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及其性能评价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及其性能评价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94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486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42841.5
申请日:2014-10-14
复审请求人: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俭
合议组组长:吴进高
参审员:寿建宏
国际分类号:C08L9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复审请求人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申请文件中的一部分内容,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申请文件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不同,而又不能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42841.5,名称为“一种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及其性能评价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本申请权利要求4-6以及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2)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121段,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制备混合料之前,对原材料进行加温拌合,具体包括以下步骤:按照以下组分重量百分比配比称取原料:基质沥青3.6%~4.8%、镁铝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1.0%~2.4%,石料92.8%~95.4%,其中石料由用于沥青混合料拌合的各档集料按照一定级配比例组成;将组成石料的各档集料放置在烘箱中加热3~5小时,烘箱温度为170~190℃,然后倒入拌合锅中,在拌合锅中温度设定为160~180℃;然后将按比例称好的上述紫外阻隔材料加入拌合锅中进行拌合,拌合时间为2~4分钟;最后将按比例称好的基质沥青放入拌合锅中,进行拌合,拌合时间为3~5分钟,得到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成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质沥青为70#、90#或110#重交沥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镁铝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由镁铝双氢氧化物层板和层间碳酸根构成多级叠加的层状结构,属于阴离子型层状粘土,属六方晶系,具体的组成为Mg1-XAlX(OH)2(CO3)X/2·mH2O,其中下标X指的是金属元素的含量变化,0.2≤X≤0.33;m值代表结晶水的数量,0≤m≤2。
4. 一种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原材料加温拌合
样品按照以下方式制取,其中样品一添加镁铝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样品二不添加;按照以下组分重量百分比配比称取原料:基质沥青3.6%~4.8%、镁铝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1.0%~2.4%,石料92.8%~95.4%, 其中石料由用于沥青混合料拌合的各档集料按照一定级配比例组成;将组成石料的各档集料放置在烘箱中加热3~5小时,烘箱温度为170~190℃,然后倒入拌合锅中,在拌合锅中温度设定为160~180℃;然后将按比例称好的上述紫外阻隔材料加入拌合锅中进行拌合,拌合时间为2~4分钟;最后将按比例称好的基质沥青放入拌合锅中,进行拌合,拌合时间为3~5分钟,得到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成品;
(2)UV紫外老化试验
室内紫外光老化模拟装置为:1000W的高压汞灯作为老化光源,并加四面装反射面,将UV灯90%以上的UV光反射到样品的表面上,主要辐射是365nm的长波紫外线;将上述样品一和样品二分别置于上述紫外老化模拟装置中进行照射,需注意样品需单层分散开;装置内设条件为:控制温度50~60℃;紫外线强度10000μW/cm2;转盘在水平面上以4.5转/分~6.5转/分的速度匀速旋转;老化时间为48小时;
(3)低温弯曲试验
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中T0715-1993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方法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试验温度为-10℃,在试验中,测定试件的尺寸、试件破坏时的最大荷载、试件破坏时的跨中挠度,其中试件的尺寸包括试件的跨径、跨中断面试件的宽度和高度,试验后进行换算,用于得到破坏弯拉强度、破坏应变、破坏劲度模量三个指标:
按下式进行计算试件破坏时的破坏弯拉强度RB、破坏时的破坏应变εB及破坏时的破坏劲度模量SB:



式中:RB—破坏弯拉强度,MPa;
εB—破坏应变με;
SB—破坏劲度模量MPa;
b—跨中断面试件的宽度,mm;
h—跨中断面试件的高度,mm;
L—试件的跨径,mm;
PB—试件破坏时的最大荷载,N;
d—试件破坏时的跨中挠度,mm;
(4)评价指标
用破坏弯拉强度、破坏应变、破坏劲度模量三大指标评价上述步骤(1)中所制得的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耐紫外老化的性能,其中破坏应变依据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中表“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破坏应变的技术要求”中相应的标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质沥青为70#、90#或110#重交沥青。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镁铝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由镁铝双氢氧化物层板和层间碳酸根构成多级叠加的层状结构,属于阴离子型层状粘土,属六方晶系,具体 的组成为Mg1-XAlX(OH)2(CO3)X/2·mH2O,其中下标X指的是金属元素的含量变化,0.2≤X≤0.33;m值代表结晶水的数量,0≤m≤2”。

驳回决定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中,将原始的“按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JTG052中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方法T0716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修改为“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中T0715-1993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方法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其中修改后的标准的名称与标准编号、标准中试验方法的名称和该试验方法的代号,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根据之前提供的公知文件,这样的修改并不唯一,因此也不是能够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因此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理,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5-6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6在第一个句号之后附加了说明书部分,其中根据同样的理由依然存在超范围的问题。