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及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40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598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71891.2
申请日:2017-06-20
复审请求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典英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宋建芳
国际分类号:D01D1/06(2006.01),D01D1/04(2006.01),D01D5/08(2006.01),D01F6/90(2006.01),D01F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获得,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71891.2,名称为“一种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2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3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8年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将聚酰胺主料经主料螺杆挤出机制备成主料熔体;将聚酰胺母粒和染料经母粒螺杆挤出机制备成母粒熔体;
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以固定流速挤出所述主料熔体,控制所述母粒熔体的添加量;所述母粒熔体的计量精度可控制在0.1%以内;
所述主料熔体与所述母粒熔体同时经过熔体管道混合后,进入动态混合器再次进行混合,得到混合熔体;
所述混合熔体进行纺丝,得到所述聚酰胺着色纤维;
所述主料熔体与所述母粒熔体的质量比为95:5;
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
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
所述动态混合器为球窝型动态混合器;
所述动态混合器的混合温度为265℃;
所述动态混合器的转速为25转/分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酰胺选自PA6、PA66、PA11、PA12、PA610、PA612、PA1010中的至少一种;所述聚酰胺主料选自聚酰胺切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酰胺母粒和/或所述染料经干燥后进入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制备聚酰胺着色纤维的设备包括主料螺杆挤出机、母粒螺杆挤出机、熔体管道、动态混合器和纺丝组件,
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的输出端和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的输出端与所述熔体管道的一端连接,
所述熔体管道的另一端与所述动态混合器的输入端相连接,
所述动态混合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纺丝组件相连接;
所述动态混合器为球窝型动态混合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还包括母粒储存部件和母粒干燥器,所述母粒储存部件与所述母粒干燥器连接后,再连接于所述母料螺杆挤出机上;所述设备还包括主料储存部件,所述主料储存部件连接于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与所述熔体管道之间的连接管路上设置有母粒熔体计量泵。”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无染锦纶色丝的研发现状与应用”,封其都等,合成纤维,第45卷,第9期,第8-11页,2016年9月,公开日为2016年9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6381534A,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138556Y,公告日为1993年07月21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将聚酰胺母粒和染料经母粒螺杆挤出机制备成母粒熔体,母粒熔体的计量精度可控制在0.1%以内,主料熔体与所述母粒熔体的质量比为95:5,主料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母粒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动态混合器为球窝型动态混合器,动态混合器的混合温度为265℃,动态混合器的转速为25转/分钟。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如下: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聚酰胺主料为PA6切片,所述聚酰胺母粒为PA6母粒”,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4,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将聚酰胺母粒与染料共同经过母粒螺杆挤出机制备得到的母粒熔体再后续与主料熔体进行混合时相容性更好,有利于提高聚酰胺纤维颜色的均匀性,且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限定的具体的工艺参数,同时也未公开聚酰胺主料采用PA6切片,母粒为PA6母粒;对比文件2是将锦纶6切片与色母粒混合后再进行熔融纺丝,其制备方法与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存在实质区别,不能应用到本申请中,同时也未公开相应的工艺参数;(2)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球窝型动态混合器如何应用到本申请中,也没有公开相应的混合温度以及转速,同时也未给出应用到本申请以提高聚酰胺着色纤维均匀度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将聚酰胺主料经主料螺杆挤出机制备成主料熔体;将聚酰胺母粒和染料经母粒螺杆挤出机制备成母粒熔体;
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以固定流速挤出所述主料熔体,控制所述母粒熔体的添加量;所述母粒熔体的计量精度可控制在0.1%以内;
所述主料熔体与所述母粒熔体同时经过熔体管道混合后,进入动态混合器再次进行混合,得到混合熔体;
