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指纹识别芯片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53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438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4880.0
申请日:2015-11-16
复审请求人:东莞市新力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文静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B05B15/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和教导下,能够根据其所知晓的技术常识并按照常规方式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方案进行具有预计效果的改进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4880.0,名称为“一种指纹识别芯片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莞市新力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7年11月2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纹识别芯片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喷涂房体(1),喷涂房体(1)的内部设置有底漆喷涂区域、UV漆喷涂区域,喷涂房体(1)的底漆喷涂区域设置有由中间隔板(11)分隔而成的第一自动喷涂室(21)、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以及第一冷却室(24),喷涂房体(1)的UV漆喷涂区域设置有由中间隔板(11)分隔而成的第二自动喷涂室(31)、第二流平室(32)、自然表干室(33)、UV光固化室(34)以及第二冷却室(35),第二冷却室(35)为自然冷却室;
喷涂房体(1)的内部装设有芯片输送组件,芯片输送组件包括有输送链条(4)、驱动输送链条(4)移动的链条驱动电机、随着输送链条(4)同步移动的芯片装夹治具,第一自动喷涂室(21)、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第一冷却室(24)、第二自动喷涂室(31)、第二流平室(32)、自然表干室(33)、UV光固化室(34)以及第二冷却室(35)随着输送链条(4)的移动方向依次间隔排布,输送链条(4)依次通过第一自动喷涂室(21)、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第一冷却室(24)、第二自动喷涂室(31)、第二流平室(32)、自然表干室(33)、UV光固化室(34)以及第二冷却室(35),输送链条(4)分别直线通过第一自动喷涂室(21)、第二自动喷涂室(31)、UV光固化室(34)、第二冷却室(35),通过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第一冷却室(24)、第二流平室(32)、自然表干室(33)的输送链条段分别包括有至少两个平行间隔且串联布置的直线段;
喷涂房体(1)于第一自动喷涂室(21)的进料侧装设有供输送链条(4)直线通过的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25),喷涂房体(1)于第一冷却室(24)与第二自动喷涂室(31)之间装设有供输送链条(4)直线通过的第二自动静电除尘柜(36),第一自动喷涂室(21)、第二自动喷涂室(31)内分别装设有自动喷枪,电加热烘干室(23)内装设有电加热器,UV光固化室(34)内装设有UV光固化机构,第一冷却室(24)内装设有冷却机构,喷涂房体(1)于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25)与第二冷却室(35)之间设置有供输送链条(4)直线通过的上下件区域(5);
所述UV光固化机构包括有装设于所述UV光固化室(34)上端部的灯具安装架,灯具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沿着所述输送链条(4)通过UV光固化室(34)的方向延伸的UV灯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指纹识别芯片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机构包括有装设于所述第一冷却室(24)上端部的风扇安装架,风扇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朝下送风的冷却风扇。”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620302U,公告日为2015年09月09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主要区别特征为:本申请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的目标为指纹识别芯片,具有自然表干室,第一冷却室内装设有冷却机构,第二冷却室为自然冷却室,输送链条分别直线通过各室的输送链条段分别包括有至少两个平行间隔且串联布置的直线段;随着输送链条同步移动的芯片装夹治具,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与第二冷却室之间设置有供输送链条直线通过的上下件区域,灯具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沿着输送链条延伸。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输送链条是闭环式的,在底漆喷涂和UV漆喷涂过程中,芯片不存在上料、下料动作;2)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输送机这一技术特征,与本申请的芯片输送组件存在较大区别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主体喷涂结构一样,因此设计成依次通过的输送结构并没有障碍;IR灯管能实现UV漆的光固化,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的喷涂对象为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同步移动的芯片装夹治具,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与第二冷却室之间设置有供输送链条直线通过的上下件区域;(2)喷涂的面漆是UV光固化漆,UV漆喷涂区域具有自然表干室,第二烘烤区是UV光固化室,UV光固化室内装设有UV光固化机构,灯具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沿着输送链条通过UV光固化室的方向延伸的UV灯管;第一冷却室内装设有冷却机构,第二冷却室为自然冷却室;(3)输送链条直线通过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第二自动静电除尘柜;通过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第一冷却室(24)、第二流平室(32)、 自然表干室(33)的输送链条段分别包括有至少两个平行间隔且串联布置的直线段。