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道状态信息反馈方法和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道状态信息反馈方法和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54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703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98968.5
申请日:2013-05-24
复审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元嫄
合议组组长:马志远
参审员:贺利良
国际分类号:H04L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该惯用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获得本申请方案,且可以预期其效果,则本申请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98968.5,名称为“信道状态信息反馈方法和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于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969367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道状态信息反馈方法,应用于4天线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获取信道状态信息,所述信道状态信息包括第一类预编码矩阵指示符PMI1信息和秩指示符RI信息;
所述终端将所述PMI1信息和所述RI信息联合编码为4比特或5比特的反馈报告,所述反馈报告用于指示由RI信息及PMI1信息构成的组合信息集合中的一种,所述组合信息集合包括:
RI=1分别与M1个PMI1的组合信息;
RI=2分别与M2个PMI1的组合信息;
RI=3与1个PMI1的组合信息;以及
RI=4与1个PMI1的组合信息;
其中,M1=M2=8,或者,M1=M2=4,或者M1=16,M2=8,或者M1=8,M2=16,或者M1=16,M2=4,或者M1=4,M2=16;或者,M1=8,M2=4;或者,M1=4,M2=8;
所述终端将所述反馈报告在物理上行控制信道上进行反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1或M2=8时,所述8个PMI1分别指示:Rel-8码本中第0,2,4,6,8,10,12,14的码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1或M2=4时,所述4个PMI1分别指示:Rel-8码本中第0,4,8,12的码字。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1=4或M2=4时,所述4个PMI1分别指示:Rel-8码本中第0,2,4,6的码字。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1=M2时,所述M1个PMI1与所述M2个PM2相同。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1=M2时,所述M1个PMI1与所述M2个PM2不相同。
7.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信道状态信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信道状态信息,所述信道状态信息包括第一类预编码矩阵指示符PMI1信息和秩指示符RI信息;
编码单元,用于将所述PMI1信息和所述RI信息联合编码为4比特或5比特的反馈报告,所述反馈报告用于指示由RI信息及PMI1信息构成的组合信息集合中的一种,所述组合信息集合包括:
RI=1分别与M1个PMI1的组合信息;
RI=2分别与M2个PMI1的组合信息;
RI=3与1个PMI1的组合信息;以及
RI=4与1个PMI1的组合信息;
其中,M1=M2=8,或者,M1=M2=4,或者M1=16,M2=8,或者M1=8,M2=16,或者M1=16,M2=4,或者M1=4,M2=16;或者,M1=8,M2=4;或者,M1=4,M2=8;
反馈单元,用于将所述反馈报告在物理上行控制信道上进行反馈。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M1或M2=8时,所述8个PMI1分别指示:Rel-8码本中第0,2,4,6,8,10,12,14的码字。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M1或M2=4时,所述4个PMI1分别指示:Rel-8码本中第0,4,8,12的码字。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M1=4或M2=4时,所述4个PMI1分别指示:Rel-8码本中第0,2,4,6的码字。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M1=M2时,所述M1个PMI1与所述M2个PM2相同。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M1=M2时,所述M1个PMI1与所述M2个PM2不相同。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1)应用于4天线系统;(2)所述组合信息集合包括:RI=1分别与M1个PMI1的组合信息;RI=2分别与M2个PMI1的组合信息;RI=3与1个PMI1的组合信息;以及,RI=4与1个PMI1的组合信息;其中,M1=M2=8,或者,M1=M2=4,或者M1=16,M2=8,或者M1=8,M2=16,或者M1=16,M2=4,或者M1=4,M2=16;或者,M1=8,M2=4;或者,M1=4,M2=8。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而4天线和8天线均是LTE领域中基站常见的天线系统类型,而不同天线系统具有的特征或参数的取值上的不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已知的。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4天线系统中面对与8天线系统相同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8天线系统的技术方案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4天线系统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具体的组合信息集合与对比文件1不完全相同,但这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采用不同的天线系统带来的必然差异。而这些差异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内容。因此,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复审请求人称无法正常查收复审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复审通知书的内容进行了答复,但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区别特征:(1)应用于4天线系统;(2)所述组合信息集合包括:RI=1分别与M1个PMI1的组合信息;RI=2分别与M2个PMI1的组合信息;RI=3与1个PMI1的组合信息;以及,RI=4与1个PMI1的组合信息;其中,M1=M2=8,或者,M1=M2=4,或者M1=16,M2=8,或者M1=8,M2=16,或者M1=16,M2=4,或者M1=4,M2=16;或者,M1=8,M2=4;或者,M1=4,M2=8。复审请求人指出,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能够解决信道状态信息开销较大,系统传输性能比较差的问题,并在有限的开销下保障PMI反馈的精度,获得较佳的预编码性能。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及其他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3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于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969367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9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道状态信息反馈方法,应用于4天线系统。对比文件1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信道信息反馈方法及终端,该方法应用于8天线系统,具体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8]-[0093]段):步骤S102:终端获取信道信息,其中,信道信息包括第一类预编码指示符(PMI1)信息和秩指示符(RI)信息;步骤S104:终端将PMI1信息和RI信息联合编码为5bit的反馈报告;步骤S106:终端将反馈报告在物理上行控制信道上进行反馈;优选地,上述反馈报告包括:RI=r时的Mr个码字索引信息,其中r=1,2...4,且,其中,Mr个码字索引信息为RI=r对应高级长期演进码本中第一码字索引PMI1中的Mr个索引的信息。通过该优选实施例,限制了在LTE-A系统中,8Tx应用时,物理上行控制信道上反馈的RI被限制为不超过4,且将秩为1-4的对应的码字索引信息数限定为32个,降低了系统反馈的开销,提高了信道信息反馈的性能。优选地,对于与上述的反馈报告,终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将信道信息编码为5bit的反馈报告:
