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焰试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针焰试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86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606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28692.7
申请日:2013-12-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冀川
合议组组长:黄斌
参审员:胡晓佳
国际分类号:G01N3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在另一对比文件中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28692.7、名称为“针焰试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770817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06日;
对比文件2:CN202387490U,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针焰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架(1),所述支架(1)包括支柱(12);
调节装置(2),所述调节装置(2)绕所述支柱(12)的中心轴线可转动并沿所述支柱(12)的轴线方向可运动地设置在所述支架(1)上;
安装部(3),所述安装部(3)设置在所述调节装置(2)上,所述安装部(3)具有连接端,所述连接端与所述调节装置(2)之间的距离可调整地设置;以及
夹持部(4),所述夹持部(4)设置在所述连接端上;
所述调节装置(2)包括:
调节块(21),所述调节块(21)套设在所述支柱(12)上;以及
第一定位部(22),所述第一定位部(22)设置在所述调节块(21)上,使所述调节块(21)与所述支柱(12)相对固定;所述安装部(3)包括安装杆(31),所述安装杆(31)长度可调整地穿设在所述调节块(21)上,所述安装杆(31)具有所述连接端;
所述安装杆(31)包括多个套管,所述多个套管依次套接,所述套管能够沿其自身轴线方向运动,从而实现所述安装杆(31)长度的调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焰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定位部(22)为螺钉,所述螺钉穿设在所述调节块(21)上,所述螺钉与所述支柱(12)抵接的状态下,所述调节块(21)与所述支柱(12)相对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焰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部(3)包括:
安装杆(31),所述安装杆(31)沿其轴线方向可运动地穿设在所述调节块(21)上,所述安装杆(31)具有所述连接端;以及
第二定位部(33),所述第二定位部(33)设置在所述调节块(21)上,使所述安装杆(31)与所述调节块(21)相对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针焰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定位部(33)为螺钉,所述螺钉穿设在所述调节块(21)上,所述螺钉与所述安装杆(31)抵接的状态下,所述安装杆(31)与所述调节块(21)相对固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针焰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杆(31)和所述支柱(12)分别位于所述调节块(21)的相对两端。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针焰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部(4)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连接端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针焰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部(3)还包括紧固件(32),所述紧固件(32)可拆卸地穿设在所述夹持部(4)与所述连接端上,所述夹持部(4)绕所述紧固件(32)可转动地设置。”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支架,所述支架包括支柱;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绕所述支柱的中心轴线可转动并沿所述支柱的轴线方向可运动地设置在所述支架上;安装部,所述安装部设置在所述调节装置上,所述安装部具有连接端,所述连接端与所述调节装置之间的距离可调整地设置;以及夹持部,所述夹持部设置在所述连接端上;所述调节装置包括:调节块,所述调节块套设在所述支柱上;以及第一定位部,所述第一定位部设置在所述调节块上,使所述调节块与所述支柱相对固定;所述安装部包括安装杆,所述安装杆长度可调整地穿设在所述调节块上,所述安装杆具有所述连接端;所述安装杆包括多个套管,所述多个套管依次套接,所述套管能够沿其自身轴线方向运动,从而实现所述安装杆长度的调节。上述特征中,为了进一步地延长安装杆在轴向方向上的长度,选择套管形式的安装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具体的套管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自由选择的;其他特征均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不能就因为套管自身为已知结构,就认为应用一个已知结构解决一个特殊问题的技术方案就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本申请来说,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安装部的调整范围的同时,方便微调。