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滑动且耐磨的柔性冲击吸收缓冲衬垫、结合该衬垫的服装及制造和使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滑动且耐磨的柔性冲击吸收缓冲衬垫、结合该衬垫的服装及制造和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80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61352
优先权日:2011-09-14
申请(专利)号:201280054720.5
申请日:2012-09-14
复审请求人:G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玲
合议组组长:王秀丽
参审员:代云丽
国际分类号:A41D13/06;A41D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在上述对比文件中的另一个实施例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该对比文件的另一个实施例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4720.5、名称为“可滑动且耐磨的柔性冲击吸收缓冲衬垫、结合该衬垫的服装及制造和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9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5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申请人为G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168576A,公开日期为1992年12月08日;
对比文件2:CN200976876Y,公告日期为2007年11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05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缓冲衬垫,包括:
包括上表面、下表面、厚度和宽度的缓冲区域,所述缓冲区域包括设置在连续上层和连续下层之间并连续地结合到所述连续上层和所述连续下层的缓冲材料;
通道,所述通道包括底部和侧壁,并且设置在所述缓冲区域的周围且限定所述缓冲区域,所述通道具有比所述缓冲区域的厚度小的厚度,其中所述连续上层限定从所述缓冲区域的所述上表面延伸到所述连续下层的侧壁,其中在所述通道的所述底部中,所述连续上层至少部分地结合到所述连续下层;以及
设置在所述上层处的可滑动耐磨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连续上层是所述可滑动耐磨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可滑动耐磨层设置在所述连续上层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可滑动耐磨层是防弹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防弹材料是附着到所述缓冲区域的上表面的防弹织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可滑动耐磨层包括设置在所述缓冲区域上的外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外壳是预成形外壳。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外壳是硬外壳。
9. 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外壳适形于所述缓冲区域的上表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外壳包括至少部分地在所述侧壁上向下延伸的凸缘。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凸缘是锥形的。”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设置在所述上层处的可滑动耐磨层;b、其中在所述通道的所述底部中,所述连续上层至少部分地结合到所述连续下层。其中区别技术特征a已被对比文件1记载的另一个实施例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G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芯片23被包围在胶体22中,胶体22又包围在膜材料21中,从而形成彼此独立的弹性垫20,这些独立的弹性垫20被放置到相应的成型为透孔的结合部11中;因此没有给出关于在通道的底部中连续上层至少部分地结合到连续下层的技术启示,即使对比文件1-2的组合也不能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上层处设置有可滑动耐磨层;2)在所述通道的所述底部中,所述连续上层至少部分地结合到所述连续下层。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记载的另一个实施例公开并给出了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的衬垫40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将缓冲材料固定至衬垫以防止其脱离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缓冲材料的连续上层和连续下层在缓冲材料的边缘处相结合以防止缓冲材料脱离衬垫,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针对上述复审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说明书记载的特征“其中在生产过程中,使所述通道内的缓冲材料在所述连续上层和所述连续下层之间的厚度接近零,并且取决于所使用的材料,所述连续上层和所述连续下层之间在所述通道中的所述结合至少部分地是化学、热和/或机械结合”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缓冲衬垫,包括:
包括上表面、下表面、厚度和宽度的缓冲区域,所述缓冲区域包括设置在连续上层和连续下层之间并连续地结合到所述连续上层和所述连续下层的缓冲材料;
通道,所述通道包括底部和侧壁,并且设置在所述缓冲区域的周围且限定所述缓冲区域,所述通道具有比所述缓冲区域的厚度小的厚度,其中所述连续上层限定从所述缓冲区域的所述上表面延伸到所述连续下层的侧壁,其中在所述通道的所述底部中,所述连续上层至少部分地结合到所述连续下层;以及
设置在所述上层处的可滑动耐磨层,
其中在生产过程中,使所述通道内的缓冲材料在所述连续上层和所述连续下层之间的厚度接近零,并且取决于所使用的材料,所述连续上层和所述连续下层之间在所述通道中的所述结合至少部分地是化学、热和/或机械结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连续上层是所述可滑动耐磨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可滑动耐磨层设置在所述连续上层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可滑动耐磨层是防弹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防弹材料是附着到所述缓冲区域的上表面的防弹织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可滑动 耐磨层包括设置在所述缓冲区域上的外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外壳是预成形外壳。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外壳是硬外壳。