所述混合熔体进行纺丝,得到所述聚酰胺着色纤维;
所述主料熔体与所述母粒熔体的质量比为95∶5;
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
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
所述动态混合器为球窝型动态混合器;
所述动态混合器的混合温度为265℃;
所述动态混合器的转速为25转/分钟;
所述聚酰胺主料为PA6切片,所述聚酰胺母粒为PA6母粒;
其中,制备聚酰胺着色纤维的设备包括主料螺杆挤出机、母粒螺杆挤出机、熔体管道、动态混合器和纺丝组件,
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的输出端和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的输出端与所述熔体管道的一端连接,
所述熔体管道的另一端与所述动态混合器的输入端相连接,
所述动态混合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纺丝组件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酰胺母粒和/或所述染料经干燥后进入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还包括母粒储存部件和母粒干燥器,所述母粒储存部件与所述母粒干燥器连接后,再连接于所述母料螺杆挤出机上;所述设备还包括主料储存部件,所述主料储存部件连接于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与所述熔体管道之间的连接管路上设置有母粒熔体计量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色母粒熔体与主料熔体进行混合生产均匀一致无色差的聚酰胺色丝,对于未公开的工艺参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染锦纶6色丝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锦纶6切片和色母粒混合熔融纺丝制备有色聚酰胺纤维,其中色母粒占总质量的3%,主料和母粒计量器经数据设定自动配比,计量精度控制在0.3%以内,主料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40-250℃、250-260℃、260-270℃、265-270℃、260-265℃,最终生产出着色均匀度5.0级、M率≥99%的无染锦纶6色丝,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生产质量稳定的聚酰胺着色纤维,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中的色母粒本身即采用热塑性树脂与染料混炼造粒织造而成,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也是主料熔体和母粒熔体同时经过熔体管道混合后,进入动态混合器进行混合,得到混合熔体,并进行纺丝,得到也是着色均匀度5.0级,M率≥99%的聚酰胺着色纤维,两者采用的工艺参数相近,达到的效果也相同,虽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点值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但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出常规使用的聚酰胺主料螺杆挤出机挤出温度、母粒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以及动态混合器的混合温度范内,且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也可以将主料和母料的质量比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 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球窝型动态混合器,并给出了将该动态混合器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对于动态混合器的转速以及温度,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可以确定,并且效果可以预期。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将聚酰胺母粒和染料经母粒螺杆挤出机制备成母粒熔体,聚酰胺主料为PA6切片,聚酰胺母粒为PA6母粒;(2)母粒熔体的计量精度可控制在0.1%以内,主料熔体与所述母粒熔体的质量比为95:5,主料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母粒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动态混合器的混合温度为265℃;(3)动态混合器为球窝型动态混合器,动态混合器的转速为25转/分钟。区别技术特征(1)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手段能够获得的,区别技术特征(3)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试验手段能够获得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如下:将原权利要求1-4合并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4。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色母粒与主料混合熔融制备着色合成纤维不是申请日前公开的常用制备方法,且本申请的母粒熔体计量精度可控制在0.1%以内,对比文件2的制备方法与本申请有实质性区别,其母粒熔体的计量精度可控制在0.3%,且对比文件2为一个挤出机,本申请为分段挤出,在本领域中将精度从0.3%提高至0.1%需要克服极大的困难,并不是常规实验手段;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纤维的相关温度,而温度对于聚酰胺着色纤维的着色均匀形具有较大的影响,《化学纤维概论》公开的纺丝温度为270℃并不是265℃,因此,本申请纤维的相关温度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没有披露技术特征“主料熔体与母料熔体的质量比为95:5”,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球窝型动态混合器如何用于制备聚酰胺着色纤维的设备中,也未没有公开相关的温度及转速,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3)本申请限定了聚酰胺主料及聚酰胺母粒的型号,不同型号的聚酰胺材料具有不同的性能,本申请中限定的型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将聚酰胺主料经主料螺杆挤出机制备成主料熔体;将聚酰胺母粒和染料经母粒螺杆挤出机制备成母粒熔体;