同理,说明书中的相应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CN103881403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公开了一种紫外阻隔固态沥青及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使用了石料的混合料,并且石料由用于沥青混合料拌合的各档集料按照一定级配比例组成,未使用助溶剂;2)权利要求1限定的加料顺序与对比文件1不同,限定了先将石料在烘箱中一定温度加热一定时间,在搅拌锅中,未降温,以及各步骤搅拌时间不同;3)权利要求1限定的各原料比例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于区别1):使用沥青混合骨料、尤其是一定级配比例的石料作为混合料,属于公知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助溶剂是起到提高、优化混合效果和相容性的作用,当不需要这样的额外效果时,为了减少成本容易选择不使用该组分,并且能够预期不影响其它组分的效果和功能。对于区别2):当需加入石料时,先在相同温度段预热是常规的选择。适当调整加料顺序是便于操作的常规选择。选择常见的加热、搅拌设备是容易想到的。不降温是保持熔化状态便于混合的选择。搅拌时间是根据各组分混合程度可以选择的。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质沥青与镁铝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的比例与权利要求1相近;在此基础上略调整,并根据强度需要加入一定比例的石料是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使用了70#沥青,选择相似的沥青也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中国专利ZL201110067535.7利用镁铝双氢氧化物层板和层间碳酸根构成多级叠加的层状结构对紫外线进行物理屏蔽作用,同时也利用层板上的金属元素和层间阴离子对紫外线起到化学吸收作用,从而制备出镁铝基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中国专利ZL201110068790.3利用镁铝基层状双氢氧化物的多级多重化学吸收和物理屏蔽作用,制备出了性能优良的耐老化沥青。中国专利ZL201110068806.0 将镁铝基层状双氢氧化物和改性助剂加入SBR改性沥青中,与集料拌合从而大幅度提升了SBR改性道路沥青抗紫外老化能力。在此基础上,物质具体的结构、参数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之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原材料加温拌合
样品按照以下方式制取,其中样品一添加镁铝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样品二不添加;按照以下组分重量百分比配比称取原料:基质沥青3.6%~4.8%、镁铝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1.0%~2.4%,石料92.8%~95.4%,其中石料由用于沥青混合料拌合的各档集料按照一定级配比例组成;将组成石料的各档集料放置在烘箱中加热3~5小时,烘箱温度为170~190℃,然后倒入拌合锅中,在拌合锅中温度设定为160~180℃;然后将按比例称好的上述紫外阻隔材料加入拌合锅中进行拌合,拌合时间为2~4分钟;最后将按比例称好的基质沥青放入拌合锅中,进行拌合,拌合时间为3~5分钟,得到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成品;
(2)UV紫外老化试验
室内紫外光老化模拟装置为:1000W的高压汞灯作为老化光源,并加四面装反射面,将UV灯90%以上的UV光反射到样品的表面上,主要辐射是365nm的长波紫外线;将上述样品一和样品二分别置于上述紫外老化模拟装置中进行照射,需注意样品需单层分散开;装置内设条件为:控制温度50~60℃;紫外线强度10000μW/cm2;转盘在水平面上以4.5转/分~6.5转/分的速度匀速旋转;老化时间为48小时;
(3)低温弯曲试验
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中T0715-1993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方法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试验温度为-10℃,在试验中,测定试件的尺寸、试件破坏时的最大荷载、试件 破坏时的跨中挠度,其中试件的尺寸包括试件的跨径、跨中断面试件的宽度和高度,试验后进行换算,用于得到破坏弯拉强度、破坏应变、破坏劲度模量三个指标:
按下式进行计算试件破坏时的破坏弯拉强度RB、破坏时的破坏应变εB及破坏时的破坏劲度模量SB:



式中:RB—破坏弯拉强度,MPa;
εB—破坏应变με;
SB—破坏劲度模量MPa;
b—跨中断面试件的宽度,mm;
h—跨中断面试件的高度,mm;
L—试件的跨径,mm;
PB—试件破坏时的最大荷载,N;
d—试件破坏时的跨中挠度,mm;
(4)评价指标
用破坏弯拉强度、破坏应变、破坏劲度模量三大指标评价上述步骤(1)中所制得的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耐紫外老化的性能,其中破坏应变依据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中表“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破坏应变的技术要求”中相应的标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质沥青为70#、90#或110#重交沥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镁铝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由镁铝双氢氧化物层板和层间碳酸根构成多级叠加的层状结构,属于阴离子型层状粘土,属六方晶系,具体的组成为Mg1-XAlX(OH)2(CO3)X/2·mH2O,其中下标X指的是金属元素的含量变化,0.2≤X≤0.33;m值代表结晶水的数量,0≤m≤2。”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中,将原始的“按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JTG052中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方法T0716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修改为“根据《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中T0715-1993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方法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此修改是对引用的标准名称不确切、编号不相对应的表述错误的改正。