而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为通过移动针焰的方式调整待试验部件与针焰的距离,对比文件2则为常见的可调式铁架,其无法实现微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夹持部运动调节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中采用同时具备垂直和水平调节能力的调节装置,采用定位部紧固或放松调节块与安装杆和支柱的摩擦力而调节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是利用独立的横向丝杠和垂直丝杠调节位置;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中采用调节装置绕所述支柱的中心轴线可转动并沿所述支柱的轴线方向可运动地设置在所述支架上;所述调节装置包括:调节块,所述调节块套设在所述支柱上;以及第一定位部,所述第一定位部设置在所述调节块上,使所述调节块与所述支柱相对固定;所述安装杆包括多个套管,所述多个套管依次套接,所述套管能够沿其自身轴线方向运动,从而实现所述安装杆长度的调节。上述特征中有关具体的安装杆的长度调节方式,选择套管形式的安装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其他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首先,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任何关于“微调”的方法及效果的记载。其次,从技术本身分析,本申请中的调节方法难以认为是“微调”的方式,至少本申请的手动方式难以超越对比文件1中利用丝杠微调的方式,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显然本申请就是利用套管的伸缩而实现长度的调节,并不涉及特殊目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权利要求1、2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6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针焰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架(1),所述支架(1)包括支柱(12);
调节装置(2),所述调节装置(2)绕所述支柱(12)的中心轴线可转动并沿所述支柱(12)的轴线方向可运动地设置在所述支架(1)上;
安装部(3),所述安装部(3)设置在所述调节装置(2)上,所述安装部(3)具有连接端,所述连接端与所述调节装置(2)之间的距离可调整地设置;以及
夹持部(4),所述夹持部(4)设置在所述连接端上;
所述调节装置(2)包括:
调节块(21),所述调节块(21)套设在所述支柱(12)上;以及
第一定位部(22),所述第一定位部(22)设置在所述调节块(21)上,使所述调节块(21)与所述支柱(12)相对固定;所述安装部(3)包括安装杆(31),所述安装杆(31)长度可调整地穿设在所述调节块(21)上,所述安装杆(31)具有所述连接端;所述安装杆(31)包括多个套管,所述多个套管依次套接,所述套管能够沿其自身轴线方向运动,从而实现所述安装杆(31)长度的调节;
所述第一定位部(22)为螺钉,所述螺钉穿设在所述调节块(21)上,所述螺钉与所述支柱(12)抵接的状态下,所述调节块(21)与所述支柱(12)相对固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利用套管进行长度调节是为了实现对待试验部件的位置进行调整,而非如对比文件1那样对针焰位置进行调整;对于针焰试验装置来说,在进行调整时,尤其在进行极小的调整时,如果采用移动针焰的方式,针焰易受运动及气流影响,易导致调整过程不精确,从而导致整个试验的结果出现偏差。考虑到上述问题,本申请的发明人利用套管套接结构的嵌套特性,可实现套管轴线方向的小范围移动,无需移动针焰,保证调整距离精确。同时套管与套管之间还可实现相对转动,也可以达到不同的角度的调节,增加了安装部的调整范围,且方便了对长度的调整,提高了本申请的针焰试验装置的适用性及准确性。且将螺钉作为第一定位部22,结构简单易于操作,且可以实现调节块21的无级调节,与套管方式搭配使用,使得调节过程更加精确,这是发明人为了保证试验精确性想出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而非只是实现长度调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在另一对比文件中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①、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针焰试验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针焰试验仪,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4]-[0026]段以及图1):其包括机架、装夹装置,所述装夹装置包括第一移动台,所述第一移动台固接有固定圆柱,所述固定圆柱设置有横向设置的螺纹孔,所述机架上设置有垂直丝杠和定位圆柱,所述第一移动台设置有纵向设置的螺纹孔和圆柱孔,所述垂直丝杠螺接于所述纵向设置的螺纹孔,所述定位圆柱插接于所述圆柱孔,所述装夹装置通过垂直丝杠和定位圆柱活动连接于所述机架;所述夹臂包括横向丝杠和夹具头,所述夹具头固定连接于横向丝杠,所述横向丝杠螺接于所述固定圆柱的螺纹孔;夹具头设置有蝶形螺栓。其中,当垂直丝杠作回旋运动时,垂直丝杠的回旋运动转化为第一移动台的直线运动,使得第一移动台沿定位圆柱作上下直线运动;横向丝杠通过螺纹孔可实现回旋运动,并将回旋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使得夹臂能够左右移动,操作性强。
