由此可见,7价锰离子为塑料预处理中常见的锰氧化态离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常规的选择将对比文件1中的锰离子具体选择为7价锰离子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包含低价态锰(硫酸锰)的无机酸溶液通过电化学方法将其中的低价态的锰离子氧化至高价态的构思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离子源,例如锰磷酸盐,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还原后再氧化来再生高价态金属离子,即给出了将高价态离子还原或者通过其他合适方式例如常规的煮沸等将高价态离子转化成低价态离子然后再电化学氧化至高价态离子从而循环使用的技术启示,因此上述7价锰离子以及价态较低的锰离子来源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温度,还公开了尽管Ag2 离子溶液不稳定,但也可以维持几天的时间(参见说明书第5栏10-19行),由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知,其酸洗效果可以超过24小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所提供的其它酸洗溶液也能够达到相近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锰离子具体为锰(VII)离子时的效果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除上述方案以外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无机酸的种类不同,然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无机酸可以为磷酸、硫酸、硝酸等的基础上,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溶液中的高价金属离子来源于电化学的氧化过程,该过程中所使用的酸是相应的氧化性酸,之后使用这些氧化性离子对聚合物表面进行改性。由此可知,为了获得氧化性离子以及后续的表面改性处理,需要使用氧化性的酸。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一些其他的常规氧化性无机酸例如过氧单磷酸、过氧二磷酸或多种酸进行组合。参照上述并列技术方案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1公开了溶液中氧化性离子的浓度为0.01-2.0 mol/L、优选为0.1-1mol/L;酸性溶液中所含有的离子还可以是Ag2 离子、V4 或V5 离子(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4-67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金属离子加入到溶液中对塑料表面进行处理,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4-5,在对材料表面进行处理的洗液中适当加入润湿剂、去泡沫剂以提高材料表面与溶液的接触效果、保证对材料表面改性处理的效果,是本领域中处理该类问题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氧化金属活性物质是在酸溶液中得到的(参见说明书第3栏33-61行),即用于产生锰离子的溶液是酸性溶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金属活性物质离子源以硫酸盐、磷酸盐、硝酸盐、氟硼酸盐、高氯酸盐、氟化物、氯化物、溴化物等盐的形式存在,具体地可为硫酸锰(参见说明书第3栏33-61行),而该金属活性物质被氧化前,必然也以盐的形式存在于溶液中,在经过电化学处理过程后,其价态升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盐、相应的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使用的酸可以是硫酸、磷酸、高氯酸等无机酸(参见说明书第3栏33-61行),即权利要求8中采用硫酸、磷酸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溶液中的高价金属离子来源于电化学的氧化过程,该过程中所使用的酸是相应的氧化性酸,之后使用这些氧化性离子对聚合物表面进行改性。由此可知,为了获得氧化性离子以及后续的表面改性处理,需要使用氧化性的酸。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处理材料的不同而选择一些其他的氧化性无机酸或多种酸进行组合,以获得所需的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和10分别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酸洗ABS塑料表面的方法,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用金属活化剂处理溶液与塑料表面接触,且权利要求1、2或8的主题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对于权利要求11-12,权利要求11仅仅是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和4中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中的锰离子源在权利要求7中已表述过,参见前面评述,在权利要求1、3、4和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2分别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本申请涉及准备一种要被金属化的塑料表面,对比文件1教导在塑料表面上蚀刻和化学镀金属的方法,二者是非常不同的方法;
(2)本申请中,利用了电化学产生的锰(VII),而不是锰(IV)的氧化盐或氢氧根离子,对比文件1提出的蚀刻机理是不可信的,本申请的溶液具有高比重(即水相对较少),其氧化物种为锰络合物本身,二者发明构思并不相同;
(3)本申请使用各种磷酸或硫酸,并未描述或建议使用硝酸;
(4)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与用于准备用于电镀的塑料的方法相关,对比文件1的预电镀技术的化学作用和目的与本申请的化学作用和目的不同。
对于以上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的蚀刻就是在沉积金属(化学镀)前对塑料表面的预处理,本申请同样是对塑料表面进行处理,然后涂覆金属(即对塑料表面进行金属化),都涉及对塑料表面的预处理;
(2)尽管对比文件1提及了羟基侵蚀聚合物表面,但对比文件1同时也说明导致表面处理的主要反应还未被完全理解(参见说明书第5栏23-34行,第3栏62行-第4栏2行),至于本申请,申请文件中也未记载具体明确的反应机理,复审请求人认为是基于高比重溶液和锰络合物本身的结论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从发明构思角度看,本申请是通过电化学氧化方法获得含高价态锰离子的溶液实现对塑料表面的处理,对比文件1同样是通过电化学氧化的方法获得高价态金属离子例如锰离子来实现对塑料表面的处理,构思相同,即教导了获得高价锰离子的电化学氧化方法;
(3)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使用硫酸、磷酸(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56行、第2栏64行-第3栏61行,第4栏18行-第5栏22行),因此本申请中磷酸或硫酸的使用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4)复审通知书中并未提及对比文件1的“电镀”,也未提及对比文件1的“预电镀”。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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