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的一种设施栽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南方的一种设施栽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06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638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0942.3
申请日:2015-07-10
复审请求人:杨正祥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丽艳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谭远
国际分类号:A01G17/00(2006.01);;A01G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0942.3,名称为“南方的一种设施栽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杨正祥,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0段(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附图1(即第1页)。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999725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对比文件2:“果树设施栽培研究进展”,王晨等,江苏农业科学,第4期,第197-200页,公开日为2009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南方的一种设施栽培,涉及于落叶果树和落叶木本花卉的设施栽培生产,其中涉及于促早栽培,北果南移栽培,异地栽培以及南方低产果园的改造,由于现有的落叶果树设施栽培都是依赖于现有的设施(如地膜、塑料大棚、日光温室、避雨棚、遮阳网、防虫网等)和方法来实现果树促早栽培和异地栽培而且促早栽培都是在北方进行生产的,而本发明则用另外的设施和方法,而且是在南方进行生产的,其特征是:(1)首先以人工制造一个低温的环境(如冷库、空调室、地热室)满足果树各季休眠期、开花期、着果期以及幼果期的生长需求然后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转入大田种植模式进行生产,当到了落叶休眠时又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转入人造的低温的环境中去。(2)将在适宜区的树木满足了冬季低温(0度至7.2度的积温)休眠以后通过交通运输车辆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转入南方然后移入人田种植模式完成后期的萌芽,开花,着果,果实膨人,果实成熟,采收以及落叶期的生长需求,然后又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移入人造的低温的环境中去。
2. 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和特征2都能满足落叶果树和落叶木木花卉在南方的生长需求,所以能在南方进行设施栽培。
3. 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人造低温环境由于是人工制造,所以当果树、树木萌芽期,开花期和着果期需要光照时可在设施体的四周开设一些窗户让阳光照入一部分即可以满足。
4. 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人造低温环境由于是人工制造所以可用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工厂化的方式生产经营,进入大田种植模式以后的后期生长可与农户合作的方式,即公司加农户的方式经营生产。
5. 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盆栽容器和带土移植包装材料,可用塑料、橡胶,金属、陶器,混凝土,纤纬,绳带,竹木等来制作。
6. 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低温环境可用现有的制冷设备,空调器等来制作安装。
7. 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和特征2仅用于南方冬季低温(0度至7.2度积温)不足的地区和冬季最低气温在7度以上的广大南方地区。”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人工制造低温环境满足果树的需冷量,对比文件1则是将果树输送至北方满足需冷量;2)满足需冷量后,本申请以盆栽或带土移栽的方式转入大田种植模式进行生产,本申请还涉及南方低产果园改造。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方法满足果实对低温的需求。而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2月07日再次以复审请求书的形式提交了补充意见,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盆栽果树的一种高产栽培”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发明,本申请将大田栽培和果树盆栽的全部优点整合利用,首先做到了便于移动的特征,然后又吸收了大田栽培的高产性,解决了果树冬季休眠期、萌芽期、开花期、座果期的气温需求,在整个构思中都是以盆栽的形式进行的,改变了现有的反季节生产必须依赖于北方的冬天和春天以及早熟品种的情况;2)本申请的高产原理,是在另一个发明中得来的(可参见“盆栽果树的一种高产栽培”说明书),其盆栽果树是改进过后的,而对比文件1的盆栽方式是没有改造的原始状态,不具高产性,是与申请相差甚远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在复审时,将两个发明结合在一起理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目前工业化作物生长中常见的方式是在适宜的人工条件下盆栽育苗(大棚或者冷库),待生长到一定阶段后大田生长(根据作物周期而不同),对比文件1和2中也公开了类似的工艺手段,对比文件1的手段为在果树不同阶段移栽,从而实现种植来自不同气候的作物,对比文件2手段为在苗木阶段采用不同栽培手段(冷库/异地等)具体实现特定生长目的,本申请和对比文件这些手段的使用其目的是一致的,其能够达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只和技术方案本身有关,其和其他技术方案的关联或配合性不在本申请创造性评判范围内。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该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均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14年3月第1版、2014年3月北京第1次印刷)的《果树园艺工(高级)国家题库技能实训指导手册》和证据2: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1983年1月第1版、1983年1月第1次印刷)的《现代果树科学集论 国外果树生产与科学研究》)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 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将果树种植在大小不同的、便于移动的栽培容器中,根据仿生学原理如候鸟每年都会随气候变化南北迁移,可以将果树通过交通运输和其他移动方式,按照人们的要求进行迁移的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0]段);而在规模化的果树种植生产中将经容器育苗后的果树以盆栽或带土移植大田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参见上述证据1和证据2),大田种植必然带来较之盆栽产量升高的结果。2. 