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指出,输送链是闭环式还是开环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传送带与本申请中的输送链条或输送组件没有实质性区别。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还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工艺步骤的相关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喷涂方法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喷涂方法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的喷涂对象为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同步移动的芯片装夹治具,指纹芯片在双层油漆自动喷涂的工艺过程中放置在芯片装夹治具中;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与第二冷却室之间设置有供输送链条直线通过的上下件区域,在上、下件区域安排上件工作人员和下件工作人员将待喷涂处理的指纹识别芯片放置于芯片装夹治具或将喷涂完毕的指纹识别芯片从芯片装夹治具上取下;(2)喷涂的面漆是UV光固化漆,UV漆喷涂区域具有自然表干室,第二烘烤区是UV光固化室,UV光固化室内装设有UV光固化机构,灯具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沿着输送链条通过UV光固化室的方向延伸的UV灯管,通过UV光固化机构对进入其内部的指纹识别芯片进行UV加热固化处理;第一冷却室内装设有冷却机构,第二冷却室为自然冷却室;(3)输送链条直线通过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第二自动静电除尘柜;通过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第一冷却室(24)、第二流平室(32)、自然表干室(33)的输送链条段分别包括有至少两个平行间隔且串联布置的直线段;(4)没有除湿步骤及相关设备,在底漆和面漆喷涂工艺之间没有下线转真空镀膜工艺步骤及相关设备。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只能说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具备新颖性,而不能说明其必然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描述的喷涂方法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喷涂方法存在较大区别;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纹识别芯片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喷涂房体(1),喷涂房体(1)的内部设置有底漆喷涂区域、UV漆喷涂区域,喷涂房体(1)的底漆喷涂区域设置有由中间隔板(11)分隔而成的第一自动喷涂室(21)、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以及第一冷却室(24),喷涂房体(1)的UV漆喷涂区域设置有由中间隔板(11)分隔而成的第二自动喷涂室(31)、第二流平室(32)、自然表干室(33)、UV光固化室(34)以及第二冷却室(35),第二冷却室(35)为自然冷却室;
喷涂房体(1)的内部装设有芯片输送组件,芯片输送组件包括有输送链条(4)、驱动输送链条(4)移动的链条驱动电机、随着输送链条(4)同步移动的芯片装夹治具,第一自动喷涂室(21)、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第一冷却室(24)、第二自动喷涂室(31)、第二流平室(32)、自然表干室(33)、UV光固化室(34)以及第二冷却室(35)随着输送链条(4)的移动方向依次间隔排布,输送链条(4)依次通过第一自动喷涂室(21)、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第一冷却室(24)、第二自动喷涂室(31)、第二流平室(32)、自然表干室(33)、UV光固化室(34)以及第二冷却室(35),输送链条(4)分别直线通过第一自动喷涂室(21)、第二自动喷涂室(31)、UV光固化室(34)、第二冷却室(35),通过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第一冷却室(24)、第二流平室(32)、自然表干室(33)的输送链条段分别包括有至少两个平行间隔且串联布置的直线段;
喷涂房体(1)于第一自动喷涂室(21)的进料侧装设有供输送链条(4)直线通过的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25),喷涂房体(1)于第一冷却室(24)与第二自动喷涂室(31)之间装设有供输送链条(4)直线通过的第二自动静电除尘柜(36),第一自动喷涂室(21)、第二自动喷涂室(31)内分别装设有自动喷枪,电加热烘干室(23)内装设有电加热器,UV光固化室(34)内装设有UV光固化机构,第一冷却室(24)内装设有冷却机构,喷涂房体(1)于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25)与第二冷却室(35)之间设置有供输送链条(4)直线通过的上下件区域(5);
所述UV光固化机构包括有装设于所述UV光固化室(34)上端部的灯具安装架,灯具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沿着所述输送链条(4)通过UV光固化室(34)的方向延伸的UV灯管;
所述冷却机构包括有装设于所述第一冷却室(24)上端部的风扇安装架,风扇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朝下送风的冷却风扇;
该指纹识别芯片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采用以下方法对指纹识别芯片进行双层油漆喷涂,具体的,一种指纹识别芯片双层油漆自动喷涂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喷涂房体(1)的上下件区域(5)安排上件工作人员以及下件工作人员,上件工作人员将待喷涂处理的指纹识别芯片放置于芯片装夹治具;
b、放置有待喷涂处理的指纹识别芯片的芯片装夹治具随着输送链条(4)进入至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25)中,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25)对进入其内部的指纹识别芯片进行自动静电除尘处理;