新权利要求1-3和说明书的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之所以在最开始的申请文本中出现该错误,系发明人从口语化到书面的笔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图1-4(图1、2来自百度搜索,图3、4来自书证)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就是指《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对于《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如图2所示,本申请于2014年,当时施行的版本为《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ITG E20-2011,作为《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的增补版本,其中对于“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的规定没有做修改,《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中对于“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的标准为T0715-1993;《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ITG E20-2011中对于“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的标准是T0715-2011,两个标准在试件成型要求和试验要求基本一致,仅仅做了少许文字描述上的修改,在实际试验操作中可以认为两个标准的弯曲相同,故较年长的道路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的实际使用中往往不会刻意区分新老标准差异,故出现专利发明人在研发出该技术方案和撰写时对于弯曲试验沿用老标准的情况,但由此得到的技术方案实际效果跟使用新标准是一样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上下文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图1: 在“百度”里输入“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JTG052”搜索结果的复印件;
图2:在“百度”里输入“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搜索结果的复印件;(其中图1和图2内容复印在同一页上(共1页)
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的复印件(共1页);
图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的目录第3页的复印件(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是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3,其他权利要求作适应性修改;说明书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以及说明书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驳回理由与驳回决定的理由相同。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本申请权利要求除超范围的缺陷之外,其他部分的内容均为在对比文件1以及两篇书证(参见第4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本申请并不具备授权前景,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相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即申请日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原始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下简称为“原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将第(3)低温弯曲试验中的“按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JTG052中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方法T0716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修改为“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中T0715-1993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方法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同时在修改后的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9页倒数第8-7行、第11页倒数第3-2行、第14页第1-2行中,也对以上内容作了适应性修改。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如下内容:“按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JTG052中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方法T0716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参见本申请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4,原申请文件说明书第6页第3段、第11页第1段、第13页第3段和第16页第1段)。可见,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上述修改内容,无论规程的名称、试验方法的名称,还是试验方法的编号均与原申请文件不相同,该修改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内容,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上述修改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其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原材料加温拌合
样品按照以下方式制取,其中样品一添加镁铝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样品二不添加;按照以下组分重量百分比配比称取原料:基质沥青3.6%~4.8%、镁铝层状双氢氧化物紫外阻隔材料1.0%~2.4%,石料92.8%~95.4%,其中石料由用于沥青混合料拌合的各档集料按照一定级配比例组成;将组成石料的各档集料放置在烘箱中加热3~5小时,烘箱温度为170~190℃,然后倒入拌合锅中,在拌合锅中温度设定为160~180℃;然后将按比例称好的上述紫外阻隔材料加入拌合锅中进行拌合,拌合时间为2~4分钟;最后将按比例称好的基质沥青放入拌合锅中,进行拌合,拌合时间为3~5分钟,得到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成品;
(2)UV紫外老化试验
室内紫外光老化模拟装置为:1000W的高压汞灯作为老化光源,并加四面装反射面,将UV灯90%以上的UV光反射到样品的表面上,主要辐射是365nm的长波紫外线;将上述样品一和样品二分别置于上述紫外老化模拟装置中进行照射,需注意样品需单层分散开;装置内设条件为:控制温度50~60℃;紫外线强度10000μW/cm2;转盘在水平面上以4.5转/分~6.5转/分的速度匀速旋转;老化时间为48小时;
(3)低温弯曲试验
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试验温度为-10℃,在试验中,测定试件的尺寸、试件破坏时的最大荷载、试件破坏时的跨中挠度,其中试件的尺 寸包括试件的跨径、跨中断面试件的宽度和高度,试验后进行换算,用于得到破坏弯拉强度、破坏应变、破坏劲度模量三个指标:
按下式进行计算试件破坏时的破坏弯拉强度RB、破坏时的破坏应变εB及破坏时的破坏劲度模量SB:



式中:RB—破坏弯拉强度,MPa;
εB—破坏应变με;
SB—破坏劲度模量MPa;
b—跨中断面试件的宽度,mm;
h—跨中断面试件的高度,mm;
L—试件的跨径,mm;
PB—试件破坏时的最大荷载,N;
d—试件破坏时的跨中挠度,mm;
(4)评价指标
