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冷旋压锡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07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510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3865.X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素燕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张华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06、30/12、30/10、30/04、30/02、40/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3865.X,发明名称为“冷旋压锡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6月5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2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2017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冷旋压锡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250SN 基础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5.0%~6.0%,
摩擦改进剂 2.0%~3.0%,
抗磨剂 2.0%~3.0%,
抗氧剂 0.1%~0.3%,
抗氧防腐剂 0.1%~0.7%,
金属减活剂 0.5%~1.0%;
油性剂是油酸乙基酯;
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
抗磨剂是硫磷酸含氮衍生物;
抗氧剂是2,6-二叔丁基对甲酚T501;
抗氧防腐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锡;
金属减活剂是噻重氮。”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润滑剂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CN103695124A,公开日为2014年4月2日)公开的润滑剂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用于冷旋压锡合金管润滑剂,除抗磨剂外的组分种类不同,不含极压剂和抗氧助剂,且油性剂和抗氧剂的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拉拔铝及铝合金管的润滑剂用于冷旋压锡合金管,且根据粘度需要选择常用的250SN基础油替代460号Ⅰ类基础油,以及采用磷酸酯作为摩擦改进剂,仅采用2,6-二叔丁基对甲酚作为抗氧剂,采用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锡作为抗氧防腐剂。此外,油酸乙基酯和噻重氮分别是本领域常用的油性剂和金属减活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再者,根据性能需要选择是否添加极压剂和抗氧助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通过常规调整也容易确定油性剂和抗氧剂的含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使用的基础油不同,添加剂配方不同,二者的技术效果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2017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旋压锡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拉拔铝及铝合金管的润滑剂(参见说明书第6-8段),并具体公开了采用460号的Ⅰ类基础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余量
油性剂8.0%~10.0%
抗磨剂3.0%~7.0%
极压剂3.0%~5.0%
抗氧剂0.5%~1.0%
摩擦改进剂3.0%~5.0%
金属减活剂1.0%~2.0%
抗氧防腐剂0.5%~1.0%
抗氧助剂0.5%~0.8%
其中油性剂是工业猪油,摩擦改进剂是烷基亚磷酸酯,抗磨剂是硫磷酸含氮衍生物,抗氧剂是质量比60%~50%的对,对’-二异辛基二苯胺与40%~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抗氧防腐剂是二烷基二硫代磷酸硫化氧铜,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参见说明书第9-17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润滑剂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润滑剂用于冷旋压锡合金管,基础油、油性剂、摩擦改进剂、抗氧剂、抗氧防腐剂以及金属减活剂的具体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不含极压剂和抗氧助剂,且油性剂和抗氧剂的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不能与对比文件1形成有效对比,因为:首先,二者金属材质不同,本申请是锡合金,对比文件1是铝合金;其次,加工工艺不同,本申请是旋压加工工艺,对比文件1是拉拔加工工艺。(2)使用的基础油不同,本申请使用的基础油是250 SN,对比文件1使用的基础油是460号I类基础油。(3)由于二者加工工艺、材质不同,添加剂配方也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用6种添加剂,总剂量为9.7-14.0%(m),对比文件1使用8种不同品种的添加剂,总剂量为19.5-31.8%(m),二者的添加剂配方差异明显。(4)本申请采用250 SN基础油与其它6种添加剂复合,具有协同效应,表现为产品具有如下性能:四球机实验 Pb/N:851,腐蚀/级 1;40℃运动粘度mm2/s:50.1;粘度指数:103;凝点/℃:-11;闪点/℃:232;水溶性酸或碱:无;水分,/%:痕迹;机械杂质,%:无。这些性能都是对比文件1所不具备的性能。综上,应根据不同适用场合、不同工作条件、不同使用性能选择合适的润滑剂。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诸如L-MHB型金属加工润滑剂由油性添加剂和矿物油组成,可同时用于拉伸、旋压、拔丝等领域,具体可参见国标GB7631.5M的附录A。可见,同一类型的金属加工润滑剂可用于多种加工工艺。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拉拔铝及铝合金管的润滑剂属于L-MHB型金属加工润滑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其也可用于旋压工艺。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具有较强的粘附性,润滑膜强度大,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厚度稳定性和润滑性好,减少拉拔工具和拉模的磨损,有较小的流动剪切应力,提高金属的表面光洁度和规格精度,有一定的化学稳定性和防止出现白斑能力等特点(参见说明书第5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的性能符合本申请冷旋压锡合金管润滑剂组合物的基本需求。基于以上两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拉拔铝及铝合金管的润滑剂用于润滑冷旋压锡合金管,并预期能解决本申请所述技术问题。
2、就基础油而言,虽然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460号的Ⅰ类基础油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250SN基础油虽属于不同分类方式下的具体种类,但二者均属于矿物基础油,均为本领域制备润滑油的常用基础油选择,且二者在物化性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虽然二者的运动粘度不同,但为了更好的适应冷旋压工艺相对于拉拔工艺的更低粘度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粘度较低的250SN基础油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460号的Ⅰ类基础油。
3、就添加剂而言:
对于油性剂和摩擦改进剂,油性剂通常使用动物油油脂,而摩擦改进剂通常包括油性剂,二者的作用相同。具体地,油酸酯类是本领域常用的油溶性摩擦改进剂,其可与动植物油脂替换,因此用油酸乙基酯替换工业猪油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再者,磷酸酯和烷基亚磷酸酯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含磷化合物摩擦改进剂,二者可以彼此替换使用(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应用指南》,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8月,第70-81页)。
对于抗氧剂和抗氧防腐剂,酚类抗氧剂和胺类抗氧剂是本领域经常使用的两类抗氧剂,彼此各有优缺点,酚类抗氧剂相对于胺类抗氧剂,价格低,不易使油品变色,生成沉淀的危险性小。尽管二者复合使用在控制活塞沉积方面效果更优,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追求低成本以及油品稳定性时,容易想到仅使用酚类抗氧剂,而2,6—二叔丁基对甲酚T501则是应用最多的酚类抗氧剂(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应用指南》,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8月,第100-102页)。另外,二烷基二硫代磷酸盐和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盐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抗氧防腐剂,二者可以彼此替换使用(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应用指南》,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8月,第41-49页),且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锡和二烷基二硫代磷酸硫化氧铜为这两类抗氧防腐剂中的常用种类。
对于金属减活剂,本领域常用的是苯三唑衍生物和噻二唑衍生物,二者可以彼此替换使用,且噻重氮是常见的噻二唑衍生物(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应用指南》,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8月,第108-115页)。
此外,根据性能需要选择是否添加极压剂和抗氧助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省去上述组分后,润滑油的抗极压性、抗氧化效果随之消失,相应地,组分种类也由原来的8种变为6种,添加剂的总含量也会减少。
再者,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含量的基础上,油性剂和抗氧剂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润滑油性能的需要,通过常规的调整就能够确定的。
4、就技术效果而言: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250 SN基础油与其它添加剂使用具有协同效应,同时,通过对比本申请实施例3和对比文件1实施例1的效果数据可知,对比文件1润滑剂的最大无卡咬负荷性能以及酸碱性优于本申请,闪点与本申请相当,而40℃运动粘度和凝点较低,粘度指数较高。本领域公知,粘度越高,能耗越高;粘度指数越高,油品的粘温性能就越好;油品凝点越低,则低温稳定性就越好,因此基于冷旋压工艺相对于拉拔工艺的更低粘度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较低40℃运动粘度、较高粘度指数以及较低凝点的基础油,该选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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