c、经过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25)并已完成自动静电除尘处理的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4)、芯片装夹治具进入至第一自动喷涂室(24)内,第一自动喷涂室(21)内的自动喷枪对进入至第一自动喷涂室(21)内的指纹识别芯片进行底漆喷涂处理;
d、已喷涂底漆完毕的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4)、芯片装夹治具进入至第一流平室(22)内,第一流平室(22)用于实现对指纹识别芯片的底漆进行流平处理;
e、经过第一流平室(22)并已流平处理的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4)、芯片装夹治具依次通过电加热烘干室(23),电加热烘干室(23)通过电加热器对进入其内部的指纹识别芯片的底漆进行电加热烘干处理;
f、经过电加热烘干室(23)并完成电加热烘干处理的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4)、芯片装夹治具进入至第一冷却室(24)内,第一冷却室(24)通过冷却机构对指纹识别芯片进行冷却处理;
g、经冷却处理后的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4)、芯片装夹治具进入至第二自动静电除尘柜(36)中,第二自动静电除尘柜(36)对进入其内部的指纹识别芯片进行自动静电除尘处理;
h、经过第二自动静电除尘柜(36)并已完成自动静电除尘处理的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4)、芯片装夹治具进入至第二自动喷涂室(31)内,第二自动喷涂室(31)内的自动喷枪对进入至第二自动喷涂室(31)内的指纹识别芯片进行UV漆喷涂处理;
i、已喷涂UV漆完毕的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4)、芯片装夹治具进入至第二流平室(32)内,第二流平室(32)用于实现对指纹识别芯片的UV漆进行流平处理;
j、经过第二流平室(32)并已流平处理的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4)、芯片装夹治具进入至自然表干室(33)内,自然表干室(33)用于实现指纹识别芯片表面的UV漆自然表干处理;
k、经过自然表干室(33)并已自然表干处理的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4)、芯片装夹治具进入至UV光固化室(34)内,UV光固化室(34)通过UV光固化机构对进入其内部的指纹识别芯片进行UV加热固化处理;
l、经过UV光固化室(34)的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4)、芯片装夹治具进入至第二冷却室(35)内,第二冷却室(35)通过自然冷却的方式对指纹识别芯片进行冷却处理;
m、经第二冷却室(35)冷却处理后的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4)、芯片装夹治具重新回到喷涂房体(1)的上下件区域(5),下件工作人员将喷涂完毕的指纹识别芯片从芯片装夹治具取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过修改,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指纹识别芯片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对比文件1(CN204620302U)公开了一种金属表面自动化涂装生产线,实质上就是一种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28-37段以及图1-4):包括有具有涂装生产线的无尘车间(相当于本申请的喷涂房体)。无尘车间的内部设置有底漆喷涂区域、面漆喷涂区域(对应于UV漆喷涂区域);无尘车间的底漆喷涂区域设置有第一除湿系统1、第一自动喷涂装置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自动喷涂室)、第一流平区5(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流平室)、第一烘烤区6(相当于本申请的电加热烘干室)以及第一冷却区7(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冷却室);面漆喷涂区域设置有第二除湿系统14、第二自动喷涂装置1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自动喷涂室)、第二流平区1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流平室)、第二烘烤区12(对应于UV光固化室)以及第二冷却区13(相当于第二冷却室),第一流平区5、第一烘烤区6和第一冷却区7为一体结构,第二流平区11、第二烘烤区12和第二冷却区13也为一体结构;每个所述一体结构均包括箱体,箱体内设有分隔的箱板(相当于本申请的中间隔板);箱体内均设有传送带(相当于输送链条);由箱体具有传送带可知,必然具有驱动传送带移动的驱动电机(暗含公开);由于采用传送带传送,实质上就是各个区域随着传送带的移动方向依次间隔排布,具有涂装生产线的无尘车间的于第一自动喷涂装置4的进料侧装设有第一自动除尘装置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第一冷却区7(相当于第一冷却室)与第二自动喷涂装置10(相当于第二自动喷涂室)之间装设有第二自动除尘装置9(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自动静电除尘柜),第一自动喷涂装置4、第二自动喷涂装置10内分别装设有自动喷枪,第一烘烤区6和第二烘烤区12内装设有灯管63(相当于本申请的电加热器),第二烘烤区12包括有装设于第二烘烤区12上端部的灯具安装架(参见图3),灯具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IR灯管63。上述金属表面自动化涂装的生产工艺,主要包括以下工序:组装上件→预热除湿→除尘(含自动静电除尘)→底漆喷涂→一次流平→一次烘烤→一次冷却→下线转真空镀膜→上线→除湿→第二除尘(含自动静电除尘)→面漆自动喷涂→二次流平→二次烘烤(对应于本申请的UV光固化)→二次冷却→下料;待涂装物件通过传送带在各个工序之间传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的喷涂对象为指纹识别芯片,随着输送链条同步移动的芯片装夹治具,指纹芯片在双层油漆自动喷涂的工艺过程中放置在芯片装夹治具中;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与第二冷却室之间设置有供输送链条直线通过的上下件区域,在上、下件区域安排上件工作人员和下件工作人员将待喷涂处理的指纹识别芯片放置于芯片装夹治具或将喷涂完毕的指纹识别芯片从芯片装夹治具上取下;
