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过焊接整修块体金属玻璃(BMG)制品中的表面特征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34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59178
优先权日:2014-09-23
申请(专利)号:201510612101.9
申请日:2015-09-23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星星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杨鹏
国际分类号:B23K3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并不相同,且该对比文件未明确或隐含公开所述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2101.9、发明名称为“通过焊接整修块体金属玻璃(BMG)制品中的表面特征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苹果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9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9、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10-12、13-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C幅(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862175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对比文件3:CN102905843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整修具有表面特征的BMG制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预热;
将BMG填料材料施加至表面特征,其中BMG填料材料包含与BMG制品的合金组成相同的合金组成;
将BMG填料材料和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加热至高于BMG填料材料的熔融温度的温度,从而使填料材料和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熔融;和
将熔融的BMG填料材料和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熔融部分足够快地冷却至低于金属玻璃制品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而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BMG填料材料填充由表面特征产生的整个空隙空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0.1mm。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0.5mm。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1mm。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使用激光、电子束或电极进行加热步骤。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BMG填料材料呈无定形态。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BMG填料材料为片、线、带、粒料或粉末。
9. 一种移除BMG制品中的局部结晶区域的方法,包括:
将BMG制品的局部结晶区域加热至高于BMG的熔融温度的温度以使局部结晶区域熔融;和
将BMG制品的局部结晶的熔融区域足够快地冷却至低于金属玻璃制品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而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局部结晶区域为至少0.1mm。
11.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局部结晶区域为至少0.5mm。
12.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局部结晶区域为至少1mm。
13.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使用激光、电子束或电极进行加热步骤。
14. 一种整修BMG制品的表面特征的一部分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预热;
用BMG填料材料至少部分地填充表面特征;
使BMG填料材料和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熔融;和
将BMG填料材料和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足够快地冷却至低于BMG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而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BMG填料材料填充由表面特征产生的整个空隙空间。
16.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0.1mm。
17.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0.5mm。
18.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1mm。
19.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使用激光、电子束或电极进行加热步骤。
20.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BMG填料材料呈无定形态。”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在施加填料材料之前将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预热。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在施加填料材料之前将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预热。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5-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将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预热”修改为“将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预热至足够熔融该BMG制品的该一部分的温度”,将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一种移除BMG制品中的局部结晶区域的方法”修改为“一种移除BMG制品中的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的方法”,并对权利要求9的特征部分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不涉及除去BMG制品中的局部结晶区域,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晶体是局部的,对比文件3将原料加热至高于熔融温度以熔融原料中的任何晶体,但未公开加热原料的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对比文件3仅在另一实施方案中公开了局部加热,但该加热使局部结晶区域软化,而非使其熔融,由此并未教导“将BMG制品的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加热至高于BMG的熔融温度的温度以使局部结晶区域熔融”。因此,权利要求9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使用激光将待焊基材1和焊接件2加热成熔融状态以将二者接合的方法,对比文件1未教导改进其方法以“将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预热至足够熔融该BMG制品的该一部分的温度”,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相比之前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的变化,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43]段明确记载了:原料的合金可以为非晶态的或晶态或同时具有晶态和非晶态的,故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晶体是可以是局部的,即对比文件3实际上也公开了原料合金为含有局部为晶体的BMG制品的情形,而[0143]段基于该原料加热的实施方式还明确公开了:将原料加热到超过原料的合金的熔融温度Tm的第一温度,使得合金中的任何晶体可以被熔化,然后急冷至低于Tg的温度。可见,其公开了将BMG制品的局部结晶区域加热至高于BMG的熔融温度的温度以使局部结晶区域熔融,而后急冷使晶体转化为非晶。