上述特征中,定位圆柱起到固定装夹装置垂直位置的作用,横向丝杠起到连接夹具头和定位圆柱同时调节夹具头与火焰距离的作用,因此机架和定位圆柱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支架和支柱,夹具头和横向丝杠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夹持部和安装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夹持部运动调节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中采用同时具备垂直和水平调节能力的调节装置,采用定位部紧固或放松调节块与安装杆和支柱的摩擦力而调节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是利用独立的横向丝杠和垂直丝杠调节位置;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中采用调节装置绕所述支柱的中心轴线可转动并沿所述支柱的轴线方向可运动地设置在所述支架上;所述调节装置包括:调节块,所述调节块套设在所述支柱上;以及第一定位部,所述第一定位部设置在所述调节块上,使所述调节块与所述支柱相对固定;所述安装杆包括多个套管,所述多个套管依次套接,所述套管能够沿其自身轴线方向运动,从而实现所述安装杆长度的调节;所述第一定位部为螺钉,所述螺钉穿设在所述调节块上,所述螺钉与所述支柱抵接的状态下,所述调节块与所述支柱相对固定。基于上述区别,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安装杆可多向转动并具有更大的长度调节范围。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调式铁架台,用于调整化学物品与酒精灯之间的位置,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7]-[0009]段以及图1):其结构包括底座、立杆及铁圈,所述铁圈由夹持件和设有柄杆的铁环构成,夹持件由一端的用于固定在立杆上的立杆夹紧部和另一端的水平设置的套管构成,套管上设有锁紧螺栓,铁环通过其柄杆插在套管中,并通过锁紧螺栓固定;同时,立杆夹紧部上设有螺栓,在螺栓与立杆抵接的状态下(参见图1),从而实现立杆夹紧部和套管在立杆上的固定。可见,对比文件2中夹持件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调节块,立杆夹紧部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定位部,铁环的杆柄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安装杆。显然在上述结构下,夹持件带动柄杆可以绕立杆旋转并且调整其垂直位置,而柄杆也可以水平方向上调节长度。即上述区别中除安装杆的套管结构之外的所有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实现安装杆上测试部件的多方向调节,从而方便部件调整到火焰位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至于具体的安装杆的长度调节方式,选择套管形式的安装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套管式的鱼竿、收音机天线、伸缩式的晾衣杆等等,都体现了采用多节套管套接伸缩而改变长度的方法,其中具体的套管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长度需要可以自由选择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的理由:首先,对比文件1中第0014段公开了“试验工作时,夹具头夹住试验元件,先调节好喷火装置的具体位置和角度,然后通过控制夹臂的左右直线运动来调节夹具头上的产品元件与喷火装置的距离,整个操作可以灵活地控制试验元件的角度和位置,试验方便”,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针焰位置固定,使样品前后运动从而调节其与针焰之间距离的技术方案,并非如复审请求人主张的需要调整针焰而调整相对位置;此外,如之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在利用套管调节长度属于一种常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从本申请目前的申请文件中无法证明其利用套管长度改变样品位置的方式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利用丝杠进行调节的方式更加精确,并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安装杆31为伸缩套管结构……,且可以沿其自身轴线方向运动,从而实现安装杆31长度的调节,结构简单易于控制”是本申请说明书第0029段明确记载的内容,说明伸缩套管的作用就是调节长度,只是由于安装杆长度的变化而带来了试验部件位置的变化,这种位置变化是安装杆长度变化的必然结果。因此,只要是能够带来安装杆长度变化的技术方案,都可以产生调节试验部件位置的效果。那么如之前审查意见指出的,套管是本领域调节长度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套管式的鱼竿、收音机天线、伸缩式的晾衣杆等等,都体现了采用多节套管套接伸缩而改变长度,这种调节方式并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②、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柄杆插在套管上,柄杆具有连接铁环的一端,锁紧螺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定位部)设置在套管上,使柄杆与套管相对固定;并且可见柄杆与立杆分别设置在夹持件的相对两端。因此,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③、从属权利要求5、6限定了夹持部的可拆卸的安装方式,然而为方便使用将夹持部与连接端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并使用紧固件将两者固定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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