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掩护液压支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掩护液压支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93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557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1130.4
申请日:2015-12-30
复审请求人:北京华创矿安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立虎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马琳
国际分类号:E21D23/04(2006.01),E21D23/06(2006.01),E21D23/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1130.4,名称为“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掩护液压支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华创矿安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769159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其特征在于,包括:
固定梁(5);
设置在所述固定梁(5)两端,相对于所述固定梁(5)在同一平面内能够旋转的导向梁(1)和摆动梁(8);
所述导向梁(1)和所述固定梁(5)之间设有第一伸缩机构,所述第一伸缩机构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导向梁(1)和所述固定梁(5)铰接;
所述摆动梁(8)和所述固定梁(5)之间设有第二伸缩机构,所述第二伸缩机构的两端分别与所述摆动梁(8)和所述固定梁(5)铰接;
所述固定梁(5)上设有用于和相邻固定梁连接的至少一个连接件,所述连接件包括链条(3)和连接销(4);
所述固定梁(5)的横截面两侧为弧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伸缩机构包括伸缩杆、伸缩螺杆或液压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伸缩机构包括千斤顶、伸缩螺杆或伸缩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梁(5)上设有限位块(1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梁(5)为直梁或折弯梁;当所述固定梁(5)为折弯梁时,折弯处的夹角为钝角。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梁(5)为整体式或多段组合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3)为单链环或多链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还包括用于控制千斤顶的液压控制系统(6)。”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液压支架采用链式连接;导向梁和固定梁之间设有第一伸缩机构,第一伸缩机构的两端分别与导向梁和固定梁铰接;连接件包括链条和连接销;固定梁的横截面两侧为弧形。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3一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6一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钢丝绳连接各固定梁,即公开了需将各固定梁连接在一起,而利用链条将液压支架相互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利用连接销及链条将相邻的固定梁相互连接。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技术常识,不难想到将顶梁设置为横截面两侧为弧形的结构,以避免相邻支架卡别,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余权利要求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④,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通过改变第一伸缩机构的长度,能够使导向梁与固定梁的夹角发生改变,使得所述支架适应工作面的不同煤层厚度、角度及凹凸不平的变化状况;对比文件1没有调节功能。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链条具有多个方向的自由度,因此,在固定梁遭遇不同方向的压力冲击时,使独立的固定梁有一定的可活动空间,这能够有效增强固定梁组的韧性;对比文件1中,钢丝绳不具有多个方向的自由度,这在实际使用中限制了掩护梁,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顶梁”并未有如区别技术特征②所述的设置方式。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③-④,本申请的固定梁的横截面两侧为弧形,固定梁上设有限位块,能够有效的防止相邻支架发生卡阻现象,并控制相邻支架间的间隙,其并非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1)导向梁与固定梁之间设置伸缩机构,能够使导向梁与固定梁的夹角发生改变,以适应工作面的不同煤层厚度、角度及凹凸不平的变化状况,这在液压支架领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固定梁上设有用于和相邻固定梁连接的至少一个连接件,连接件包括链条和连接销”,并未限定连接件是设置在顶梁上的,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件设置在掩护梁上,即设置在固定梁上;此外,对比文件1同样设置了连接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的连接件为链条,而对比文件1的连接件为钢丝绳,关于连接件的选择,钢丝绳及链条均是液压支架领域常规的连接件。(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设置固定梁的时候,不难想到相邻的固定梁之间可能会发生摩擦卡阻,将固定梁之间相互接触的侧面设置为突出的弧形,以减缓卡阻,是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而设置限位块以控制相邻支架间的间隙,同样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所述固定梁为多段组合式”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液压支架采用链式连接,连接件包括链条和连接销;导向梁和固定梁之间设有第一伸缩机构,第一伸缩机构的两端分别与导向梁和固定梁铰接;固定梁的横截面两侧为弧形;所述固定梁上设有限位块。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所述固定梁为整体式”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所述固定梁为整体式。