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发明专利申请“盆栽果树的一种高产栽培”是独立于本申请之外的另一件申请,其内容并未以任何形式记载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之中,并且,其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关联性和配合性也不属于本申请的审查范围;本次通知书的审查文本基础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并且仅以上述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其高产原理是以满足南方地区果树休眠期的低温积温使果树发芽分化良好,而后达到开花着果良好;而本申请是先满足果树对低温的需求后,再将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果树移入大田以满足根系扩展的需求,最终以大田栽培实现高产,高产性高于对比文件1的几倍或几十倍以上,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行;2.合议组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涉及的领域不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二者之间没有关联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南方的一种设施栽培,其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即,包含技术特征“(1)首先以人工制造一个低温的环境(如冷库、空调室、地热室)满足果树各季休眠期、开花期、着果期以及幼果期的生长需求然后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转入大田种植模式进行生产,当到了落叶休眠时又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转入人造的低温的环境中去”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一;包含技术特征“(2)将在适宜区的树木满足了冬季低温(0度至7.2度的积温)休眠以后通过交通运输车辆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转入南方然后移入大田种植模式完成后期的萌芽,开花,着果,果实膨人(原始申请的打字错误,实为“大”),果实成熟,采收以及落叶期的生长需求,然后又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移入人造的低温的环境中去”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二。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果树的一种设施栽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0]段,说明书摘要以及附图1):所述果树的设施栽培涉及桃、杏、樱桃以及桃花、梅花、贴梗海棠花等落叶果树和落叶木本花卉的设施栽培生产,其中涉及了促早栽培,北果南移栽培,异地栽培等,并表明公知的如桃等落叶果树设施栽培都是依赖于现有的设施,如塑料大棚、日光温室、避雨棚、遮阳网、防虫网等,和公知的生产模式来实现果树促早栽培和异地栽培,可以做到南果北移(即在北方进行生产);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果树设施栽培使促早栽培、延迟栽培以及南果北移和北果南移受到很大局限性的情况,提供了一种活动的果树栽培设施,可以达到果树的促早栽培和延迟栽培最大限度,也能使果树南果北移和北果南移(即在南方进行生产)栽培达到最大区域,同时达到高产质优的目的。
进而公开了其采用的具体技术措施是:根据不同的果树树种制作大小不同的栽培容器3,容器3底部设排水孔排水,再在容器中填入土壤2,最后将果树1种植在容器3中(即盆栽);根据仿生学原理如候鸟每年都会随气候变化南北迁移,那么我们也可以将果树通过交通运输和其他移动方式,按照人们的要求进行迁移,运输到不同的气候区域,如太阳附近或高山附近等;以桃树为例,北方的冬季和高山附近完全可以满足它对冬季休眠0-7.2℃的要求,当北方还是冰天雪地时,南方有的地方还在20℃以上,完全可以满足桃的开花期,结果期和采果期气候要求(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和第[0010]段),也即公开了:根据需要将果树在南北方不同的气候区域间迁移,如北方的低温环境到南方的温暖环境,以满足果树各季休眠期、开花期、着果期以及幼果期等的生长需求;以及具体而言,在将适宜区的树木满足了冬季低温(0度至7.2度的积温)休眠以后通过交通运输车辆以盆栽的方式转入南方完成后期的萌芽,开花,着果,果实膨大,果实成熟,采收以及落叶期的生长需求。
(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的区别在于:人工制造一个低温的环境(如冷库、空调室、地热室)以满足果树部分生长期的需要而后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转入大田种植模式;当到了落叶休眠时又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转入人造的低温的环境中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方案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满足果树对低温要求的方法以实现对南方低产果园的改造。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果树设施栽培研究进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97页第2.1节):果树的促成栽培,是以提早成熟、提前上市为目的的栽培模式,是我国果树设施栽培的主流;果树的促成栽培模式,一般是在果树满足了需冷量之后再采用大棚、温室等设施进行升温,促其早开花、早结果。为了提早使果树满足低温需冷量的要求,也有部分盆栽果树(桃树)可在落叶前提早把它们移植到冷库中,待满足果树对低温的要求后升温,可使果实成熟期更加提前。也即公开了人工制造一个低温的环境,如冷库,来满足果树部分生长期的低温需求。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人工制造一个低温环境满足果树对低温的需求进行促成栽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这对处于温度较高的南方低产果园的果树来说,先通过冷库等人工低温环境的移植栽培满足其低温需冷量必然可起到促早栽培的效果;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人工制造的冷库(参见第197页第2.1节)的基础上,选择与冷库一样可以调节温度的空调室、地热室等人工制造低温环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对于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转入大田种植模式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果树通过交通运输和其他移动方式,按照人们的要求进行迁移”的教导下,将已经过低温培育生长到一定阶段的果树移回适宜其继续生长的果园或移入大田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必然可达到对果园改造的目的;而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将果树移入大田的种植模式本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14年3月第1版、2014年3月北京第1次印刷)的《果树园艺工(高级)国家题库技能实训指导手册》(下称证据1)第48页的“小常识”中就明确指出果树可先容器育苗,培育出比大田常规培育更发达的根系,再出圃带土团栽种,即带土球移植大田;在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1983年1月第1版、1983年1月第1次印刷)的《现代果树科学集论 国外果树生产与科学研究》(下称证据2)第76-77页的“(2)容器育苗”中还记载有:容器有不带容器栽植的类型和带容器栽植的类型,即可以盆栽直接移入大田。此外,在对比文件2的“部分盆栽果树(桃树)可在落叶前提早把它们移植到冷库中”的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果树一个生长周期结束、到了落叶休眠时又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再转入人造的低温的环境中去,为下一轮生长而继续满足其低温休眠的需求。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上述技术方案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的区别在于:适宜区的树木低温休眠后转入南方大田种植模式,完成一个生长周期后又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转入人造的低温的环境中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方案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满足果树对低温要求的方法以实现北果南移的栽培。