用破坏弯拉强度、破坏应变、破坏劲度模量三大指标评价上述步骤(1)中所制得的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耐紫外老化的性能,其中破坏应变依据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中表“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破坏应变的技术要求”中相应的标准。”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权利要求1中的 “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中T0715-1993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方法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为“成型试件”。本修改属于对公知常识表述错误后的省略性修改,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知道在对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时该如何制作沥青混合料的低温弯曲试验的试件,故该处对于公知常识的省略,并没有造成疑义,而且该处对公知常识的阐述部分,并不是本专利想要保护的重要的技术内容的组成部分,故将其删掉,不会影响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该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项)和说明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5页)。经审查,该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和说明书第1-15页,于申请日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复审请求人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申请文件中的一部分内容,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申请文件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不同,而又不能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紫外老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评价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查明,复审请求人为了克服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相对于复审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修改替换页,在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将第(3)低温弯曲试验中的 “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中T0715-1993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方法对试件的要求”内容删除。同时在修改后的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9页第3段、第11页第3段、第13页倒数第1段中,也同样将第(3)低温弯曲试验中的 “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中T0715-1993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方法对试件的要求”内容删除。
对此,合议组认为:
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如下内容:“按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JTG052中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方法T0716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参见本申请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4中的第3段,原申请文件说明书第6页第3段、第11页第1段、第13页第3段和第16页第1段)。该“按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JTG052中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方法T0716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内容意指:按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JTG052中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方法T0716”的规定或要求,制作成型试样,然后使用该试样进行低温弯曲试验。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相应内容中“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内容意指:制作成型试样,然后使用该试样进行低温弯曲试验。在该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需要按照何规定或要求来制作“成型试样”。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记载内容均与原申请文件不相同。首先,该修改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文字记载,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内容,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无论对何种物品的性能测试,该性能测试方法、测试条件和测试试样不同,该性能的测试结果是不同的。在本案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按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JTG052中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方法T0716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内容(参见本申请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4中的第3段,原申请文件说明书第6页第3段、第11页第1段、第13页第3段和第16页第1段),可见,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已对“低温弯曲试验”中试样的制作做了规定。而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需要按照何规定或要求来制作“成型试样”。该权利要求1中“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的范围在形式上大于本案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按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规程》JTG052中沥青混合料低温弯曲试验方法T0716对试件的要求成型试件,然后进行低温弯曲试验”的内容。复审决定文本中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的上述修改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文字记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内容,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2)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评述,同理,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同样也存在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缺陷。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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