9. 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外壳适形于所述缓冲区域的上表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外壳包括至少部分地在所述侧壁上向下延伸的凸缘。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缓冲衬垫,其中所述凸缘是锥形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上层54和下层56与泡沫层粘接结合,未教导或暗示本申请方案要求的“其中在生产过程中,使所述通道内的缓冲材料在所述连续上层和所述连续下层之间的厚度接近零,并且取决于所使用的材料,所述连续上层和所述连续下层之间在所述通道中的所述结合至少部分地是化学、热和/或机械结合”,相应地,也不能实现本申请方案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5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1-9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在上述对比文件中的另一个实施例中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该对比文件的另一个实施例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缓冲衬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身体保护垫,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9行至第7栏第10行,附图4-6):衬垫40包括由模间薄膜43相互连接的多个模块42,图4 示出了三层泡沫层50、51、52,可以理解的是,该实施例可以与一个,两个或三个或更多个不同泡沫层一起使用;如图4和5所示,空气通道44仅延伸穿过模间薄膜43,在该实施例中,衬垫40形成为整体结构,使得泡沫层50、51、52中的一个或两个在薄膜43中间延伸从而形成中间层,上层54和下层56延伸覆盖模块42和薄膜43并且粘接至泡沫层50、51、52,从而将各层固定其中以形成模块42和薄膜43。
在对比文件1中,衬垫40构成缓冲衬垫,模块42包含泡沫层,具有缓冲作用,对应于本申请的缓冲区域,从图4看出,模块42具有上表面、下表面、厚度和宽度;在对比文件1中,上层54和下层56延伸覆盖模块42和薄膜43并且粘接至泡沫层50、51、52,从而将各层固定其中以形成模块42和薄膜43,即上层54和下层56分别对应本申请的连续上层和连续下层,泡沫层50、51、52对应缓冲材料,并且从图4看出,泡沫层50、51、52设置在上层54和下层56之间并连续地结合至上层54和下层56;参见图4和图5,相邻模块42之间的薄膜43构成凹槽,对应本申请的通道,该凹槽围绕模块42形成,且包括底部和侧壁,具有比模块42的厚度小的厚度,其中上层54限定从模块42的上表面延伸到下层56的侧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上层处设置有可滑动耐磨层;(2)在所述通道的所述底部中,所述连续上层至少部分地结合到所述连续下层,在生产过程中,使所述通道内的缓冲材料在所述连续上层和所述连续下层之间的厚度接近零,并且取决于所使用的材料,所述连续上层和所述连续下层之间在所述通道中的所述结合至少部分地是化学、热和/或机械结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缓冲衬垫具有耐磨防滑性能,增强缓冲衬垫的弯曲性能并对其中的缓冲材料进行限位从而防止其从衬垫脱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1-15行):在图1的实施例中,模块14的上层可以设置覆盖物以实现多个功能,第一,可以设置一个硬质表面,以提供耐磨性并用于保护模块14的上层,第二,在模块14表面设置不易抓握材料,使得模块14,以及垫10在接触表面上是可滑动的,从而减少垫10与接触表面间的摩擦力。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衬垫上层设置可滑动耐磨层的技术启示,并且所起的作用也是增强衬垫的耐磨性和可滑动性,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衬垫40的上层处设置可滑动耐磨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但合议组认为:
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4和5,衬垫40由上层54、下层56和夹设在两层之间的泡沫层形成,为了使衬垫40具有弯曲性能以适应穿戴者的身体弯曲区域以及运动,在薄膜43处泡沫层的厚度急剧减少以形成凹槽,并通过粘接的方式将上层54、下层56和泡沫层结合为整体以对泡沫层进行固定,防止泡沫层从垫中脱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减少凹槽处泡沫层的厚度以提供弯曲性能并将缓冲材料固定至衬垫以防止其脱离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进一步增强对比文件1中衬垫的弯曲性能以及衬垫中缓冲材料的牢固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薄膜43处将上层54和下层56之间的泡沫层的厚度减少为接近零并使两层在薄膜处至少部分地结合,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于该结合的具体方式,化学、热和或机械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结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衬垫上、下层以及泡沫层的具体材料选择具体的结合方式,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在模块14的上层设置覆盖物以增加耐磨性能,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滑动耐磨层作为连续上层也是使衬垫的连续上层具有可滑动耐磨层的常见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可滑动耐磨层的具体材料和位置进行了限定,然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防弹材料是常见的用于制作可滑动耐磨层的材料,而防弹材料中的防弹织物具有高强度和一定的柔软性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可滑动耐磨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常规选择并设置在缓冲区域的上表面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6对所述可滑动耐磨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16-30行,图8):在图8-9所示的实施例中,上层12上覆盖有由硬质塑料制成的壳39,从而提供耐磨性,因此为了使该对比文件中图4-6所示实施例的衬垫40同样具有增强的耐磨性,本领域技术领域人员容易想到在缓冲区域上的可滑动耐磨层中设置外壳,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预成形是制作硬质外壳的常规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16-30行,图8):上层12上覆盖有由硬质塑料制成的壳39,且从图8看出,外壳39适形于模块14(即缓冲区域)的上表面,外壳39包括在侧壁向下延伸的凸缘,且凸缘呈锥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11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