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智慧城市的基础数据资源监控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智慧城市的基础数据资源监控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88
决定日:2019-07-16
委内编号:1F2676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7130.2
申请日:2015-01-07
复审请求人: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申翔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李素娟
国际分类号:G06Q50/26,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是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通过另一对比文件的启示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能够得到的,上述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另一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7130.2,名称为“一种基于智慧城市的基础数据资源监控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GIS技术在安徽省数字化城市管理项目中的研究与实现”,李远疆,《万方数据库》,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业务数据具体为: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和兴趣点的基本信息,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包括责任区名称、责任区区域、负责人及监督员;责任区的划分支持在地图上用多边形画出区域范围和单元网格选择两种方式;(2)完成用户的操作指令后返回相应的请求结果,处理成功则返回操作的成功信息,处理失败则返回错误信息;(3)涉及和地图信息相关的数据都是通过服务调用空间数据引擎连接GIS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获取或修改。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信息化城市管理平台基础数据动态更新系统探讨”,傅志杰等,《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4期,第45-47页,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5日)给出技术启示下通过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可以做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3)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智慧城市的基础数据资源监控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获取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和兴趣点的基本信息及地理数据信息并存储至相应的业务数据库及GIS数据库;
步骤二:利用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服务读取责任区信息,利用ArcGIS Server读取兴趣点的基本信息;
步骤三:根据责任区及兴趣点的坐标信息,在GIS地图上标注出责任区及兴趣点,显示责任区及兴趣点的详细信息;
步骤四:当对界面的操作触发对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的调用时,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根据用户的操作指令返回相应的请求结果;
所述步骤二中,利用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服务读取责任区信息,具体为通过从业务数据库中获取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责任区名称、责任区区域、负责人及监督员;
所述步骤三中,还包括对责任区新增、删除、修改和查询;
所述步骤四中,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根据用户的操作指令进行处理,返回相应的请求结果,处理成功则返回操作的成功信息,处理失败则返回错误信息;
所述步骤一中,利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将业务数据库及GIS数据库中的数据组织为相关的行和列;
所述责任区的划分支持在地图上用多边形画出区域范围和单元网格选择两种方式;
步骤一中,其中涉及的和地图信息相关的数据都是通过服务调用空间数据引擎连接GIS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获取或修改,其他的业务数据则是通过服务调用业务数据库进行操作。
2. 一种基于智慧城市的基础数据资源监控系统,包括:
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和兴趣点的基本信息及地理数据信息并存储至相应的业务数据库及GIS数据库;
数据读取模块,用于利用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服务读取责任区信息,利用ArcGIS Server读取兴趣点的基本信息;
数据操作模块,用于根据责任区及兴趣点的坐标信息,在GIS地图上标注出责任区及兴趣点,显示责任区及兴趣点的详细信息;
显示模块,用于当对界面的操作触发对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的调用时,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根据用户的操作指令返回相应的请求结果;
所述数据读取模块中还包括:利用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服务读取责任区信息,具体为通过从业务数据库中获取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责任区名称、责任区区域、负 责人及监督员;
所述数据操作模块中,还包括对责任区新增、删除、修改和查询;
所述显示模块中还包括: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根据用户的操作指令进行处理,返回相应的请求结果,处理成功则返回操作的成功信息,处理失败则返回错误信息;
所述数据获取模块中还包括:利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将业务数据库及GIS数据库中的数据组织为相关的行和列;
所述责任区的划分支持在地图上用多边形画出区域范围和单元网格选择两种方式;
其中涉及的和地图信息相关的数据都是通过服务调用空间数据引擎连接GIS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获取或修改,其他的业务数据则是通过服务调用业务数据库进行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权利要求1、2中新增特征“空间数据引擎通过访问GIS数据库来操作兴趣点或责任区的数据,完成对gis数据的处理”。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不相同。本申请要解决区域范围内数据监控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2中没有提及上述区域数据更新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中没有涉及具体的操作及如何实现的数据监控、数据交互等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中基于手机实现的数据更新与本申请在技术手段上也并不相同。(3)本申请中,责任区的划分支持在地图上用多边形画出区域范围和单元网格选择两种方式,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4)修改加入的特征“空间数据引擎通过访问GIS数据库来操作兴趣点或责任区的数据,完成对gis数据的处理”,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也没有具体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智慧城市的基础数据资源监控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获取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和兴趣点的基本信息及地理数据信息并存储至相应的业务数据库及GIS数据库;