对于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适宜区的树木满足冬季低温休眠后转入南方完成后期生长,以及南方具有20℃以上的自然温度的情况下,将移植的树木直接移入南方的大田种植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而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将果树移入大田的种植模式本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上述关于技术方案一的评述及证据1和证据2,不再赘述);对于完成一个生长周期后又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转入人造的低温的环境中去来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人工制造一个低温的环境,如冷库,来满足果树部分生长期的低温需求的技术内容,并给出了“部分盆栽果树(桃树)可在落叶前提早把它们移植到冷库中”的技术教导(具体参见上述关于技术方案一的评述中的相关内容,不再赘述),据此,将移植来的北方果树完成一个生长周期后在南方本地利用人造低温环境使其进入低温休眠为下一轮生长做准备,以最终实现北果在南方的本地栽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上述技术方案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和特征2都能满足落叶果树和落叶木花卉在南方的生长需求,所以能在南方进行设施栽培。而能在南方进行设施栽培,是因为人工制造的低温环境能满足落叶果树和落叶木花卉在南方的生长需求,而人造的低温环境已经是本领域已有的技术手段(具体参见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将其用于包括南方在内的任何区域都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的人造低温环境在当果树、树木萌芽期,开花期和着果期需要光照时可在设施体的四周开设一些窗户让阳光照入一部分即可以满足。而根据需要在人工制造的低温环境中设置需要的部件,例如窗户等以满足果树、树木萌芽期,开花期和着果期必要的光照需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植物的生长习性所作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人造低温环境的应用范围和方式,而为了集中化生产,创造产业链,人造低温环境可用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工厂化的方式生产经营,进入大田种植模式以后的后期生长可与农户合作的方式,即公司加农户的方式经营生产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中盆栽容器和带土移植包装材料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容器可用塑料、橡胶,金属、混凝土,竹木等来制作(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附图1)。盆栽容器及带土移植包装材料还可以采用陶器、纤纬、绳带等制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的制造容器或包装物件的材料中所作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中低温环境的模式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用现有的制冷设备、空调器等来制作安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造低温环境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和特征2仅用于南方冬季低温(0度至7.2度积温)不足的地区和冬季最低气温在7度以上的广大南方地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桃树为例,北方的冬季和高山附近完全可以满足它对冬季休眠0-7.2℃的要求(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需冷量有2种表示方法:(1)低温模型。以7.2 ℃以下低温小时数表示, 如桃为500~1200 h, 草莓为200~400 h,葡萄为200~600 h。这种表示方法忽视了7.2 ℃以下低温的不同作用效果及高于7.2 ℃温度对打破落叶果树自然休眠的作用,但其统计简便,对果树生产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参见第198页第3节第2段);据此,用于南方冬季低温(0度至7.2度积温)不足的地区和冬季最低气温在7度以上的广大南方地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参照低温模型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其高产原理是以满足南方地区果树休眠期的低温积温使果树发芽分化良好,而后达到开花着果良好;而本申请是先满足果树对低温的需求后,再将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果树移入大田以满足根系扩展的需求,最终以大田栽培实现高产,高产性高于对比文件1的几倍或几十倍以上,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行;2.合议组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涉及的领域不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二者之间没有关联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根据果树生长中需要低温环境休眠的特点,采用在不同环境温度间进行移栽的方式来对果树进行设施栽培,两者的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差别,以盆栽或带土移植的方式将果树移入大田的种植模式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常规做法,果树在大田中比其在盆中等其它方式更利于生长和结果也是种植技术常识;而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几倍或几十倍的高产性缺乏事实依据,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未给出任何实验数据予以佐证,合议组不予考虑。
2.证据1和证据2均涉及果树的容器育苗技术以及育苗后移入大田的种植方式,技术领域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任何实质性差异。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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