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70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539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7103.9
申请日:2015-03-23
复审请求人:重庆电讯职业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健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张华
国际分类号:C10M173/02,C10N30/06,C10N40/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7103.9、发明名称为“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电讯职业学院,申请日为2015年3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5日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5年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以及申请日2015年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由以下质量百分比的组分组成:

2.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权利要求1配比,具体步骤包括:
(1)将吸附剂、油性剂加入搅拌容器中加热升温到80~100℃,恒温搅拌45~60min,待降温后至45℃以下,继续搅拌60~90min,待冷却至室温后加入去离子水,得到水基润滑剂待用;
(2)在搅拌容器中加入抗氧剂、极压剂,搅拌30~60min后待用;
(3)在搅拌容器中加入防腐剂、减摩剂、清洁剂,加热升温到50~75℃,恒温搅拌30~60min后待用;
(4)在搅拌容器中加入分散剂、消泡剂、活性剂,搅拌30~60min后待用;
(5)将步骤(1)、(2)、(3)、(4)所得混合物加入搅拌容器中,搅拌60~120min,静置60~120min,即得到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1)中,将吸附剂、油性剂加入搅拌容器中,加热升温到80℃,恒温搅拌60min;降温至45℃,继续搅拌60min,冷却至室温;加入去离子水,得到水基润滑剂,倒出分装、待用。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5)中,将步骤(1)、(2)、(3)、(4)所得混合物加入搅拌容器中,搅拌60min,静置60min后,即得到纳米石墨水基润滑剂。”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公开的润滑剂与对比文件1(CN102311856A,公开日为2012年1月11日)公开的润滑剂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还包括防腐剂、极压剂、抗氧剂、消泡剂、吸附剂和去离子水,分散剂、清洁剂以及减摩剂组成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各组分用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冷轧和冷挤压是相似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所述润滑剂也用于冷挤压加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CN1228803A,公开日为1999年9月15日)给出了在金属加工组合物中使用硼酸、成单膜润滑剂和/或边界润滑剂、腐蚀抑制剂、氧化抑制剂、洗涤剂和分散剂、粘度指数改进剂、乳剂改性剂、抗磨损剂和减摩剂和抑泡剂的技术启示;各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实验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加入技术特征“所述低碳钢为45钢、20钢或20Gr钢”,并对其余从属权利要求做了适应性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由以下质量百分比的组分组成:

所述低碳钢为45钢、20钢或20Cr钢;
所述润滑剂的制备方法,步骤包括:
(1)将吸附剂、油性剂加入搅拌容器中加热升温到80~100℃,恒温搅拌45~60min,待降温后至45℃以下,继续搅拌60~90min,待冷却至室温后加入去离子水,得到水基润滑剂待用;
(2)在搅拌容器中加入抗氧剂、极压剂,搅拌30~60min后待用;
(3)在搅拌容器中加入防腐剂、减摩剂、清洁剂,加热升温到50~75℃,恒温搅拌30~60min后待用;
(4)在搅拌容器中加入分散剂、消泡剂、活性剂,搅拌30~60min后待用;
(5)将步骤(1)、(2)、(3)、(4)所得混合物加入搅拌容器中,搅拌60~120min,静置60~120min,即得到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其特征在于:在步骤(1)中,将吸附剂、油性剂加入搅拌容器中,加热升温到80℃,恒温搅拌60min;降温至45℃,继续搅拌60min,冷却至室温;加入去离子水,得到水基润滑剂,倒出分装、待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其特征在于:在步骤(5)中,将步骤(1)、(2)、(3)、(4)所得混合物加入搅拌容器中,搅拌60min,静置60min后,即得到纳米石墨水基润滑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本申请所述润滑剂用于冷挤压,而对比文件1所述润滑剂用于冷轧,两种加工方式的变性抗力和变形方式都不同,因此对润滑剂的要求也不同;(2)本申请中硼酸和纳米石墨配合,可以有效解决纳米石墨在水基润滑剂中难以充分发挥润滑的问题,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硼酸和石墨的协同作用;(3)对比文件2中所述流体并不适用于冷挤压加工;(4)本申请所述润滑剂取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由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复审费,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14日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2018年5月24日复审请求人递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0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同样具有降低磨损、提高工件表面质量、环保等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述润滑剂用于低碳钢件的冷挤压加工;(2)对比文件2的金属加工组合物并不限于成形,成形方法包括冲压等,且公开了所述组合物中可以包括硼酸和石墨等,且本申请未记载硼酸和石墨之间有相互作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是在以下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即2018年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5年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以及申请日2015年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用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润滑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保型纳米水溶性非油金属冷轧润滑剂,由下述物质按质量百分比构成:二聚酸15%、磷酸氢二铵40%、油酸烷醇酰胺20%、吐温80 