步骤二:利用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服务读取责任区信息,利用ArcGIS Server读取兴趣点的基本信息;
步骤三:根据责任区及兴趣点的坐标信息,在GIS地图上标注出责任区及兴趣点,显示责任区及兴趣点的详细信息;
步骤四:当对界面的操作触发对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的调用时,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根据用户的操作指令返回相应的请求结果;
所述步骤二中,利用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服务读取责任区信息,具体为通过从业务数据库中获取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责任区名称、责任区区域、负责人及监督员;
所述步骤三中,还包括对责任区新增、删除、修改和查询;
所述步骤四中,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根据用户的操作指令进行处理,返回相应的请求结果,处理成功则返回操作的成功信息,处理失败则返回错误信息;
所述步骤一中,利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将业务数据库及GIS数据库中的数据组织为相关的行和列;
所述责任区的划分支持在地图上用多边形画出区域范围和单元网格选择两种方式;
步骤一中,其中涉及的和地图信息相关的数据都是通过服务调用空间数据引擎连接GIS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获取或修改,其他的业务数据则是通过服务调用业务数据库进行操作;
空间数据引擎通过访问GIS数据库来操作兴趣点或责任区的数据,完成对gis数据的处理。
2. 一种基于智慧城市的基础数据资源监控系统,包括:
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和兴趣点的基本信息及地理数据信息并存储至相应的业务数据库及GIS数据库;
数据读取模块,用于利用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服务读取责任区信息,利用ArcGIS Server读取兴趣点的基本信息;
数据操作模块,用于根据责任区及兴趣点的坐标信息,在GIS地图上标注出责任区及兴趣点,显示责任区及兴趣点的详细信息;
显示模块,用于当对界面的操作触发对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的调用时,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根据用户的操作指令返回相应的请求结果;
所述数据读取模块中还包括:利用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服务读取责任区信息,具体为通过从业务数据库中获取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责任区名称、责任区区域、负责人及监督员;
所述数据操作模块中,还包括对责任区新增、删除、修改和查询;
所述显示模块中还包括: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根据用户的操作指令进行处理,返回相应的请求结果,处理成功则返回操作的成功信息,处理失败则返回错误信息;
所述数据获取模块中还包括:利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将业务数据库及GIS数据库中的数据组织为相关的行和列;
所述责任区的划分支持在地图上用多边形画出区域范围和单元网格选择两种方式;
其中涉及的和地图信息相关的数据都是通过服务调用空间数据引擎连接GIS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获取或修改,其他的业务数据则是通过服务调用业务数据库进行操作;
空间数据引擎通过访问GIS数据库来操作兴趣点或责任区的数据,完成对gis数据的处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业务数据为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和兴趣点的基本信息,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包括责任区名称、责任区区域、负责人及监督员;责任区的划分支持在地图上用多边形画出区域范围和单元网格选择两种方式;(2)完成用户的操作指令后返回相应的请求结果,处理成功则返回操作的成功信息,处理失败则返回错误信息;(3)涉及和地图信息相关的数据都是通过服务调用空间数据引擎连接GIS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获取或修改,空间数据引擎通过访问GIS数据库来操作兴趣点或责任区的数据,完成对GIS数据的处理。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下通过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可以做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3)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的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实质相同,也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日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是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通过另一对比文件的启示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能够得到的,上述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另一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GIS技术在安徽省数字化城市管理项目中的研究与实现”,李远疆,《万方数据库》,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对比文件2:“信息化城市管理平台基础数据动态更新系统探讨”,傅志杰等,《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4期,第45-47页,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智慧城市的基础数据资源监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GIS技术在数字化城市管理项目中的研究与实现,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论文第12、13、22、25页,图2-3、4-1)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基本结构框架中,系统数据库包括业务数据和空间数据,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调用业务数据,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平台承担着空间基础数据管理、数据更新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选用WebGIS平台(相当于公开了获取业务数据和地理数据信息并存储至相应的业务数据库及GIS数据库,以及利用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服务读取业务数据,利用ArcGIS