(2)喷涂的面漆是UV光固化漆,UV漆喷涂区域具有自然表干室,第二烘烤区是UV光固化室,UV光固化室内装设有UV光固化机构,灯具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沿着输送链条通过UV光固化室的方向延伸的UV灯管,通过UV光固化机构对进入其内部的指纹识别芯片进行UV加热固化处理;第一冷却室内装设有冷却机构,第二冷却室为自然冷却室;
(3)输送链条直线通过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第二自动静电除尘柜;通过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第一冷却室(24)、第二流平室(32)、自然表干室(33)的输送链条段分别包括有至少两个平行间隔且串联布置的直线段;
(4)没有除湿步骤及相关设备,在底漆和面漆喷涂工艺之间没有下线转真空镀膜工艺步骤及相关设备;
(5)冷却机构包括有装设于所述第一冷却室(24)上端部的风扇安装架,风扇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朝下送风的冷却风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指纹识别芯片喷涂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当指纹识别芯片需要双层油漆自动喷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层油漆自动喷涂设备对其进行喷涂;而在输送链条上设置随链条同步移动的固定待喷涂对象的装夹治具或固定座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输送链条一般具有上下件区域,将上下件区域设置在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与第二冷却室之间输送链条的直线段区域、以及安排上件工人和下件工人在上下件区域向装夹治具中上件或从装夹治具中下件均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UV光固化漆色泽饱满、干燥快,作为面漆已广泛使用多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悉的漆之一,当采用UV光固化漆作为面漆时,必然需要使用UV光来固化漆,因此,喷涂的面漆是UV光固化漆,第二烘烤区是UV光固化室,UV光固化室内装设有UV光固化机构,灯具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沿着输送链条通过UV光固化室的方向延伸的UV灯管,采用UV光固化机构加热固化UV面漆均属于本领域的一般实践性范畴,效果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漆的干燥通常有表干、实干和烘干,因此,在UV光固化之前设置自然表干室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手段之一,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第一冷却室后面紧跟其他工序,需要尽快的冷却速率,故选择设有冷却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第二冷却室后面并未紧跟其他工序,不需要尽快的冷却速率,故选择自然冷却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输送链条的布置方式有多种,直线通过各个区域、之字形或蛇形折返通过各个区域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根据各个区域加工所需时长、场地形状、各个区域的面积、输送链条的速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具体设置成“输送链条直线通过第一自动静电除尘柜、第二自动静电除尘柜;通过第一流平室(22)、电加热烘干室(23)、第一冷却室(24)、第二流平室(32)、自然表干室(33)的输送链条段分别包括有至少两个平行间隔且串联布置的直线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且效果也是容易预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缺少了预热除湿、真空镀膜的工艺步骤及相关设备,这两个工艺的功能也相应地消失了;当无需对待喷漆的金属表面进行真空镀膜时,自然不需要将喷过底漆而未喷面漆的待喷涂件从输送链上下料,待喷漆件可以从底漆涂装区直接随着输送链进入面漆涂装区,可见,该要素的省略对该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确立没有帮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为了提高冷却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冷却机构包括有装设于第一冷却室上端部的风扇安装架,风扇安装架的下端部装设有朝下送风的冷却风扇。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描述的喷涂方法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喷涂方法存在较大区别;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在背景技术部分指出,现有技术主要采用人工喷涂的方式来实现指纹芯片喷涂加工,工作效率低、人工成本高(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2]段)。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指供一种指纹识别芯片双层油墨自动喷涂设备(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3]段),该自动喷涂设备包括底漆喷涂区域和UV漆喷涂区域。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化涂装生产线,该生产线也包括底漆涂装区和面漆涂装区。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公开的生产线与本申请公开的生产线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在底漆涂装区和面漆涂装区之间多了一个真空镀膜的工艺步骤及相关设备,但本申请省略了该工艺和设备后,该工艺的功能也相应地消失了,这种区别对创造性的确立没有帮助。
(2)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金属表面自动化涂装生产线(参见对比文件1的摘要及说明书第[0004]段),可见,对比文件1客观上公开了一种涂装生产线,且该生产线包括底漆涂装区和面漆涂装区,能够实现双层油墨的自动化喷涂,能够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自动化喷涂的技术问题。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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