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可变形头部的冲洗式消融导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可变形头部的冲洗式消融导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08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55370
优先权日:2012-10-26,2013-09-12
申请(专利)号:201310512224.6
申请日:2013-10-25
复审请求人:韦伯斯特生物官能(以色列)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文昊
合议组组长:田蕴青
参审员:庞庆范
国际分类号:A61B18/12,A61B18/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12224.6,名称为“具有可变形头部的冲洗式消融导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韦伯斯特生物官能(以色列)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6日和2013年09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五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5846238 A,公开日期为1998年12月08日;
对比文件2:US 5595183 A,公开日期为1997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3:US 2007/0106290 A1,公开日期为2007年05月10日;
对比文件4:US 5471982 A,公开日期为1995年12月05日;
对比文件5:CN 1867299 A,公开日期为2006年11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C;以及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疗探针,包括:
柔性插入管,所述柔性插入管具有用于插入患者体腔内的可变形远端,所述可变形远端包括被配置成与所述体腔中的组织接触的柔性和多孔布料样材料;
用于使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的装置;
通道,所述通道容纳在所述插入管内并且被配置成通过所述可变形远端的孔来传送冲洗所述组织的流体;和
电导体,所述电导体穿过所述柔性插入管并且端接在所述可变形远端中,并且被配置成经由所述可变形远端来将射频(RF)能量传送到所述组织;
其中用于使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的所述装置包括接线框和控制线,所述接线框从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突起并且由所述可变形远端覆盖,所述控制线穿过所述柔性插入管,联接到所述接线框并且被配置成调整所述接线框的大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探针,其中所述柔性和多孔布料样材料包括导电材料,并且其中所述电导体联接到所述柔性和多孔布料样材料以便将所述RF能量传送到所述可变形远端,并且其中将所述RF能量传送到所述组织包括所述可变形远端将所述RF能量传送到所述组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医疗探针,其中所述导电材料包括由镍钛诺股线织造的织物。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医疗探针,其中所述导电材料被配置成转移电流,所述探针还包括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响应相对所述电流的阻抗来确定所述远端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探针,其中所述流体包括盐水溶液。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医疗探针,其中所述电导体被配置成将所述RF能量传送到所述盐水溶液,并且其中将所述RF能量传送到所述组织包括所述盐水溶液将所述RF能量传送到所述组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探针,其中所述探针包括心内导管,并且其中所述体腔包括心脏的腔室。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探针,其中所述可变形远端被配置成适形于所述体腔的组织。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探针,其中所述插入管具有第一直径,并且其中在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时,所述可变形远端具有大于所述第一直径的第二直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探针,其中所述可变形远端和所述组织之间的接触面积在紧靠所述组织按压所述可变形远端时增加。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探针,其中用于使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的所述装置包括所述流体,所述流体被传送以便产生足以使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的机械力。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探针,其中所述电导体端接在所述接线框中,并且其中所述接线框被配置成将所述RF能量从所述电导体传送到所述可变形远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可变性远端材料为布样料材料;2)电导体,穿过柔性插入管,并且端接在可变形远端中;通道通过可变形远端的孔来传送冲洗组织的流体;3)用于使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的所述装置包括接线框和控制线,所述接线框从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突起并且由所述可变形远端覆盖,所述控制线穿过所述柔性插入管,联接到所述接线框并且被配置成调整接线框的大小。