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空调设备及新风引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调设备及新风引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37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663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6461.7
申请日:2015-12-2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霍芳
合议组组长:李玉红
参审员:杨祥钧
国际分类号:F24F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表述不同,但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6461.7,名称为“一种空调设备及新风引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权利要求1-6、8-9以及权利要求11-13的部分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980480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7、10以及权利要求11-13的其他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设备,其中,所述空调设备包括空调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外机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具有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且所述壳体上设置有用于连通第一腔体的新风进口和新风出口;
新风处理装置,所述新风处理装置设置在所述第一腔体内;
压缩换热装置,所述压缩换热装置设置在所述第二腔体内;所述压缩换热装置为空调外机本体;
其中,所述新风处理装置用于对由所述新风进口进入所述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新风由所述新风出口输送至室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风处理装置包括第一换热器,用于对由所述新风进口进入所述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换热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换热装置包括压缩机、第二换热器及四通阀;其中,
所述压缩机具有用于将低压制冷剂引入压缩机内的进口、用于输出高压制冷剂的出口;
所述第一换热器的一端设有第一接口,另一端设有第二接口;所述第二换热器的一端设有第一接口,另一端设有第二接口;
所述第一换热器的第一接口、第二换热器的第一接口通过管路连通;
所述第一换热器的第二接口、第二换热器的第二接口通过四通阀与所述压缩机的进口、出口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设备,其特征在于,
当对进入所述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制热处理时,通过控制四通阀,使所述压缩机的出口、第一换热器、第二换热器、压缩机的进口依次连通,形成新风制热回路;
当对进入所述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制冷处理时,通过控制四通阀,使所述压缩机的出口、第二换热器、第一换热器、压缩机进口依次连通, 形成新风制冷回路。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换热器的第一接口和第二换热器的第一接口之间的管路上设置有节流阀。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风处理装置包括过滤网,所述过滤网设置在所述第一腔体中的新风进口处,以对由所述新风进口进入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过滤处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调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网包括活性炭过滤网、HEPA过滤网中的一种或两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换热装置还包括散热风机;
所述壳体上设置有用于连通第二腔体的出风口,且所述散热风机设置在第二腔体中靠近所述出风口的位置处,用于对压缩换热装置进行散热处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空调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腔体安置在第二腔体的上方,且与第二腔体连通的所述出风口位于所述壳体的侧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空调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风处理装置还包括风机,所述风机设置在第一腔体内的出风口处,用于将所述第一腔体内的新风引入室内;所述风机为蜗壳风机。
11. 一种新风引入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空调设备将室外新风引入室内;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采用所述空调外机的新风处理装置对室外新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新风输送至室内。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新风引入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新风处理装置包括第一换热器时,所述新风处理装置对室外新风进行处理的步骤,具体为:
采用第一换热器对进入所述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换热处理。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新风引入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压缩换热装置包括压缩机、第二换热器及四通阀时,采用第一换热器对进入所 述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换热处理的步骤,具体为:
当对进入所述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制热处理时,通过控制四通阀,使压缩机出口输出的高压制冷剂通过管道流经所述第一换热器进行冷凝放热,以对所述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制热。
当对进入所述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制冷处理时,通过控制四通阀,使所述压缩机输出的高压制冷剂先流经所述第二换热器进行冷凝放热后,再流经所述第一换热器进行蒸发吸热,以对所述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制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但未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新风换气一体机,包括作为空调内机的蒸发器换热装置和作为空调外机的冷凝器换热装置,且空调内机和空调外机均放置在室外,对比文件1在引入新风时,使新风通过蒸发器换热装置(即,空调内机)的内部进行换热后,由空调内机送入室内。本申请是在空调设备具有独立的空调外机本体和空调内机的基础上,在空调外机本体上另外设置一新风处理装置,新风的换热装置与室内机的换热器是两套独立的装置,两个通道互不干扰,相互独立。对比文件1中的一体机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空调外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空调外机包括壳体,且壳体具有设置新风处理装置的第一腔体和设置空调外机本体的第二腔体;新风处理装置用于对由壳体上的新风进口进入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新风由壳体上的新风出口输送至室内”,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2、上述区别特征能够达到提高空调设备集成度和结构紧凑性的技术效果,且由于新风处理装置设置在室外,还能避免新风处理噪音对室内产生噪音影响;以及由于无需单独在室内安装新风处理机,室内外侧也无需使用冷媒管连接,使得本申请的空调设备安装方便。