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一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一个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在液压支架领域,导向梁与固定梁之间设置伸缩机构或者固定梁与摆动梁之间设置伸缩机构,能够使导向梁与固定梁或者固定梁与摆动梁的夹角发生改变,以适应工作面的不同煤层厚度、角度及凹凸不平的变化状况等,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中,在液压支架的后下部采用钢丝绳8将相邻液压支架的后下部柔性连接在一起。可见,对比文件1中,采用钢丝绳将相邻液压支架柔性连接在一起,钢丝绳的柔性连接可以起到与链条类似的效果,即提供具有多个方向的自由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采用链条和连接销的组合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钢丝绳,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利用钢丝绳8将相邻的掩护梁6柔性连接在一起,即公开了“所述固定梁上设有用于和相邻固定梁连接的至少一个连接件”。(3)对比文件1中,相邻液压支架的后下部采用钢丝绳8柔性连接在一起,基于此,防止相邻液压支架发生别卡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为此,将固定梁的横截面两侧设计为弧形以及在固定梁上设置限位块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伸缩机构为伸缩杆,所述第二伸缩机构包括千斤顶、伸缩螺杆;链条通过连接销与固定梁连接,所述链条为单链环;固定梁上设置所述限位块,以限制所述相邻的支架的间隙;所述支架还包括用于控制千斤顶的液压控制系统,液压控制系统和千斤顶管路连接,通过液压控制系统能够控制千斤顶的伸长缩”,其余权利要求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其特征在于,包括:
固定梁(5);
设置在所述固定梁(5)两端,相对于所述固定梁(5)在同一平面内能够旋转的导向梁(1)和摆动梁(8);
所述导向梁(1)和所述固定梁(5)之间设有第一伸缩机构,所述第一伸缩机构为伸缩杆,所述第一伸缩机构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导向梁(1)和所述固定梁(5)铰接;
所述摆动梁(8)和所述固定梁(5)之间设有第二伸缩机构,所述第二伸缩机构包括千斤顶(7)、伸缩螺杆,所述第二伸缩机构的两端分别与所述摆动梁(8)和所述固定梁(5)铰接;
所述固定梁(5)上设有用于和相邻固定梁连接的至少一个连接件,所述连接件包括链条(3)和连接销(4),链条3通过连接销4与固定梁5连接,所述链条(3)为单链环;
所述固定梁(5)的横截面两侧为弧形;
所述固定梁(5)上设有限位块(10);
所述固定梁(5)为整体式或多段组合式;
固定梁(5)上设置所述限位块10,以限制所述相邻的支架的间隙;
所述支架还包括用于控制千斤顶的液压控制系统(6),液压控制系统6和千斤顶7管路连接,通过液压控制系统6能够控制千斤顶7的伸长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梁(5)为为折弯梁,折弯处的夹角为钝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3)为多链环。”
复审请求人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⑥。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的导向梁与固定梁之间设置伸缩杆,能够改变导向梁的支撑角度,这是本申请的重要改进之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申请采用条和连接销,能够确保可靠连接,又能防止相邻支架间的间隙过大,还便于支架的拆除或更换;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③-④,其可以控制相邻支架间的间隙;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⑤,多段组合式的固定梁便于运输;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⑥,设置液压控制系统能够方便控制千斤顶的伸缩,摆动梁还能够用于在支架尾部进行放煤。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
合议组经合议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06月12日答复复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均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针对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第二伸缩机构包括千斤顶,所述固定梁为多段组合式”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煤矿用链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煤矿用柔性掩护式液压支架,采用钢丝绳连接,其同样不带移架装置,是一种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煤矿用绳式连接的外载自移式液压支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1]段、附图1-3):包括:
顶梁3和掩护梁6(二者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梁);
设置在顶梁3前端的端头支撑座1(端头支撑座1可认为是梁式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导向梁),设置在掩护梁6后端的翻转掩护板9(翻转掩护板9可认为是梁式结构,相对于本申请的摆动梁),端头支撑座1和翻转掩护板9相对于顶梁3和掩护梁6在同一平面内能够旋转(端头支撑座1铰接于顶梁3前端,其必然能够在同一平面内旋转;翻转掩护板9铰接于掩护梁6后端,其必然能够在同一平面内旋转);
翻转掩护板9与掩护梁6之间设有液压千斤顶7(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伸缩机构),液压千斤顶7的两端分别与翻转掩护板9和掩护梁6铰接;
掩护梁6上安装有用于和相邻掩护梁6连接的钢丝绳座10和钢丝绳8(钢丝绳座10和钢丝绳8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件);
顶梁3、掩护梁6以多段组合的方式构成固定梁;