其中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区别特征2)和3),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以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韦伯斯特生物官能(以色列)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区别技术特征“用于使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的所述装置包括接线框和控制线,所述接线框从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突起并且由所述可变形远端覆盖,所述控制线穿过所述柔性插入管,联接到所述接线框并且被配置成调整接线框的大小”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使可变形远端能够适形于组织,以适当地控制和增加接触区域且从而减小施加在组织上的接触力,在对比文件1中,内部支承结构44仅是意图提供内部支承以将可膨胀-收缩本体22保持在其膨胀形态。换言之,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相同;(2)包括接线框和被配置成调整接线框大小的控制线的膨胀装置意图用于使可变形远端能够适形于组织以适当地控制和增加接触区域且从而减小施加在组织上的接触力,对比文件1的内部支承结构44在对比文件1中并不能起到在本发明中那样的作用,柔性板条元件46和弹性筛网结构50二者都至少未能确保导管头部和组织之间的接触压力在整个接触区域上为大致恒定的,无法等同于本发明的“框”。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3和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插入管是柔性的;2)可变形远端材料为多孔布料样材料;3)用于使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的所述装置包括接线框和控制线,所述接线框从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突起并且由所述可变形远端覆盖,所述控制线穿过所述柔性插入管,联接到所述接线框并且被配置成调整接线框的大小。其中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其他实施例的内容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区别特征3)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可以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文献。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控制线构造成通过朝向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推压所述控制线来扩张所述接线框以及通过背向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牵拉所述控制线来所述收缩接线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医疗探针,包括:
柔性插入管,所述柔性插入管具有用于插入患者体腔内的可变形远端,所述可变形远端包括被配置成与所述体腔中的组织接触的柔性和多孔布料样材料;
用于使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的装置;
通道,所述通道容纳在所述插入管内并且被配置成通过所述可变形远端的孔来传送冲洗所述组织的流体;和
电导体,所述电导体穿过所述柔性插入管并且端接在所述可变形远端中,并且被配置成经由所述可变形远端来将射频(RF)能量传送到所述组织;
其中用于使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的所述装置包括接线框和控制线,所述接线框从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突起并且由所述可变形远端覆盖,所述控制线穿过所述柔性插入管,联接到所述接线框并且被配置成调整所述接线框的大小;以及
其中,所述控制线构造成通过朝向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推压所述控制线来扩张所述接线框以及通过背向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牵拉所述控制线来所述收缩接线框。”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并未揭示或披露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用于使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的所述装置包括接线框和控制线,所述接线框从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突起并且由所述可变形远端覆盖,所述控制线穿过所述柔性插入管,联接到所述接线框并且被配置成调整所述接线框的大小”。自然地,对比文件3更未揭示或披露本申请当前并入的特征“所述控制线构造成通过朝向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推压所述控制线来扩张所述接线框以及通过背向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牵拉所述控制线来所述收缩接线框”。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并未弥补对比文件3的上述不足,对比文件1揭示的是通过移动外鞘48来调整可折叠内部结构44的大小,使可膨胀-收缩本体22在膨胀状态和萎缩状态间转换,对比文件4和5揭示的是拉线向近侧推进来使可扩张结构26扩张。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明显不同并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C;以及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为基础作出的。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疗探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闭合软圆孔未闭通道的设备20(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3]、[0038],附图3-5C),其包括递送导管部分28和射频电极部分32。射频电极部分包括柔性件38和位于柔性件远端的射频或电极囊42。在一个实施例中,柔性件38是导电的,射频囊42具有柔性的、带紧贴表面46的球根形状。在一个实施例中,射频囊42由导电材料制成,例如,射频囊42可以由无纺布制成,诸如嵌入了导电材料的棉布(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在又一实施例中,射频囊42在它的紧贴表面46上可以包括多个孔(未示出),盐水或其他导电介质用来膨胀射频囊42,随着射频囊42膨胀,导电介质从射频囊42的紧贴表面46的孔中渗出,从而在紧贴表面46和心脏组织24之间形成导电介质界面(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在一个实施例中,柔性件38是限定了内腔的导管,柔性件38可移动地布置在导管28的内腔中。导管38可以由导电聚合物制成。备选地,导管38的内腔的壁可以涂上导电物质。备选地,它可以嵌入金属电导体。在每个实例中,柔性件38的导电部分都与紧贴表面46接触(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一旦导电紧贴表面46放置在心脏表面24上,施加射频电压并且电流经过柔性件38、导电紧贴表面46,再经过心脏表面24到地。备选地,射频囊在它的紧贴表面46上可以包括多个孔(未示出),盐水或其他导电介质用来膨胀射频囊42,随着射频囊42膨胀,导电介质从射频囊42的紧贴表面46的孔中渗出,从而在紧贴表面46和心脏组织24之间形成导电介质界面。在该实施例中,导电介质充当射频能量到心脏组织的电导体(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