M1=12,M2=12,M3=4,M4=4;
M1=8, M2=16,M3=4,M4=4;
M1=16,M2=8, M3=4,M4=4。
M1=8, M2=8, M3=4,M4=4;
M1=8, M2=8, M3=2,M4=2;
M1=8, M2=8, M3=2,M4=4;
M1=8, M2=8, M3=4,M4=2。
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PMI1和RI信息,并将上述信息联合编码为5bit的反馈报告,并将该反馈报告在物理上行控制信道上进行反馈的内容,且其中也公开了具体的组合信息集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中该方法应用于4天线系统,而对比文件1中应用于8天线系统;(2)组合信息集合的具体内容不同。由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将所述联合编码应用至4天线系统。
对于区别特征(1),4天线和8天线均是LTE领域基站惯用的天线系统,这两者在技术参数上的区别例如天线拓扑、天线数量等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内容,并且这些差异对于预编码增益、RI取值和对PMI反馈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公知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推导得到的。因此在4天线系统中面临信道状态信息反馈开销较大,系统传输性能差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8天线系统在面对上述相同技术问题时采用的技术手段应用至4天线系统以解决其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特征(2),虽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组合信息集合上存在区别,其具体内容不同,但这些区别实质上也是由本申请采用的4天线系统和对比文件1采用的8天线系统的差别带来的。更进一步地,本申请中是通过PMI1和RI的联合编码来降低PMI反馈开销这一关键技术手段,在有限的开销下保障PMI反馈的精度。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晓,用于PMI反馈的组合信息集合的实例并不是唯一的,在满足了降低信道信息反馈开销,提高反馈精度等条件后,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取或是通过合乎逻辑的推导获得。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M1和M2具有各自不同的取值情况,且在所述不同的取值情况下,选取的PMI1分别对应于Rel-8码本中的不同码字,是LTE领域中惯用的码字选取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2-4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M1与M2相等时,M1个PMI1与M2个PMI1相同或不相同,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可自行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5-6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对比文件1是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知(参见的对比文件1的段落同上),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以下区别特征:(1)组合信息集合的具体内容不同;(2)终端包括信道状态信息获取单元和编码单元、反馈单元的功能单元结构。由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将所述联合编码应用至4天线系统中的终端,如何构成终端。
对于区别特征(1),虽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组合信息集合上存在区别,其具体内容不同,但这些区别实质上也是由本申请采用的4天线系统和对比文件1采用的8天线系统的差别带来的。更进一步地,本申请中是通过PMI1和RI的联合编码来降低PMI反馈开销这一关键技术手段,在有限的开销下保障PMI反馈的精度。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晓,用于PMI反馈的组合信息集合的实例并不是唯一的,在满足了降低信道信息反馈开销,提高反馈精度等条件后,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取或是通过合乎逻辑的推导获得。
对于区别特征(2),具有本领域惯用的各功能模块构成终端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12方案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基于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将PMI信息和RI信息进行联合编码,从而减少信道状态信息反馈开销,提高系统传输性能,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上述内容,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而4天线和8天线系统均是LTE领域中基站常见的天线系统类型。虽然复审请求人提出,LTE中4天线系统的天线拓扑是大间距双极化天线,如“xx”,天线间距约4倍波长,而8天线系统的天线拓扑是小间距双极化天线,如“xxxx”,天线间距0.5倍波长,以及不同的天线间距对应的信道特征,不同的天线数目对应的预编码增益、以及RI取值的概率分布均不同等等。但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虽然4天线系统和8天线系统确实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已知的。例如上述不同的天线间距等,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这些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可能带来的影响。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4天线系统中面对与8天线系统相同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8天线系统的技术方案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4天线系统以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2)虽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具体的组合信息集合与对比文件1不完全相同,但首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采用了不同的天线系统,因而在组合信息集合的选择上必然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内容,其对于预编码增益、RI取值和对PMI反馈的影响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合理的推导得到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该公知的内容获知组合信息集合在内容上的差异。其次,组合信息集合并不是唯一的,并且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完全可以进行自行设定。虽然如复审请求人所述,集合作为数学中的基本概念,需要元素完全相同才能认为相关组合信息集合是相同的,但这仅是数学上的定义。参见第(1)点可知,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而该组合信息集合并不需要在数学上完全相同,其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下的不同取值,均可以实现减少信道状态信息反馈开销,提高系统传输性能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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