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以固定流速挤出所述主料熔体,控制所述母粒熔体的添加量;所述母粒熔体的计量精度可控制在0.1%以内;
所述主料熔体与所述母粒熔体同时经过熔体管道混合后,进入动态混合器再次进行混合,得到混合熔体;
所述聚酰胺母粒和/或所述染料经干燥后进入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
所述混合熔体进行纺丝,得到所述聚酰胺着色纤维;
所述主料熔体与所述母粒熔体的质量比为95:5;
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
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
所述动态混合器为球窝型动态混合器;
所述动态混合器的混合温度为265℃;
所述动态混合器的转速为25转/分钟;
所述聚酰胺主料为PA6切片,所述聚酰胺母粒为PA6母粒;
其中,制备聚酰胺着色纤维的设备包括主料螺杆挤出机、母粒螺杆挤出机、熔体管道、动态混合器和纺丝组件,
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的输出端和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的输出端与所述熔体管道的一端连接,
所述熔体管道的另一端与所述动态混合器的输入端相连接,
所述动态混合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纺丝组件相连接;
所述设备还包括母粒储存部件和母粒干燥器,所述母粒储存部件与所述母粒干燥器连接后,再连接于所述母料螺杆挤出机上;所述设备还包括主料储存部件,所述主料储存部件连接于所述主料螺杆挤出机上;
所述母粒螺杆挤出机与所述熔体管道之间的连接管路上设置有母粒熔体计量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7年06月2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3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染锦纶色丝的研发现状,其中涉及一种聚酰胺着色纤维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2节):其至少包括以下步骤,将聚酰胺主料经主料螺杆挤出机制备成主料熔体,将色母粒经母粒螺杆挤出机制备成母粒熔体,主料螺杆挤出机挤出主料熔体,控制母粒熔体的添加量,主料熔体与母粒熔体同时经过熔体管道混合后,进入动态混合器再次进行混合,得到混合熔体,混合熔体进行纺丝,得到聚酰胺着色纤维;制备聚酰胺着色纤维的设备包括主料螺杆挤出机、母粒螺杆挤出机、熔体管道、动态混合器和纺丝组件,主料螺杆挤出机的输出端和母粒螺杆挤出机的输出端与熔体管道的一端连接,熔体管道的另一端与动态混合器的输入端相连接,动态混合器的输出端与纺丝组件相连接;原料经过干燥后进入母粒螺杆挤出机;设备还包括母粒料斗(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母粒储存部件)和母粒干燥器,母粒料斗与母粒干燥器连接后,再连接于母粒螺杆挤出机上,设备还包括主料仓(即权利要求中的主料储存部件),主料仓连接于主料螺杆挤出机上,母粒螺杆挤出机与熔体管道之间的连接管路上设置有母粒熔体计量泵;而为了使得生产的色丝着色均匀一致无色差,该主料螺杆挤出机必然以固定流速挤出主料熔体与母粒熔体均匀混合。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聚酰胺母粒和/或染料作为原料经干燥后送入螺杆机,将聚酰胺母粒和染料经母粒螺杆挤出机制备成母粒熔体,聚酰胺母粒为PA6母粒;(2)聚酰胺主料为PA6切片,母粒熔体的计量精度可控制在0.1%以内,主料熔体与所述母粒熔体的质量比为95:5,主料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母粒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动态混合器的混合温度为265℃;(3)动态混合器为球窝型动态混合器,动态混合器的转速为25转/分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聚酰胺纤维着色的均匀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聚酰胺母粒和/或染料作为原料经干燥后送入螺杆机及将聚酰胺母粒和染料作为原料经母粒螺杆挤出机制备成母粒熔体,这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聚酰胺母粒为PA6母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染锦纶6色丝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36段):锦纶6切片(即聚酰胺主料为PA6切片)和色母粒混合熔融纺丝制备有色聚酰胺纤维,其中色母粒占总质量的3%,主料和母粒计量器经数据设定自动配比,计量精度控制在0.3%以内,主料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40-250℃、250-260℃、260-270℃、265-270℃、260-265℃,最终生产出着色均匀度5.0级、M率≥99%的无染锦纶6色丝,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生产质量稳定的聚酰胺着色纤维,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聚酰胺6的熔点在215℃,分解温度在300℃,纺丝温度一般控制在270℃,这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可参见《化学纤维概论》,肖长发等,第100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年7月第二版),在此基础上,主料熔体与所述母粒熔体的质量比为95:5,主料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母粒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为265℃,动态混合器的混合温度为265℃,这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的,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母粒熔体计量精度依赖于所选用的计量泵的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所需精度选用适当精度范围的计量泵,也就是说,母粒熔体的计量精度可控制在0.1%以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求作出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球窝型动态混合