Server 读取空间数据);(参见论文第33、34页,图6-1)输入非标准文字地址,通过地址匹配引擎服务,可以得到标准地址及空间位置及坐标,并在地图上标注和显示(相当于公开了根据坐标信息,在GIS地图上进行标注和显示);(参见论文第45-47页)系统主要使用对象为城市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可以使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对系统中的基础数据资源实施管理,包括:新增、编辑和删除(相当于公开了用户对基础数据的新增、删除、修改和查询,以及当对界面的操作触发对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的调用时,基础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完成用户的操作指令);(参见论文第9页)对于数据库软件的选择,目前关系型数据产品主要包括:SQL Server、Oracle、DB2等,考虑到系统运行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矢量和栅格地图,为有效管理这些大量的信息及其对应的复杂属性,选择Oracle作为数据库平台(相当于公开了利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将业务数据库及GIS数据库中的数据组织为相关的行和列);(参见论文第28页)城市管理业务数据指城市管理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数据,包括反映城市管理问题的文字、声音、图像、位置图以及办理状态、办理表格、督办信息以及组织机构等信息(相当于公开了其他的业务数据则是通过服务调用业务数据库进行操作)。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为:(1)业务数据为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和兴趣点的基本信息,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包括责任区名称、责任区区域、负责人及监督员;责任区的划分支持在地图上用多边形画出区域范围和单元网格选择两种方式;(2)完成用户的操作指令后返回相应的请求结果,处理成功则返回操作的成功信息,处理失败则返回错误信息;(3)涉及和地图信息相关的数据都是通过服务调用空间数据引擎连接GIS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获取或修改,空间数据引擎通过访问GIS数据库来操作兴趣点或责任区的数据,完成对GIS数据的处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城市管理基础数据具体包括的内容;(2)如何反馈用户结果信息;(3)如何调用处理空间数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信息化城市管理平台基础数据动态更新系统探讨,并具体公开了:基础数据普查资料制作了如下专题图层,在“城管通”手机端再现了“普查用的地图”,包括:东城区区界范围线分布图,东城区10个街道分布图,东城区115个社区分布图,91个监督员责任区分布,东城区1577个万米单元网格图,东城区近30万个城市部件分布图,3.3万多个地址兴趣点参照物数据分布图。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城市管理基础数据包括责任区的基本信息和兴趣点的基本信息,以及采用单元网络对责任区进行划分,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城市管理中划分责任区和兴趣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同时,城市管理划分责任区,每个责任区由相应的负责人和监督员进行维护,责任区基本信息包括责任区名称、责任区区域、负责人及监督员等属性信息,这些均是本领域对责任区基本属性信息进行管理的惯用手段,并且在地图上用多边形画出区域范围也是本领域划分责任区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用户在界面执行操作,在完成用户的操作指令后反馈用户当前所执行操作的结果,处理成功则返回成功信息,处理失败则返回错误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选用WebGIS平台用于存储空间数据,在此基础上,涉及和地图信息相关的数据都属于空间数据,采用空间数据引擎连接GIS数据库,对相关数据进行获取或修改,从而完成对GIS数据的处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两者特征一一对应。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陈述的主要观点是:(1)本申请所解决的问题与对比文件不相同。本申请要解决区域范围内数据监控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2没有提及上述区域数据更新的问题,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启示。(2)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具体操作以及如何实现的数据监控、数据交互等手段,对比文件2中基于手机实现的数据更新与本申请在手段上也并不相同。(3)本申请责任区的划分支持在地图上用多边形画出区域范围和单元网格选择两种方式,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4)补入的特征“空间数据引擎通过访问GIS数据库来操作兴趣点或责任区的数据,完成对gis数据的处理”,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也没有具体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GIS技术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包括对城市管理业务数据及空间数据的新增、删除、修改和查询等操作,承担了数据管理和数据更新,也解决了对城市管理数据的更新与监控。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信息化城市管理平台基础数据动态更新系统,其中将区域划分为多个责任区,以及使用区域内的兴趣点作为参照来显示区域分布图,也实现了对责任区和兴趣点基本数据的更新与监控。因此,对比文件1、2均是对区域范围内的数据监控。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系统主要使用对象为城市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可以使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对系统中的基础数据资源实施管理,包括:新增、编辑和删除,即对比文件1体现了对数据的监控与交互。对比文件1仅没有明确业务数据具体为责任区数据和兴趣点数据,针对该区别,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城市管理中区域分布图中包括多个责任区和兴趣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具体参见上述创造性评述意见)。
(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单元网格对责任区进行划分的方式。并且在地图上采用多边形画出区域范围的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选用WebGIS平台用于存储空间数据,在此基础上,涉及和地图信息相关的数据都属于空间数据,采用空间数据引擎连接GIS数据库,对相关数据进行获取或修改,从而完成对GIS数据的处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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