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化焊接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模块化焊接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06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37589
优先权日:2012-09-07
申请(专利)号:201380046239.6
申请日:2013-09-06
复审请求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炆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李莎莎
国际分类号:B23K9/133(2006.01);B23K9/32(2006.01);B23K9/10(2006.01);B23K37/02(2006.01);H05K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中国专利法第38条、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文本删除了审查程序中指出的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则认为该修改克服了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经实质审查认定申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的应予驳回情形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否则该驳回决定的作出违反听证原则。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6239.6,名称为“模块化焊接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6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3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在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2-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同时在驳回决定正文的其他理由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05日提交的原始申请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8(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即第1-16页);2017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0132905A1,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JPS6453774A,公开日为1989年03月01日;
驳回决定中还引用如下公知常识的证据:
“机械设计手册”,第3版,第6卷,机械设计手册编委会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第43-12、43-15、43-16、43-19、43-20页,2004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焊接系统,包括:
焊接电源,所述焊接电源包括:
配置成将输入功率转换为焊接功率的功率转换电路;
第一壳体表面,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表面包括一个或多个凹口,所述一个或多个凹口配置成容纳从所述焊接系统的第一模块化构件的第一模块化表面向外延伸的一个或多个立柱,其中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包括焊炬冷却器或运输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表面的一个或多个凹口配置成接合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的一个或多个立柱以相对于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固定所述焊接电源,并且限制所述第一壳体表面与所述第一模块化表面之间的平移运动;以及
与所述第一壳体表面相对设置的第二壳体表面,其中所述第二壳体表面包括形成通道的边沿,所述通道配置成容纳所述焊接系统的第二模块化构件的第二模块化表面的凸缘,其中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包括送丝器或旋转体,其中所述壳体表面配置成当所述第二壳体表面与所述第二模块化表面配合时限制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相对于所述焊接电源的运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包括所述焊炬冷却器或所述运输装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包括所述送丝器或所述旋转体。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表面包括一个或多个接合部,所述一个或多个接合部被配置成接合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的第二模块化表面的一个或多个卡扣。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卡扣包括被弹性加载的球形棘爪。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表面包括吊孔,并且所述第二模块化表面包括配置成容纳所述吊孔的凹口。
7. 一种焊接系统,包括:
送丝器,所述送丝器包括配置成将焊丝提供给焊炬的焊丝驱动器和围绕所述焊丝驱动器布置的送丝器壳体,其中所述送丝器壳体包括一个或多个凸缘,所述一个或多个凸缘配置成插入由焊接电源的边沿形成的通道,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凸缘和所述通道被配置成使所述送丝器相对于所述焊接电源固定并且当所述一个或多个凸缘插入所述通道时限制所述送丝器相对于所述焊接电源的运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送丝器包括双丝送丝器。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包括凸缘或边沿中的一个,并且所述第一互补几何结构包括所述凸缘或所述边沿中的另一个,其中所述边沿配置成形成通道以容纳所述凸缘并且将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固定到所述送丝器。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包括配置成容纳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的所述第一互补几何结构的突出部的凹口,其中所述突出部包括底脚、吊孔、立柱或延伸部。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送丝器壳体包括第一竖直表面,并且所述焊接电源包括第二竖直表面,其中当所述一个或多个凸缘插入所述通道时,所述第一竖直表面与所述第二竖直表面对齐。
12. 一种方法,包括:
使第一模块化构件的第一壳体表面与第一电源的第二壳体表面接合,其中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包括送丝器、旋转体或冷却器,所述第一壳体表面包括第一配合几何结构,并且所述第二壳体表面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配合的第一互补几何结构;以及
经由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和所述第一互补几何结构之间的第一配合关系将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联接到所述第一电源;
使所述第一电源的第三壳体表面与第二模块化构件接合,其中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包括送丝器、焊炬冷却器或运输装置,所述第三壳体表面包括第二配合几何结构,并且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二配合几何结构配合的第二互补几何结构;以及
经由所述第二配合几何结构和所述第二互补几何结构之间的第二配合关系将所述第一电源联接到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
其中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的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配置成与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的所述第二互补几何结构配合。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不利用工具的情况下将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被动地联接到所述第一电源。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包括:
将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从所述第一电源移除;
使第三模块化构件的第四壳体表面与所述第一电源的所述第二壳体表面接合,其中所述第四壳体表面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一互补几何结构配合的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以及