上述区别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8-9以及权利要求11-13的部分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7、10以及权利要求11-13的其他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由本申请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可知,空调设备包括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包括壳体,壳体内设有新风处理装置和压缩换热装置。可见,本申请的空调外机壳体内设有新风处理装置,其已经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只包含压缩机、冷凝器、散热装置的“空调外机”,而是集成有新风处理装置和压缩换热装置的空调外机(或室外一体机)(参见说明书第[0040]和[0055]段)。也就是说本申请的空调外机也就是一种室外一体机,这与对比文件1中放置在室外的“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的发明构思一致。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包括壳体;结合附图3-5可知,该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的制冷制热模块和换气模块分为两个腔体,因而复审请求人认为的上述区别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根据说明书实施例3及附图3的记载,用于新风换热的第一换热器22连接至压缩换热装置的压缩机回路中,通过四通阀的切换实现对新风的加热或冷却。而在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还设有另外的室内换热器连接至压缩机回路中,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本申请新风的换热装置与室内机的换热器是两套独立的装置,两个通道互不干扰,相互独立”这一技术方案,只能理解为所述第一换热器22就是冷媒循环回路中的蒸发器,该蒸发器与对比文件1中的翅片式蒸发器17设置位置相同,即均设置于第一腔体内,所起的作用也完全相同。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实质上都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技术领域、技术方案都相同,均解决了调节送入室内新风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但未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陈述了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但未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表述不同,但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用于解决该技术方案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节能净化型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5]段,附图1-5):包括制冷制热模块和换气模块,制冷制热模块包括压缩机15、翅片式冷凝器16、翅片式蒸发器17等;换气模块包括送风机14、排风机3、板式初效过滤器9、板式亚高效过滤器10、新风口法兰11、排风口法兰12、回风口法兰13、送风口法兰14等。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包括壳体;结合附图5可知,该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以新风入口和排风出口之间的水平线为界限分为两个腔体,其中位于上方的腔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腔体,位于下方的腔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腔体;在第一腔体上设置有连通第一腔体的新风口和送风口(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新风出口);结合附图1、3可知,在第一腔体内设置有过滤器和蒸发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新风处理装置),在第二腔体内设置有压缩机和冷凝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压缩换热装置,该第二腔体则对应于本申请的空调外机本体)。当将新风引入室内时,新风气流从新风口法兰11进入,经过过滤器过滤后,再经过蒸发器17换热,最后通过送风口法兰14送入室内。上述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适合室外放置(即该空调一体机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空调外机),接上风管即可使用。由此可知,虽然描述方式略有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二者都属于空气调节领域,均解决了调节送入室内新风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从属权利要求2-6、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6均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新风处理装置包含有翅片式蒸发器1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换热器),可以对进入第一腔体的新风进行换热处理;第二腔体中的压缩换热装置包括压缩机15、翅片式冷凝器1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换热器)及四通换向阀18,压缩机15具有用于将低压制冷剂引入压缩机15内的进口、用于输出高压制冷剂的出口,翅片式蒸发器17的一端设有第一接口,另一端设有第二接口,翅片式冷凝器16一端设有第一接口,另一端设有第二接口,翅片式蒸发器17的第一接口与翅片式冷凝器16的第一接口通过管路连接,翅片式蒸发器17的第二接口和翅片式冷凝器16的第二接口通过四通换向阀18与压缩机15的进口、出口连接;当对进入第一腔体的新风进行制热处理时,通过控制四通换向阀18,使压缩机15的出口、翅片式蒸发器17、翅片式冷凝器16、压缩机15的进口依次连通,形成新风制热回路;当对进入第一腔体的新风进行制冷处理时,通过控制四通换向阀18,使压缩机15的出口、翅片式冷凝器16、翅片式蒸发器17、压缩机15的进口依次连通,形成新风制冷回路;根据说明书附图1可知,在翅片式蒸发器17和翅片式冷凝器16之间的管路上设置有热力膨胀阀2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节流阀);在第一腔体的新风口法兰11内设置有板式初效过滤器9和板式亚高效过滤器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过滤网),可以对从新风口进入的新风气流进行过滤处理。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6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的壳体上设置有连通第二腔体的排风口(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出风口),且在该排风口处设置有排风机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上述排风机3可以对第二腔体的压缩换热装置进行散热处理,即该排风机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散热风机;根据附图5可知,第一腔体设置在第二腔体的上方,且排风口设置在壳体的侧部。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9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新颖性。