8%、月桂醇15%、经表面修饰的纳米级四氧化三铁2%(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润滑剂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润滑剂相比,区别至少在于:(1)润滑剂用于汽车用低碳钢件的冷挤压成形;(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润滑剂中含有磷酸伯仲醇锌盐、氨基甲酸酯、纳米石墨、正辛硫基亚甲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聚醚改性硅油、乙酸乙酯、环烷酸镁、硬脂酸锌钠、硼酸、去离子水;(3)各组分的含量不同;(4)所述低碳钢件是45钢、20钢或20Cr钢;(5)具体的制备步骤不同;(6)对比文件1中还包括吐温80和纳米四氧化三铁。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20钢、20Cr钢等冷挤压成形加工中出现的热粘现象,克服成形过程中出现的拉毛、裂纹等技术问题,提高冷加压成形塑性与表面质量。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关于上述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所述冷轧加工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加工属于相似的金属冷加工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所述润滑剂用于低碳钢件冷挤压成形;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石墨和硼酸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同时公开了磷酸伯仲醇锌盐、氨基甲酸酯、正辛硫基亚甲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聚醚改性硅油、乙酸乙酯、环烷酸镁、硬脂酸锌钠的上位概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润滑剂组合物并将其用于低碳钢的冷挤压加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可溶性的金属加工流体(参见权利要求1、147,说明书第14页第29行至第15页第2行,说明书第15页第3-11行,说明书第17页第9-10、26-28行),其含有一种或多种选自如下的水溶性组分,组分A和组分B,其中组分A可以是含有一个或多个选自羧酸盐、硫酸盐、磺酸盐、磷酸盐和膦酸盐的部分的有机酸它们呈游离酸或其盐,组分B可以是硼酸;所述加工流体中还可以包括成单膜润滑剂和/或边界润滑剂、腐蚀抑制剂、氧化抑制剂、洗涤剂和分散剂、粘度指数改进剂、乳剂改性剂、抗磨损剂和减摩剂和抑泡剂;所述边界润滑添加剂可以是石墨;所述“金属加工”可以是冲制、爆炸管成形、初轧、辊轧成形、棒材锻造、管材辊轧、弯曲、冲压和拉伸。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所述润滑剂用于低碳钢件的冷挤压成形,而对比文件1中所述润滑剂用于冷轧成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冷挤压是在常温下降金属毛坯放入模具中,在压力的作用下使得金属塑性流动变形,待加工金属需要沿着模具腔沿三维方向流动成型,由于冷挤压成形过程需要金属大体积的转移,因此加工过程中的变形抗力很大,如果润滑剂附着力和延展性达不到要求,很可能在挤压变形过程中被挤掉,从而无法起到润滑作用,造成待加工金属和模具之间发生热粘,形成表面缺陷;而冷轧是以热轧钢带为原料,将表面氧化层经酸洗去除后,将热轧钢带经轧制,使得其厚度减少,成品为轧硬卷,冷轧加工的金属变形主要在长度方向。因此冷轧和冷挤压加工的加工过程存在巨大差异,冷轧加工过程中的变形抗力明显小于冷挤压加工,冷挤压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润滑剂要求明显要高于冷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润滑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经过调整用于低碳钢件的冷挤压成形。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金属加工流体主要用于金属的切削、研磨和成形,所述成型包括冲制、爆炸管成形、初轧、辊轧成形、棒材锻造,管材辊轧、弯曲、冲压和拉伸,但并不包括冷挤压成形,且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提到解决冷挤压加工过程中遇到的热粘、拉毛、裂纹问题。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加工流体主要包括选自多个组分的添加剂A和选自多个组分的添加剂B,可选择的,所述加工流体还可以包括单膜润滑剂和/或边界润滑剂、腐蚀抑制剂、氧化抑制剂、洗涤剂和分散剂、粘度指数改进剂、乳剂改性剂、抗磨损剂和减摩剂和抑泡剂。可见,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明确公开磷酸伯仲醇锌盐、氨基甲酸酯、正辛硫基亚甲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聚醚改性硅油、乙酸乙酯、环烷酸镁、硬脂酸锌钠。即使是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的硼酸和石墨,也是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众多可选添加剂中进行选择得到,然而由于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众多公开的化合物中选择硼酸和石墨。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中所述加工流体中的添加剂A中的组分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添加,且对比文件2中所述加工流体中可选择添加的其他添加剂也仅仅给出了上位概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流体组合物中省略组分A,并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众多上位添加剂类别中进行选择并进一步细化所述添加剂到具体的化合物以得到权利要求1公开的磷酸伯仲醇锌盐、氨基甲酸酯、正辛硫基亚甲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聚醚改性硅油、乙酸乙酯、环烷酸镁、硬脂酸锌钠。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内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综上可知,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相应地,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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