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可知:对比文件3的设备20是伸入到心脏内部用于闭合软圆孔未闭通道的,因而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医疗探针,设备20的递送导管部分28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插入管;对比文件3中,递送导管部分28内设柔性件38,柔性件38是限定了内腔的导管,可以递送盐水,柔性件38远端设置射频囊42,射频囊42注入盐水后可膨胀,射频囊42的紧贴表面46包括多个孔,随着射频囊膨胀,盐水经孔渗出,因此射频囊42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插入管的用于插入患者体腔内的可变形远端,其与心脏中的组织接触,导管形式的柔性件38的内腔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容纳在插入管内的通道,盐水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流体,在对比文件3中盐水作为导电介质使用,但它同样可以用于冲洗组织,在本申请中冲洗组织的流体同样是盐水;柔性件38内嵌入的金属电导体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电导体,由于柔性件38的导电部分要与射频囊的紧贴表面46接触,且施加射频电压时电流流经柔性件38、紧贴表面到心脏表面24,因此电导体穿过插入管并且被配置成经由可变形远端来将射频能量传送到组织。另外,对比文件3中射频囊42注入盐水可膨胀,因而必然具备使可变形远端膨胀的装置。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插入管是柔性的;2)可变形远端材料为多孔布料样材料;3)用于使所述可变形远端膨胀的所述装置包括接线框和控制线,所述接线框从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突起并且由所述可变形远端覆盖,所述控制线穿过所述柔性插入管,联接到所述接线框并且被配置成调整接线框的大小,其中所述控制线构造成通过朝向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推压所述控制线来扩张所述接线框以及通过背向所述柔性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牵拉所述控制线来所述收缩接线框。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柔性的可变形远端提供机械稳定性以及控制可变形远端的膨胀以在可变形远端和组织之间提供合适的接触面积。
对于区别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中并未明示递送导管部分28是柔性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这类递送导管通常是柔性的以适应人体腔道,方便在人体腔道内通行。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3的一个实施例中公开了射频囊42可以由无纺布制成,诸如嵌入了导电材料的棉布(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在又一实施例中还公开了射频囊42的紧贴表面46上具有多个孔(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由此将可变形远端的材料设置为多孔布料样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于消融心肌组织的系统10(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50行至第7栏第6行,第8栏第34-47行,第9栏第65行至第10栏56行,图1、4-7),其包括柔性导管12,导管12的远端16带有用于递送消融能量的电极结构20。电极结构20包括可膨胀-萎缩的壁形成的本体22,形成本体22的壁的一部分或全部带有形成电极表面的导电材料,导电材料包括覆盖可膨胀-收缩本体22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导电壳24。作为其内部常开的载体结构或者其内部常闭的支撑结构打开或者向其内部引入流体压力或者这些内部力的组合作用的结果,本体足够柔软以承担膨胀的几何形状。在图4-7所示的实施例中,可折叠内部结构44支撑可膨胀-收缩本体22在膨胀的几何形状上。在图4-5所示的实施例中,可膨胀-收缩本体22通过由柔性条板元件46组合成的开放内部结构44被保持在它的膨胀的几何形状上,并且通过沿着导管12向前移动外鞘48施加外部压力压缩可膨胀-收缩本体22连同内部的条板元件46。在图6-7所示的实施例中,可膨胀-收缩本体22由弹性网状结构50形成的闭合三维结构44支撑,并且通过沿着导管12向前移动外鞘可以压缩网状结构50以及可膨胀-收缩本体22。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可膨胀-收缩本体22(即可变形远端)内部设置可折叠结构44使本体22膨胀并支撑其膨胀的几何形状,可折叠内部结构44为接线框的形式,具体为柔性条板元件46组合成的开放内部结构44或网状结构50形成的闭合三维结构44,能够为可膨胀-收缩本体提供稳定的机械支撑。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移动外鞘48来调整可折叠内部结构44的大小,使可膨胀-收缩本体22在膨胀状态和萎缩状态间转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面对为柔性的可变形远端提供机械稳定性以及控制可变形远端的膨胀以在可变形远端和组织之间提供合适的接触面积的技术问题时,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采用如可折叠内部结构44的接线框从对比文件3的递送导管部分28的远侧末端突起并由射频囊42覆盖,为射频囊42提供机械稳定性。