3、从属权利要求7和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过滤网的类型,由于活性炭过滤网和HEPA过滤网均属于空气调节领域常用的过滤装置,因而选择采用活性炭过滤网和HEPA过滤网中的一种或两种作为新风入口处的过滤网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择一引用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第一腔体的送风口处设置有送风机2,用于将第一腔体内的新风引入室内。由于蜗壳风机属于本领域常用的风机类型,因此采用蜗壳风机作为送风机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新风引入方法,其采用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设备将室外新风引入室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节能净化型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并公开了一种新风的引入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5]段,附图1-5):当将新风引入室内时,新风气流从新风口法兰11进入,然后经过过滤器和蒸发器过滤换热后通过送风口法兰14送入室内,即新风处理装置对由新风入口进入第一腔体的新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新风送入室内。
结合前述对权利要求1-10的审查意见可知,当该新风引入方法采用如权利要求1-6、8-9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设备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全部技术方案,且二者均属于空气调节领域,均解决了调节送入室内新风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当该新风引入方法采用如权利要求7或10所述的空调设备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新风处理装置包含有翅片式蒸发器1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换热器),可以对进入第一腔体的新风进行换热处理;第二腔体中的压缩换热装置包括压缩机15、翅片式冷凝器1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换热器)及四通换向阀18;当对进入第一腔体的新风进行制热处理时,通过控制四通换向阀18,使压缩机15的出口输出的高压制冷剂通过管道流经翅片式蒸发器17进行冷凝放热,以对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制热;当对进入第一腔体的新风进行制冷处理时,通过控制四通换向阀18,使压缩机15的出口输出的高压制冷剂先流经翅片式冷凝器16进行冷凝放热后,再流经翅片式蒸发器17进行蒸发吸热,以对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制冷。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2-1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空调外机包括壳体,且壳体具有设置新风处理装置的第一腔体和设置空调外机本体的第二腔体;新风处理装置用于对由壳体上的新风进口进入第一腔体内的新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新风由壳体上的新风出口输送至室内。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室内外一体机,在内机上设有新风处理装置。本申请仅对空调外机进行改进,是在传统的空调外机上设置新风处理装置,独立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新风处理装置包含“第一换热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得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构造一种“室内外一体机”。
本申请背景技术提到现有的一拖一空调设备及多联空调设备的引入新风方案、及引入新风方案带来的技术问题。具体地:对于一拖一空调设备、多联空调设备均是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空调外机和传统意义上的空调内机,这些空调设备的新风处理装置均安装在空调内机上。本申请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这些技术问题,本申请首次提出将新风处理装置集成在传统意义上的空调外机上,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非是构造室内外一体机,且“换热器”属于优选方案,权利要求1中的“空调外机”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空调外机”,本申请的空调设备还包含“传统意义上的空调内机”。本申请首次提出将新风处理装置集成在空调外机上,而非空调内机上,这样能提高空调设备的集成度、结构紧凑性;并且,由于新风处理装置设置在室外,还能避免新风处理噪音对室内产生噪音影响;以及由于无需单独在室内安装新风处理机,室内外侧也无需使用冷媒管连接,使得本申请的空调设备安装方便;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创性。
针对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包括壳体;结合附图3-5可知,该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以新风入口和排风出口之间的水平线为界限分为两个腔体,其中位于上方的腔体中设有换气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腔体;位于下方的腔体中设有制冷制热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腔体,新风气流从新风口法兰11进入,经过过滤器过滤后,再经过蒸发器17换热,最后通过送风口法兰14送入室内。可见复审请求人认为的上述区别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其次,对于背景技术提到现有的一拖一空调设备及多联空调设备的引入新风方案、及引入新风方案带来的技术问题,只能说明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其发明的实际内容应当以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为准。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可知,空调设备包括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包括壳体,壳体内设有新风处理装置和压缩换热装置。可见,本申请的空调外机壳体内设有新风处理装置,其已经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只包含压缩机、冷凝器、散热装置的“空调外机”,而是集成有新风处理装置和压缩换热装置的空调外机(或室外一体机),这在说明书中也有明确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40]和[0055]段)。也就是说本申请的空调外机也就是一种室外一体机,这与对比文件1中放置在室外的“新风换气空调一体机”的发明构思一致。尽管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的空调设备还包含“传统意义上的空调内机”,但这一点在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均未有明确记载。
再次,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设备适合室外放置,适用于住宅别墅,小型会所、会议室、写字楼公寓等,适用广泛,维护方便,占用空间小,安装灵活,节能环保,接上风管即可使用”。可见对比文件1的空调设备也是放置于室外的一体机,其同样具备集成度高、结构紧凑等特定,并且同样能够避免新风处理噪音对室内产生噪音影响,即对比文件1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与本申请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技术领域、技术方案都相同,均解决了调节送入室内新风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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