经由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和所述第一互补几何结构之间的所述第一配合关系将所述第三模块化构件联接到所述第一电源。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包括:
将所述第一电源从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移除;
使所述第一送丝器的所述第一壳体表面与第二电源的第四壳体表面接合,其中所述第四壳体表面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配合的所述第一互补几何结构;以及
经由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和所述第一互补几何结构之间的所述第一配合关系将所述第二电源联接到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
16. 一种焊接系统,包括:
焊接电源,所述焊接电源包括第一壳体表面和配置成将输入功率转换为焊接功率的功率转换电路,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表面包括第一配合几何结构,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配置成与所述焊接系统的第一模块化构件的第一模块化表面的第一互补几何结构配合;
其中所述焊接电源包括与第一壳体表面相对设置的第二壳体表面,其中所述第二壳体表面包括第二配合几何结构,所述第二配合几何结构配置成与所述焊接系统的第二模块化构件的第二模块化表面的第二互补几何结构配合;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配合几何结构与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互补。
17. 一种焊接系统,包括:
送丝器,所述送丝器包括配置成将焊丝提供给焊炬的焊丝驱动器和围绕所述焊丝驱动器布置的送丝器壳体,其中所述送丝器壳体的第一壳体表面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焊接系统的第一模块化构件的第一互补几何结构配合的第一配合几何结构;
其中所述送丝器壳体包括与所述第一壳体表面相对设置的第二壳体表面,其中所述第二壳体表面包括第二配合几何结构,所述第二配合几何结构配置成与所述焊接系统的第二模块化构件的第二壳体表面的第二互补几何结构配合;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配合几何结构与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互补。
18. 一种方法,包括:
使第一模块化构件的第一壳体表面与第一电源的第二壳体表面接合,所述第一壳体表面包括第一配合几何结构,并且所述第二壳体表面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配合的第一互补几何结构;以及
经由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和所述第一互补几何结构之间的第一配合关系将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联接到所述第一电源;
使所述第一电源的第三壳体表面与第二模块化构件接合,所述第三壳体表面包括第二配合几何结构,并且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包括配置成与所述第二配合几何结构配合的第二互补几何结构;以及
经由所述第二配合几何结构和所述第二互补几何结构之间的第二配合关系将所述第一电源联接到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
其中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的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配置成与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的所述第二互补几何结构配合。”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部分认为: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模块化构件的第一配合几何结构配置成与第二模块化构件的第二互补几何结构配合,(2)第一模块化构件还包括旋转体或冷却器;第二模块化构件还包括焊炬冷却器或运输装置;但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焊接系统,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二配合几何结构与第一配合几何结构互补,但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焊接系统,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送丝器壳体包括与第一壳体表面相对设置的第二壳体表面,其中第二壳体表面包括第二配合几何结构,第二配合几何结构配置成与焊接系统的第二模块化构件的第二壳体表面的第二互补几何结构配合,以及其中第二配合几何结构与第一配合几何结构互补;但这些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模块化构件的第一配合几何结构配置成与第二模块化构件的第二互补几何结构配合,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驳回决定正文的其他理由部分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焊接系统,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权利要求中第一壳体表面包括一个或多个凹口而不是“凸起或者凹陷”,第一模块化构件还包括运输装置,其中一个或多个凹口配置成容纳从焊接系统的第一模块化构件的第一模块化表面向外延伸的一个或多个立柱;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表面的一个或多个凹口配置成接合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的一个或多个立柱以相对于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固定所述焊接电源,并且限制所述第一壳体表面与所述第一模块化表面之间的平移运动;第二壳体表面包括形成通道的边沿而不是“凸起或者凹陷”,通道配置成容纳焊接系统的第二模块化构件的第二模块化表面的凸缘,其中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还包括旋转体;但这些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焊接系统,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送丝器壳体包括一个或多个凸缘,一个或多个凸缘配置成插入由焊接电源的边沿形成的通道,一个或多个凸缘和所述通道被配置成使所述送丝器相对于所述焊接电源固定并且当所述一个或多个凸缘插入所述通道时限制所述送丝器相对于所述焊接电源的运动;但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0中记载的“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以及“所述第一互补几何结构”没有引用基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修改了权利要求4、9,根据独立权利要求7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11。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说明了权利要求1-6、7-1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说明了权利要求12-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具体如下:评价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时,应当在教科书或工具书中披露;权利要求16的技术问题认定应当是“如何提供一种给购买方高弹性以购买他们所希望的构件的焊接系统,同时便于焊接系统的焊接构件的运输”,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应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几何结构”不应当仅仅理解为“凸起”和“凹陷”,而应该是“几何形状、大小、位置等”,因此关于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7-18、12也均具备独立权利要求16类似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也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5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凸起和凹陷能够限制平移运动,凹口和立柱的组合仅是惯用替换手段;其次,“接合部和卡扣”由于未限定具体结构,单从字面上不能确定其能够限制垂直运动,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上述技术作用;再次,“边沿和凸缘”仅是常规的固定部件;审查指南并未规定公知常识一定要工具书披露;不应当扩大技术特征认定的技术问题;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权利要求16的技术效果并不能从该技术方案得出;对比文件1的电源的第二配合几何结构与电源的第一配合几何结构配合存在多种可能,为了能够实现结构的匹配性以及标准化,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进行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回应:(1)由于权利要求1-6、7-1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不在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中涉及,故也不在本复审通知书正文内涉及;(2)本申请的整体构思是,对焊接系统的各个部件进行模块化设计,并对各个部件模块之间模块接口进行标准化设计,从而实现每个模块的简单更新、各个模块之间的简单互换;而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单独设计各部件,并利用互补构件实现各部件之间的装配的技术启示;而将各个部件的模块化,以及各个部件模块之间的接口的标准化,这是焊接设备设计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此外,利用互补的标准接口使得与基础模块的不同配合面进行装配的模块之间也能互换,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