尽管对比文件1中是采用外鞘的移动来调整接线框的大小,但采用延伸穿过插入管并联接到接线框上的控制线来调整接线框的大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对比文件4公开了篮框架70包括控制线78,控制线78响应于第三控制机构34纵向移动,使脊条76弯曲从而改变篮框架70的形状大小(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7-9段、第7栏第6-8段及附图5-7、12);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具有径向可扩张结构的细长柔性导管体,其可扩张结构26从限制套管中释放时,可以弹性扩张,可选地使用牵引线通过向远端牵拉末端,可扩张结构可以扩张(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4段及附图3),上述佐证文献均公开了在柔性管的远端具有可膨胀的接线框/篮结构,可以通过与其联接的穿过柔性管的控制线控制其膨胀大小),至于控制线控制接线框扩张和收缩的方式,如控制线构造成通过朝向插入管的远侧末端推压控制线来扩张接线框以及通过背向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牵拉控制线来收缩接线框,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请求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作为佐证的对比文件4和5公开了在插入管的远端具有可膨胀的接线框/篮结构,可以通过与其联接的穿过插入管的控制线控制其膨胀大小,对比文件4和5中控制线控制接线框扩张和收缩的方式是通过背向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牵拉控制线来扩张接线框,并通过朝向插入管的远侧末端推压控制线来收缩接线框,这与本申请中控制线控制接线框扩张和收缩时控制线的运动方向正好相反。然而尽管控制接线框扩张和收缩时控制线的运动方向相反,但都仅仅只是起到控制接线框扩张和收缩的作用,这种不同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将控制线构造成通过朝向插入管的远侧末端推压控制线来扩张接线框以及通过背向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牵拉控制线来收缩接线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以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为例,如果控制线不是连接到接线框的远端,而是设置为连接到接线框的近端,实现接线框的近端而非接线框的远端移动,那么在控制线朝向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的推动作用下,接线框的近端向远端靠拢,带动接线框扩张;在控制线背向插入管的远侧末端的牵拉作用下,接线框的近端远离远端,带动接线框收缩。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射频囊42可以由无纺布制成,诸如嵌入了导电材料的棉布,柔性件38的导电部分要与射频囊42的紧贴表面46接触,且施加射频电压时电流流经柔性件38、紧贴表面到心脏表面24。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公开了射频囊42可以由无纺布制成,诸如嵌入了导电材料的棉布。而具体地将导电材料选择为由镍钛诺股线织造的织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公开了射频囊42可以由导电材料制成,射频囊42可通过膨胀介质如盐水进行膨胀,盐水可作为导电体去传递射频能量到传导膨胀外表面,射频能量施加,电流可通过传导膨胀介质流向传导表面46,到达心电组织表面24(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8]段),可见,导电材料可用于转移电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一种治疗心脏组织的多电极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3段):处理控制器32包括处理模块50,处理模块50通过电极24进行检测,处理模块50能够通过测量组织阻抗确定想要的角度;可见通过设置一处理器用于响应相对所述电流的阻抗来确定远端的位置和角度;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给出了将上述手段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11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可以用盐水来膨胀射频囊42。可见从属权利要求5、11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和11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3公开了导管38可以由导电聚合物制成。备选地,导管38的内腔的壁可以涂上导电物质。备选地,它可以嵌入金属电导体。还公开了用盐水来膨胀射频囊42,随着射频囊42膨胀,盐水从射频囊42的紧贴表面46的孔中渗出,从而在紧贴表面46和心脏组织24之间形成导电介质界面。盐水充当射频能量到心脏组织的电导体。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导管38的电导体配置成将射频能量传送到盐水,进而传送到组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设备20用于闭合软圆孔未闭通道,并且结合附图3-5C可知,设备20包括心内导管,所针对的体腔是心脏的腔室;射频囊42的紧贴表面46适形于心脏组织的表面24;而且射频囊42膨胀时,其具有一第二直径,该第二直径大于导管部分28所具有的第一直径。可见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特征也都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从属权利要求1。由于射频囊42是柔性的球根形状,内部填充了盐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在紧靠组织按压射频囊时射频囊和组织之间的接触面积会增加。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从属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5栏第1段):壁内部可包括支撑结构44和信号线186,支撑结构能够为内部的弹性网状电传导结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提供机械支撑和稳定性,以及保证将射频能量从电导体传送到可变形远端;在此基础下,为了更好地将射频能量从电导体传送到可变形远端,将对比文件3中的可变形远端膨胀的装置设计成包括接线框并将电导体端接在接线框中以将能量从电导体传送到可变形远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和易于实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2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