驳回决定书中不存在结合[0144]-[0149]中所提到“局部加热”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9的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仍然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即使权利要求9的相关特征修改为“只对BMG制品中的局部结晶区域加热”,该方案也仍不具备创造性,因为当只有局部特定区域是晶态的情形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只针对该局部相关的区域进行加热,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获得该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对BMG制品与BMG材料实现连接,并且被连接的二者材质是相同的,也均是通过控制加热方式使得BMG材质不发生结晶化,进行预热的步骤是一个可选的步骤,是在特定状态下能起到效果的步骤,当空隙、坑洞存在毛边、尖锐边缘影响后续填充步骤时,采用预热至熔融温度消除这些缺陷对后续步骤有益;当面对例如坑、孔之类表面特征需要进行填充,并且存在毛刺、尖锐边缘使表面特征形状不便于填料材料填充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表面特征进行一定修整以便于填料材料填充;“预热至足够熔融该BMG制品的该一部分”本质上是“加热到熔融温度使毛刺或尖锐边缘金属熔化来进行加工”,而采用加热方式是对一些如毛刺、尖锐突出等缺陷常见缺陷的一种常用处理方式(例如可参见《先进制造技术与系统》,李言等,第195-196页,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因此,在面对表面特征形状不便于填料材料填充时,为了进一步提高表面空隙填充质量,“在施加填料材料之前将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预热至足够熔融该BMG制品的该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9将BMG制品的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加热使其熔融并足够快地冷却至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将BMG制品的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加热使其熔融并足够快地冷却至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组合物的原料合金可以同时具有非晶态或晶态,如至少部分为晶态的,当对比文件3中的组合物原料至少部分为晶态时,被熔化的“任何晶体”实质上为该至少部分为晶态的区域,由此,对比文件3中组合物原料的形态结构与本申请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当为了消除BMG制品中的局部结晶缺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加热区域为局部结晶区域,如对比文件3中至少部分为晶态的区域,也即本申请的BMG制品中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对此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对比文件3中加热使具备结晶区软化的相关内容,合议组并未采用该部分内容进行评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9。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2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将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一种移除BMG制品中的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的方法”修改为“一种整修具有包括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的BMG制品的方法”,将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将BMG制品的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加热至高于BMG的熔融温度的温度以使局部结晶区域熔融”修改为“将BMG制品的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加热至高于BMG制品的熔融温度的温度以使局部结晶区域熔融从而移除该表面特征”,将技术特征“金属玻璃”修改为“BMG”。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已有方法制备组合物内的非晶态相,对比文件3未教导局部加热以移除包括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其没有公开修整具有包括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的BMG制品,也没有公开结晶相作为表面特征存在,因此,对比文件3未教导通过加热至高于熔点温度、随后急冷以将结晶相转变为非晶相,从而获得不具有实质结晶的BMG制品。因而,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20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整修具有表面特征的BMG制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预热至足够熔融该BMG制品的该一部分的温度;
将BMG填料材料施加至表面特征,其中BMG填料材料包含与BMG制品的合金组成相同的合金组成;
将BMG填料材料和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加热至高于BMG填料材料的熔融温度的温度,从而使填料材料和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熔融;和
将熔融的BMG填料材料和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熔融部分足够快地冷却至低于金属玻璃制品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而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BMG填料材料填充由表面特征产生的整个空隙空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0.1mm。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0.5mm。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1mm。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使用激光、电子束或电极进行加热步骤。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BMG填料材料呈无定形态。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BMG填料材料为片、线、带、粒料或粉末。
9. 一种整修具有包括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的BMG制品的方法,包括:
将BMG制品的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加热至高于BMG制品的熔融温度的温度以使局部结晶区域熔融从而移除该表面特征;和
将BMG制品的局部结晶的熔融区域足够快地冷却至低于BMG制品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而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局部结晶区域为至少0.1mm。
11.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局部结晶区域为至少0.5mm。
12.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局部结晶区域为至少1mm。
13.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使用激光、电子束或电极进行加热步骤。
14. 一种整修BMG制品的表面特征的一部分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预热;
用BMG填料材料至少部分地填充表面特征;
使BMG填料材料和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熔融;和
将BMG填料材料和BMG制品的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足够快地冷却至低于BMG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而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BMG填料材料填充由表面特征产生的整个空隙空间。
16.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0.1mm。
17.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0.5mm。
18.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表面特征为至少1mm。
19.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使用激光、电子束或电极进行加热步骤。