在本次复审通知书中,增补了如下公知常识的证据:
参考文献1.《焊接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胡绳荪,机械工业出版社,第5-6页,2007年02月;
参考文献2.《模块化设计》,贾延林,机械工业出版社,第58-60页,1993年09月;
参考文献3.《中国机械设计大典:第6卷.机械设计实践》,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中国机械设计大典编委会, 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第501-503页,2002年01月;
参考文献4.《模块化原理 设计方法及应用》,童时中,中国标准出版社,第72-76页,1999年。
2018年12月06日,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权利要求12-18,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重新撰写权利要求2-4、7、9-10;同时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不认同复审通知书中认为的权利要求1-1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未在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中涉及,因为驳回决定中提出了权利要求1-1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2)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其5个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整体实现了降低组装或拆开模块化焊接系统的时间,使得操作员能够不使用工具的组装货拆开模块化焊接系统。
2019年03月12日,合议组发出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新从属权利要求2-3、6-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所述修改为非消除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2019年05月24日,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权利要求2-3、6-7、9-10,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焊接系统,包括:
第一模块化构件,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包括第一模块化表面,其中所述第一模块化表面包括从所述第一模块化表面向外延伸的一个或多个立柱,其中所述第一模块化表面还包括一个或多个卡扣,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包括焊炬冷却器或运输装置;
第二模块化构件,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包括第二模块化表面,其中所述第二模块化表面包括凸缘,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包括送丝器或旋转体;
焊接电源,所述焊接电源包括:
配置成将输入功率转换为焊接功率的功率转换电路;
第一壳体表面,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表面包括:
一个或多个凹口,所述一个或多个凹口配置成容纳从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的所述第一模块化表面向外延伸的所述一个或多个立柱,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表面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凹口配置成接合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的所述一个或多个立柱,从而使所述焊接电源相对于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固定并且限制所述第一壳体表面与所述第一模块化表面之间的平移运动;以及
一个或多个接合部,所述一个或多个接合部配置成接合所述第一模块化构件的所述第一模块化表面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卡扣;以及
与所述第一壳体表面相对设置的第二壳体表面,其中所述第二壳体表面包括形成通道的边沿,所述通道配置成容纳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的所述第二模块化表面的所述凸缘,其中所述第二壳体表面配置成当所述第二壳体表面与所述第二模块化表面配合时,限制所述第二模块化构件相对于所述焊接电源的运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卡扣包括被弹性加载的球形棘爪。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壳体表面包括吊孔,并且所述第二模块化表面包括配置成容纳所述吊孔的凹口。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送丝器包括双丝送丝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系统,其中所述送丝器的壳体包括第一竖直表面,并且所述焊接电源包括第二竖直表面,其中当所述一个或多个凸缘插入所述通道中时,所述第一竖直表面与所述第二竖直表面对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3月05日提交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即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即第1-52段);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对权利要求2-3、6-7、9-10所作的修改为非消除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上述权利要求,因此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专利法第61条第1款的缺陷。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部分和2018年08月23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及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上述权利要求12-18,因此消除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4. 关于专利法第38条
专利法第38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驳回决定正文的其他理由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0中记载的“所述第一配合几何结构”以及“所述第一互补几何结构”没有引用基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2017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复审请求人针对实质审查程序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说明书第44、34-37段及附图2-5对权利要求1-7、11项进行了修改,使得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并给上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未对该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以及是否清楚进行过评述而进行了驳回,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5节所规定的“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中“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的情形。
综上,复审程序中指出的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驳回决定和复审程序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2-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缺陷复审请求人通过删除上述权利要求的方式克服;同时,驳回决定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故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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