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至第5页第4段):该动态混合器广泛用于合成纤维的熔融混合螺杆挤出设备,特别适合主料和辅料混合要求严格的工业中,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合纤纺丝,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混合器的转速,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余工艺参数都确定的情形下,这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的,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的技术内容以及所属技术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意见如下:(1)对比文件1(参见第1.2-1.3节)披露的着色聚酰胺纤维的工艺及对比文件2(实施例1-3)披露的锦纶6色丝的制备方法均为采用色母粒与主料混合熔融法制备着色合成纤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染锦纶6色丝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锦纶6切片和色母粒混合熔融纺丝制备有色聚酰胺纤维,能够最终生产出着色均匀度5.0级、M率≥99%的无染锦纶6色丝,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属于聚酰胺纤维纺前着色,两者采用的工艺大致相同,达到的效果也大致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2披露的着色原料与母料的混合方式与本申请不同,但在着色合成纤维制备中,本领域通常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制备:一、先制备色母粒,再将色母粒熔融制备色母粒熔体与主料熔体进行混合制备着色纤维,二、采用色母粒和主料混合熔融制备着色合成纤维;制备色母粒时,通常依据所生产的合成纤维原料来选择母粒种类,且高分子材料中相似相容的特性是本领域悉知的化学特性,因此通常选择所生产的合成纤维原料的成分作为母粒原料,即如生产的着色合成纤维为聚酰胺66纤维,则选择的母粒原料为聚酰胺66,进而提高相容性能,获得的着色纤维的颜色均匀性能也更优;而当选择先制备色母粒,再将色母粒熔融制备色母粒熔体与主料熔体进行混合的方式制备着色纤维时,选择两个螺杆挤出机分别对主料及染料与母粒进行熔融再混合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求作出的常规设置,也就是说,选择主料螺杆挤出机对主料进行熔融挤出、母粒螺杆挤出机对母粒与染料进行熔融挤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设置,其挤出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对于母粒熔体计量精度而言,母粒熔体计量精度依赖于所选用的计量泵的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实际所需精度选用适当的精度范围的计量泵,从而能够将母粒熔体计量精度控制在0.1%以内,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虽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全部是点值,并且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但是从其给出的实施例1、2、3中可以看出,主料熔体和母粒熔体的质量比选在90:10、95:5或99:1,主料、母料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分别取260℃、265℃、270℃时,均可使得原料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给出的对比例中主料螺杆挤出机的温度要么过高、要么过低才会导致产品的质量出现偏差,同时,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聚酰胺6的熔点在215℃,分解温度在300℃,纺丝温度一般控制在270℃(例如,可参见《化学纤维概论》,肖长发等,第100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年7月第二版),根据上述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出常规使用的聚酰胺主料螺杆挤出机挤出温度、母粒螺杆挤出机的挤出温度以及动态混合器的混合温度一般在260-270℃范围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纺丝温度控制在265℃,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也可以将主料和母料的质量比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球窝型动态混合器,并且公开了该动态混合器广泛用于合成纤维的熔融混合螺杆挤出设备,特别适合主料和辅料混合要求严格的工业生产中,在此基础上,当面对具体选择何种动态混合器的问题时,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3获得技术启示,并且可以预期获得着色均匀度较好的着色聚酰胺纤维;对于动态混合器的转速以及温度,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余工艺参数都确定的情形下,这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试验能够获得的,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染锦纶6色丝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锦纶6切片(即聚酰胺主料为PA6切片)和色母粒混合熔融纺丝制备有色聚酰胺纤维(参见说明书第6-36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聚酰胺主料为PA6切片;并且,聚酰胺是本领域合成纤维常用的原料之一,其品种繁多,有PA6、PA66、PA11、PA12、PA46、PA610等等,不同品种的聚酰胺物理、化学等特性各有不同,比如PA6较PA66而言,更柔软,更适合于纺织工业,而PA66莫氏硬度高,更适合于注塑领域,二者的熔点也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利用其已知的特性,并依据实际用途所需选择出适当的聚酰胺品种,也就是说,聚酰胺母粒的品种为PA6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 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