将翻板掩护板9和液压千斤顶7分别铰接于掩护梁6和翻转掩护板9的铰链座上;以上安装工作完成后,即可开始安装液压操作和控制系统。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液压操作和控制系统即为控制液压千斤顶7的液压控制系统,且该液压控制系统和千斤顶管路连接,通过液压控制系统能够控制千斤顶的伸缩。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液压支架采用链式连接,连接件包括链条和连接销,链条通过连接销与固定梁连接,所述链条为单链环;(2)导向梁和固定梁之间设有第一伸缩机构,所述第一伸缩机构为伸缩杆,第一伸缩机构的两端分别与导向梁和固定梁铰接;(3)固定梁的横截面两侧为弧形;所述固定梁上设有限位块,以限制所述相邻的支架的间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固定梁相互连接并防止相邻固定梁之间发生别卡,如何提高导向梁的工作适用范围。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掩护梁6上安装有钢丝绳座10,钢丝绳座10内置有连接相邻掩护梁6的钢丝绳8;在液压支架的后下部采用钢丝绳8将相邻液压支架的后下部柔性连接在一起,既可有效缓冲顶部侧向煤和矸石的跨落冲击,又可有效阻止侧向煤、矸涌入工作面,防止发生矿工人身安全事故。可见,对比文件1中,采用钢丝绳将相邻液压支架柔性连接在一起,钢丝绳的柔性连接可以起到与链条类似的效果,即提供具有多个方向的自由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采用链条和连接销的组合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钢丝绳,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至于进一步地使链条通过连接销与固定梁连接以及将链条选择为单链环,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链条和连接销的组合连接固定梁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液压支架领域,导向梁与固定梁之间设置由伸缩杆构成的伸缩机构,能够使导向梁与固定梁的夹角发生改变,以适应工作面的不同煤层厚度、角度及凹凸不平的变化状况,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相邻液压支架的后下部采用钢丝绳8柔性连接在一起,防止相邻液压支架发生别卡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为此,将固定梁的横截面两侧设计为弧形以及在固定梁上设置限位块以限制所述相邻的支架的间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所述第二伸缩机构包括伸缩螺杆”、“所述固定梁为整体式”的技术方案,该技术特征“所述第二伸缩机构包括伸缩螺杆”、“所述固定梁为整体式”同样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而选择伸缩螺杆作为第二伸缩机构以及将固定梁设计为整体式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用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固定梁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顶梁3和掩护梁6构成的固定梁为折弯梁,折弯处的夹角为钝角。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链条为多链环,而其是本领域常见的链条形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可以相当于本申请导向梁的端头支座1,但未设置能够改变端头支座1角度的伸缩杆。在液压支架领域,工作面可能存在煤层厚度不同、角度及凹凸不平等变化状况,为此,对比文件1在固定梁与摆动梁之间设置伸缩机构;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在导向梁与固定梁之间设置类似的伸缩机构,同样能够使导向梁与固定梁的夹角发生改变,以适应工作面的不同煤层厚度、角度及凹凸不平的变化状况等,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并可预期其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中,掩护梁6上安装有钢丝绳座10,钢丝绳座10内置有连接相邻掩护梁6的钢丝绳8;在液压支架的后下部采用钢丝绳8将相邻液压支架的后下部柔性连接在一起,既可有效缓冲顶部侧向煤和矸石的跨落冲击,又可有效阻止侧向煤、矸涌入工作面,防止发生矿工人身安全事故。可见,对比文件1中,采用钢丝绳将相邻液压支架柔性连接在一起,钢丝绳的柔性连接可以起到与链条类似的效果,即提供具有多个方向的自由度。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柔性部件连接液压支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其他类似的柔性部件例如链条和连接销的组合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钢丝绳,以连接相邻的液压支架。同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钢丝绳的连接效果与链条加连接销的连接效果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例如,钢丝绳可以比较方便地将相邻支架柔性连接在一起,而链条加连接销可以在相邻的支架间预留一定的间隙,也可以方便地拆除或更换某一支架。任意选择这两种技术手段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该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③-④,对比文件1中,相邻液压支架的后下部采用钢丝绳8柔性连接在一起,基于此,防止相邻液压支架发生别卡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为此,将固定梁的横截面两侧设计为弧形以及在固定梁上设置限位块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⑤,对比文件1中,顶梁3、掩护梁6以多段组合的方式构成固定梁,也即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区别技术特征⑤实际上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⑥,对比文件1中,将翻板掩护板9和液压千斤顶7分别铰接于掩护梁6和翻转掩护板9的铰链座上;以上安装工作完成后,即可开始安装液压操作和控制系统。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液压操作和控制系统即为控制液压千斤顶7的液压控制系统,且该液压控制系统和千斤顶管路连接,通过液压控制系统能够控制千斤顶的伸缩。也即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区别技术特征⑥实际上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导向梁与固定梁之间的夹角可以在45°-90°之间进行调整与液压控制系统及摆动梁与固定梁之间设置的千斤顶无关;“摆动梁还能够用于在支架尾部进行放煤”未在权利要求1中加以限定,且该作用也属于摆动梁的常规功能。
关于权利要求2-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链条为多链环”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链条形式的常规选择。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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