20.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BMG填料材料呈无定形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整修具有包括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的BMG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非晶态合金密封件(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143]段),该密封件包含至少部分为非晶态的组合物(即BMG制品),组合物内的非晶态相可以通过任何适合的已有方法来制造,组合物的原料合金可以同时具有非晶态或晶态,如至少部分为晶态的,将原料加热到超过原料中的合金的熔融温度Tm的第一温度,使得合金中的任何晶体可以被熔化,然后将经加热并熔化的原料激冷到低于合金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的第二温度,以形成组合物。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未明确或隐含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整修具有包括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的BMG制品”、以及有关“将BMG制品的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加热使其熔融并足够快地冷却至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的技术特征,由此,对比文件3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9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整修具有表面特征的BMG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铜基非晶合金的激光焊接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0[040]、[0072]-[0075]段,附图1-2、10):提供待焊基材1和焊接2,待焊基材1和焊接件2均由铜基非晶合金构成,在惰性气氛保护下采用脉冲激光或连续波激光使得待焊基材1和焊接件2的焊接部位分别达到各自的熔点以上以形成熔融态进行接合,并以TTT图为基准,使得待焊基材1和焊接件2在不发生晶化反应的状态下完成焊接。焊接件2上具有孔21,待焊基材1具有突起结构11,孔21套设于突起结构11并使得突起结构11与孔21之间触接,采用激光并在惰性气体的保护下使孔21和突起结构11均达到熔融态后进行接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整修具有表面特征的BMG制品的方法,其包括预热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将与制品合金组成相同的填料施加至表面特征,加热熔融填料和所述与表面特征相邻的部分并足够快地冷却至低于金属玻璃制品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而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整修BMG制品的表面特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是针对现有技术中铜基非晶合金间的焊接难以实现而提供一种能够实现铜基非晶合金间焊接的激光焊接方法,该方法通过在待焊件上分别设置相匹配的突起和孔,采用激光使孔和突起熔融后实现两焊件的接合。而本申请是针对BMG材料制成制品时可能引入的表面特征而提供一种整修BMG表面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将与制品组成相同的填料施加至其相邻部分已预热的制品的表面特征处,并经熔融、急冷后不引发结晶而实现表面特征的整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涉及两个部件的接合,其并不涉及如何整修BMG制品表面特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取的技术手段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无动机通过施加填料方式整修BMG制品的表面特征,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整修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故此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整修具有包括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的BMG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非晶态合金密封件(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143]段),该密封件包含至少部分为非晶态的组合物,组合物内的非晶态相可以通过任何适合的已有方法来制造,组合物的原料合金可以同时具有非晶态或晶态,如至少部分为晶态的,将原料加热到超过原料中的合金的熔融温度Tm的第一温度,使得合金中的任何晶体可以被熔化,然后将经加热并熔化的原料激冷到低于合金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的第二温度,以形成组合物。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整修具有包括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的BMG制品的方法,其将BMG制品的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加热使其熔融并足够快地冷却至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整修BMG制品的表面特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方法涉及如何形成组合物内的非晶态相,虽然当原料至少部分为晶态时,其形成非晶态相的手段与本申请权利要求9的手段相似,但对比文件3中的部分晶态仅为所述原料固有的一部分,其并不相当于本申请制品的表面特征,且对比文件3采取熔融急冷手段,其目的是将组合物原料中存在的晶态转变为非晶态,从而获得非晶态组合物。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9所针对的对象是具有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的BMG制品,其通过对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有选择地熔融急冷,目的是整修具有该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披露的是对组合物原料中的晶态组织熔融急冷从而形成非晶态组合物,其并不涉及如何整修具有选择的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的BMG制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并无动机通过对BMG制品中具有局部结晶区域的表面特征有选择地进行熔融急冷方式而整修该BMG制品,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整修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故此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13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整修BMG制品的表面特征的一部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铜基非晶合金的激光焊接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0[040]、[0072]-[0075]段,附图1-2、10):提供待焊基材1和焊接2,待焊基材1和焊接件2均由铜基非晶合金构成,在惰性气氛保护下采用脉冲激光或连续波激光使得待焊基材1和焊接件2的焊接部位分别达到各自的熔点以上以形成熔融态进行接合,并以TTT图为基准,使得待焊基材1和焊接件2在不发生晶化反应的状态下完成焊接。焊接件2上具有孔21,待焊基材1具有突起结构11,孔21套设于突起结构11并使得突起结构11与孔21之间触接,采用激光并在惰性气体的保护下使孔21和突起结构11均达到熔融态后进行接合。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整修BMG制品的表面特征的一部分的方法,其包括预热与表面特征相邻的一部分,将填料填充至表面特征,使填料和所述与表面特征相邻的部分熔融并足够快地冷却至低于金属玻璃制品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而基本上不引发结晶的温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整修BMG制品的表面特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是针对现有技术中铜基非晶合金间的焊接难以实现而提供一种能够实现铜基非晶合金间焊接的激光焊接方法,该方法通过在待焊件上分别设置相匹配的突起和孔,采用激光使孔和突起熔融后实现两焊件的接合。而本申请是针对BMG材料制成制品时可能引入的表面特征而提供一种整修BMG表面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将填料填充至其相邻部分已预热的制品的表面特征处,并经熔融、急冷后不引发结晶而实现表面特征的整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涉及两个部件的接合,其并不涉及如何整修BMG制品表面特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取的技术手段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无动机通过填充填料的方式整修BMG制品的表面特征,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整修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故此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15-20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前置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意见中提供证据《先进制造技术与系统》(李言等,第195-196页,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予以证明采用加热方式是对如毛刺、尖锐突出等常见缺陷的一种常用处理方式。对此证据,由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14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仅涉及两个部件的接合,而并不涉及如何整修BMG制品表面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该证据也并未进一步披露有关权利要求1、14通过填充填料的方式整修BMG制品的表面特征的相关内容,因而,合议组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不予采用上述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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